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市政规范大全》CJJ27-2023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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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D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pCJJ27-2012 备案号 J 1497-2013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Standard for setting of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facilities2012-12-24 发布 2013-05-01 实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环 境 卫 生 设 施 设 置 标 准Standard for setting of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facilitiesCJJ 27-2012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2、 3年5月1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 0 1 2 北 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Standard for setting of environmental,sanitation facilities CJJ 27-2012*中 国建筑工业 出 版社出 版、发 行(北京西郊百万庄)各地新华书店、建筑书店经销 北京红光制版公司制版 廊坊市海涛印刷有限公司印刷*开本:8 5 0 X 1 1 6 8 毫 米 1/32印张:1%字数:4 1 千字 2 0 1 3 年 4 月第一版 2 0 1 3 年 4 月第一次印刷 定价:1 0.0 0元 统 一 书 号:1 5 1 1 2 2 3

3、 6 5 8 版权所有翻印必究 如 有 印 装 质 量 问 题,可寄本社退换(邮政编码1 0 0 0 3 7)本社网址:http:/ 网上书店:http:/www.china-building,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第155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公告现 批 准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为行业标准,编 号 为CJJ 27-2012,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2.0.4、2.0.8、3.4.1、3.4.6、4.6.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 城 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2005同时废止。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

4、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12月2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 于 印 发 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 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 标2009 88号)的要求,标准 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 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基本规定;3.环境 卫生公共设施;4.环境卫生工程设施;5.其他环境卫生设施。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调整了原标准的适用范 围;2.修订了环境卫生车辆专用通道、储粪池、化粪池、车辆 清洗站等内容;3.增加了垃圾处理技术的选用原则、垃圾处理

5、设施的用地指标等内容;4.其他垃圾处理设施中增加了餐厨垃 圾处理设施的内容;5.根据新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修订了原 标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本 标 准 中 以 黑 体 字 标 志 的 条 文 为 强 制 性 条 文,必须严格 执行。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 释,由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 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上海市环境工程设 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地 址:上海市徐汇区石龙路345弄11 号;邮政编码:200232)。本 标 准 主 编 单 位: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 公司本 标 准 参 编 单 位:北京市环

6、境卫生设计科学研究所 武汉市环境卫生科学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环境卫生工程设计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张 益 吴 冰 思 万 云 峰 冯 蒂 吴 文 伟 韩 振 华 昝 文 安 余 毅谭和平邰 俊刘 竞王 敏李雄伟严镝飞郭祥信王志国徐海云姚 辉张束空严 勃郭树波张文伟陈朱蕾宋欣幸目 次1&m.i2基 本 规 定.23环境卫生公共设施.33.1 一般规定.33.2废物箱.33.3垃圾收集点.43.4公共厕所.44环境卫生工程设施.84.1 一般规定.84.2 垃圾收集站.94.3垃圾转运站.94.4垃圾、粪便码头.104.5水域保洁及垃圾收集设施.124.6生活垃圾处理设施.134.7其他垃圾处理

7、设施.135其他环境卫生设施.155.1基层环境卫生机构.155.2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155.3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165.4洒 水(冲洗)车 供 水 器.16附 录A垃圾日排出量及垃圾容器设置数量计算方法.17本标准用词说明.19引 用标 准 名录.20附:条 文 说 明.216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12 Basic Requirements.23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Public Facilities.33.1 General Requirements.33.2 Litter Bin.33.3 Refuse C

8、ollection Spot.43.4 Public Toilet.44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Engineering Facilities.84.1 General Requirements.84.2 Refuse Collection&Distributing Centre.94.3 Refuse Transfer Station.94.4 Refuse&Nightsoil Transfer Wharf.104.5 Waters Cleaning and Refuse Collection Facilities.124.6 Domestic Waste Trea

9、tment Facilities.134.7 Other Waste Treatment Facilities.135 Other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Facilities.155.1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Primary Organization.155.2 Parking Lot for Sanitation Truck.155.3 Rest Site for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Sweeper&-Cleaner 16 5.4 Water Feeder for Street Sprinkler Road

