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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瑞士銀行(盧森堡)貨幣市場基金瑞士銀行(盧森堡)貨幣市場基金 公開說明書公開說明書(中譯文)二四年二月二四年二月 -1-瑞士銀行(盧森堡)貨幣市場基金瑞士銀行(盧森堡)貨幣市場基金 盧森堡法律下的投資基金盧森堡法律下的投資基金(fonds commun de placement)2004 年年 2 月月 銷售說明書銷售說明書 投資者可依據本銷售說明書、最新的年度報告以及隨後的半年度報告(如果該半年報已公佈)購買基金單位。只有銷售說明書和銷售說明書所指的其中一份文件所包含的資料才被視為有效。瑞士銀行(盧森堡)貨幣市場基金之子基金的單位在盧森堡證券交易所上市。瑞士銀行(盧森堡)貨幣市場基金單位的
2、發行和贖回受制於發行和贖回國家當時的法規。本銷售說明書當中所述的子基金基金單位不可在美國出售、要約或交付。管理及行政管理及行政 管理公司管理公司 瑞 士 銀 行 貨 幣 市 場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UBS Money Market Fund Management Company S.A.),盧森堡登記號碼為 B66303。瑞士銀行貨幣市場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 1998 年 9 月 16 日成立,是一家無期限的盧森堡公開發行有限公司,最初名稱為瑞士銀行貨幣市場投資管理公司(UBS Money Market Invest Management Company S.A.)。基金
3、章程於1998年11月5日在 Mmorial,Recueil des Socits et Associations(以下稱為備忘錄)公佈,並於 1999 年 5 月 4 日修訂。另於 2004 年1 月 30 日再為新增修訂,並公佈於備忘錄中。統合後之版本存放在盧森堡地方法庭的商業和公司登記處以供查閱。管理公司的唯一宗旨是管理瑞士銀行-2-(盧森堡)貨幣市場基金,以及發行和贖回所述基金單位。管理公司的資本為600,000 瑞士法郎,已全數繳足。董事會董事會 董事長:Dr.Heinz Hmmerli,執行董事,瑞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塞爾與蘇黎世(UBS AG,Basel and Zurich)
4、副董事長:Mario Cueni,執行董事,瑞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塞爾與蘇黎世 董事會委任董事:Manuel Hauser,行政委員,瑞士銀行基金服務(盧森堡)股份有限公司(UBS Fund Services(Luxembourg)S.A.),盧森堡 董事:Andreas Jacobs,執行董事,瑞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塞爾與蘇黎世 Gilbert Schintgen,執行董事,瑞士銀行基金服務(盧森堡)股份有限公司,盧森堡 執行董事會執行董事會 董事會委任董事:Manuel Hauser,行政委員,瑞士銀行基金服務(盧森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Jean-Paul Gennari,執行董事,
5、瑞士銀行基金服務(盧森堡)股份有限公司 Gnter Lutgen,執行董事,瑞士銀行基金服務(盧森堡)股份有限公司 Aloyse Henmen,執行董事,瑞士銀行基金服務(盧森堡)股份有限公司 Isabelle Asseray,董事,瑞士銀行基金服務(盧森堡)股份有限公司 -3-投資組合管理投資組合管理 瑞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士銀行資產管理公司 Aeschenvorstadt 1,CH-4002 Basel and Bahnhofstrasse 45,Ch-8098 Zurich 投資組合管理人在管理公司之監督和責任下,允許進行證券投資組合之管理,並在規定之投資限制下進行相關交易。保管銀行與
