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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DC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业 标 准CJJ/T 195-2013 P 备案号 J 1504-2013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for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 of scenic and historic areas2013-01-17 发 布 2013-06-01 实 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发 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风 景 名 胜 区 监 督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技 术 规 范Technical code for supervisi
2、on and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 of scenic and historic areasCJJ/T 195-2013批 准 部 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 行 日 期:2 0 1 3 年6月1日中囯建筑工业出版社2 0 1 3北 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for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 of scenic and historic areas CJJ/T 195-2013*中国 建 筑 工 业 出 版 社 出
3、版、发行(北京西郊百万庄)各地新华书店、建筑书店经销 北京红光制版公司制版 北京市安泰印刷厂印刷*开 本:8 5 0 X 1 1 6 8 毫 米 1/32印张:1%字 数:3 9 千字 2 0 1 3 年 5月第一版 2 0 1 3 年 5月第一次印刷 定 价:1 0.0 0 元 统 一 书 号:1 5 1 1 2 2 3 6 8 8 版 权 所 有 翻 印 必 究 如 有 印 装 质 量 问 题,可 寄 本 社 退 换 (邮 政 编 码 1 0 0 0 3 7)本社网址:http:/ 网上书店:http:/www.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第 1 6 1 7 号住房城
4、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技术规范的公告现 批 准 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为行业标 准,编 号 为CJJ/T 195-2013,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1月17日-M e _前 吕根 据 原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二 四年工程建设城建、建工 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 标2004 66号)的要 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 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和国家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 上,编制本规范。本 规 范 主
5、要 技 术 内 容 是:1.总 则;2.术 语;3.基 本 规 定;、4.系统结构与功能;5.监督管理数据;6.运行环境。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风景名胜区协 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 送 中 国 风 景 名 胜 区 协 会(地 址:北京市海淀 区 三里 河路7号新疆 大 厦B座11层,邮 编:100044)。本 规 范 主 编 单 位:北 京 建 设 数 字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国风景名胜区协会本 规 范 参 编 单 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
6、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张 文高蕴华刘春艳束晨阳安 超李振鹏邢海峰严盛虎赵旭伟任晓静胡佳豪黄玉芳熊立创王韩波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王磐岩贾建中蒋景瞳曾 澜左小平陈向东徐晋平卢海英汪祖进宋 峰吴鹏飞林 燊杨永伟4目 次1总 则.12术 语.23基 本 规 定.44系 统 结 构 与 功 能.64.1 一般规定.64.2监 管 审 批 子 系 统.74.3专 题 分 析 子 系 统.84.4数 据 管 理 子 系 统.94.5公 众 监 督 子 系 统.94.6维护子系统.105监督管理数据.115.1 般规定.I I5.2遥感影像数据.125.3规 划 数 据.125.4监管目标数据.125.5监
7、管成果数据*.165.6系统运行数据.176运行环境.186.1 一般规定.186.2 网 络.186.3服务器与终端.196.4数据库与地理信息系统.19附 录A用 地 性 质 分 类 及 代 码 表.20本 规 范 用 词 说 明.23引 用 标 准 名 录.24附:条 文 说 明.255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12 Terms.23 Basic Requirements.44 S ystem Function and S tructure.64.1 General Requirements.64.2 S ubsystem of Regulatory Ap
8、proval.74.3 S ubsystem of Thematic Analysis.84.4 S ubsystem of Data Management.94.5 S ubsystem of Public S upervision.94.6 S ubsystem of Maintenance.105 Data of S 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115.1 General Requirements.115.2 Data of Remote S ensing.125.3 Data of Planning.125.4 Object Data of S upervisi