10、way Flusher.16Appendix A Calculation for Generation Quantity of Daily Refuse and SettingNumber of Litter Bin.17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19List of Quoted Standards.20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211.0.1为合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使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和建 设符合日常生活需要和管理要求,改善环境卫生质量,制定本 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

11、。1.0.3环境卫生设施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 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基 本 规 定2.0.1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乡规划,坚持布局合理、卫生适用、节能环保、便于管理的原则,应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 和对环境污染的控制。2.0.2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应与生活废物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体系相适应。2.0.3环境卫生设施应统一规划和设置,其规模与形式应根据 生活废物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等确定。2.0.4城乡新区开发与旧区改造时,环境卫生设施必须同步规 划、同步建设、同期交付。2.0.5垃圾处理设施的设置宜考虑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 设施的优化配置。2.0.6环境卫生

12、设施必须具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生活废 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功能。2.0.7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乡建设计划。2.0.8 替代环境卫生设施未交付前,不得停止使用或拆除原有 的环境卫生设施。3环境卫生公共设施3.1 _ 般 规 定3.1.1 居住区、商业文化街、城镇道路以及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体 育 场(馆)、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公共绿地等场所 附近及其他公众活动频繁处,应设置垃圾收集点、废物箱、公共 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设置应方便居民 使用,不应影响市容观瞻。3.1.2 生活废物中的有害垃圾应使用可封闭容器,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理,其相关容器、设备应具有标志,标志的

13、图案和色泽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的 规定。3.2 废 物 箱3.2.1 道路两侧或路口以及各类交通客运设施、公共设施、广 场、社会停车场等的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废物箱。废物箱应卫生、耐用、美观,并应能防雨、抗老化、防腐、阻燃。3.2.2 废物箱应有明显标识并易于识别。3.2.3城市道路两侧的废物箱的设置间隔宜符合下列规定:1商业、金融业街道:50m100m;2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100m200m;3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200m400m。3.2.4 镇(乡)建成区的道路两侧以及各类交通客运设施、公 共设施、广场、社会停车场等的出入口附近等应设置

14、废物箱。3.2.5 镇(乡)建成区道路两侧设置废物箱间隔宜符合本章第3.2.3条的规定,并应乘以1.21.5的调整系数计算。.3.2.6广场应按每300m21000m2设置一处。3.3 垃圾收集点3.3.1 垃圾收集点的位置应固定,其标志应清晰、规范、便于 识别。3.3.2 城市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m,镇(乡)建 成区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100m,村庄垃圾收集点的 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00m。3.3.3 垃圾容器的容量和数量应按使用人口、各类垃圾日排出 量、种类和收集频率计算。垃圾存放的总容纳量应满足使用需 要,垃圾不得溢出而影响环境。垃圾日排出量及垃圾容器设置数 量的计算方

15、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3.3.4 垃圾容器间设置应规范,宜设有给排水和通风设施。混 合收集垃圾容器间占地面积不宜小于5m2,分类收集垃圾容器间 占地面积不宜小于10m2。3.4 公 共 厕 所3.4.1 城镇中居住区内部公共活动区、城镇商业街、文化街、港 口客运站、汽车客运站、机场、轨道交通车站、公交首末站、文体 设施、市场、展览馆、开放式公园、旅游景点等人流聚集的公共场 所,必须设置配套公共厕所,并应满足流动人群如厕需求。3.4.2公共厕所设置密度宜符合表3.4.2的规定。表3.4.2公共厕所设置密度指标城市用地类别设置密度(座/k m2)备 注居 住 用 地(R)3 5旧城区宜取密度

16、指标的高限,新区宜取中、低限公共管理与公共 服 务 用 地(A)、商 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4 1 1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中的文化 设 施 用 地(A2)、体 育 用 地(A4)、医疗卫生 用 地(A5),以及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中 的 商 业 设 施 用 地(B1)、娱乐康体用地(B3)等人流量大的区域取密度指标的高限;其他人流稀疏区域宜取低限续表3.4.2城市用地类别设置密度(座/k m2)备 注交 通 设 施 用 地 (S)、绿 地(G)5 6交通设施用地(S)中的综合交通枢纽用地(S 3)、公共交通设施用地(S 4 1)、社会停车 场 用 地(S 4 2)以 及绿 地(G)

