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t7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26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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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SG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T S G T 7 0 0 1-2 0 0 9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Regulationforliftsupervisoryinspectionandperiodical inspectionTractionandpositivedrivelif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9 年月日 前言 2004 年 5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2004 年 5 月,中国

2、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2005 年2008 年,起草组召开了多次修订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2008 年 10 月,为了确保电梯检规修订质量,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经研究,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894 号文决定在部分地区试用新修订的电梯检规。2009 年 2 月根据五省试用反馈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使用反馈意见进行了整理。2009 年 5 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924 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9 年 8 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审议反馈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形成报批稿

3、,2009 年月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本规则的编制原则是考虑了我国电梯的现状和国家有关行政许可的要求。从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等方面提出了电梯的检验的基本要求,以达到规范电梯监管工作的目的。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何毅石家骏 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王福绵吴岩 广州市特检所武星军 天津市特检中心孙立新戴光宇 江苏省特检院徐州分院原徐成 河北省特检所张彦朝 上海特检院黄文和 湖北特检所毛怀新 北京特检中心赵伯锐 江苏省特检院苏州分院李宁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陆棕华 广州日立电梯有限公司鲁国雄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马凌云 西子奥的斯

4、电梯有限公司温爱民 目录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1)附件 A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7)附件 B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格式)(28)附件 C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格式)(37)附件 D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格式)(4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5、,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与强制式电梯(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杂物电梯除外)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前款所述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以下简称电梯)的生产(含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电梯定

6、期进行的检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电梯生产单位的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判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第四条如果出现了有关电梯生产和检验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影响本规则技术指标和要求的特殊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要求。第五条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

7、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 1 个月,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底坑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做好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电梯施工。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证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相关记录或者报告,对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以及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及其与实物的一致性负责。第七条

8、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符合附件 A 要求的有关文件、资料,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配合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其中,施工自检报告、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还须另行提交复印件备存。第八条检验机构应当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监督检验,在维护保养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定期检验。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对于电梯安装过程,按照附件 A 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 B 所列项目进行检验;(二)对于电梯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按照附件 A 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相关项目及其内容进行检验,其他项目按照本条第(三)项的规

9、定进行检验;(三)对于在用电梯,按照附件 A 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 C 所列项目每年进行 1 次定期检验;(四)对于在 1个检验周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接到故障实名举报达到 3 次以上(含 3 次)的电梯,并且经确认上述故障的存在影响电梯运行安全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要求提前进行维护保养单位的年度自行检查和定期检验;(五)对于由于发生自然灾害或者设备事故而使其安全技术性能受到影响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1 年以上的电梯,再次使用前,应当按照本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检验。但如果对电梯实施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应当按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检验。第九条电梯检验项目分为A、B、C 三个

10、类别。各类别检验程序如下:(一)A 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A 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记录或者报告对应项目的检验结果(以下简称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不经检验机构审查、检验,或者审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二)B 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A 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三)C 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 A 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认为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等文件和资料完整

11、、有效,对自检结果无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无质疑),可以确认为合格;如果文件和资料欠缺、无效或者对自检结果有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有质疑),应当按照附件 A 规定的检验方法,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各检验项目的类别见附件A、附件 B、附件 C,具体的检验方法见附件A。第十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电梯检验作业指导文件,并且按照相关法规、本规则和检验作业指导文件的规定,对电梯检验质量实施严格控制,对检验结果及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第十一条检验机构应当统一制定电梯检验原始记录格式

12、及其要求,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原始记录内容应当不少于相应检验报告(见附件 B、附件 C)规定的内容。必要时,相关项目应当另列表格或者附图,以便数据的记录和整理。第十二条检验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本规则附件 A所述检验要求和方法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工具。第十三条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电梯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 2 名具有电梯检验员或者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应当向申请检验的电梯施工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出示检验资格标识。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不得进行电梯的修理、调整等工作。第十四条

13、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必需的防护用品,并且遵守施工现场或者使用单位明示的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对电梯整机进行检验时,检验现场应当具备以下检验条件:(一)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的空气温度保持在 540之间;(二)电网输入正常,电压波动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三)环境空气中没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四)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轿顶、底坑)清洁,没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基站、相关层站等检验现场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五)对井道进行了必要的封闭。特殊情况下,电梯设计文件对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进行了专门规定的,检验现场的温度、湿度、电压、

