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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单元 一般规定与基本原理28-2月-23侵 权 责 任 法(第五版)28-2月-23第 一 章侵权责任与侵权责任法概述28-2月-23第一节 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权利与利益一、概述“侵权责任”是我国 民法典的一编(第七编)。其目的或者说基本功 能是保护和救济民事权利与合法权益。民事权利与合法权益(民法典第条)可以合称为“民事权益”。法国民法典没有列举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权益种类和范围,在法国合同法领域出现了“责任非竞合”规则,即如果一个案件的事实既构成违约责任又构成侵权责任,则只能以违约 为由起诉。法国民法通过“责任非竞合”规则限定侵权责任法的功能。德国民法典在第条对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进行
2、了列举规定,即生命、身体、健康、(人身)自由和财产所有权等权利。自年以来,德国最高法院确认“一般人格权”和“营业权”受侵权责任法保护。28-2月-23第一节 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权利与利益二、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民法典总则编第五章对各种民事权利进行了列举性规定。已经废止的 侵权责任法 第条第款所列举的种受其保护的民事权利,或为人身权利,或为物权性质的财产权利,或为知识产权。这些权利具有“绝对性”“对世性”等基本特征。所以,可以认为我国侵权责 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主要是民法上的绝对权或对世权,而“相对权”(如债权)并不在列举的 范围之内。需要指出的是,民法典第条增加了对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保护的规
3、定,第条 增加了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第条增加了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规定。这些民事 权益受到侵害的,也适用侵权责任法进行救济。28-2月-23第一节 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权利与利益三、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合法权益”民事权益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指民事权利的具体内容;其二是指独立于民事权利但仍然受 到民事法律保护的人身或财产利益,即“合法权益”。这里研究的是后者,即合法权益作为侵 权责任法之保护对象的问题。侵权责任法 保护的民事“合法权益”主要包括部分“纯粹经济利益”、某些财产性质的信赖利益、某些尚 未上升为民事权利的精神利益。首先,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之核心部分是具有绝对权属 性的人身权和
4、财产权。其次,没有被法律明确列举的“合法权益”,也可能属于“等人身、财 产权益”的范畴,由司法解释确定为受到保护的民事权益。再次,死者的人身利益如姓名、肖 像、名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属于受到保护的人身利益。28-2月-23第二节 侵权责任的概念、特征与功能一、侵权责任的概念和特征(一)侵权责任的概念侵权责任为侵权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侵权人一方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或者准侵权行为造 成的损害等后果依法应当承担的各种民事责任。(二)侵权责任的特征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基本形式侵权责任的本质是不利的法律后果侵权责任的形式多样化28-2月-23第二节 侵权责任的概念、特征与功能二、侵权责任的功能(一)
5、填补损害侵权责任最主要的功能是填补被侵权人一方遭受的损失,通过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责任 方式使被侵权人一方遭受损害的财产或人身权益尽可能恢复到受害前的状况。(二)预防损害自 民法通则制定以来,我国侵权责任立法适应国际发展潮流,规定了预防损害发生和 防止损害扩大的侵权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这些侵权责任方式具有 十分重要的预防功能,有利于预防和减少损害的发生,发挥侵权责任法的积极规范和调整功能。(三)教育与惩戒侵权责任对于侵权人具有警戒作用,促使他们不 再为侵权行为,例如,可以促使产品制造者严格进行产品质量检验,促使医务工作者谨慎地进 行诊断和治疗。侵权责任在惩戒侵权人的同时
6、,也必然地警戒和教育社会其他成员。(四)分担损失与平衡社会利益侵权责任虽然着眼于民事主体法定民事权利之保护与补救,但在客观上能够起到平衡社会利益之功效。28-2月-23第三节 侵权责任法的基本问题一、侵权责任法的概念、特征和体系(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概念我国侵权责任法是调整有关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举动)而产生的相关侵权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或者说侵权责任法是调整被侵权人与侵权人之间以损害赔偿为核 心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和。28-2月-23第三节 侵权责任法的基本问题一、侵权责任法的概念、特征和体系(二)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特征()侵权责任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