17、中的公园用地(G1)、广 场 用 地(G 3)的公共厕所设置以当 地公共设施的布局情况而定工 业 用 地(M)、仓 储 用 地(W)、公 用设施用地(U)1 2注:1 城市用地类别按照现行国家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 B 5 0 1 3 7 的规定。2 公共厕所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和等级根据现场用地情况、人流量和区域重 要性确定。3 交通设施用地指标不含城市道路用地(S1)和轨道交通线路用地(S 2)。3.4.3公共厕所设置间距宜符合表3.4.3的规定。表3.4.3公共厕所设置间距指标类别设置位置设置间距备 注商业性路段2 h m2 应设置数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 准 公园设计规范 C

18、J J 4 8 的相关规定城市休憩场所城市广场2 0 0 m服务半径 设 1 座城市广场至少应设置1 座公共厕所,厕位数应满 足广场平时人流量需求;最大人流量时可设置活动 式公共厕所应急其 他 休 憩 场所6 0 0 m 8 0 0 m服务 半径设1 座主要是旅游景区等续表3.4.3类别设置位置设置间距备 注镇(乡)建成区4 0 0 m 5 0 0 m 设 1 座可参照城市相关规定有 公 共 活 动 区 的 村庄每个村庄设1 座注:1 公共厕所沿城镇道路设置的,应根据道路性质选择公共厕所设置密度:商业性路段:沿街的商业型建筑物占街道上建筑物总量的5 0%以上;生活性道路:沿街的商业型建筑物占街

19、道上建筑物总量的1 5%5 0%;交通性道路:沿街商业型建筑物在1 5%以下。2 路边公共厕所宜与加油站、停车场等设施合建。3.4.4城镇公共厕所分为公共场所配套公共厕所、社会对外开 放公共厕所、环卫公共厕所。配套公共厕所建设中有下列情况之 一的,应采用改建现有公共厕所、内部厕所对外开放、另建公共 厕所等措施。1各类公共场所未建设为室外人群服务的配套公共厕所的;2原有公共场所配套公共厕所规模不能满足室外人群如厕 需求的;3已建公共场所配套公共厕所设施设备配置不能满足国家 现行标准要求的。3.4.5城镇新建、改建区域的公共厕所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标 准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

20、标准CJJ 14的有关规 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公共厕所建筑形式应以固定式公共厕所为主、活动式公 共厕所为辅;公共厕所建设形式应以附属式公共厕所为主、独立 式公共厕所为辅。2大中型商场、餐饮场所、娱乐场所及其他公共建筑内的 厕所,繁 华 道 路 及 人 流 量 较 高 地 区 单 位 内 的 厕 所,应向路人 开放。3附属式公共厕所宜设在建筑物底层或外部场地,应有单独出入口及管理室。4公共厕所均应设置公共厕所标志及相应的指引标志,并 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CJJ/T 125的相 关规定。5公共厕所内部应空气流通、光线充足、沟通路平;应有 防臭、防蛆、防蝇、防鼠等技术措施。3

21、.4.6公共厕所的粪便严禁直接排入雨水管、河道或水沟内。3.4.7有污水管网的地区,公共厕所的粪便宜排入污水管网;无污水管网的地区,公共厕所粪便应排人化粪池。4环境卫生工程设施4.1 一 般 规 定4.1.1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应根据安全、环保、经济的原则选址,并应设置在交通运输方便、市政条件较好并对周边居民影响较小 的地区;生活垃圾及其他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宜位于城市规划建 成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及城市水系的下游,并应符合城 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4.1.2 垃圾处理设施等应按其相应的适用条件,遵循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设备可靠、综合利用的原则,合理选择卫生填埋、焚 烧、堆肥等单一工