14、环境空气条件等应当符合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危险,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但必须向受检单位书面说明原因。第十六条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认真审查相关文件、资料,将检验情况如实记录在原始记录上(包括已审查文件、资料的名称及编号),不得漏检、漏记。可以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符合”、“不符合”、“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即附件 A 所述检验方法中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下同)必须填写实测数据;未要求测试数据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应当用简单的文字予以说明,例如“楼层门锁失效”;遇特殊情况,可以填写“因(原因)未检”、“待

15、检”、“见附页”等。原始记录应当注明现场检验日期,有执行本次检验的检验人员签字,并且有其中一名检验人员的校核签字。检验机构应当长期保存监督检验原始记录和施工自检报告。对于定期检验原始记录和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检验机构应当至少保存 2 个检验周期。第十七条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下列情况,检验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结束时,向受检单位或及维护保养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 D,以下简称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一)施工或者维护保养单位的施工过程记录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不完整;(二)电梯存在不合格项目;(三)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质疑相应单位自检

16、能力时;(四)使用单位存在不符合电梯相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的问题。定期检验时,对于存在不合格项目但不属于按照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直接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通知书中应当要求使用单位在整改完成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对该电梯进行监护使用。受检单位或者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检验人员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现场验证或者查看受检单位提供的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的方式,确认其是否符合要求。对于定期检验的电梯,如果使用单位拟实施改造或重大维修进行整改,或者拟做停用、报废处理,则应当在通知书上签署相应

17、的意见,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给检验机构,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对应的相关手续。第十八条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 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安全检验标志。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见附件 B、附件 C),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检验机构、施工和使用单位应当长期保存监督检验报告。对于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和使用单位应当至少保存 2 个检验周期。第十九条检验报告中,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和“检验

18、结论”应当按照如下要求进行填写:(一)对于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实测或者计算处理后的数据。(二)对于未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如果经检验符合要求,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符合”;如果经检验不符合要求,填写“不符合”。(三)对于 C 类项目,如果资料审查无质疑,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资料确认符合”;如果资料审查有质疑,并且进行了现场检验,分别按照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要求填写相应内容。(四)对于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做简要说明,难以表述清楚的,在检验报告中另加附页描述,“检验结果”栏中填写“见附页XX”。(五)对于不适用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无此

19、项”。(六)“检验结论”栏只填写“合格”、“不合格”、“”(表示无此项)等单项结论。第二十条各类检验项目的合格判定条件如下:(一)A、B 类检验项目,审查、检验结果符合附件 A 中的检验要求;(二)C 类检验项目,资料审查无质疑并且符合附件 A 中的检验要求,或者审查、检验结果符合附件 A 中的检验要求。第二十一条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合格判定条件如下(一)安装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二)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相关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对于按照定期检验规定进

20、行的项目,除了上次定期检验后使用单位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监护使用的 C 类项目之外(使用单位继续对这些项目采取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其他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三)定期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 B 类检验项目全部合格,C 类检验项目应整改项目不超过 5 项(含 5 项),相关单位已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了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使用单位已经对上述应整改项目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

21、题进行了有效整改。第二十二条经检验,凡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应当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等要求出具检验报告。对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电梯,受检单位组织相应整改或者修理后可以申请复检。第二十三条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四种检验结论。第二十四条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安全检验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还应当建议使用

22、单位立即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根据情况,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年月日起施行,2002 年 1 月 9 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 号)同时废止。附件 A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内容、要求与方法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1 技术 资料 1.1 制造 资料 A 电梯制造单位提供了以下用中文描述的出厂随机文件:(1)制造许可证明文件,其范围能够覆盖所提供电梯的规格型号(试生产样机除外);(2)电梯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或者报告书,其内容能够覆盖所提供的电梯(试生产样机除外)

23、;(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电梯的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以及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等内容,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出厂日期;(4)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5)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及井道布置图,其顶层高度、底坑深度、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进入的

24、空间等满足安全要求;(6)电气原理图,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7)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操作说明的内容。注 A1: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对于进口电梯,则应当加盖国内代理商的公章 电梯安装施工前审查相应资料 1.2 安装 资料 A 安装单位提供了以下安装资料:(1)安装许可证和安装告知书,许可证范围能够覆盖所施工电梯的规格型号;(2)施工方案,审批手续齐全;(3)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4)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5)变更设