7、,它是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以 损害赔偿为核心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侵权责任关系。侵权责任关系具有如下特征:)它是特定 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的关系;)它以已有的法定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为前提,只有当一方的民事权利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才产生侵权责任关系;)它以侵 权人的侵害行为或者准侵权行为为事实构成要件;)它以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为内容;)对这 种关系的调整,往往适用强制性的民事法律规范而不是适用任意性的民事法律规范。()侵权责任法是一组相关法律规范的总和,不仅包括 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也包括其 他法律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等,也即其渊源具有广泛性
8、。()侵权责任法属于我国民法的一个部分,其所调整的对象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和人身关系。28-2月-23第三节 侵权责任法的基本问题一、侵权责任法的概念、特征和体系(三)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是指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内在结构。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分为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损害赔偿”、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别规定”、第四章“产 品责任”、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 态破坏责任”、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章“建筑物和物 件损害责任”。第一章至第三章为总则规定,第四章至第十章是对主要和常见的几
9、类侵权责任 的列举性规定。对于没有列举的侵权责任,适用第一章“一般规定”。28-2月-23第三节 侵权责任法的基本问题二、侵权责任法在我国民法中的地位(一)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典各编中的地位首先,侵权责任法的调整对象属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自 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此,我国侵权责任法是民法的重要 组成部分,侵权责任是 民法典的独立一编。其次,物权、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各编以及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与侵权责任编的关系是:前者分别从正面规定权利的取得、行使及转让(人身权除外);后者在上述权利受到侵害时起到某种救济作用,以保障受到损害的权利得到补 偿并
10、尽可能地使其回复到损害前的状况。(二)侵权责任法与其他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侵权责任法与刑法 侵权责任法与行政法侵权责任法与经济法 侵权责任法与劳动法侵权责任法与保险法28-2月-23第三节 侵权责任法的基本问题三、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渊源 宪法 我国 宪法中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某些规定,涉及对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保护,应当成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渊源。并且,宪法的规定对于侵权责任法的各种规范在解释和适用 上当然具有指导意义。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这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主要渊源。民法典之侵权责任编共章、个条文。第一章“一般规定”和第二章“损害赔偿”适用于所有侵权责任类型,可以被视为侵权责任的“总则”。第三
11、章是对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四章至第十章是对于各种特殊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定,可以被视为侵权责任的“分则”,主要包括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 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以及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28-2月-23第三节 侵权责任法的基本问题三、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渊源单行法律 在 民法典以外的一些立法文件中,会掺杂若干侵权责任法的规范。有的是单行民 事法律(如著作权法),有的则是其他法律部门的单行立法文件。此外,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铁路法、反垄断法、反不正 当竞争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中均包含侵权责任法规范。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公报
12、中公布的有关侵权行为的案例不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但具 有指导作用,它会强烈暗示下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同类案件时应当予以考虑。民事习惯与民法学说 我国一般不承认民事习惯和民法学说的效力。但在目前我国侵权责任法尚不够完善的情况 下,它们在侵权责任法领域起着重要作用。28-2月-23第三节 侵权责任法的基本问题四、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一)对侵权责任法立法目的的一般理解 侵权责任法第条曾规定:“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这是立法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侵权责任法主要通过“明确侵权责任”以及“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来实现对民事主体之 合法权益的