22、艺或组合工艺的规划布局。垃圾处理设施技术 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于拥有相应土地资源且具有较好的污染控制条件的地 区,可采用卫生填埋方式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2当生活垃圾热值大于5000kJ/kg且卫生填埋场选址困难 时宜设置焚烧处理设施。3对于进行分类回收可降解有机垃圾的地区,且易生物降 解的有机物含量大于70%时,可采用适宜的生物处理技术;对 于生活垃圾混合收集的地区,应审慎采用生物处理技术。4.1.3 其他垃圾处理设施应按分类收集、综合处理和利用的要 求合理布置。4.1.4垃圾处理设施绿化隔离带应符合下列规定:1卫生填埋设施、焚烧处理设施、堆肥处理设施、餐厨垃 圾处理设施绿化隔离带宽度

23、不应小于10m并沿周边布置。2粪 便 处 理 厂 绿 化 隔 离 带 宽 度 不 应 小 于5m并 沿 周 边 布 置。4.2 垃圾收集站4.2.1垃圾收集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封闭的居住小区内,宜设置收集站。2居住小区或村庄超过5000人时,应设置收集站。3居 住 小 区 少 于5000人 时,可与相邻区域联合设置收集站。4镇(乡)建 成 区 垃 圾 日 产 量 超 过4t/d时,宜设置收 集站。4.2.2收集站的服务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人力收集,服务半径宜为0.4km以内,最大不宜超 过 lkm02采用小型机动车收集,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km。4.2.3 收集站的规模应根据服务区域内

24、规划人口数预测的垃圾 产生高峰月的平均日产生量确定。4.2.4 收集站宜设置在服务区域内市政设施较完善、方便环卫 车辆安全作业的地方。4.2.5 垃圾收集站应密闭且设置给排水设施,并应有除臭措施。现有敞开式收集站应逐步改造为密闭式收集站。4.2.6 垃圾收集站的设备配置应根据其规模、垃圾车厢容积及 日运输车次来确定。建筑面积不宜小于80m2。4.2.7 垃圾收集站的布置应满足作业要求并与周边环境协调,外围宜设置绿化隔离带。4.3 垃圾转运站4.3.1 垃圾转运站的设计日转运能力,可按规模划分为大、中、小型三大类,和I、n、m、iv、v五小类。4.3.2 当垃圾运输距离超过经济运距且运输量较大时

25、,宜设置 垃圾转运站。垃圾转运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服务范围内垃圾运输平均距离超过10km,宜设置垃圾转运站;平均距离超过20km时,宜设置大、中型转运站。2镇(乡)宜设置转运站。3采用小型转运站转运的城镇区域宜按每2km23km2 设 置一座小型转运站。4垃圾转运站的用地指标应根据日转运量确定,并应符合 表4.3.2的规定。表4.3.2垃圾转运站用地标准类型设计转运量(t/d)用地面积(m2)与站外相 邻建筑 间 距(m)转运作业 功能区退 界 距 离(m)绿地率(%)大型I 类1 0 0 0 3 0 0 03052 0 3 0n类4 5 0 1 0 0 01 0 0 0 0 1 5 0

26、 0 02 05中型i n 类1 5 0 4 5 04 0 0 0 1 0 0 0 05小型w类5 0 1 5 01 0 0 0 4 0 0 01 0彡3V类8注:1 表内用地面积不包括垃圾分类和堆放作业用地。2 与站外相邻建筑间隔自转运站边界起计算。3 转运作业功能区指垃圾收集车回转、垃圾压缩装箱、转运车牵箱及转运车回转等功能区域。4 以上规模类型n、i n、w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I 类含下限值。4.3.3垃圾转运站外形应美观,并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应采 用先进设备,作业时应能实现封闭、减容、压缩。飘尘、噪声、臭气、_水等指标应符合国家相关环境保护标准要求。4.3.4 大、中型垃圾转运站内