9、on and Management.125.5 Results Data of S 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165.6 Data of S ystem Operation.176 Operation Environment.186.1 General Requirements.186.2 Network.186.3 S erver and Terminal.196.4 Database and Geographic I nformation S ystem.19Appendix A Nature of Land Use Classification and Code
10、Table.20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23List of Quoted Standards.24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251.0.1为促进风景名胜 区监督管理信 息标准化,规范风景名胜 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建设,指导相关信息技术应用,推动 风景名胜区信息化建设,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及数 据收集与建库。1.0.3风 景 名 胜区 监督 管理信息 系统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 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0.1风 景 名 胜 区 监 督 管 理 信
11、息 系 统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 of scenic and historic areas基 于地理信息系统、遥 感、数 据 库、网络等技术,集成地理 空间框 架、遥 感 影 像、规 划 数据等,实现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的 信 息系 统。在本规范中简称系统。2.0.2 核心景区 core area风景名胜区范围内自然景物和人文景物最集中、最具观赏价 值、最需要严格保护的区域。2.0.3 监管目标 supervision object可能涉及监督管理事项的对象,在本规范中指违章建设或违 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开发的地块等。2.0.4 监
12、管目标分布图 map of supervision object 表现监管目标地理空间位置、形 状、面积的矢量图。2.0.5 地理空间框架数据 geospatial framework data基 本 的、公 共 的 地 理 空 间 数 据,包 括 行 政 区 划、道 路、建 筑、水 体、绿 地、地址等的空间特征、属性特征和时态特征的数 据,以及数字正射影像数据等。2.0.6 遥感影像 remote sensing image以 电 磁 波 为 载 体,由 传 感 器 所 收 集 到 的 反 映 目 标 特 征 的 影 像。2.0.7 空间分辨率 spatial resolution目标的空间
13、细节在影像中可分辨的最小尺寸。2.0.8 风景名胜区规划 scenic area planning保 护 培 育、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风景名胜区并发挥其多种功 能作用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2.0.9 遥感监测 remote sensing monitoring利 用 遥 感 技 术 进 行 监 测 的 技 术 方 法,广 泛 应 用 于 规 划、建 设、土 地、林 业、气 象、海 洋、农业和地质等领域。2.0.10 元数据 metadata说明数据的内容、质 量、状况和其他有关特征的描述信息。2.0.11 图层 coverage地理信息系统中的一组与主题相关的地理信息数据存储基本 单 元。3基
14、本 规 定3.0.1系统监管内容应 包 括 风景 名 胜 区 建 设 工 程监 管、土地利 用 变 化 监 管 等,可扩展对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游客量情况等的 综 合监 督 管 理。3.0.2系统监管流 程 设 计应 符 合 风景 名 胜 区 实 际需要,宜包括 数 据 收 集、数 据 处 理、目标审核、实 地核 查、监 管 审 批、批复处 置、总 结 公 示 等7个 阶 段(图3.0.2),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遥感监测调査暗访部门举报媒体曝光公众举报其他途径整改情况作为后续监管参考图 3.0.2 监 管 流 程 图1数 据 收 集阶 段 应 完 成 对 监 管 目 标 信 息 的 数 据 收
15、 集,数据 来源可 包括遥感 监测、调 查 暗 访、部 门举 报、媒 体曝 光、公众举 报以及其他 途径。2以往监督管理发现问题的处置整改情况宜作为后续监督 管理工作的参考信息。3数据处理阶段应完成 对收 集数据的规范化整理和技术处 理 工 作,并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5章 的 规 定。4目标审核阶段 应完 成对 监管目标 的逐 项审核,确定监管 目标进行实地核查的必要性。5实 地 核 查 阶 段 应 按 本 规 范 第5.4节 要 求,完成对监管目 标指标数据的实地核查;并宜采集监管目标实地的图片、视频等多媒体数据。6监管审批阶段应完成对监管目标实地核查信息的逐项审 核,并应符合下列规
16、定:1)应最终确定监管目标核查结果的分类;2)对需整改的监管目标应提出整改要求。7批 复 处 置阶 段 应 完 成对 监管目标 的整改工作,并应记录 整改工作的详细情况。8总 结 公示阶段 应完 成对 监督 管理工作的总结分析,并应 公示有关成果信息。3.0.3系 统宜 经第三方 软件测评机构测评通过,软件测评应符 合 现 行 行 业 标 准 建 设 领 域 应 用 软 件 测 评 通 用 规 范 CU/T 116 的有关规定。3.0.4系统应通过验收,系统验收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国家标 准 软件系统验收规范GB/T 28035的有关规定。3.0.5系 统 应 及 时 进 行 日 常 管 理 维
17、 护、软 件 维 护、数 据 维 护、运行环境维护等。4系统结构与功能4.1 _ 般 规 定4.1.1 系统应 根据 风 景 名 胜 区监 督管 理 工作 需要 进 行 设 计,宜 包括监管审批子系统、专题分析子系统、数据管理子系统、公众 监 督 子 系 统、维 护 子 系 统(图4.1.1),并 可 扩 展 其 他 应 用 子 系 统。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监管审批子系统 专题分析子系统 数据管理子系统 公众监督子系统 维护子系统 其他应用子系统数据库公众S s_、-、_一、_y、_、_一V地理空间遥感影规划监管目监管成系统运框 架 麵像数据-数据标数据果数据行数据 _ _ _图4.1.