6、主要付款代理人保管銀行與主要付款代理人 瑞士銀行(盧森堡)股份有限公司(UBS(Luxembourg)S.A.),36-38,Grand-Rue,L-1660 Luxembourg(B.P.2,L-2010 Luxembourg)保管銀行為單位持有人保管全部屬於基金資產的流動資產和證券。保管銀行就基金帳戶和證券,以及就基金資產的一切管理工作,按照盧森堡法律的規定履行所有銀行例行責任。行政機構行政機構 瑞士銀行基金服務(盧森堡)股份有限公司,291,Route dArlon,L-1150,Luxembourg(B.P.91,L-2010 Luxembourg)作為行政機構的瑞士銀行基金服務(盧森
7、堡)股份有限公司,負責基金管理和盧森堡法律規定的一般行政責任。這些行政服務主要包括安排外地付款、計算每單位淨資產價值和存置基金帳目和提交報告。基金的會計師基金的會計師 PricewaterhouseCoopers,S.r.l.,B.P.1443,L-1014 Luxembourg 管理公司的會計師管理公司的會計師 PricewaterhouseCoopers,S.r.l.,B.P.1443,L-1014 Luxembourg 付款代理人付款代理人 -4-瑞士銀行(盧森堡)股份有限公司,36-38,Grand-Rue,L-1660 Luxembourg(B.P.2,L-2010 Luxembou
8、rg),以及適用於個別基金單位銷售國家的說明所列的其他付款代理人。銷售機構銷售機構 瑞士銀行(盧森堡)股份有限公司,36-38,Grand-Rue,L-1660 Luxembourg(B.P.2,L-2010 Luxembourg),以及適用於個別基金單位銷售國家的說明所列的其他銷售機構。合適投資人合適投資人 本基金適合希望廣泛多樣化投資於具有短期剩餘到期日或高流動性但不固定收益之第一級貨幣市場工具及證券之美元投資組合的投資人。歷史績效表現歷史績效表現 每一子基金的績效表現列於相關子基金的精簡公開說明書。投資風險投資風險 基於本基金的投資策略,相對於其他投資,貨幣市場基金提供較高安全性且較低之
9、風險。基金單位得於每日發行及贖回,故其屬於一流動投資。惟縱使屬於貨幣市場基金,本基金仍不保證投資人得回收其全部投資。全部費用比率(全部費用比率(TER)全部費用比率係指本基金的全部費用/毛額/與其平均淨資產之比率。子基金的全部費用比率列於相關子基金的精簡公開說明書。投資組合周轉率(投資組合周轉率(PTO)投資組合周轉率應依下列公式以每一會計年度計算之:證券的購買數X 證券的銷售數Y -5-總和 1證券的全部交易數XY 子基金單位的發行數S 子基金單位的贖回數T 總和 2子基金單位的全部交易數ST 每月平均總資產M 周轉率(總和 1-總和 2)/M*10 子基金的投資組合周轉率列於相關子基金的精
10、簡公開說明書。本基金本基金 本基金的結構本基金的結構 瑞士銀行(盧森堡)貨幣市場基金(以下稱為本基金)提供投資者一系列不同的子基金(傘型結構),子基金並依照本銷售說明書所述的投資策略進行投資。本銷售說明書載有各個子基金的詳細資料,將在加入每一新的子基金時更新資料。到目前為止,有下列子基金:子基金子基金 瑞士銀行盧森堡貨幣市場基金瑞士銀行盧森堡貨幣市場基金 帳戶貨幣帳戶貨幣 澳幣 澳幣 加幣 加幣 瑞士法郎 瑞士法郎 歐元 歐元 英鎊 英鎊 美元 美元 法律事項法律事項 瑞士銀行(盧森堡)貨幣市場基金,是根據盧森堡法律成立的無獨立法人地位的開放型投資基金,其法律形式為 2002 年 12 月 2
11、0 日所公佈的盧森堡關於集合投資計劃法律第 I 部的集合投資基金。本基金根據 1988 年 10 月 20 日瑞士銀行貨幣市場基金管理公司(前稱 UBS Money Market Invest Management Company -6-S.A.)董事會批准的管理條例用 UBS(Lux)Money Market Invest 的名稱成立,管理條例於 1988 年 11 月 9 日的盧森堡備忘錄公佈,並於 1990 年 1 月 7 日、1991 年 9 月 7 日、1992 年 3 月 11 日、1993 年 4 月 27 日、1991 年 9 月 15 日、1995 年 12 月 30 日、1