27、应设置垃圾称重计量系统和监控 系统,小型转运站可设置垃圾称重计量系统和监控系统。4.4垃 圾、粪便码头4.4.1垃圾、粪便码头应设置供卸料、停泊、吊档的岸线和陆 上作业区。陆上作业区包括装卸车道、计量装置、大型装卸机 械、仓储、管理等用地。104.4.2 码头泊位长度应满足船舶安全靠离、系缆和装卸作业的 要求,码头泊位长度应根据不同布置形式按下列公式计算:1独 立 布 置 的 单 个 泊 位(图4.4.2-1)的泊位长度应按下 式计算:Lb =L-2d(4.4.2-1)-泊 位 长 度(m);-设 计 船 型 长 度(m);-泊 位 富 裕 长 度(m)。式中:U LLbL L II 11码头

28、前沿线,图4.4.2-1单个泊位长度2在同一码头 前沿线连续布置多个泊位(图4.4.2-2)的 泊位长度应按下式计算:Lbi=L+1.5(i Lb 2 =L-d-端 部 泊 位 长 度(m)(4.4.2-2)(4.4.2-3)式中:hbiL-中间泊位长度(m)_设 计 船 型 长 度(m)泊 位 富 裕 长 度(m)。d/2A)2图4.4.2-2多个泊位长度3有移档作业或吊档作业的泊位长度(图4.4.2-3):Lb =Ly +1.5d(4.4.2-4)式中:Lb泊 位 长 度(m);11Ly 船 舶 移 动 所 需 的 水 域 长 度(m),移档作业时取 1.5倍1.6倍 设 计 船 型 长

29、度(X),吊档作业时取 2倍设计船型长度;d泊 位 富 裕 长 度(m)。-4 1 dd|L、|d-卜 丨 r w i (a)移档作业泊位长度(b)吊档作业泊位长度图4.4.2-3移档吊档泊位长度 4.3垃圾粪便码头泊位富裕长度取值应符合表4.4.3的规定。表4.4.3垃圾粪便码头泊位富裕长度设计船型长度L(m)L4 04 0 L8 5富裕长度d (m)直立式码头58 1 0斜坡码头或浮码头891 5注:相邻两泊位船型不同时,d值应按较大船型选取。4.4.4 垃圾、粪便码头所需陆上面积每米岸线不应少于15m2。在有条件的码头,应预留改建为集装箱专业码头的用地。码头应 有防尘、防臭、防垃圾、粪便

30、、污 水散 落 下 河(海)设施,粪便 码头应建造封闭式防渗储粪池。4.5 水域保洁及垃圾收集设施4.5.1 根据河道走向、水流变化规律,宜在水面垃圾易聚集处 设置水面垃圾拦截设施。除拦截库区外,拦截设施应采取遮盖措 施,避免垃圾暴露影响周边环境。4.5.2 打措的垃圾可通过设置水域保洁管理站或水域垃圾上岸点 驳运。水域垃圾上岸点宜结合转运站设置,应配备垃圾收集容器及12滤水io 7 C域垃圾上岸点应有专人管理,负责日常保洁和维护。4.5.3 在城市规划区内,水域保洁管理站应按河道分段设置,宜 按 每12km16km河道长度设置一座。水域保洁管理站应有 满足水域保洁打捞垃圾上岸转运、保洁及监察

31、船舶停靠、水域保 洁监管办公及保洁工人休息等功能所需的岸线和陆上用地。水域 保洁管理站使用岸线每处不宜小于50m,陆上实际用地面积不宜 少 于800m2。4.6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4.6.1卫生填埋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卫生填埋设施污染源距居民居住区或人畜供水点等区域 应 大于0.5km。2卫生填埋设施使用年限不应小于10年,库容利用系数不应小 于8m3/m2 o4.6.2 卫生填埋设施应位于地质情况较为稳定、取土条件方便、具备运输条件、人口密度低、土地及地下水利用价值低的地区,不得设置在水源保护区、地下蕴矿区内。4.6.3 焚烧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焚烧处理设施污染源距离居民点

