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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患平安检查标准表序 号标准名称条款内容A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1.2条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 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急性类别 应按火灾危急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 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状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 按火灾危急性较小的部分确定:1 火灾危急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 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 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 于 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集中至其他部位或火 灾危急性较大的生产
2、部分实行了有效的防火措施;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接受封闭喷漆工艺, 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 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 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 20%。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1.4条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急性物品 时,该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急性应按其中火灾危急性最大的 类别确定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1.4条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急性,当可燃包装重量 大于物品本身重量 1/4 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 积的 1/2 时,应按丙类确定。4建筑设计防火规
3、范GB 50016-2014第3.2.2条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 筑面积不大于 300m2 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接受三 级耐火等级的建筑。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2.3条3.2.3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 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 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 500m2 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0m2 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接受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2.9条3.2.9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
4、、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 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4.00h。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2.11条3.2.11 接受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爱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 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 除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外,下列建筑构件可接受无防火 爱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 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实行外包覆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 爱护措施:1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的梁、柱和屋顶序 号标准名称条款内容承重构件;2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多层丙类厂房的屋顶承重构 件;3 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的粱、柱和屋顶承 重构件。8建筑设
5、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3.1条3.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医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3.3.1 的规定。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3.5条3.3.5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接受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和设置独立 的平安出口。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接受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 分隔,并应至少设置 1 个独立的平安出口。如隔墙上需 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
6、应接受乙级防火门。1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3.9条3.3.9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接受 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板与其他 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平安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 互连通的门时,应接受乙级防火门。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4.1条注:1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 30m。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 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削减 2m,与民
7、用建筑 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规范第 5.2.2 条的规 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 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1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4.2条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0m。1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4.8条3.4.8 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其他类别的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小于本规范第 3.3.1 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 许建筑面积(按其中较小者确定,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 许建筑面积不限者,不应大