12、996 年 3 月 29 日、1997 年 3 月 15 日、1997 年 11 月28 日、1998 年 9 月 30 日、1999 年 5 月 6 日、1999 年 10 月 8 日、2000 年 7月 1 日及 2001 年 3 月 30 日修改且在 2004 年 2 月 23 日將存放通知公佈於盧森堡備忘錄。管理條例可根據法律條文修訂,每次修訂須在盧森堡的備忘錄公佈。修訂之管理條例在存放於盧森堡地方法庭的商業和公司登記處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管理條例的合併版本存放在盧森堡地方法庭的商業和公司登記處以供查閱。本基金為沒有法人人格的投資基金,各子基金的全部資產屬於全體投資者不可分割的資產,
13、投資者按照其持有單位數目的比例,擁有平等權利。本基金的資產與管理公司的資產分開,本基金的證券和其他資產由瑞士銀行貨幣市場基金管理公司為單位持有人的權益和帳戶作為公司的內部基金予以管理。管理條例授權管理公司為本基金設立不同的子基金,以及就該等子基金設立不同系列。本銷售說明書將於每次加入新的子基金或新增系列單位時更新資料。本基金淨資產的規模、單位數目、子基金的數目、系列單位和基金及子基金年期均不受任何限制。本基金是單一的法律實體。對於單位持有人而言,每一子基金各自獨立。各子基金之資產僅供清償各該子基金之負債。單位持有人購買基金單位即表示接受管理條例。管理條例沒有規定單位持有人會議的條文。本基金的會
14、計年度之末日為十月的最後一日。子基金的投資目標和子基金的投資策略子基金的投資目標和子基金的投資策略 投資目標投資目標 本基金之目標在於兼顧基金安全及流動性之情況下,追求高投資獲利,但不保證本投資目標能確實達成。-7-投資策略投資策略 基於風險分散之考量,本基金資產的三分之二將投資於貨幣市場工具、債券、票據及其他具有固定或變動利率有擔保及無擔保之投資。貨幣市場工具係指得在貨幣市場進行一般交易、具有流動性,且其價值得隨時正確決定的工具。它們主要由主要銀行存款憑證、第一級公司所發行之商業本票,及其他由主要借款人發行或保證之具有固定或變動利率之貨幣市場工具。本基金資產亦可投資於國庫券、其他債務證券及工
15、具,及銀行的定期、活期存款。根據下述投資策略而考慮包含特別衍生金融工具時,每個子基金的全部投資組合的殘餘期間應不超過12個月。於變動(浮動)利率的投資情形,在計算投資組合的平均殘餘到期日及投資個別殘餘到期日,下一個利息支付日將視為最後到期日。適用前述三分之二限制之個別投資之殘餘到期日不得超過一年。總之,每一子基金不得將其超過三分之一的淨資產投資於不符合上述條約的工具且每個投資的殘餘到期日不得超過3年或藉由衍生金融工具之使用使殘餘到期日減至3年時。子基金不得投資於可轉換債券、可轉換票據、附認購權債券、權益股票(具參與分配權之認股權)及本基金之單位。子基金不得投資於可轉換債券、可轉換票據、附認購權
16、債券、權益股票(具參與分配權之認股權)及本基金之單位。然而,每個子基金在遵守下列投資原則下,得買賣為財務工具之期貨及選擇權,或進行為達成避險目的而投資於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之期貨及選擇權的交易。期貨與選擇權市場是易變的;其獲利與損失風險均高於投資在證券或貨幣市場工具。這些市場技巧及工具僅有在符合各子基金投資策略及不嚴重影響其品質之狀況下,始得運用。每個子基金至少應投資其淨資產的三分之二於其所命名之貨幣。雖然非針對相關子基金貨幣避險的部分不得超過子基金資產的 10,其仍得投資達到其剩餘三分之一的淨資產於其他貨幣。瑞士銀行瑞士銀行(盧森堡盧森堡)貨幣市場基金的投資貨幣市場基金的投資 資產淨值、發行與