25、计证明文件(如安装中变更设计时),履行了由使用单位提出、经整机制造单位同意的程序;(6)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包括电梯安装合同编号、安装单位安装许可证编号、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安装单位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注 A2: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安装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审查相应资料。第(1)(3)项在报检时审查,第(3)项在其它项目检验时还应查验;第(4)、(5)项在试验时查验;第(6)项在竣工后审查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1 技术 资料 1.3 改造、重大 维修 资料 A 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提供了以下改造或者重大维修资料:(1)改造或者维修许可

26、证和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告知书,许可证范围能够覆盖所施工电梯的规格型号;(2)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清单以及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的审批手续齐全;(3)所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合格证、型式试验合格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如发生更换);(4)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5)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6)改造后的整梯合格证或者重大维修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或者证明文件中包括电梯的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合同编号、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的资格证编号、电梯使用登记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

27、章以及竣工日期 注 A3: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审查相应资料。第(1)(4)项在报检时审查,第(4)项在其它项目检验时还应查验;第(5)项在试验时查验;第(6)项在竣工后审查 1.4 使用 资料 B 使用单位提供了以下资料:(1)使用登记资料,内容与实物相符;(2)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 1.1、1.2、1.3 所述文件资料(1.2 的(3)项和 1.3 的(4)项除外),以及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保存完好(本规则实施前已经完成安装、

28、改造或重大维修的,1.1、1.2、1.3 项所述文件资料如有缺陷,应当由使用单位联系相关单位予以完善,可不作为本项审核结论的否决内容);(3)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等;(4)与取得相应资格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5)按照规定配备的电梯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定期检验和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时查验;新安装电梯的监督检验进行试验时查验(3)、(4)、(5)项,以及(2)项中所需记录表格制定情况(如试验时使用单位尚未确定,应当由安装单位提供(2)、(3)、(4)项查验内容范本,(5)项相应要求交接

29、备忘录)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2 机房(机器设备 间)及相关设备 2.1 机房通道与通道门 C(1)应当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安全方便地使用通道。采用梯子作为通道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通往机房或者机器设备区间的通道不应当高出楼梯所到平面4m;梯子必须固定在通道上而不能被移动;梯子高度超过 1.50m 时,其与水平方向的夹角应当在 6575之间,并不易滑动或者翻转;靠近梯子顶端应当设置把手。(2)通道应当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3)机房通道门的宽度应当不小于0.60m,高度应当不小于 1.80m,并且门不得向房内开启。门应当装有带钥匙的锁,并且可以

30、从机房内不用钥匙打开。门外侧应当标明“机房重地,闲人免进”,或者有其它类似警示标志 审查自检结果,如对其有质疑,按照以下方法进行现场检验(以下C 类项目只描述现场检验方法):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 2.2 机房(机器设备)专用C 机房(机器设备间)应当专用,不得用于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 目测 2.3 安全 空间 C(1)在控制屏和控制柜前有一块净空面积,其深度不小于 0.70m,宽度为 0.50 m 或屏、柜的全宽(两者中的大值),高度不小于 2m;(2)对运动部件进行维修和检查以及人工紧急操作的地方有一块不小于 0.50m0.60m 的水平净空面积,其净高度不小于2m;(3)机房地面高度不一并且

31、相差大于0.50m时,应当设置楼梯或者台阶,并且设置护栏 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 2.4 地面 开口 C 机房地面上的开口应当尽可能小,位于井道上方的开口必须采用圈框,此圈框应当凸出地面至少50mm 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 2.5 照明与插座 C(1)机房应当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在机房内靠近入口(或多个入口)处的适当高度应当设有一个开关,控制机房照明;(2)机房应当至少设置一个 2PPE 型电源插座;(3)应当在主开关旁设置控制井道照明、轿厢照明和插座电路电源的开关 目测,操作验证各开关的功能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2 机房(机器设备 间)及相

32、关设备 2.6 断错相保护 C 每台电梯应当具有断相、错相保护功能;电梯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装设错相保护装置 (1)断开主开关,在其输出端,分别断开三相交流电源的任意一根导线后,闭合主开关,检查电梯能否启动;(2)断开主开关,在其输出端,调换三相交流电源的两根导线的相互位置后,闭合主开关,检查电梯能否启动 2.7 主开 关 B(1)每台电梯应当单独装设主开关,主开关应当易于接近和操作;无机房电梯主开关的设置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如果控制柜不是安装在井道内,主开关应当安装在控制柜内,如果控制柜安装在井道内,主开关应当设置在紧急操作屏上;如果从控制柜处不容易直接操作主开关,该控制柜应当设置能分断