13、保护。(二)明确侵权责任“明确侵权责任”是实现侵权责任法立法目的的主要途径,也是侵权责任法的主要功能。(三)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现代侵权责任法注重预防和制裁功能之发挥。关于侵权责任法的制裁功能或者说侵权责任 法是否对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具有制裁性,有不同的理解。广义的“制裁”包括各种侵权责任的 承担,因为侵权责任对于承担者而言均是不利的;狭义的“制裁”仅指责令侵权人承担超出实 际损失之外的赔偿等责任,最典型的是惩罚性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除了具有抚慰被侵权人的功能,还有 一定的制裁功能。28-2月-23问题与思考 0102 0304 试述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和合法权益(法益)。
14、试述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简述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试述侵权责任的概念、特征及功能。28-2月-23第 二 章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28-2月-23第一节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概述一、归责原则的概念侵权责任法上的“归责”(,)是指确认和追究行为人(侵权人)的侵权 责任。归责原则()是指依何种根据或基础来确认和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它所解决的是侵权责任的伦理和正义性基础问题。这里的侵权责任,仅指填补损害性质的侵权 责任方式,如赔偿损失、回复原状等,不包括预防性的侵权责任方式(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等)。对应的法律条文是 民法典第条和第条,不包括第条。侵权责任法上的“归责”,就是指行为人的某
15、种侵权行为或准侵权行为被确认为应当承担 相应的侵权责任(填补损害性质的侵权责任方式)的基础(可归责的事由)。就过错责任而言,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是其过错(故意或者过失);就无过错责任而言,行为人承担侵权 责任的基础不是过错而是其他事由,如危险(即引起、保有危险或者对危险有控制力)等。而 侵权责任法中的“归责原则”,是对各种具体侵权案件的可归责事由(责任基础)进行的一般 性抽象,抽象出同类侵权责任的基础。我国侵权责任法将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一般地抽象为过 错和无过错(危险等)。28-2月-23第一节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概述二、归责原则体系(一)理论观点()单一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说()二元归责原则
16、说()多元归责原则说28-2月-23第一节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概述二、归责原则体系(二)二元归责体系之合理性 首先,作为一个体系,它应当具有周延性即完整性。其次,归责原则的体系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再次,二元归责体系符合当代侵权责任法的发展潮流。最后,过错推定、“公平责任”不宜确立为归责原则。28-2月-23第一节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概述三、归责原则的意义(一)对国家的意义:体现国家对侵权责任的民事立法政策(二)对司法人员的意义(三)对当事人的意义(四)理论意义(五)对于民事立法和侵权案件分类的意义28-2月-23第二节 过错责任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过错是行
17、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伦理和正义 性基础。之所以规定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是因为其主观上具有可以归责的事由(故 意或者过失),说明了其行为的不正当性和非道德性。行为人如果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当然 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即使其他的责任构成要件具备,行为人也不承担侵权责任。过错在某种程 度上起到了对责任承担的限制作用,以求合适地维护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28-2月-23第二节 过错责任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二)有关过错责任的规定及分析()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主观归责原则,它以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作为确定和追究责任 的依据,即“有过错方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过错责任原则表明行为人的过错为侵
18、权责任(主要是填补损害的侵权责任方式)的构 成要件和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据。因此,证明行为人的过错之有无便成为是否确定与追究侵权责 任的一个中心环节。()过错责任原则表明行为人之过错的种类与大小对责任范围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因此,证明行为人过错的轻重程度、证明行为人与第三人的共同过错或证明被侵权人的过错或被侵权 人与行为人的共同过错、被侵权人与有过失等,对于责任范围之确定,均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法律确立过错责任原则有四个方面的理论依据:法律调整应尊重行为的相对自由;法 律制裁应起到教育和预防作用;法律规范应当成为昭示道德观念的手段;法律制度应当保持适 当的弹性。28-2月-23第二节 过错责任原则