17、贖回價格資產淨值、發行與贖回價格 -8-本基金或單位系列的每單位資產淨值、發行與贖回價格,是以本基金的參考貨幣來表示的,且應於每個營業日計算。本基金的每單位資產淨值、發行與贖回價格,是以本基金的總淨資產除以本基金發行的單位數量。就這方面而言,營業日係指盧森堡銀行的正常營業日(即:銀行營業每一天之正常的營業時間內),但不包括個別非法定的假日,及/或作為本基金超過50%之淨資產之估價依據之證券交易所及市場所在國之通常假日。為防止本基金收益之稀釋,淨資產應被調整至通常指定為付款價值日之當日。各本基金所持資產的價值計算如下:(a)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證券與其他投資是以最新的市價計算。如果該證券或其他投資
18、在多個證券交易所中報價,則採用代表該證券的主要市場的最新掛牌價。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稀少,且在證券交易商間存有與市場一致價格之次級市場的證券及其他投資,管理公司可以根據這些次級市場的價格來評量其價值。對於未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但在另一被認可、對公眾開放而且以適當和有條理的形式運作的受管制市場上進行交易的證券和其他投資,則按該市場的最新已知價格進行其評價。(b)對於非在證券交易所掛牌或其他受監控市場交易,且無適切價格可獲得之證券或其他投資,管理公司必須以可能的銷售價格為基礎,根據其選擇的其他標準來評價其價值。(c)對於距到期日不到12個月之證券或貨幣市場工具,其評價價格,必須要根據淨購買價格並同時
19、保持在此價格上的報酬之情形下,逐漸調整到贖回價格。在市場條件產生劇烈變化的情況下,個別投資的評價原則,必須要隨著新的市場報酬調整。(d)非以有關的子基金參考貨幣為單位且沒有以貨幣交易避險的證券與其他投資,是依外部價格提供者之貨幣匯率的中間值(買價與賣價之間的中間值)進行評價。(e)定期存款與信託投資是以其面值加上應計的利息評價。-9-(f)換匯交易之價值是由交易相對人以所有現金流量(包含流入和流出)之淨現值為基礎進行評價。此評價方法應為管理公司認可,且經由會計師審核。(g)在評價相關子基金之資產價值時,應包含從相關評價日後至第二評價日之子基金所得之利息收入。因此在特定評價日每單位資產價值應包含
20、在兩個評價日間之預定利息所得。如果因為特殊的情況或事項,按照上述規則進行各子基金價值評價為不可行或不準確時,管理公司有權暫時應用其他經其所信且被會計師就本基金全體資產或個別子基金普遍公認且經認可的評價原則,適當地評估資產淨值。發行發行 子基金的發行價格將依據資產淨值、發行與贖回價格該節的規定計算。在初次申購期間之後,發行價格將為每單位的資產淨值加上銷售機構得取得資產淨值最高 4之發行佣金的總和。另外,本基金單位在不同國家銷售所產生的任何稅項、佣金和其他費用也應予支付。本基金單位的申購由管理公司、行政機構、保管銀行或其他分銷機構按子基金的發行價接受。行政機構、保管銀行或其他銷售機構在某一營業日之
21、一般營業時間內接受的申購,應按次一營業日計算的發行價處理。行政機構、保管銀行或其他銷售機構在上述期限後接受的申購應按次二個營業日後計算的發行價處理。發行子基金單位所得金額應在不遲於認購日後第三個工作日內,支付予子基金的保管銀行帳戶。如果投資人要求實體的單位憑證,憑證應於發行價固定後盡快交付。單位持有人需支付一般銀行交付費用。每一子基金只發行一個或一個以上整數單位的不記名單位憑證。所有已發行並流通在外的單位具有相同之權利。就一特定子基金,管理條例仍提供發行具有特別特色之各種部分收益的可能性。本基金亦可發行零碎單位,但不會就這些零碎單位發出實體憑證,惟應將其記入單位持有人所指定之證券帳戶。零碎單位
22、在單位持有人會議中並無投票權,但是在相關子基金清算時,其將被記入清算收益的分派或比例分派中。-10-贖回贖回 單位持有人可以隨時向行政機構、保管銀行或其他授權接受申請書之任一之銷售機構提出不可撤銷的贖回申請,以贖回其所持有之單位。贖回申請必須附上單位發行時所可能發給的任何憑證。行政機構、保管銀行或銷售機構在盧森堡某一工作日正常營業時問內所收到的贖回申請,應以次一營業日計算的每單位贖回價格贖回。行政機構、保管銀行或銷售機構在上述限期之後所收到的贖回申請,將以次兩個工作日討算的贖回價格處理。除非有如同外匯管制或資本流動之法律限制,或有其他超出保管銀行控制的情況,使贖回的款項不可能匯至提出贖回申請的