18、1系统总体框架4.1.2 系 统应 基 于 地 理信 息 系 统 技 术,采 用 图、文、表一体化 集成模式构建开发,并应具有统一的用户登录管理和严格的权限 控制功 能。4.1.3 系统应实现各子系统之间的衔接,并应支持共享应用。4.1.4系统应借助于政府外网等提供公众参与风景名胜区监督 管 理的信息通道。4.1.5数 据 处 理 功 能 宜 独 立 于 风 景 名 胜 区 监 督 管 理 信 息 系 统,并宜借助于各类专业数据处理软件完成。4.1.6 各 项功 能 操 作 应简 洁、易 用,对 用 户 误操 作 应具 有 容错 能 力。4.1.7系统性能宜符合下列规定:1数据录人响应时间不宜
19、 大于2s,地图操作响应时间不宜 大 于5s,统计查询响应时间不宜大于10s;2平均故障间隔时间不宜小于90d。4.2监管审枇子系统4.2.1监管审批子系统应实现对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数据的录 入、审批功能。4.2.2监 管 审 批 子 系 统 宜 采 用 案 卷 方 式 管 理 风 景 名 胜 区 历 年、历次的监督管理数据。4.2.3监 管 审 批 子 系 统 宜 包 括 监 管 案 卷 管 理、监 管 案 卷 审 批、地图操作等功能模块,监管案卷审批与地图操作模块宜进行一体 化集 成。4.2.4监管案卷管理模块应具有下列功能:1导入或录入监管数据处理成果建立监管案卷的功能;2查看监管案卷详
20、细信息和办理案卷业务的功能;3灵活且可逆的监管案卷流程化审批功能;4监管案卷的办结归档或作废删除功能;5按行政区划、年度等多种条件的案卷查询统计功能。4.2.5监管案卷审批模块应具有下列功能:1监管指标数据录人、查看 功 能;2监管目标相关附属资料的管理和查看功能;3对相关参考数据的查看功能。4.2.6地图操作模块应具有下列功能:1常 规的地图显示和基本操作功能,包 括 地 图 的 缩 放,地 图图层的添加、删 除,图层叠加顺序的调整,图层显示控制等;2数据的对比查看功能;3监管目标的图上定位功能;4基本绘图功能,且 应允许具有相应权限的人员编辑监管 目标分布图;5基 本 地图量 算功能,包
21、括 面 积、距离量 算 等。4.3专题分析子系统4.3.1专题分析子系统应实现对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数据多角 度专题分析及统计汇总功能。4.3.2专 题 分 析 子 系 统宜 采用 专题 地图、统计报表和统计图的 方式展现监督管理数据内容。4.3.3专题 分析 子 系 统宜 包 括 专题 地图、统 计 报 表、统计图等 功 能 模 块。4.3.4专题地图模块宜具有下列功能:1常用专题地图的快捷生成功能;2可灵活设定相关参数的自定义专题地图生成功能;3专 题 地 图 的 整 饰 功 能,包 括 编 辑 图 名、设 定 图 框 式 样、添 加指 北 针、比例尺、专 题 图 例 等;4专题 地图 显
22、示查 看 和 基 本操 作 功 能,包括地图窗 口的缩 放、图层显示控制等;5专题地图的打印输出功能;6专题地图输出为通用电子图片文件的功能。4.3.5统计报表模块应具有下列功能:1常用统计报表的快捷生成功能;2可灵活设定相关参数的自定义统计报表生成功能;3统 计 报 表 的 显 示 和 基 本 编 辑 操 作 功 能,包 括 编 辑 表 头,调整报 表行 列宽 度,增 删 行、列 等;4统计报表的打印输出功能;5统计报表输出为通用电子表格文件的功能。4.3.6统计图模块应具有下列功能:1对常用统计图的快捷生成功能;2可灵活设定相关参数的自定义统计图生成功能;3统 计图 的 显 示功 能 和
23、基 本 操 作 功 能,包 括 编 辑 表 头、切 换 统 计图 类 型、在表格数据与统计图间切换等;4统计图的打印输出功能;5统计图输出为通用电子表格文件和通用电子图片文件的功 能。4.4数据管理子系统4.4.1数 据 管 理 子 系 统 应 实 现 对 系 统 各 类 数 据 的 查 询、检 索、更新维护功能。4.4.2数据管理子系统宜 包括数据资源 管理、数据备份管理等 功能模块。4.4.3数据资源管理模块宜 按行 政区划分 级、分类显示系统各 类数据资源列表,并应满足下列规定:1宜以风景名胜区为单位,分类展示其数据资源;2应提供各项数据的元数据查看、编 辑;3应提供各项数据内容的查看;