33、主电源的断路器;在电梯驱动主机附近1m 之内,应当有可以接近的主开关或者符合要求的停止装置,且能够方便地进行操作。(2)主开关不得切断轿厢照明和通风、机房(机器设备间)照明和电源插座、轿顶与底坑的电源插座、电梯井道照明、报警装置的供电电路;(3)主开关应当具有稳定的断开和闭合位置,并且在断开位置时能用挂锁或其他等效装置锁住,能够有效的防止误操作;(4)如果不同电梯的部件共用一个机房,则每台电梯的主开关应当与驱动主机、控制柜、限速器等采用相同的标志 目测主开关的设置;断开主开关,观察、检查照明、插座、通风和报警装置的供电电路是否被切断 2.8 驱动主机 B(1)驱动主机工作时应当无异常噪声和振动

34、;(2)曳引轮外侧面应当涂成黄色;(3)曳引轮轮槽不得有严重磨损(适用于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如果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应当进行曳引能力验证试验 目测;认为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进行8.11项试验,对于轿厢面积超过规定的载货电梯还需进行8.12项试验,综合 8.6、8.10、8.11、8.12项试验结果验证轮槽磨损是否影响曳引能力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2 机房(机器设备 间)及相关设备 2.9 制动装置 C(1)所有参与向制动轮或盘施加制动力的制动器机械部件应当分两组装设;(2)电梯正常运行时,切断制动器电流至少应当用两个独立的电气装置来实现,当电梯

35、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当防止电梯再运行 (1)对照型式试验报告,查验制动器;(2)根据电气原理图和实物状况,结合模拟操作检查制动器的电气控制 2.10 紧急 操作 B(1)手动紧急操作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对于可拆卸盘车手轮,设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最迟在盘车手轮装上电梯驱动主机时动作;松闸扳手涂成红色,盘车手轮是无辐条的并且涂成黄色,可拆卸盘车手轮放置在机房内容易接近的明显部位;在电梯驱动主机上接近盘车手轮处,明显标出轿厢运行方向,如果手轮是不能拆卸的可以在手轮上标出;能够通过操纵手动松闸装置松开制动器,并且需要以一持续力保持其松开状态;进行手

36、动紧急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 目测;通过模拟操作检查电气安全装置和手动松闸功能(2)紧急电动运行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依靠持续揿压按钮来控制轿厢运行,此按钮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按钮上或其近旁标出相应的运行方向;一旦进入检修运行,紧急电动运行装置控制轿厢运行的功能由检修控制装置所取代;进行紧急电动运行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 目测;通过模拟操作检查紧急电动运行装置功能 (3)应急救援程序:在机房内应当设有清晰的应急救援程序 目测 2.11限速 器 B(1)限速器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型式试验合格证、调试证书内容应当相符;(

37、2)限速器或者其他装置上应当设有在轿厢上行或者下行速度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动作的电气安全装置,以及验证限速器复位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3)使用周期达到 2 年的电梯,或者限速器动作出现异常、限速器各调节部位封记损坏的电梯,应当由经许可的电梯检验机构或者电梯生产单位对限速器进行动作速度校验,并且由该单位出具校验报告 (1)对照检查限速器型式试验合格证、调试证书、铭牌;(2)目测电气安全装置的设置;(3)审查限速器动作速度核验报告,对照限速器铭牌上的相关参数,判断动作速度是否符合要求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2 机房(机器设备 间)及相关设备

38、2.12 接地 C(1)供电电源自进入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起,中性线(N)与保护线(PE)应当始终分开;(2)所有电气设备及线管、线槽的外露可以导电部分应当与保护线(PE)可靠连接 目测,必要时测量验证 2.13 电气 绝缘 C 动力电路、照明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的绝缘电阻应当符合下述要求:由施工或者维护保养单位测量,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 标称电压/V 测试电压(直流)/V 绝缘电阻/M 安全电压 500 500 250 500 1000 0.25 0.50 1.00 2.14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B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