23、國家外,贖回的子基金單位款項應在贖回日後的三個工作日支付。在銷售國家所產生的任何稅項、佣金和其他費用,應由單位持有人予以支付。對於單位持有人之贖回申請,不收取任何贖回佣金。贖回價格究係高於或低於投資者所支付的發行價格,將依資產淨值變化而定。在申請贖回數量過於龐大的情況下,保管銀行與管理公司可以決定延遲執行贖回申請,直至對應的基金資產在沒有任何不必要的延誤下出售為止。如有必要,於同一日收到的所有贖回申請將按同一價格計算。轉換轉換 單位持有人可以隨時將子基金轉換成另外一個子基金。單位的發行和贖回的程序也適用於轉換申請。投資者將其持有之子基金單位數量轉換為另一個子基金之單位數量,係按以下的公式計算:
24、=(*x*)/其中 =轉換後取得新子基金之單位數量 -11-=轉換前持有之原子基金之單位數量 x=提出轉換的原持有子基金之每單位資產淨值 =轉換之子基金和原持有子基金間之匯率。如果該兩個子基金使用相同貨幣評價時,則系數等於1。=要進行轉換之子基金的每一單位資產淨值加任何稅項、佣金或其他費用。銷售機構可以就轉換收取不超過2的發行佣金(以轉換後取得另一子基金之每單位資產淨值計算)。當轉換子基金時,因此所生有關國家之應付費用、稅項和印花稅,應由單位持有人負擔。當轉換發生時,新的憑證應基於單位持有人要求,在沒有任何不必要的延誤下交付之。單位持有人需支付銀行交付憑證的手續費。洗錢防制洗錢防制 基金銷售機
25、構應該遵守盧森堡有關洗錢防制的規定、特別是於 1989 年 7 月 7 日制定用於取代 1973 年 2 月 19 日制定之有關藥品買賣及防制藥物成癮之法律、1993 年 4 月 5 日及 1998 年 8 月 11 日制定之有關金融市場之法律,以及由盧森堡政府或監督機關嗣後所公佈之相關規定。申購者必須向接受其申購之銷售機構或分銷機構提出其身份證明。銷售機構或分銷機構應向申購者要求提出下列之身分證明文件:如申購者為自然人,應有經認證(經銷售機構、分銷機構或地方行政機關認證)之護照或身份證;如申購者為公司或其他法律實體,應有經認證之公司章程、自商業登記機構取得之認證文件、最近出版的年度帳戶資料、
26、主要受益人(即:最終股東)之全名。銷售機構應確保分銷機構嚴守上述所提的身份證明程序。瑞士銀行基金服務(盧森堡)股份有限公司及管理公司得隨時要求銷售機構證明其業已遵守該程序。對於所有來自於非 GAFI 國家之銷售機構或分銷機構所接受之申購及贖回請求,瑞士銀行基金服務(盧森堡)股份有限公司監控其遵守於前述之規定。此外,銷售機構及其分銷機構應遵守其所在國家有關洗錢防制之所有規定。GAFI 國家係指支持 Groupe daction financiere 規定之國家。-12-暫停資產淨值計算和單位的發行、贖回與轉換暫停資產淨值計算和單位的發行、贖回與轉換 在下列情況下,管理公司可暫時停止資產淨值的計算
27、、一個或多個子基金單位的發行和贖回以及不同子基金之間的轉換:-若淨資產之主要部分所賴以評價的一個或多個證券交易所或市場,或是淨資產或淨資產之主要部分所根據的外匯交易市場,於非例假日關閉或暫停交易,或是這些證券交易所與市場受到限制或是遭受暫時性劇烈波動時;-若發生超出管理公司控制、責任和影響之情況,使管理公司無法正常地處置淨資產或對淨資產的處置將嚴重傷害單位持有人的權益時;-若由於通訊中斷或任何其他原因,使其無法計算本基金大部分資產淨值時:-若因外匯和資產轉讓管制,使本基金不能經營業務時。資產淨值計算、單位發行或贖回與子基金轉換之暫停,將會立即通知許可銷售本基金之國家的負責機構,並公佈在盧森堡的
28、日報和本基金單位銷售國家所指定的官方刊物。此外,管理公司亦被授權:(a)得依其判斷,拒絕購買單位的申請;(b)隨時贖回違反排除命令所購買的單位。收益分配收益分配 根據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年度帳目一經結算,管理公司將決定是否分配股利和每個子基金及系列單位的股利分配額度。股利之分配不得造成本基金資產淨值低於法律規定的基金資產最低金額。如果作出分派,股利將在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四個月內支付。管理公司有權支付期中股利和暫停支付股利。未在股利分派後五年內提取者,將喪失其權利,且該應分派之股利將撥回原相關之子基金中。如果有關的子基金已經清算,該應分派之股利將按本基金的其他存續的子基金之各資產淨值比例計入該子