24、4应 提 供 基 本 数 据 管 理 功 能,包 括 新 增 数 据、更 新 数 据、删除数据等。4.4.4数据备 份管 理模 块宜 提供 对系 统数据的备份、恢复管理 等 功 能。4.4.5数据管理子系统可扩 展数 据交 换、数据共享服务等功能 模 块,可与其他应用系统进行数据交换。4.5公众监督子系统4.5.1公众监督子系统应提供 公众 监督 功能,包括向社会公众 发布监督管理公示信息、受理社会公众举报等。4.5.2公众监督子系统宜包括信息公开、监 督举报、查 看受理、信息交换等功能模块。4.5.3信息公开模块应提 供信 息公 开功 能,包括监督管理工作 成 果、对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等。4
25、.5.4监 督 举 报 模 块 应 面 向社会 公众 提供 网上 举报功能,举报 内容应包括风景名胜区名称、举报 事项说明、事件发生地点、举报人联系方式等,宜包括相关图片等资料。4.5.5査 看 受 理 模 块 应 提 供 查 看 举 报 信 息、受 理 有 效 举 报 等 功 能。4.5.6信息交换模块应提供内外网数据交换功能。4.5.7信 息 公 开 模 块 和 监 督 举 报 模 块 宜 部 署 在 相 应 政 府 门 户 网站。4.5.8公众监督子系统应对举报人个人信息采取严格保密措施。4.6维护子系统4.6.1维护子系统应提供对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配 置及维护管理功能。4.6
26、.2维护子系统宜包括机构人员管理、权 限 管 理、业 务管 理、系统日志管理、系统参数管理等功能模块。4.6.3机构人员管理模块应提供对系统使用单位相关组织机构 定 义 管 理、用户角色管理及用户管理等功能。4.6.4权限管理模块应提供对用户角色权限的配置管理功能。4.6.5业务管理模块应提供对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业务内容的 配 置管 理功 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 包 括 业 务 类 型、业 务 流 程、业 务 表 单 等 的 配 置 管 理 功 能;2应支持多级机构间审批流程的灵活设置;3宜采用可视化的拖拽式流程定义方式;4宜采用所见即所得的表单定义方式。4.6.6系统日志管理模块应提供对
27、系统日志的查看和管理功能。4.6.7系统参数管理模块应提供对数据库参数等系统有关运行 参数的查看和管理功能。105监督管理数据5.1 般 规 定5.1.1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数据应包括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遥 感影像数据、规 划数 据、监管目标数据和监管成果数据等,可扩 展三维模型数据、实景影像数据、多媒体数据等。5.1.2数据采用的坐标系应与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基础地理信息 采用的坐标系一致。5.1.3风 景 名 胜 区 地 理 空 间 框 架 数 据 应 符 合 现 行 行 业 标 准 城 市基础空间框架数据标准CJJ 103的 有 关 规 定,比例尺宜符合 下 列规 定:1核 心 景 区 内 地
28、理 空 间 框 架 数 据 比 例 尺 宜 为1 :5001:200002核 心 景 区 外 地 理 空 间 框 架 数 据 比 例 尺 宜 为1 :20001:10000。5.1.4系统应建立各类数据的元数据,元数据的内容应符合本 规 范 和 现 行 行 业 标 准 城 市 地 理 空 间 信 息 共 享 与 服 务 元 数 据 标 准 CJJ/T 144的有关规定。5.1.5各类数据及元数据应按本规范的规定,建 立 数 据 库,且 应满足系统高效运行和查询检索的需要。5.1.6数据处 理完 成后,应 进 行 成 果 质 量 检 查,通过后方可提交系统入库。5.1.7数据均应及时更新,并 应
29、 保 证 其 准 确 性 与 有 效 性;数据 更新前应做历史数据的备份工作。5.1.8数据的安全保密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b115.2遥感影像数据5.2.1遥 感 影 像 数 据 应能 清晰 反映风 景 名 胜 区建 设 工 程、土地 利 用 等 状 况,宜为真彩色数据。5.2.2遥感影像数据的空间分辨率不应低于2.5m,核心景区的 遥感影像 数 据 空间 分辨 率 不 宜 低于1.Om。5.2.3遥感影像数据应定期更新,更新周期不应超过一年。5.2.4遥 感影像 数据 的 获 取、预 处 理 及质量要求应按现行行业 标 准 城 市 遥 感 信 息 应 用 技 术 规 范 CJJ/T