39、铭牌和型式试验合格证内容应当相符;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应当在控制屏或者紧急操作屏上标注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动作试验方法 对照检查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合格证和铭牌;目测动作试验方法的标注情况 3 井 道 及 相 关 设 备 3.1 井道 封闭 C 除必要的开口外井道应当完全封闭;当建筑物中不要求井道在火灾情况下具有防止火焰蔓延的功能时,允许采用部分封闭井道,但在人员可正常接近电梯处应当设置无孔的高度足够的围壁,以防止人员遭受电梯运动部件直接危害,或者用手持物体触及井道中的电梯设备 目测 3.2 曳引驱动电梯顶部空间 C(1)当对重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轿厢导轨提供不小于 0

40、.1+0.035v2(m)的进一步制导行程;轿顶可以站人的最高面积的水平面与位于轿厢投影部分井道顶最低部件的水平面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1.0+0.035v2(m);井道顶的最低部件与轿顶设备的最高部件之间的间 距(不 包 括 导 靴、钢 丝 绳 附 件 等)不 小 于0.3+0.035v2(m),与导靴或滚轮、曳引绳附件、垂直滑动门的横梁或部件的最高部分之间的间距不小于 0.1+0.035v2(m);轿顶上方应当有一个不小于0.5m0.6m0.8m的空间(任意平面朝下即可)。注 A4:当采用减行程缓冲器并对电梯驱动主机正常减速进行有效监控时 0.035v2可以用下值代替:电梯额定速度不大于

41、 4m/s 时,可以减少到 1/2,但是不小于 0.25m 电梯额定速度大于 4m/s 时,可以减少到 1/3,但是不小于 0.28m(2)当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对重导轨有不小于0.1+0.035v2(m)的制导行程(1)测量轿厢在上端站平层位置时的相应数据,计算确认是否满足要求;(2)用痕迹法或其他有效方法检验对重导轨的制导行程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3 井 道 及 相 关 设 备 3.3 强制驱动电梯顶部空间 C(1)轿厢从顶层向上直到撞击上缓冲器时的行程不小于 0.50m,轿厢上行至缓冲器行程的极限位置时一直处于有导向状态;(2)当轿厢完全压在上缓冲器上时,应当同时满

42、足以下条件:轿顶可以站人的最高面积的水平面与位于轿厢投影部分井道顶最低部件的水平面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1.0m;井道顶部最低部件与轿顶设备的最高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0.30m,与导靴或滚轮、钢丝绳附件、垂直滑动门横梁等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0.10m;轿厢顶部上方有一个不小于 0.50m0.60m 0.80m的空间(任意平面朝下均可)。(3)当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平衡重(如果有)导轨的长度能提供不小于 0.30m的进一步制导行程 (1)测量轿厢在上端站平层位置时的相应数据,计算确认是否满足要求;(2)用痕迹法或其他有效方法检验平衡重导轨的制导行程 3.4 井道安全门 C(1)当相

43、邻两层门地坎的间距大于11m时,其间应当设置高度不小于 1.80m、宽度不小于 0.35m 的井道安全门(使用轿厢安全门时除外);(2)不得向井道内开启;(3)门上应当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在门锁住后,不用钥匙能够从井道内将门打开;(4)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门的关闭状态 (1)测 量 相 关 数据;(2)打开、关闭安全门,检查门的启闭和电梯启动情况 3.5 井道 检修门 C(1)高度不小于 1.40m,宽度不小于 0.60m;(2)不得向井道内开启;(3)应当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在门锁住后,不用钥匙也能够从井道内将

44、门打开;(4)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门的关闭状态 (1)测 量 相 关 数据;(2)打开、关闭安全门,检查门启闭和电梯启动情况 3.6 导轨 C(1)每根导轨应当至少有2 个导轨支架,其间距一般不大于 2.50m(如果间距大于 2.50m 应当有计算依据),端部短导轨的支架数量应满足设计要求;(2)支架应当安装牢固,焊接支架的焊缝满足设计要求,锚栓(如膨胀螺栓)固定只能在井道壁的混凝土构件上使用;(3)每列导轨工作面每 5m 铅垂线测量值间的相对最大偏差,轿厢导轨和设有安全钳的T 型对重导轨不大于 1.2mm,不设安全钳的 T 型对重导轨不大于2.0mm;(4)两列导轨顶面的距离偏差,轿厢