19、二、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一)适用范围 根据 民法典第条的规定,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对一般侵权行为之归责。只有在 法律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才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是,推定过错的,需要 由法律作出特别规定。(二)适用方法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方法是指对过错的举证和证明责任负担的分配方法。过错责任原则有 两种适用方法:一是谁主张谁举证,通常是由受害人一方对行为人一方的过错进行举证和证 明,而行为人一方无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二是过错推定中举证责任的倒置,即推定行为人一 方有过错,而由行为人一方承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28-2月-23第二节 过错责任原则三、关于过错推定(一)过错推定的
20、含义和意义过错推定的基本方法是法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从而实现举 证责任的倒置由行为人一方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一方不证明或者不能证明自己 不存在过错,则认定其有过错并结合其他构成要件而使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如果行为人一 方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其不承担民事责任。过错推定的出现,使法律对受害人一方的保护向前迈进了一步,因为它相较于由受害人证 明行为人的过错显然更有利于受害人一方。28-2月-23第三节 无过错责任原则一、无过错责任原则概述(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产生和发展无过错责任起源于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的迅速发展,一方面,对社会物质文 明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另一方面,也导致工业灾
21、害频生,交通事故骤增,公害严重损害人们的 生命健康以及产品缺陷经常导致消费者的严重损害。在这样的条件下,人们试图寻找一种较传 统过错责任原则更为严格的法律对策以对受害人提供保护和救济。这一尝试的第一个步骤是扩 大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将过错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的诉讼证明方法适用于上述种类的侵 权案件。进一步的发展则是在过错责任原则之外寻求新的归责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28-2月-23第三节 无过错责任原则一、无过错责任原则概述(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 对无过错责任的正确理解是:侵权责任之构成,不考虑行为人过错的有无,或者说行为 有无过错对侵权责任的构成和承担不产生影响。基于这一认识,
22、受害人无须就行为人的过错进 行举证,行为人也不得以其没有过错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或减责。因此,无过错责任是指: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人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 权责任。28-2月-23第三节 无过错责任原则一、无过错责任原则概述(三)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案件的“可归责事由”归责原则所解决的是侵权责任的基础(可归责事由)的一般性问题。将适用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责任类型案件加以抽象,我们将会发现:()这些行为或物(危险 物品)即使尚未发生对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损害,也包含着产生损害的极大可能性(危险),这种危险是“高度”的或“超常”的或“不合理”的;()存在在先
23、的法律关系(如监护、雇 佣等),在这样的法律关系中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的主体)对另一方(加害行为的直接实施 者)具有控制力;()就行为人与受害人的经济地位等相比较,行为人一般处于优势地位。行为或物潜在的对他人产生侵害的高度的、超常的或不合理的危险,以及在先的特定法律关系以 及行为人的优势地位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责任基础,即行为人的可归责事由。28-2月-23第三节 无过错责任原则一、无过错责任原则概述(四)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征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征有两个:其一,法律对其适用对象予以特别规定,以与过错责任原 则的适用范围区别开来;其二,在侵权责任(填补损害性质的侵权责任方式)的构成要件方 面,适用
24、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不考虑行为人的过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案件中侵权责任由侵 权行为(或准侵权行为)、损害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三项要件构成。28-2月-23第三节 无过错责任原则一、无过错责任原则概述(五)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意义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具体适用中还有两个程序法上的意义:一是减轻原告方的举证负担,受 害人一方无须对行为人一方的过错进行举证和证明;二是简化诉讼程序,法庭不必对有关行为 人的过错进行审理。28-2月-23第三节 无过错责任原则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一)适用范围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是指该原则适用于哪些种类的侵权案件。依据 民法典的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以下类型的案件:
25、()产品责任案件(侵权责任编第四章);()机动车交 通事故责任(机动车一方对非机动车或行人致害)案件(侵权责任编第五章和 道路交通安全 法第条);()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案件(侵权责任编第七章);()高度危险责任 案件(侵权责任编第八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案件(动物园的责任除外,侵权责任编第 九章);()用人单位和用人个人承担雇主责任的案件(侵权责任编第三章);()监护人承担 监护人责任的案件(侵权责任编第三章28-2月-23第三节 无过错责任原则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二)适用方法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方法主要是:基于“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免除受害人一方对 行为人一方(被告)过错
26、的举证和证明责任。行为人也不得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方式主张免 责抗辩。但是,受害人一方仍需证明侵权行为或准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推定的除外,如 民法典第条)。28-2月-23第三节 无过错责任原则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三)责任限制 对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法律大多对责任加以限制,如在美国侵权责任法中,原告依 严格责任提起诉讼,原则上不得主张惩罚性赔偿。更多的限制方法是规定最高赔偿限额。这种 责任限制的方法在国内、国外和国际民事法律中得到广泛使用,如我国海商法、欧洲共同体产 品责任指令以及华沙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均有关于最高赔偿限额的规定。我国 民法典第 条规定:“
27、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除外。28-2月-23第三节 无过错责任原则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四)不承担责任的条件不承担责任的条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一般的不承担责任的条件。我国法律规定的一般的不承担责任的条件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过错(仅部分适用)。年 苏俄民法典曾 将受害人的重大过错规定为免责条件(第条)。我国法律未采此说,但 铁路法将受害 人的重大过失作为不承担责任的条件加以规定(第条)。二是特别不承担责任的条件。我国 法律规定了对某些特殊侵权责任的特别不承担责任的条件,如 产品质量法第条规定的“未将产品投入
28、流通”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以及“将产品投入流 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等不承担责任的条件。28-2月-23第四节 关于严格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一、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为英美法系侵权责任法中的概念。在德国法学理论中,这一概 念也被使用。在大陆法系国家,与此相对应的是危险责任、客观责任等。依 牛津法律大词 典的解释,严格责任为侵权责任法中的一个术语,是指一种比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而应负责 的一般责任标准更加严格的责任标准。但这种责任标准也不是绝对责任,它是一种由制定法规 定的标准,如果应该避免的伤害事件发生,则当事人必须负责,而不论其尽到了怎样的注
29、意和 采取了怎样的预防措施。如果承担严格责任,则仍有一些(尽管是有限的)对责任的抗辩理由 可以援引,但当事人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不能作为抗辩的理由。28-2月-23第四节 关于严格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二、关于“公平责任原则”(一)“公平责任原则”肯定说(二)“公平责任原则”否定说28-2月-23问题与思考 0102 0304 思考过错推定与过错责任原则之间的关系。思考无过错责任与严格责任之间的关系。讨论不同归责原则所对应的归责基础。简述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28-2月-23第 三 章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28-2月-23第一节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概念 一般侵权责
30、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的作为必要条件的各种因素。这里的“一般侵权责任”需要同时符合三个条件:()自己侵害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任;()自己侵害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情况下的责任;()主要指赔偿损失和恢复原状等填补损 害性质的责任方式。28-2月-23第一节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二、三要件说与四要件说(一)法国法的三要件说与德国法的四要件说 就基于过错责任原则所认定的侵权责任而言,其构成要件有几种学说。法国民法主张损害 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三要件说。德国民法主张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四 要件说28-2月-23第一节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二、三要件说与四要件说(二)对 民法