32、等区域应大于0.3km。2焚烧处理设施综合用地指标采用(50200)m2/(f d)。4.6.4堆肥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堆肥处理设施污染源距离居民点等区域应大于0.5km。2堆肥处理设施综合用地指标采用(85300)m2/(f d)。4.7 其他垃圾处理设施4.7.1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餐厨垃圾应进行源头单独分类收集、密闭运输,餐厨垃 圾总产生量大于50t/d的地区宜建设集中餐厨垃圾处理设施。2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宜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合建。3集 中 餐 厨 垃 圾 处 理 设 施 污 染 源 距 居 民 点 等 区 域 应 大13于 0.5km04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综

33、合用地指标应根据不同工艺合理确 定,宜 采 用(85300)m2/(t*d)。4.7.2大件垃圾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大、中城市宜设置区域性大件垃圾处理设施。2大件垃圾处理设施宜与其他环境卫生工程设施合建。3大件垃圾储存场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一般工业固体 废物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的有关规定。4.7.3 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和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垃圾处理设施污染源距居民居住区或人畜供水点等 区域应大于0.5km,转运调配设施可参照执行。2建筑垃圾处理设施使用年限不应小于10年,库容利用系 数不宜小于8m3/m2。转运调配设施堆放高度不宜超过周围地坪 3

34、 m,并应保证堆体稳定和周边设施安全。4.7.4粪便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粪便应逐步纳入城市污水管网,统一处理。在城市污水 管网不健全地区,未纳管粪便应由粪便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或纳 入污水厂。2粪便处理设施规模不宜小于50t/d。3粪便处理设施应优先选择在污水处理厂或主干管网、生 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的用地范围内或附近。4粪便处理设施用地指标应根据处理量、处理工艺确定,并应符合表4.7.4的规定。表4.7.4粪便处理设施用地指标处理方式厌氧消化(m2/t)絮凝脱水(m2/t)固液分离预处理(m2/t)用地指标2 0 2 51 2 1 56 1 0145其他环境卫生设施5.1基层环境卫生机

35、构5.1.1基层环境卫生机构应按当地环境卫生管理体系(镇、街 道)的划分进行设置,其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应按行政区划范围 和服务人口确定。5.1.2城镇基层环境卫生机构宜与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垃圾 转运站合建。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的用地指标应按表5.1.2确定。表5.1.2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用地指标用 地 规 模(m2/万人)建 筑 面 积(m2/万人)1 90 4 7 01 6 0 2 4 0注:1 表 中“万人指标”中 的“万人”,系指居住地区的人口数量。2 用地面积计算指标中,人口密度大的取下限,人口密度小的取上限。3 表内用地面积不包括环境卫生停车场、垃圾转运站用地。5.1.3基层环境卫生机构

36、应设有管理及就餐场所等。5.2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5.2.1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宜设置在服务区范围内,应避开人 口稠密和交通繁忙区域。5.2.2场内设施宜包括管理用房、修理工棚、清洗设施。5.2.3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用地可按表5.2.3计算,环境卫生 车辆数可按2.5辆/万人估算。表5.2.3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用地指标车辆类型停车场用地面积指标(m2/辆)微型5 0小型1 0 0大中型1 5 0155.3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5.3.1 在露天、流动作业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工作区域 内,应设置工人作息场所。5.3.2 工人作息场所宜与垃圾收集站、垃圾转运站、环境卫生 车辆停车场、独立

37、式公共厕所合建。工人作息场所的设置数量和 面积,宜根据清扫保洁服务半径和环境卫生工人数量确定。作息 场所设置指标应符合表5.3.2的规定。表5.3.2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设置指标作息场所设置数(座/k m)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平均占有建筑面积(m2/人)每处空地面积(m2)1/0.5 1.52 42 0 6 0注:1 表 中 k m系指环卫工人的清扫保洁服务半径。2 设置数量计算指标中,人口密度大的取下限,人口密度小的取上限。5.4 洒 水(冲洗)车供水器5.4.1 洒水车和冲洗道路专用车辆的给水,可利用市政给水管 网及地表水、地下水、中水作为水源,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 城

