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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中介机构监管主讲人:刘丽丽主讲人:刘丽丽 胡少坤胡少坤 吴薇薇吴薇薇保险中介发展的背景1993年,我国成立了第一家保险中介公司。到了2003年,保险中介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1992年人民银行颁布我国第一个规范管理保险代理的专门法规2009年新保险法颁布后,启动对“三个规定”的修订工作,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与保险法同步施行雾一二练习作品,模板设计目 录经营规则经营规则 市场准入机制市场准入机制市场退出机制市场退出机制123保险中介机构主要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机构市场准入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公估机构)设立条件:(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
2、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四)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市场准入机构设立注册资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保险经纪公司: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保险公估机构:注册资本或
3、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且均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市场准入机构设立规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中介机构(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机构)的发起人或者股东。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所在中介机构的,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市场准入机构设立规定: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或者“保险销售”“保险经纪”“保险公估”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申请设立保险中介机构的,全体股东或者全体发起人
4、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不再要求拟设代理机构取得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意向书。市场准入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营业部。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内控制度健全;(二)注册资本达到本规定的要求;(三)现有机构运转正常,且申请前1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四)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五)拟设分支机构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注:分支机构可以以分公司和营业部两种形式存在,设立条件一致,监管上不划分二者之间的层级关系,机构自己可以建立内部管理层级关系。市场准入机构设立设立分支机构与资本金挂钩。按规定
5、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申请设立3家分支机构;此后,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0万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注册资本已达到前款规定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保险中介机构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的,设立分支机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市场准入机构设立手续安排中国保监会依法批准设立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申请人收到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许可证之日起90日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
6、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许可证自动失效。市场准入机构设立规定依法设立的保险中介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机构分立、合并或者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市场准入任职资格 高级管理人员:(更加明确)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市场准入任职资格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二)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三)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四)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7、,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五)诚实守信,品行良好。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项的限制;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5年以上或者企业管理职务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二)项的限制。市场准入机构设立规定(不得担任)(一)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的,期限未
8、满;(四)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者罚款未逾2年;(五)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金融监管机构调查;(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市场准入任职资格规定(兼职)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兼任职务。(放开了高管兼职限制)保险中介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保险中介机构内部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职务,无须重新核准任职资格。中国保监会可以对保险中介机构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或者谈话。市场准入任职资格规定(任免)保险中介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的,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提
9、交相关材料。保险中介机构免除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同意其辞职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保险中介机构任免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市场准入任职资格特别规定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经济犯罪被起诉的,保险中介机构应当自其被起诉之日起5日内和结案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机构在特殊情况下任命临时负责人的,应当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O(_)O谢谢!下面有请胡少坤童鞋制作人:胡少坤提纲一、保险代理市场现状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