31、典第条第款的语义分析民法典第条第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对 民法典第条第款进行文义解释可以得出如下结论:()这是行为人过错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仅规范行为人自己行为致害的责任,不规范基 于特定法律关系(如监护、雇佣)而产生的对他人致害的责任。()确定了过错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条文中的“过错”表达的是过错责任和过错这 一构成要件。()条文中的“侵害”表达的是侵害行为这一构成要件,同时对该行为作出了法价值上的 判断。()从构成要件的角度看,条文中的“因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表达了两个要 件:一是损害要件,即他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二是因果关系要件,
32、即有过错的侵害行为与 损害之间应当具有因果关系。28-2月-23第一节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二、三要件说与四要件说(三)司法解释对构成要件的态度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没有一般性地确认三要件说或者四要件说,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 一项专门解释似乎表明其接受四要件说。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 答之七指出,认定侵害名誉权,应当考虑:()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 的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28-2月-23第一节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二、三要件说与四要件说(四)主观过错与客观过错 三要件说与四要件说的根本分歧在于对过错之性质
33、的认识之差别:主观过错说认为过错是 主观的一种心理状态,而与行为无关。客观过错说认为过错并非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具有可非难性而在于其行为具有可非难性。客观过错说认为过错是违反法定义务、对受害人的权 利之侵害或者未达到合理的行为标准的行为。实际上,客观过错说是将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与客观行为合并起来考察,强调从客观方面判断行为的可归责性,弱化对行为人的心理状况的 要求。28-2月-23第一节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二、三要件说与四要件说(五)主张四要件说的结论 考虑到我国民法理论的德国法渊源、民法典第条第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相 关司法解释的态度以及我国民法学界多数人的主张,笔者认为,基于
34、过错责任原则确认的一般 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应为四个:侵害行为、损害、侵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 的过错。也有学者称之为: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28-2月-23第二节 侵害行为一、侵害行为的概念与性质侵害行为也称为“加害行为”或者“自己实施的侵害行为”,是行为人实施的侵害受害人 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侵害行为不具有意思表示的要素,属于一种事实行为。侵害行为是一般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一)侵害行为是行为人自己实施的行为(二)侵害行为在本质上具有不法性(三)侵害行为所侵害的是受害人的民事权益28-2月-23第二节 侵害行为二、侵害行为的分类(一)自己的侵害行为与他人
35、的侵害行为(二)直接侵害行为与间接侵害行为(三)积极侵害行为与消极侵害行为28-2月-23第三节 损 害一、损害的概念与分类(一)损害的概念与特征 损害也称损害后果,是指受害人一方因他人的侵权行为或者准侵权行为而遭受的人身、精 神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损害是一般侵权责任,尤其是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填补损害性质 的侵权责任方式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法所救济的损害,是指受害人在人身或者财产、精神方 面遭受的不利后果。这种“不利性”表现为:财产的减少、利益的丧失以及精神痛苦或疼痛、生命丧失(死亡)、身体损害(如残疾)、健康损害、自由受限、知识产权等权利的损害,等 等。侵权责任法上的损害应当具有以下特征
36、:()损害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所产生的对受害人 一方人身或者财产的不利后果;()这种损害在法律上具有救济的必要与可能;()损害应当 具有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28-2月-23第三节 损 害一、损害的概念与分类(二)损害的分类与证明损害原则上应当由受害人一方进行举证和证明。受害人应当对损害之存在、损害的种类、范围和程度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对于某些非财产上的损害,无法要求受害人一方进行举证和证 明,而是采取法律上的推定方式来确认,即法律上推定这种损害在事实上存在,无须当事人举 证和证明,如对于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恶劣侵权案件,即可推定存在精神损害。28-2月-23第三节 损 害一、损害的概念与分类(三)