8、于 10000m2)时,可成组布 置。当厂房建筑高度不大于 7m 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 间距不应小于 4m;当厂房建筑高度大于 7m 时,组内厂 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4.12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 5m,围墙两侧建 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序 号标准名称条款内容条1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7.1条厂房的平安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 2 个平安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 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m。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7.2
9、条3.7.2 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平安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 1 个平安出口:1 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5 人;2 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1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10 人;3 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2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20 人;4 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40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30 人;5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15人。
10、1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4.2.1条注:1 当甲、乙类液体储罐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罐区的总容量可按 1m3 甲、乙类液体相当于 5m3 丙类液体折算。2 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相邻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 10m。3 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 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 表的规定增加 25%,且甲、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 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裙房、单、多 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 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规定增加 25%
11、。4 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 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其他建筑的 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削减 25%。5 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 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容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 间距的较大值。6 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量不大于50m3,总容量不大于 200m3 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 规定削减 50%。7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 35kV500kV 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 10MVA 的室外变、配电站和工业企业的变压器 总油量大于 5t 的室外降压变电站。1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4.2.2条3 两排卧式
12、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m。4 当单罐容量不大于 1000m3 且接受固定冷却系统时,甲、乙类液体的 地上式固定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0.6D。5 地上式储罐同时设置液下喷射泡沬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和扑救 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沬灭火设施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 0.4D。6 闪点大于 120的液体,当单罐容量大于 1000m3 时,储罐之间的防序 号标准名称条款内容火间距不应小于 5m;当单罐容量不大于 1000m3 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 2m。1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4.2.5条4.2.5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
13、地下式储罐或储罐 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性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 下列规定:1 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不宜超过 2 排,单罐容量不大 于 1000m3 且闪点大于 120的液体储罐不宜超过 4 排; 2 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 对于浮顶罐,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3 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罐壁的水平距离不 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 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3m;4 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 0.2m,且应 为 1.0m2.0m,在防火堤的适当位置应设置便于灭火救 援人员进出防火堤的踏步;5 沸溢性油品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
14、,每个储罐均 应设置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6 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 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2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4.4.2条4.4.2 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 罐的直径。数个储罐的总容积大于 3000m3 时,应分组布置,组内储 罐宜接受单排布置。组与组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 应小于 20m。2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4.4.3条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所属泵房的距离不应小于 15m。当泵房面对储 罐一侧的外墙接受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削减至 6m。液化石油气泵露天设置在储罐区