30、151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5.3规 划 数 据5.3.1规 划 数 据应 为 经 有 关 部门 批 准、现 行 有 效 的 版 本,数据 种类应包括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 细规 划。5.3.2规划数据 内 容应 包 括规 划图 和 规 划 文 本,并应符合下列 规 定:1规划图应为通用矢量格式;2规划文本应为通用电子文档格式。5.4监管目标数据5.4.1监管目标 数据应包括监管目标分布图及监管目标的指标 数 据。5.4.2监管目标分布图应符合下列规定:1监 管目 标 分 布 图 应 为 通 用矢 量 格 式,应以面图形要素精 确表示每一个监管目标的位置、形 状、面 积;2对 利 用 遥
31、 感 监 测 方 式提 取 监 管目 标 的,应 按现 行 行 业 标 准 城市遥感信息应用技术规范CJJ/T 151的 有 关 规 定,提取 影像变 化区 域,将 变 化区 域 构 面,制作监管目标分布图;3对 利 用 遥 感 监 测 方 式提 取 监 管目 标 的,数据质量应符合 现 行 行 业 标 准 城市遥感信息应用技术规范CJJ/T 151的有关12规 定 及 表 5.4.2 的要求;表5.4.2利 用 遥 感 监 测 方式提 取监管目 标的质量要求所处区域监管目标面积A(m2)漏提比例核心景区外AC l OOm21 0%核心景区外1 0 0 m2 A C 5 0 0 m2核心景区外
32、A5 0 0 m2核心景区内A C l OOm25%核心景区内1 0 0 m2 A C 5 0 0 m21%核心景区内A5 0 0 m204对 通过其 他 信息 来源 提 取 监 管目 标 的,应通过分析收集 的信息,在遥感影像图上识别和定位监管目标,按 第5.4.2条第 1款 和 第2款的规定制作监管目标分布图;5监 管目 标 应 保持 监管指标 数据的单一性,指标不单一的 应拆分为多个监管目标。5.4.3监管目标的指标数据宜符合下列规定:1 监管目标 的指 标数据宜 按表5.4.3-1的规定执行。表5.4.3-1监管目标的指标 数据流程阶段指 标内 容监管目标编号5位数字编号所属风景名胜区
33、代码监管目标所属的风景名胜区代码媒体曝光公众举报部门举报数据处理信息来源类别遥感监测调查暗访其他来源监管目标说明列人监管目标的详细情况或原因监管目标区域面积图 上 量 算 面 积(以 m2 为单位取整数)13续表 5.4.3-1流程阶段指 标内 容数据处理变化前地物类别建筑和构筑物道 路水 体耕 地绿 地裸露山体空 地其 他变化后地物类别目标审核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处理类别未 审 核 需 核 査 不需核查 已 核 査实地核查建设选址审批书审批书文号申请文号申请手续文号审批文号审批手续文号项目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名称审批部门批准部门名称批准用地面积批准的用地面积(以 m2 为单位取整数)
34、批准建筑面积批准的建筑面积(以 m2为单位取整数)永久或临时项目永 久 临 时总 体 规 划 中 规 定 的 用 地 性质总体规划规定的地块用地性质实际用地性质地块实际用地性质是否位于核心景区 是 否核查实际用地面积实 地 用 地 面 积(以 m2 为单位取整数)核查实际建筑面积实 际 建 筑 面 积(以 m2 为单位取整数)实地核査说明对核查情况的补充说明核查结果类别核查结果的分类14续表 5.4.3-1流程阶段指 标内 容监管审批是否需要整改 是 否整改要求管理部门对监管目标提出的整改要求审批意见管理部门审批意见批复处置整改情况责任部门整改工作的实施情况完成时间完成整改的时间2监管目标的指
35、标数据内容宜符合下列规定:1)监 管目 标编号应 为标识该 监管目标的唯一编号,宜采 用4位 数 字 编 号 加1位 扩 展 编 号 的5位数字编号方式(图 5.4.3-1);1-1 位扩展编号-4 位数字编号图 5.4.3-1监 管 目 标 编 码 方 式2)所属风景名胜区代码应为该监管目标所属的风景名胜 区代码,宜采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所在地的村级行 政 区 划 代 码 加1位 扩 展 编 号 的 编 码 方 式(图5.4.3-2);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I 1位扩展编号-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所在地的村级行政区划代码图 5.4.3-2风 景 名 胜 区 代 码 编