37、现实威胁或妨碍()现实威胁是指当事人直接面临 的遭受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威胁。在面临现实威胁的情况下,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虽然尚未 发生,但是其发生已经具有现实可能性,随时可能发生。当事人在受到现实威胁的情况下,可 以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妨碍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对方行使权利或实现利益的不方 便、困难状况,受到妨碍的一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28-2月-23第三节 损 害二、财产损失(一)财产损失的概念与证明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因其财产或人身受到侵害而遭受的 经济上的损失。财产损失可以是物的实际毁损,也可以是用具体数额的金钱加以计算的实际物 质财富的损失。28-2月-23第三节 损 害二、
38、财产损失(二)财产损失的分类直接损失 财产损失可以划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前者亦称为积极损失,后者亦称为消极损失。直接损失一般是侵权行为或准侵权行为直接作用于受害人之财产权的客体 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受害人为了补救受到侵害的民事权益所为的必要支出。直接损失具有两个特征:()侵权行为或准侵权行为直接作用于受侵害的财产导致受害人财产利益的损失,或者侵害行为直接作用于受害人的人身或人格而发生必要的财产(金钱)支出。()直接损 失,是受害人已有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失 间接损失是指受害人由于受到侵害而发生的可得财产利益的丧失,包括:()可得的财产之法定或天然孳息的丧失;()可得的经营利润等的丧失;()
39、可得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等 的丧失;()未来的可能的挣钱能力的丧失或者降低。间接损失具有如下特征:()在受害人 受到侵害时,该财产权益尚未存在;()在通常情况下,如果受害人不受到侵害,这一财产上 的权益是必然或者极有可能得到的。28-2月-23第三节 损 害三、人身损害 人身损害是指侵害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导致的损害后果。侵害受害人的生命权,导致 的损害后果是受害人死亡。侵害受害人的健康权,导致的损害后果是受害人的健康水平下降和 疾病产生以及肢体、器官等的完好性被破坏、功能丧失或者降低,甚至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伤残程度(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作出具体规定的,依其规定判断
40、 人身损害的程度。28-2月-23第三节 损 害四、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是指受害人因为他人的侵害而产生的精神方面的痛苦、疼痛和严重的精神反常现 象。通常在侵害人身权或者侵害特定的人格关系或精神利益所指向的对象(如死者的名誉、隐 私、遗体、遗骨、坟墓等)或具有特定感情意义的物(如具有特殊意义的纪念物品)等案件中 可能发生精神损害。精神损害作为一种存在于受害人主观感受方面的损害,其证明是比较困难的,法律对其救 济也采用更灵活的做法。一般将精神损害分为不同的程度,或者予以救济,或者不予救济。精 神损害可以分为轻微精神损害、一般精神损害和严重精神损害。28-2月-23第四节 因果关系一、因果关系的概念
41、因果关系是指侵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在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或者对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导致的损害承担责任的情形(即准侵权行为情形),因果关系是 指他人的侵害行为或者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与损害之间的内在联系。28-2月-23第四节 因果关系二、两大法系关于因果关系的主要理论(一)大陆法系因果关系的主要理论()条件说。其含义是:凡是对于损害后果之发生起重要作用的条件行为,都是该损害后 果法律上的原因。条件说又分为必要条件说与充分条件说。目前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不再坚持条 件说的因果关系理论。()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也称为充分原因说,其基本含义是:行为人必须对 以他的不法行为为相当
42、条件的损害负赔偿责任,但是对于超出这一范围的损害后果不负侵权责 任。相当原因必须是损害后果发生的必要条件,并且具有极大的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可能性即“客观可能性”。()盖然因果关系说。这一理论实质上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之认定理论,而仅仅是 因果关系的一种证明方式。其含义是:受害人证明侵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相当程度的因果关 系的可能性即达到了其证明责任的要求,然后由行为人对此进行反证。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因 果关系不存在则认定因果关系存在;反之,则认定不存在因果关系。28-2月-23第四节 因果关系二、两大法系关于因果关系的主要理论(二)英美法系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与事实上
43、的因果关系近因理论28-2月-23第四节 因果关系三、因果关系的检验方法时间上的顺序性原因现象的客观性必要条件的检验实质要素的补充检验28-2月-23第四节 因果关系四、因果关系的形态一因一果 在侵权责任的判断中,一因一果是指原因和结果均为单数,原因为行为人的单个侵害行 为,结果为受害人的单一损害后果。这是侵权责任中最常见的一种因果联系形态。一因多果 一因多果是指原因为单数、结果为复数(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为行为人的单个侵害行 为,结果为数个受害人的损害后果或一个受害人的多个损害后果。多因一果 多因一果是指原因为复数、结果为单数,原因为多个行为人的多个侵害行为,结果为受害 人的单一损害后果。