29、基金中。管理公司可就有關淨投資收入和-13-資本收益的調撥,決定發行紅利單位。管理公司可計算收入平衡額,以使分配之股利對應於實際收入。若單位以實體證券發行時,股利分配在提交有關息票後支付。付款方法將由管理公司決定。稅捐和費用稅捐和費用 稅捐稅捐 本基金應遵守盧森堡法律之規定。購買本基金之投資人應瞭解自己居住地及國籍所屬國家中關於購買、持有與銷售單位的法令與規定。根據盧森堡現行法律,本基金不需要繳納任何盧森堡的預扣所得稅、所得稅、資本收益稅或財產稅。根據盧森堡現行稅法,除非單位持有人於盧森堡設有居所或住所、於盧森堡設有永久住所,或為持有本基金10以上淨資產之前盧森堡居民,單位持有人不需要繳納任何
30、盧森堡的所得稅、贈與稅、遺產稅或其他的稅捐。然而,本基金應在每季結束時課徵相當於基金總淨資產每年 0.01的盧森堡大公國認購稅(Taxe DAbonnement),其係以每個子基金於每季結束時之資產淨值計算之。本基金應支付的費用本基金應支付的費用 對各子基金而言,本基金每月應支付的全部費用不得超過根據每個子基金平均淨資產計算所得之 0.06(每年為 0.72)。上述之費用乃用以支付予保管銀行、行政機構、管理公司、基金投資組合經理人與分銷機構。這筆費用應包括本基金和子基金產生的所有費用,但不包括:-對基金資產和收益課徵的所有稅捐,特別是認購稅(Taxe DAbonnement);-其他銀行與經紀
31、人對證券交易和類似交易所收取的一般經紀費與佣金;及-為單位持有人利益而採取之特別措施的費用,特別是安排出具專家意見、處理法律訴訟等的費用。-14-如果該等費用得正確的歸由特定子基金負擔時,應由該子基金負擔該筆費用。但如果費用是與多個或全部子基金相關,則費用將依相關子基金的資產淨值比例分配負擔之。單位持有人須知單位持有人須知 定期報告與刊物定期報告與刊物 本基金與子基金將在每年10月31日公佈年報,並在4月30日公佈半年報。報告中包括以相關計價貨幣為單位的每一子基金的分類帳。整體基金資產的合併分類帳以美元為單位。年報將在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四個月內公佈,其中包括經獨立會計師查核的年度帳目。單位持有人
32、可以向管理公司與保管銀行的總公司索取年報和半年報。每個子基金單位的發行與贖回價格將於管理公司與保管銀行位於盧森堡的總公司公佈。對單位持有人之通知亦將公佈在盧森堡的日報中,且於有必要時,公佈於外國之日報上。文件備閱文件備閱 以下的文件可以向管理公司的總公司索取:(1)管理條例(2)基金的最新年報與半年報 以下的文件則由管理公司的總公司保管,以供查閱:(1)管理公司的公司章程(2)保管銀行與管理公司所作成的合約。該合約得經相關當事人合意更改之。本基金和子基金的清算和合併本基金和子基金的清算和合併 -15-本基金和子基金的清算本基金和子基金的清算 單位持有人、其繼承人或其他受益人不得要求分割或清算整
33、個基金或一個或多個子基金。但在考慮單位持有人權益後,如果管理公司認為清算對於保障管理公司和基金或對於投資策略是合理或必要者,管理公司有權清算本基金或現有子基金。清算子基金的決定應在盧森堡日報公佈,且於必要時,並應在本銷售說明書所列銷售基金單位國家的指定官方刊物公佈。在基金管理公司決定清算某子基金後,不得再發行該子基金單位,且停止其他子基金轉換為該子基金。惟縱於清算開始後,仍得贖回單位或將該子基金轉換為其他子基金,只要該子基金將認列清算費用,且該費用將由清算決定日時,該子基金之所有持有人分擔之。管理公司在清算時,應以單位持有人的最佳利益,變賣本基金資產,並指示保管銀行按子基金單位持有人分別持有單