45、导轨为0+2mm,对重导轨为0+3mm 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3 井 道 及 相 关 设 备 3.7 轿厢与井道壁距离 B 轿厢与面对轿厢入口的井道壁的间距不大于0.15m,对于局部高度小于0.50m或者采用垂直滑动门的载货电梯,该间距可以增加到0.20m。如果轿厢装有机械锁紧的门并且门只能在开锁区内打开时,则上述间距不受限制 测量相关数据;观察轿厢门锁设置情况 3.8 层门地坎下端的井道壁 C 每个层门地坎下的井道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形成一个与层门地坎直接连接的连续垂直表面,由光滑而坚硬的材料构成(如金属薄板);其高

46、度不小于开锁区域的一半加上 50mm,宽度不小于门入口的净宽度两边各加25mm 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 3.9 井道内防护 C(1)对重(或者平衡重)的运行区域应当采用刚性隔障保护,该隔障从底坑地面上不大于 0.30m 处,向上延伸到离底坑地面至少 2.5m 的高度,宽度应当至少等于对重(或者平衡重)宽度两边各加 0.10m;(2)在装有多台电梯的井道中,不同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应当设置隔障,隔障应当至少从轿厢、对重(或平衡重)行程的最低点延伸到最低层站楼面以上2.50m高度,并且有足够的宽度以防止人员从一个底坑通往另一个底坑,如果轿厢顶部边缘和相邻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的水平距离小于0.5m,隔障应

47、当贯穿整个井道,宽度至少等于运动部件或者运动部件的需要保护部分的宽度每边各加0.10m 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 3.10 极限开关 B 井道上下两端应当装设极限开关,该开关在轿厢或者对重(如有)接触缓冲器前起作用,并且在缓冲器被压缩期间保持其动作状态。强制驱动电梯的极限开关动作后,应当以强制的机械方法直接切断驱动主机和制动器的供电回路 (1)将上行(下行)限位开关(如果有)短接,以检修速度使位于顶层(底层)端站的轿厢向上(向下)运行,检查井道上端(下端)极限开关动作情况;(2)短接上下两端极限开关和限位开关(如果有),以检修速度提升(下降)轿厢,使对重(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检查极限开关动作状

48、态;(3)目测判断强制驱动电梯极限开关切断供电的方式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3 井 道 及 相 关 设 备 3.11 随行电缆 C 随行电缆应当避免与限速器绳、选层器钢带、限位与极限开关等装置干涉,当轿厢压实在缓冲器上时,电缆不得与地面和轿厢底边框接触 目测 3.12 井道 照明 C 井道应当装设永久性电气照明。对于部分封闭井道,如果井道附近有足够的电气照明,井道内可以不设照明 目测 3.13底坑设施与装置 C(1)底坑底部应当平整,不得渗水、漏水;(2)如果没有其他通道,应当在底坑内设置一个从层门进入底坑的永久性装置(如梯子),该装置不得

49、凸入电梯的运行空间;(3)底坑内应当设置在进入底坑时和底坑地面上均能方便操作的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4)底坑内应当设置2P+PE型电源插座,以及在进入底坑时能方便操作的井道灯开关 目测;操作验证停止装置和井道灯开关功能 3.14 底坑空间 C 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底坑空间尺寸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要求:(1)底坑中有一个不小于 0.50m0.60m1.0m的空间(任一面朝下即可);(2)底坑底面与轿厢最低部件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 0.50m,当垂直滑动门的部件、护脚板和相邻井道壁之间,轿厢最低部件和导轨之间的水平距离在0.15m之

50、内时,此垂直距离允许减少到 0.10m;当轿厢最低部件和导轨之间的水平距离大于 0.15m 但小于 0.5m 时,此垂直距离可按等比例增加至 0.5m;(3)底坑中固定的最高部件和轿厢最低部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0m 测量轿厢在下端站平层位置时的相应数据,计算确认是否满足要求 3.15 限速绳张紧装置 B(1)限速器绳应当用张紧轮张紧,张紧轮(或者其配重)应当有导向装置;(2)当限速器绳断裂或者过分伸长时,应当通过一个电气安全装置的作用,使电梯停止运转(1)目测张紧和导向装置;(2)电梯以检修速度运行,使电气安全装置动作,观察电梯运行状况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项目及类别 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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