38、 市 污 水 再 生 利 用 城 市 杂 用 水 水 质 GB/T 18920的 规定。5.4.2供水器可利用消防栓等其他城镇供水设施资源。5.4.3 供水器的间隔应根据道路宽度和专用车辆吨位确定。供 水器宜设置在次干道和支路上,间距不宜大于1500m。16附 录A垃圾日排出量及垃圾 容器设置数量计算方法A.0.1垃圾容器收集范围内的垃圾日排出重量应按下式计算:Q=AiA2 RC(A.0.1)式中:Q一 垃 圾 日 排 出 重 量(t/d);Ax 垃圾日排出重量不均勻系数Ai=1.11.5;A2 居住人口变动系数A2 =l.021.05;R收集范围内规划人口数量(人 C预测的人均垃圾日排出重量

39、t/(人*01)。A.0.2垃圾容器收集范围内的垃圾日排出体积应按下式计算:V=tSa-(A.0.2-1)A-ave-3V m ax =KV ave(A.0.2-2)式中:va v e 垃圾平均日排出体积(m3/d);A3 垃圾密度变动系数A3=0.70.9;Da v e 垃 圾 平 均 密 度(t/m3);K垃圾高峰时日排出体积的变动系数,1.51.8;垃圾高峰时日排出最大体积(m3/d)。A.0.3收集点所需设置的垃圾容器数量应按下式计算:Na v e =A 4 (A.0.3-1)N咖=A4 (A.0.3-2)式中:Na v e 平均所需设置的垃圾容器数量;E单只垃圾容器的容积(m3/只)

40、;垃圾容器填充系数,J3=0.750.9;17-垃 圾 清 除 周 期(d/次);当 每 日 清 除2次 时,八=0.5;每日清除1次时,A4 =l;每2日清除 1次时,A4 =2,以此类推;-垃圾高峰时所需设置的垃圾容器数量。本标准用词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 面 词 采 用“必须”;反 面 词 采 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 面 词 采 用“应”;反 两 词 采 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 面 词 采 用“宜”;反 面 词 采 用

41、“不宜”。4)表 示 有 选 择,在 一 定 条 件 下 可 以 这 样 做 的,采用“可”。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19引用标准名录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 一 般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储 存、处 置 场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GB 185993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4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5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6 公园设计规范CJJ 48 7 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CJJ/T 1252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环 境 卫 生 设 施 设 置 标

42、准CJJ 27-2012条 文 说 明修 订 说 明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2012经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2012年12月24日以第1558号公告批准、发布。本 标 准 是 在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U 27-2005的 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 学研究院,参编单位是北京市环境卫生设计科学研究所、武汉市 环境卫生科学设计研究院、天津市环境卫生工程设计研究所。主 要起草人是:张益、秦峰、吴冰思、冯蒂、吴文伟、冯其林、张 范、张艳、罗毅、昝文安、朱炳诚。本标准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总结了 我国环卫设施设置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和借鉴了有

43、关现行国家 和行业标准,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调整了原标准的适用 范围;2.修订了环境卫生车辆专用通道、储粪池、化粪池、车 辆清洗站等内容;3.增加了垃圾处理技术的选用原则、垃圾处 理设施的用地指标等内容;4.其他垃圾处理设施中增加了餐厨 垃圾处理设施的内容;5.根据新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修订了 原标准执行进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为方便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 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 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 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进行了解释。但

44、是,本条文说 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 握条文内容的参考。22次1 总则.242基本规定.253环境卫生公共设施.263.1 一般规定.263.2废 物 箱.263.3垃圾收集点.273.4公 共 厕 所.284环境卫生工程设施.324.1 一 般 规 定.324.2垃圾收集站.334.3垃圾转运站.344.4垃圾、粪便码头.364.5水域保洁及垃圾收集设施.364.6生活垃圾处理设施.374.7其他垃圾处理设施.385其他环境卫生设施.405.1基层环境卫生机构.405.2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405.3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415.4洒 水(冲洗)车