36、 码 方 式3)总体规划中规定的用地性质应为总体规划中规定的地 块 用 地性质,应 按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 范GB 50298的有关规定,具体用地分类代码及名称 宜 按 本 规 范 附录A的规定执行;4)实际 用地性质 应为地块 目前的实际用地性质,用地分 类 和代码宜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执行;155)核 查结果 类 别 应 为 监 管 目 标 的 核 查 结 果 所属 类 别,核 查 结 果 类 别 宜 按 表5.4.3-2划 分 为10类;表5.4.3-2核查结果分类代码核查结果类别1符合规划要求并且符合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审批法定程序2符合规划要求,但建设单位未向风景
37、名胜区管理机构申报手续3符合规划要求,项目已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但 未 获 批 准(或有其 他行业部门批准)4符合规划要求,但属重大建设项目,未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5不符合规划或无规划,但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6不符合规划或无规划,但经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7不符合规划或无规划,无任何审批手续8自然变化,无项目建设9人为变化,无项目建设1 0不在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范围内合 计6)完 成 时 间 应 为 责 任 部 门 完 成 整 改 工 作 的 日 期,格 式 为:YYYYMMDD。5.4.4根据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业务实际需 要可扩展监管目标 的指标内容。5.5监管成果数据5.5.1监管成
38、果数据应包括数据处 理成 果数据和监督管理成果 数 据 两类。5.5.2监管流 程数 据 处 理 阶 段 完 成 后,应 提 交 数 据处理成果数 据,并 应 符合下列规定:1应以风景名胜区为单位分组,宜采用加密压缩方式打包;2应包含该风景名胜区的监管目标分布图及相关指标数据;3应包括每种成果数据的元数据;164宜 包 含 数 据 处 理 报 告,说 明 此 次 数 据 处 理 内 容、精 度、提取的监管目标总数等情况。5.5.3监管流 程总结公示阶段,应 生 成 监 督 管 理 成 果 数 据,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包含监督管理统计报表;2应包含监督 管理专题 分析 图件,以专题地图或统计
39、图表 的方式展示监督管理各项专题;3宜包含监督管理总结报告,说明此次监督管理总体情况。5.6系统运行数据5.6.1系 统运行数据宜包括组织机构数据、角 色 用 户 数 据、角 色权限数据以及业务流程、业务 表 单、数据库配置参数等支撑系 统运行的数据。5.6.2组织机构数据宜采用多层树结构方式管理和呈现。5.6.3角色用户数据宜根据使用系统的人员岗位设定。5.6.4角色权限数据宜根据每个角色的岗位职责设定。5.6.5业 务 流 程、业务表单等运行数据宜根据风景名胜区监督 管理业务需求配置。5.6.6系统运行数据应通过系统的维护管理功能进行定义和更 新 维 护。176运 行 环 境6.1 _ 般
40、 规 定6.1.1运 行环 境 应 包 括:机 房、网 络、服 务 器 等 硬 件 环 境,操 作 系 统、数据库及地理信息系统等支撑软件环境,以及信息安全 支撑环 境 等。6.1.2机 房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GB 50174、电 子 信 息 系 统 机 房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GB 50462、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T 2887和 计算机场地安全要 求 GB/T 9361的有关规定。6.1.3系 统 网 络 环 境 应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有 关 标 准 和 本 规 范 第6.2 节的 要 求。6.1.4系 统应 根据实际应用 规模