34、位數量的比例,將子基金清算的淨收益分派給單位持有人。不能分派給單位持有人的清算收益將暫存於保管銀行六個月,其後則將存放在位於盧森堡的寄存所(Caisse de Consignation),直至時效期限屆滿為止。本基金於法律規定之某些情形及管理公司遭到清算時,應進行強制清算。這類清算通知須至少在兩份日報(其中一份為盧森堡日報)和備忘錄刊登。本基金與子基金的清算程序,除本基金清算,如於清算程序結束時無法分派收益給單位持有人,應立即存入寄存所(Caisse de Consignalion)外,餘皆屬相同。多個或一個子基金與另一集合投資計劃多個或一個子基金與另一集合投資計劃(UCI)之合併之合併 如果
35、子基金的淨資產因任何原因有少於美金1,000萬元或等值之其他貨幣的等值金額,或者經濟、法律或政治環境改變,管理公司可依盧森堡法律,決定取消相應子基金的單位及轉撥入單位持有人所持有的另一子基金或UCI。如果管理公司作出上述決定,則在決定公佈日起一個月之後,合併對有關子基金的全體單位持有人均具約束力。在此一個月內,單位持有人無需支付任何贖回費用或行政費,即得提交其持有之基金單位請求贖回。-16-依上述盧森堡法律將多個或一個子基金與另一 UCI 合併的決定,將在盧森堡日報公佈,於有需要時,並應在本銷售說明書列出的銷售基金單位國家的指定官方刊物公佈。適用的法律、處理地和權威性語言適用的法律、處理地和權
36、威性語言 盧森堡地方法庭是單位持有人、管理公司和保管銀行之間所有法律爭議的處理地,並應適用盧森堡法律。但是對於其他國家投資者的索償,管理公司和/或保管銀行可選擇其本身和本基金均接受單位買賣國家的法律管轄。本銷售說明書的德文版為權威性版本。然而,如果在投資者可以買賣本基金之其他國家,管理公司與保管銀行得認可經過核准的翻譯版(即經過管理公司與保管銀行的核准),將本銷售說明書翻譯成約束該等機構本身與本基金的語言。投資原則投資原則 以下條件亦適用於每個子基金所進行的投資:1.基金得為之投資基金得為之投資 1.1本基金主要投資必須包括:(a)定義如投資服務指令(Investment Services D
37、irective)第1條第13點之於一個歐盟會員國內之受監管市場中掛牌或交易的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b)在證券交易所或其他經歐洲、美洲、亞洲、非洲或澳洲國家(以下稱為核准國家)認可且對公眾開放並操作適當和有條理之受監管市場中掛牌或交易的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c)新發行之證券或貨幣市場工具,惟其發行條件中須包含條款說明將在一證券交易所正式掛牌或取得在上述第1.1(a)或(b)段所述受監管市場交易之執照,且該等交易之掛牌/執照將在該證券發行後一年內授予;(d)信貸機構之不超過12個月的活期存款或通知存款,惟有關信貸機構之總公司應設於歐盟會員國中,或雖其總公司非設於歐盟會員國,但其所遵守之監督規定經
38、盧森堡監督機構視為與共同體相同之規定;-17-(e)定義於投資策略之非在受監管市場交易之貨幣市場工具,惟該等工具的發行或發行人已受保障投資人及其投資的法規所規範,該等工具且須符合以下條件:-由一個國家、地區和一核可國家之地方政府機構,或者由有一個或多個歐盟會員國參與且具有公法性質的國際組織所發行或擔保;-由其證券有於上文(a)及(b)所述的受監管市場上買賣之事業所發行;-由受共同體合法所監督之機構,或經盧森堡監督機構視為其監督規定至少與共同體法相同嚴格之機構所發行者;-由其他經盧森堡監督機構認可類別所屬之發行人所發行,惟於該等工具之投資必須有與前三點所述者相當之投資人保障規定,且發行人機構須根
39、據歐盟第四屆理事會制定之第78/660/EEC號指令準備其年度帳目,且具有至少10,000,000歐元之準備資本(Capital et reserves)的公司,或屬擁有一家以上掛牌公司之集團下負責融資的實體,或屬藉由使用銀行提供之信用額度以支付發行之貨幣市場工具的實體。(f)在上文(a)及(b)所提及證券交易所或受監管市場交易的衍生性金融工具,包括約當現金工具,及/或非在證券交易所或受監管市場交易的衍生性金融工具(下稱場外衍生性金融工具),惟應符合以下條件:-相關證券,係指根據本基金投資目標允許得為投資之本段所述的工具、金融指數、利率、匯率或貨幣;-在場外衍生性金融工具之交易中,其交易對象須