15、内时,泵与储罐之间的距离 不限。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6.1.3条6.1.3 建筑外墙犯难燃性或可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应凸出墙的外表面 0.4m 以上,且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均应为宽度 均不小于 2.0m 的不燃性墙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外墙 的耐火极限。建筑外墙为不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 表面,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 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0m;釆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 灾水平集中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2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6.2.9条6.2.9 建筑内的电梯井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
16、设可燃气体和甲、 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 等。电梯井的井壁除设置电梯门、平安逃命门和通气孔 洞外,不应设置其他开口;2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序 号标准名称条款内容井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井壁上的检查门应接受丙级防火门。3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接受不低 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 孔隙应接受防火封堵材料封堵。4 建筑内的垃圾道宜靠外墙设置,垃圾道的排气口应 直接开向室外,垃圾斗应釆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应能 自行关闭。5 电梯层门的耐火极
17、限不应低于 1.00h,并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电梯层门耐火试验完整性、隔热性和热通 量测定法GB/T27903 规定的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 6.2.10 户外电致发光广告牌不应直接设置在有可燃、难燃 材料的墙体上。户外广告牌的设置不应遮挡建筑的外窗,不应影响 外部灭火救援行动。2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6.4.5条6.4.5 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1 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 1.10m,楼梯的净宽度不 应小于 0.90m;2 倾斜角度不应大于 45;3 梯段和平台均应接受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 限不应低于 1.00h,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25h;4 通向
18、室外楼梯的门应接受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 启;5 除疏散门外,楼梯四周 2m 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 窗、涧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梯段。2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6.4.7条6.4.7 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宜接受螺旋楼梯 和扇形踏步;确需釆用时,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应大于 10,且每级离扶手 250mm 处的踏步深 度不应小于 220mm。6.4.8 建筑内的公共疏散楼梯,其两梯段及扶手间的水平 净距不宜小于 150mm。2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6.5.1条6.5.1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
19、火门宜接受常 开防火门。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 有信号反馈的功能;2 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 门均应接受常闭防火门。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 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3 除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门外,防火门应具有自行 关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挨次自行关闭的功能;4 除本规范第 6.4.11 条第 4 款的规定外,防火门应能序 号标准名称条款内容在其内外两侧手动开启;5 设置在建筑变形缝四周时,防火门应设置在楼层较 多的一侧,并应保证防火门开启时门扇不跨越变形缝;6 防火门关闭后应具有防烟性能;2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7.
20、1.3条7.1.3 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 3000m2 的甲、乙、丙类厂 房和占地面积大于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 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2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7.1.4条7.1.4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内院或天井的短边长度大于 24m 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当该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 80m。2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7.1.5条7.1.5 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 不应设置影响消
21、防车通行或人员平安疏散的设施。3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7.1.8条7.1.8 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1 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 4.0m;2 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3 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阻碍消防车操作的 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4 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 宜小于 5m;5 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 8%。3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7.2.4条7.2.4 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 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3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7.3.1条7.3.1