41、 配备必要的服 务器、存储设备 及计算机等硬件环境,并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6.3节的 要 求。6.1.5系 统应 构建 在 主流 的商 用操 作系 统平 台基 础上,服务器 及计算机等应安装有与系统相匹配的操作系统,选用的数据库及 地理信息系统平台软件应符合本规范第6.4节 的要求。6.1.6系统应具 有完 备的 信息 安全 支撑 环境,并应符合现行国 家 标 准 信 息 安 全 技 术 信 息 系 统 通 用 安 全 技 术 要 求 GB/T 20271的有关规定。6.2网 络6.2.1运 行风 景 名 胜 区 监督 管 理信 息 系 统 的各机构 之 间、机构 内各部门之间应实现网
42、络互联。6.2.2内外网应物理隔离;对 需 进 行 内 外 网 数 据 交 换 的,应采 用专门的内外网数据交换设备。6.2.3网络的安全性、可 靠 性、可扩充性 应 符 合国家现 行相关 18标准的要求。6.2.4应 建 立 相 应 的 网 络 管 理 制 度,配 备 网 络 运 行 维 护 人 员,保障系统网络的稳定运行。6.3服务器与终端6.3.1服务器和存储设备的型号及数量应根据系统并发访问数量及预期数据量等因素选择配备。6.3.2服务器应包括数据库服务器、应 用 服 务 器,及相应的数据备份服务器。6.3.3用户终端计算机设备应满足各类地理信息数据浏览和访问的功能需要。6.3.4系统
43、宜配备彩色打 印输出设备,满足监督管理成果图件输出需 要。6.4数据库与地理信息系统6.4.1数据库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具有海量空间数据存储管理能力;2应支持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的统一存储;3数据库字段应支持影像数据、多 媒 体 数 据、电子文档数据等的 存储;4应具有可靠的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6.4.2地理信息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支持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的统一操作;2应具有丰富的空间数据管理和分析能力;3应支持通用的地理信息交换数据格式;4应具有二次开发接口,满足地理信息应用开发需要。19附 录 A用地性质分类及代码表表A用地性质分 类及代码 表用地分类代码用 地 分 类 名 称大类
44、中类A风景游赏用地A 1风景点建设用地A 2风景保护用地A 3风景恢复用地A 4野外游憩用地A 5其他观光用地B游览设施用地B 1旅游点建设用地B 2游娱文体用地B 3休养保健用地B 4购物商贸用地B 5其他游览设施用地C居民社会用地C 1居民点建设用地C 2管理机构用地C 3科技教育用地C 4工副业生产用地C 5其他居民社会用地D交通与工程用地D1对外交通通信用地D2内部交通通信用地20续 表A用地分类代码用 地 分 类 名 称大类中类D3供应工程用地D4环境工程用地D5其他工程用地E林地E 1成林地E 2灌木林E 3竹林E 4苗圃E 5其他林地F园地F 1果园F 2桑园F 3茶园F 4胶园
45、F 5其他园地G耕地G1菜地G2旱地G3水田G4水浇地G5其他耕地H草地H 1天然牧草地H 2改良牧草地H 3人工牧草地H 4人工草地21续表A用地分类代码用 地 分 类 名 称大类中类H 5其他草地J水域J 1江、河J 2湖泊、水库J 3海域J 4滩涂J 5其他水域用地K滞留用地K1滞留工厂仓储用地K2滞留事业单位用地K3滞留交通工程用地K4未利用地K5其他滞留用地22本规范用词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 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 很严 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 面 词 采 用“必须”;反 面 词 采 用“严禁”。2)表 示 严 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46、正 面 词 采 用“应”;反 面 词 采 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 面 词 采 用“宜”;反 面 词 采 用“不宜”。4)表 示 有 选 择,在 一 定 条 件 下 可 以 这 样 做 的,采用“可”。2条 文 中 指 明 应 按 其 他 有 关 标 准 执 行 的 写 法 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 按执行”。23引用标准名录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 50298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62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T 2887 计算机场地安全要求GB/T 9361 信 息