44、多因多果 多因多果是指原因为复数、结果也为复数,原因为多个行为人的多个侵害行为,结果为受 害人的多项损害后果或多个受害人的损害后果。28-2月-23第四节 因果关系五、因果关系的证明与推定(一)“谁主张谁举证”与“举证责任倒置”()被告欲以“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为由否认其责任的,不仅应证明受害人主观 上的故意,而且应当证明其基于故意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告欲以“第三 人的过错造成损害”为由否认其责任的,不仅应证明第三人的过错,而且应证明第三人基于过 错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二)证明的程度一是当原告证明至一定 程度时,法律认为可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一方由被告证明
45、因果关系之不存在。二是在 一定条件下接受统计学和社会流行病学()的证明方法等。28-2月-23第五节 过 错一、过错的概念与属性过错是指行为人的一种可归责的心理状况,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过错责任原则是 侵权责任法的主要归责原则,即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以行为人一方的过错为要件。关于过错的性质,在学说上主要有两种主张,即主观过错说和客观过错说。主观过错说的 核心是:过错是指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即过失或故意的心理状况,因而应当把过错与行为的不 法性区别开来,“过错与人相关,不法则是对行为的描述”。主张客观过错的学术观点认为,过 错和不法行为是彼此不可分离的,因而将二者结合为一个责任要件。依据这样的
46、观点,一般侵 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不是四个而是三个,即过错、损害和因果关系。其中的“过错”是客观的,即过错不是或者主要不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而是行为人的行为的违法性质。主观说和客 观说各有可取之处,但也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28-2月-23第五节 过 错二、故意(一)故意的概念与分类 行为人预见到损害后果的发生并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谓之故意()。故意可以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 损害后果,但仍然追求损害后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况。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损害结果 的发生,但是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与过失不同,故意表现为行为人对损害后
47、果 的追求、放任心态,而过失表现为行为人不希望、不追求、不放任损害结果发生的心态。(二)故意的可归责性(三)故意的内容与判断标准28-2月-23第五节 过 错三、过失(一)过失的概念与分类“行为人丧失他的应有的预见性,叫作过失。”过失()为过错之一种,它表现 为行为人因疏忽或轻信而未达到应有的注意程度的一种不正常或不良的心理状态,是侵权责任 法中最常见的过错形态。过失可以分为两种:一种表现为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应当或者能 够预见而没有预见,谓之疏忽的过失;另一种表现为行为人虽然预见到了其行为的后果,却轻 信此种后果可以避免,谓之轻信的过失。28-2月-23第五节 过 错三、过失(二)过失的可
48、归责性过失的可归责性在于,行为人主观上能够预见到损害结 果的发生,而未能预见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虽然预见到了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是未加以必要 程度的注意,而致使其行为在客观上有损他人权益。行为人的行为就本质而言是处于其控制之 下的,且损害结果是可以因为行为人的适当注意而避免的。正是行为人在主观上的疏忽或者轻信,放任了自己的行为而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所以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过失承担相应的责任。28-2月-23第五节 过 错三、过失(三)过失的内容过失作为一种可归责的心理状态,或表现为疏于一般注意,或表现为疏于特别注意。前者 是法律对于一般人(即无特别义务或职责的人)在通常情况下的一种心理状况的要求。
49、后者是 法律对于从事特别职业的人(如消防队员)在特别情况下的一种心理状况的要求,比如,法律 要求一名消防队员在灭火救人时不得有放任火势之心理,更不得贪生怕死。28-2月-23第五节 过 错三、过失(四)过失的程度 在侵权责任法中,过失依其程度可以分为重大过失、一般过失和轻微过失。重大过失表现 为行为人的极端疏忽或极端轻信的心理状况,疏于特别的注意义务往往属于重大过失,如外科 医生在缝合胸腔时无视操作规程的要求,没有进行检查而将手术钳遗留在患者体内。一般过失 是指一般人在通常情况下的过失。轻微过失是指较小的过失,如偶然误入他人土地,即可认为 是轻微过失。区分不同的过失程度对于实践中行为人对损害后
50、果承担责任等具有重要意义。在有的案件中,行为人的过失达到了比较严重的程度方构成侵权责任。28-2月-23第五节 过 错四、过失的判断标准(一)“理性人”(reasonable man)的注意程度对行为人注意程度的要求侵权责任法上的“理性人”“理性人”的注意程度对于“理性人”的“一般性”之把握28-2月-23第五节 过 错四、过失的判断标准(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操作规程等对特别注意程度的要求有些法律专门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特定行为人的特别注意程度;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对特定主体在特殊情况下的特别注意义务有要求,一些 行业的操作规程也对有关人员的注意义务予以特殊的规定,要求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