22、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1 建筑高度大于 33m 的住宅建筑;2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二类高 层公共建筑;3 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 且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 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 筑(室)。3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8.1.4条8.1.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内的储罐应设置移动 水枪或固定水冷却设施。高度大于 15m 或单罐容量大于2000m3 的甲、乙、丙类液体地上储罐,宜接受固定水冷 却设施。3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8.1.5条8.1.5 总容积大于 50m3 或单罐容积大于 20
23、m3 的液化石油 气储罐(区)应设置固定水冷却设施,埋地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可不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总容积不大于 50m3序 号标准名称条款内容或单罐容积不大于 20m3 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应设 置移动式水枪。3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8.4.3条8.4.3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 可燃气体报警装置。3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9.3.2条9.3.2 厂房内有爆炸危急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 墙和有爆炸危急的房间隔墙。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10.1.5条10.1.5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
24、示标志的备用 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 1.5h;2 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00m2的公共建筑,不应少于 1.0h; 3 其他建筑,不应少于 0.5h。3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10.3.1条10.3.1 除建筑高度小于 27m 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 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 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2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 200m2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3 建筑面积大于
25、 100m2 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 所;4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5 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B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储罐、电气)39GB50160-2008第6.2.23条可燃液体的储罐宜设自动脱水器,并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 器,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切断40GB50160-2008第5.7.7条可燃液体泵不得使用皮带传动。41GB50160-2008第6.2.4条甲 B 类液体固定顶罐或低压储罐应实行削减日晒升温的措施42GB50160-2008第6.2.18条设有事故存液池的罐组应设导液管(沟),使溢漏液体能顺当地 流出罐组并自流入存液池内;4
26、3GB50160-2008第6.2.19条甲 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应设阻火器和呼吸阀;对于接受氮气 或其他气体气封的甲 B、乙类液体的储罐还应设置事故泄压设备。44GB50160-2008第6.2.22条设有蒸汽加热器的储罐应实行防止液体超温的措施。45GB50160-2008第储罐的进料管应从罐体下部接入;若必需从上部接入,宜延长至序 号标准名称条款内容6.2.24条距罐底 200mm 处。46GB50160-2008第6.2.25条储罐的进出口管道应接受柔性连接。47GB50160-2008第7.1.4条永久性的地上、地下管道在跨越罐区泵房的可燃液体的管道上不 应设置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
27、道附件。48GB50160-2008第7.2.1条可燃液体金属管道除需要接受法兰连接外,均应接受焊接连接。49GB50160-2008第7.2.4条可燃液体管道应架空或沿地敷设。必需接受管沟敷设时,应实行 防止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管沟内 的污水应经水封井排入生产污水管道。50GB50160-2008第7.2.11条可燃液体泵应在其出口管道上安装止回阀。51GB50160-2008第7.2.14条当可燃液体容器内可能存在空气时,其入口管应从容器下部接 入;若必需从上部接入,宜延长至距容器底 200mm 处。52GB50160-2008第9.2.3条甲 B、乙类可燃液体地
28、上固定顶罐,当顶板厚度小于 4mm 时,应 装设避雷针、线,其爱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53GB50160-2008第9.2.4条可燃液体储罐的温度、液位等测量装置应接受铠装电缆或钢管配 线,电缆外皮或配线钢管与罐体应作电气连接。54GB50160-2008第9.3.1条对爆炸、火灾危急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急的设备和管道,均应 实行静电接地措施55GB50160-2008第9.3.2条可燃液体的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静电接地设施:1. 进出装置或设施处;2. 爆炸危急场所的边界;3. 管道泵及泵入口永久过滤器、缓冲器等。B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200556GB500351-2005第
29、3.1.2条防火堤、防护墙必需接受不燃烧材料建筑.且必需密实、闭合.57GB500351-2005第3.1.3条进出储罐组的各类管线、电缆宜从防火堤、防护墙顶部跨越或从 地面以下穿过。当必需穿过防火堤、防护墙时,应设置套管并应 实行有效的密封措施;也可接受固定短管且两端接受软管密封连 接的形式。58GB500351-2005第3.1.5条每一储罐组的防火堤、防护墙应设置不少于 2 处越堤人行踏步或 坡道.并设置在不同方位上。防火堤内侧高度大于等于 1.5 m 时. 应在两个人行踏步或坡道之间增设踏步或逃逸爬梯。隔堤、隔墙 亦应设里人行踏步或坡道序 号标准名称条款内容59GB500351-200
30、5第3.3.7条储罐组内应设置集水设施,并设置可把握开闭的排水设施60GB500351-2005第4.2.1条防火堤堤身必需密实、不渗漏61GB500351-2005第4.2.3条防火堤及防护墙变形缝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变 形 缝的间距应依据建筑材料、气候特点和地质条件按有关 结构设计规范确定。2 变 形 缝缝宽宜为 30 50mm,接受非燃烧的柔性材料填充或采 取牢靠的构造措施。3 变 形 缝不应设在防火堤及防护墙的交叉处或转角处62GB500351-2005第4.2.5条防火堤内侧喷涂隔热防火涂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火涂层的抗压强度不应低于 1.5 MPa,与混凝土的粘结强度 不应
31、小于。.15M Pa,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2h,冻融试验 15 次强度 无变化。2 防火涂层应耐雨水冲刷并能适应潮湿工作环境。63GB500351-2005第4.2.7条钢筋混凝土防火堤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 堤身及基础底板的厚度应由强度及稳定性计算确定且不应小 于 200mm,2 受力钢筋应由强度计算确定并满足下列要求:1) 钢筋混凝土防火堤应双向双面配筋;竖向钢筋直径不宜小于12 m m ,水平 钢筋直径不宜小于 lO mm;钢筋间距不宜大于 20 0m m2) 竖向钢筋的爱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30mm;基础底板受力钢筋的 爱护层厚度当有垫层时不应小于 40mm,无垫层时不应小于 70 m