45、 供 水 器.41231总 则1.0.1本条款说明了本标准编制的指导思想,强调了环卫设施 的必要性和目的性。1.0.2为加强农村地区环境卫生管理,将适用范围从城镇扩大 至农村地区。本标准中涉及的范围概念有城乡、城市、城镇、镇(乡)、镇(乡)建成区、农村、村庄等。其中城乡包括城市和镇(乡);镇(乡)包 括 镇(乡)建成区和农村;城镇包括城市和镇(乡)建成区;农村的村民聚集区为村庄。1.0.3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242基 本 规 定2.0.1该标准适用于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 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

46、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环 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不仅要与城市、村镇总体规划相协调,尤其是 要与城市详细规划以及村镇建设规划相协调,以便于落实环境卫 生设施用地。2.0.2规定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时应考虑垃圾分类投放、分类 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的系统性,是实现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重要保证。参照国家现行标准 市容环境卫生 术语标准CJJ/T65,生活废物指人类在生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 废物,而生活垃圾是指人类在生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是生 活废物的重要组成部分。2.0.3 规定了各种环境卫生设施应统一进行规划和设置,并要 因地制宜。2.0.4 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过程中,环境卫生设施

47、设置必须 与主体工程进度保持一致。2.0.5规定了区域性规划和垃圾处理设施资源共享的重要性。2.0.6规定垃圾处理设施设置中必须具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的能力。.2.0.7 为确保项目实施,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乡建设 计划。2.0.8本条是为了限制旧城改造中,被改建、拆除的环境卫生 设施还建不到位的现象,明确了在替代环境卫生设施未交付前不 得停止使用或拆除原有的环境卫生设施。253环境卫生公共设施3.1 一 般 规 定3.1.1 本条规定了设置环境卫生公共设施重点应考虑的场所。本 次 修 订 将“应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或垃圾收集容器间、公共厕所 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调 整 为“应设置废物箱

48、、垃圾收集点、公 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以与本章中提到的各类环境卫生 公共设施名称统一。3.1.2 本标准中生活废物包括生活垃圾和其他垃圾,其中其他 垃圾包括餐厨垃圾、大件垃圾、建筑垃圾和粪便。由于有害垃圾 收集涉及3.2、3.3节,故将有害垃圾内容调整至本节。在原标 准执行中各地管理部门反映有害垃圾相关内容作为强制性条文难 以执行,故本次修订将其调整为非强制性条文。3.2 废物箱3.2.1 废物箱俗称果皮箱,是设置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等处 一种特殊的垃圾收集点。其设置主要为解决流动人员的废弃物,设在路旁便于丢弃,同样由于设在路旁,其造型美观、风格与周 围环境协调就很重要。3.2.2 公

49、共场所的废物箱,由于其接纳的垃圾的成分不同于居 民生活垃圾,因而其分类方式也不同于居住区的分类方式,应根 据所在场所的流动人员的活动特征,有针对性地设置分类收集废 物箱,并有明显易懂的标志。3.2.3原标准中废物箱的设置间距考虑主要出于方便行人随时 丢弃垃圾,间距较小,影响漫:观,随着市民行为规范的提高,除 旅游景点、步行街、交通站、体 育 场(馆)等人流集散场所的废 物箱设置间距可较小外,其余道路应放宽间距。本次修订增加了26村镇的相关规定,并且对道路和广场废物箱设置分别进行了 规定。3.2.4 镇(乡)建成区道路两侧以及各类交通客运设施、公共 设施、广场、社会停车场等公共场所也应该设置废物

50、箱,且废物 箱的设置间距应按道路功能来确定。3.2.5 由 于 镇(乡)建成区相比城市人流量少,同样功能的道 路两侧废物箱设置密度应较城市低,因此本条规定参照城市道路 两侧的废物箱的设置间隔,乘 以1.21.5的调整系数。3.2.6 按照每个废物箱服务半径约为10m20m设置,即相当 于设置间隔约为20m40m,但是广场上的废物箱一般大多沿广 场周边设置,若将广场按圆形来考虑,则300m21000m2 设置 一处即相当于沿周边约60m110m设置一处废物箱。具体取值 需根据广场面积大小来确定,面积大的宜取上限,面积小的宜取 下限。3.3 垃圾收集点3.3.1 垃圾收集点指按规定设置的收集垃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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