47、安 全 技 术 信 息 系 统 通 用 安 全 技 术 要 求 GB/T 20271 软件系统验收规范GB/T 28035 城市基础空间框架数据标准CJJ 103 建设领域应用软件测评通用规范CJJ/T 116 城市地理空间信息共享与服务元数据标准CJJ/T 144 城市遥感信息应用技术规范CU/T 1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风 景 名 胜 区 监 督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技 术 规 范a j/T 195-2013条 文 说 明制 订 说 明 风 景 名 胜 区 监 督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技 术 规 范 CJJ/T 195-2013,经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2013年1月
48、17日 以 第1617号公告 批 准、发 布。本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 我国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内外先进的技 术 法 规、技 术 标 准,并收集了大量数据,通过试验取得了实施风 景名胜区监督管理的技术流程和指标要求。为便于广大设计、施 工、科 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 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 息系统技术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 说 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 行 了 说 明。但 是,本 条 文 说 明 不 具 备 与 规 范 正 文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仅
49、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本规范规定的参考。26次1 总则.282术语.293基本规定.304系统结构与功能.334.1 一般规定.334.2监管审批子系统.334.3专题分析子系统.344.4数据管理子系统.344.5公众监督子系统.344.6维护子系统.355监督管理数据.365.1 般规定.365.2遥感影像数据.375.3规 划 数 据.375.4监管目标数据.375.5监管成果数据.395.6系统运行数据.396运行环境.406.4数据库与地理信息系统.40271总 则1.0.1阐明本规范的编制目的。目前国内尚无专门指导风景名 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相关标准规范,在数据和系统建设 中
50、缺乏统一指导,因此进行了本规范的编制。1.0.2阐述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282术 语2.0.12.0.1 1本 章 对规 范 中使 用 的 术语 作 出 说 明,以保障对 本规范的正确理解和使用。本 部 分 主 要 参 考 了 国 家 现 行 标 准 风 景 名 胜 区 规 划 规 范 GB 50298、城市 基 础空间 框架 数据标准CJJ 103、城市地理 空间信息共享与服务元数据标准CJJ/T 144、城市遥感信息应 用技术规范CJJ/T 151等有关术语定义。293基 本 规 定3.0.1本 条 规 定了 系统的监管内容。随 着 旅 游 经 济 的 发 展,风 景名胜 区出现了城市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