32、m. 3) 堤身的最小配筋率和耐久性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 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执行。64GB500351-2005第4.2.11条隔堤、隔墙的构造应符合:钢 筋 混凝土隔堤、隔墙的厚度不宜小于 l00mm,可按构造配单 层钢筋网。65GB500351-2005第5.1.1条防火堤设计应按承载力量极限状态进行堤内满液工况荷载效应 的基本组合计算。在 7 度及 7 度以上地区,应进行地展作用效应 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计算C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66GB501872012第3.0.1条厂址选择应符合国家的工业布局、城镇(乡)总体规划及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
33、的要求67GB501872012第5.1.2条总平面布置应节省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布置时并应符合 下列要求:1 在符合生产流程、操作要求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建筑物、构 筑物等设施,应接受联合、集中、多层布置;2 应按企业规模和功能分区,合理地确定通道宽度;3 厂区功能分区及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形宜规整;4 功能分区内各项设施的布置,应紧凑、合理。序 号标准名称条款内容68GB501872012第5.1.3条总平面布置的预留进展用地,应符合下列要求:1 分期建设的工业企业,近远期工程应统一规划。近期工程应集 中、紧凑、合理布置,并应与远期工程合理连接;2 远期工程用地宜预留在厂区外,当近、远
34、期工程建设施工期间 隔很短,或远期工程和近期工程在生产工艺、运输要求等方面密 切联系不宜分开时,可预留在厂区内。其预留进展用地内,不得 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3 预留进展用地除应满足生产设施进展用地外,还应预留帮助生 产、动力公用、交通运输、仓储及管线等设施的进展用地。69GB501872012第6.4.1条企业内道路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满足生产、运输、安装、检修、消防平安和施工的要求;2 应有利于功能分区和街区的划分;3 道路的走向宜与区内主要建筑物、构筑物轴线平行或垂直,并 应呈环行布置;4 应与竖向设计相协调,应有利于场地及道路的雨水排解;5 与厂外道路应连接便利、短
35、捷;6 洁净厂房四周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环形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 道路设置,有困难时,可沿厂房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70GB501872012第5.1.10条工业企业的建筑物、构筑物之间及其与铁路、道路之间的防火间 距,以及消防通道的设置,应执行现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等有关的规定D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平安规程GB4387-200871GB4387-20085.1.1路面平整,路基稳固、边坡整齐、排水良好,应有良好的的照明 设施72GB4387-20085.1.2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管线距路面的最小净高不得小于 5 米73GB4387-20085.1.2跨越道路上空的建构物
36、距路面的最小净高应按行驶车辆的最大 高度或车辆装载物料后的最大高度另加 0.51 米的平安间距采 用,并不宜小于 5 米77GB4387-20085.1.3厂内道路应依据交通量设置交通标志78GB4387-20085.1.4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区域或贮存仓库区,应依据平安生产的需 要,将道路划分为限制车辆通行或禁止车辆通行路段,并设置标 志79GB4387-20085.1.8大、中型企业厂内道路应实行交通分流,人流较大的主干道两侧 应修筑人行道;人流较大的次干道两侧宜设人行道80GB4387-20085.1.8职工下、下班时间内人流密集的出入口和路段,应停止行驶货运 机动车辆81GB4387-
37、20085.1.10厂内道路在弯道的橫净距和交叉口的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 阻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82GB4387-20085.1.11路面宽 9 米以上的道路,应划中心线,实行分道行车E涉及到液氨的相关标准与文件检查条款83冷库平安规程GB28009-20114.1冷库应由具备冷库工程设计、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84冷库平安规程GB28009-20114.2冷库应使用具有相关生产资质企业制造的制冷设备。85冷库平安规程4.3冷库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序 号标准名称条款内容GB28009-201186冷库平安规程GB28009-20115.1.3制冷压缩机联轴器或传动皮带应设置
38、平安爱护装置。87冷库平安规程GB28009-20115.1.5制冷剂泵、油泵、水泵等外露的转动部位,均应设置平安爱护装 置。88冷库平安规程GB28009-20115.2.4压力表每年应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部门校验。89冷库平安规程GB28009-20115.2.5压力表应安装在便于操作和观看的位置,须防冻和防振动。90冷库平安规程GB28009-20115.2.7冷凝器、贮液器、低压循环桶、中间冷却器等制冷帮助设备上应 设置平安阀。91冷库平安规程GB28009-20115.2.10贮液器应设液位指示器。92冷库平安规程GB28009-20116.3冷库内应具备应急逃命设施。93冷库平安规程
39、GB28009-20116.5氨制冷机房内应配置防护用品和抢救药品,并防止与易猎取的位 置。94冷库平安规程GB28009-20117.1在氨制冷机房门口外侧便于操作的位置,应设置切断制冷系统电 源的紧急把握装置,并应设置警示标识。每套制冷压缩机组启动 把握柜(箱)及机组把握台应设紧急停机按钮。95冷库平安规程GB28009-20117.2制冷机房应装有事故排风装置。氨制冷机房的事故排风装置应采 用防爆型。当制冷系统发生事故而被切断电源时,应能保证事故 排风装置的牢靠供电。96冷库平安规程GB28009-20117.3氨制冷机房、凹凸压配电室应设置应急照明,照明灯具应选用防 爆型,照明持续时间
40、不应小于 30min。97冷库平安规程GB28009-20117.4氨制冷机房应安装氨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及供水系统。98冷库平安规程GB28009-20117.5水冷却式制冷压缩机应设置断水爱护。99冷库平安规程GB28009-20117.6机房门应向外开,且数量应确保人员在紧急状况下快速离开。100冷库平安规程GB28009-20117.7设在室外的制冷帮助设备应设防护栏,并设置警示标识。高压贮 液器设在室外时,应避开太阳直射。101冷库平安规程GB28009-20117.8库房内应接受防潮型照明灯具和开关。102冷库平安规程GB28009-20117.9库房内灯具安装高度小于或等于 2.2
41、m 时,应接受平安电压供电, 灯具金属外壳均应接爱护线。103冷库平安规程GB28009-20117.10低于 0的库房内动力及照明线路,应接受适合库房温度的耐低 温绝缘电缆。104冷库平安规程GB28009-20117.11穿过库房隔热层的电气线路,应实行牢靠的防火措施。105冷库平安规程GB28009-20119.2食品冷库库房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或其他易燃、 易爆品。106冷库平安规程GB28009-20119.5应设有库内温度记录装置。序 号标准名称条款内容107冷库平安规程GB28009-20119.6货物应分类、单独存放,并应定期检查货物质量,准时清理变质 和过期货物,应记录每批货物的出入库时间、温度和保质期等, 该记录资料应保持至该批货物保质期后六个月。108冷库平安规程GB28009-201110.1冷库运营单位应建立平安生产责任制和平安操作规程。109冷库平安规程GB28009-201110.2特种作业人员应依据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