10、颁布及关于市场经营规则的解读三、围绕 2012年保险中介监管工作要点看我国近期的具体监管实施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554家,同比增加4家。其中,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32家,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1791家,保险经纪机构416家,保险公估机构315家。2011年,全国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现保费收入909.82亿元。全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现业务收入150.65亿元,同比增长26.37%。全国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实现保费收入529.72亿元 全国保险经纪机构实现保费收入380.10亿元全国保险公估机构实现业务收入13.64亿元一、简要了解截至2011年11月底,121家
11、保险中介机构被罚!保险中介市场险象环生保险代理机构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管理尚不规范。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没有建立起完善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缺乏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传统保险营销模式矛盾突显,保险代理市场混乱,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业务关系不真实、不合法、不透明(保险公司普遍存在利用中介业务和中介渠道弄虚作假、虚增成本、非法套取资金、商业贿赂和设立小金库等违法违规问题)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颁布 为此,保监会着重推进保险中介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完成了三部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监管规章修订工作,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于2009年10月1日起与新
12、保险法同时生效实施,以规范行业秩序,改变鱼目混珠的现状 新规章关于经营规则重大改进一、更加注重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一、更加注重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一是一是明确保险中介活动当事人权利义务,增加了对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条款,例如,完善保证金与职业责任险制度(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第四十一第四十一条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缴存保证金的,应当按注册资本的5缴存 )、强化中介机构的告知义务、增加经纪机构对保险产品承保公司的说明义务和对产品的分析责任等;二是二是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规定中介机构不得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开展保险中介
13、业务,细化了关于不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禁止性规定,并明确了法律责任。新规章关于经营规则重大改进二、监管重点更加突出。二、监管重点更加突出。将监管重心转移到关注市场、关注风险上来,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减少对具体经营行为的干预,注重运用市场化的调控手段,加强对市场秩序的规范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合规性监管风险性监管)新规章关于经营规则重大改进三、监管力度进一步强化。三、监管力度进一步强化。强化了对机构高管及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强化了对保险中介交易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要求;加大了对保险中介机构虚构业务、套取费用、销售假保单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加
14、了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业务、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手段。(加大处罚力度)新规章关于经营规则重大改进四、注重发挥市场对四、注重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与整合资源配置与整合的作的作用,提高保险中介业的服务能力和竞争能用,提高保险中介业的服务能力和竞争能力力。一是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全国开展业务;二是二是允许成立以“保险销售”为名称的专业代理机构;(鼓励专业化、集团化)三、围绕 2012年保险中介监管工作要点看我国近期的具体监管实施一是一是继续坚定不移开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实现检查工作制度化、常规化二是二是继续清理整顿保险代理市场三三是是推动兼业代理专业化和专业代理规模化四四是是稳步推进营销员
15、管理模式改革五是五是密切关注市场,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六是继续加强监管基础建设 三是三是推动兼业代理专业化和专业代理规模化。选择条件成熟的地区,有针对性地试点车险代理专业化,鼓励有条件地区探索银邮代理专业化1.4S店暂停准入区域性保险代理,取消了汽车兼业代理,取而代之以专业的保险销售代理,更加规范保险中介市场2.山西保监局与山西银监局决定从下月起在银邮机构推行销售人员明示保险销售资格制度,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发挥公众监督的作用,防范银保销售误导。四是四是稳步推进营销员管理模式改革。按照关于改革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的意见确定的改革方向、目标和思路,不断推进改革进程。意见促使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文
16、化的重构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改革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的意见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文化方面,我国形成的“代理人制度文化”不适应深层改革的需要:粗放式、大出大进一是组织发展制度偏重数量轻质量建设。现行代理人组织发展制度是以众多层级增员发展利益为推动力,重市场开发,轻专业培训和长期性的职涯规划,而且对营销从业人员学历要求低,形成了大进大出和“三教九流搞保险”的粗放式营销人力发展格局,严重损害了保险业形象,降低人们对保险的认同度和有效需求,不利于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二是代理人制度文化与现行法律规范相悖。近年来,随着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颁发实施,我国的法律环境有了很大变化,保险营销运行机制
17、以及保险营销队伍管理模式在某些方面与现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相适应。三是营销员管理呈现管而不管、管而不严的局面。现行代理人制度文化背景下,保险营销员虽然是“代理人”,但却要接受保险企业的会议管理、严格考核和业务操作指导,而按照监管机关的规章制度,保险企业对“代理人”不可以执行考勤管理和扣款式惩戒,因此又使保险企业失去了对“代理人”的管理约束力,造成了管而不管、管而不严的管理生态,由此也直接导致了保险企业只能依靠高业务激励方式,通过给钱给物,强化层级增员利益,刺激和吸引代理人为公司拉人头,做业务,产生了激励为主的管理导向。四是高激励管理导向产生严重的“毒药效应”。在高激励管理思维的错误引导下,如在
18、同业挖角中的“高聘才”现象,业务推动中的“打双佣”行为,让“代理人”像吸食“海洛因”一样,刺激“代理人”疯狂的逐利式展业、增员行为,出现了严重的“毒药”效应,恶性“挖角”、欺诈和误导客户的情况屡屡发生,造成消费者重大损失,严重影响保险行业诚信形象的树立。近日保监会规定禁止营销员的“双签方式”(保险营销员,不得同时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采用“双签方式”会导致营销员法律身份和管理隶属关系不清,一旦发生合同纠纷,极有可能出现公司互相推卸责任的情况。从法律关系上说,相互代理发生交易的实质是公司双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都是公司而非企业员工(或营销员),“双签方式”使法律关系、管理关系与实质交易不符。O(_)O谢谢!下面有请吴薇薇童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