40、為受嚴格監督的機構,且其類別應為盧森堡監督機構所認可;-場外衍生性金融工具須每日進行可信及可確認的評價,並可在本基金之授意下隨時按合理價格以一項背對背交易出售、變現或平倉。1.2 除第1.1項所載的投資限制的規定外,每個子基金對第1.1項規定以外的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最高可投資達其淨資產之10%。1.3 管理公司必須確保衍生性金融工具的投資風險不超過基金投資組合的總淨值。各子基金依其投資策略,於第2.2及2.3條之限制內,得進行衍生性金融-18-工具的投資,惟其有關資產之投資數額之整體風險不得超過下述第2條之規定。1.4 每個子基金得持有輔助性流動資產。2.風險分散風險分散 2.1 根據風險分散
41、原則,管理公司投資同一借款人之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不得投資超過任一子基金淨資產之10%。管理公司存放於同一機構之金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之20%。當一子基金就場外衍生性金融工具進行交易時,其損失風險不得超過該子基金資產的10;假若交易對方為1.1(d)所定義之信貸機構,則其損失風險不得超過該子基金資產的5。就超過子基金淨資產5%之投資部分,在計算所有信用機構之證券及貨幣投資工具總和時,不得超過有關子基金淨資產的40%。惟該等限制不適用於涉及被監督金融機構之存款及場外衍生性金融工具。2.2 除第2.1項之投資限制外,每一子基金不得就下列組合投資其資產超過20:-一機構所發行之證券或貨幣交易工具-該機構
42、之存款;及/或-與該機構有關之場外衍生性金融工具產生之風險。2.3 除上述規定外,以下規定亦有適用:(a)對於設址在歐盟會員國家的信貸機構所發行,且依據該國保障投資者的主管機關之特殊法律監管的若干債務工具,上述第2.1條之最高10%的限制可放寬為25%。特別是源自發行上述債務工具所得的款項,應依法投資於足供清償債務工具發行期間所生之債務於發行人無清償能力時,可優先支付債券本金和利息的資產。子基金如對於同一機構所發行之此類債券投資超過其淨資產5,其總額仍不得超過該子基金資產淨值的80。-19-(b)對於由歐盟會員國或其中央、地區和地方政府機構,或者由其他經核准國家,或者由有一個或多個歐盟會員國參
43、與且具有公法性質的國際組織所發行或擔保的證券或貨幣市場工具,上述10%的限制最高可放寬為35%。在計算上述的40%分散風險上限時,第2.3條第(a)項和第(b)項所述之特別規定不予計入。(c)上述第2.1、2.2、2.3條第(a)項及第(b)項中所定之限制不得累計,因此,投資於上述同一發行人所發行之證券、貨幣市場工具,或同一機構之存款或衍生性金融工具仍不得超過該子基金資產的35。(d)根據公認國際會計原則或是理事會指令第83/349/EEC(1)號之規定而應備置合併帳戶之同一集團之各公司,在計算本條之各項限制時,應視為同一發行人。然而,子基金投資於屬同一集團公司發行之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之上限合
44、計可達於該子基金資產的20。(e)為了分散風險,管理公司有權將不超過100%之子基金淨資產投資於歐盟會員國或其中央、地區和地方政府機構,或者其他經核准國家,或者由有一個或多個歐盟會員國參與且具有公法性質的國際組織所發行或擔保的證券或貨幣市場工具。該等證券必須至少分為六次發行,同一次發行證券之投資金額不得超過子基金淨資產總額的30%。如非因故意或因行使認購權利而超過第 1 條和第 2 條所述的限制,管理公司必須於考慮單位持有人的最佳權益之同時,優先出售證券,使情況回復正常,惟應。在繼續遵守分散風險原則的前提下,新成立的子基金得在取得主管機構批准後六個月內,不受上述風險分散的限制。3.投資限制投資
45、限制 管理公司不得為下列行為:-20-3.1 為本基金購買證券,而該等證券日後之銷售將受到契約限制。3.2 購買具表決權的股票,惟有關的投票權將使管理公司能將本基金聯同其他在其監管之下的基金,對有關借款人的經營管理可能造成重大影響。3.3購買:-同一發行人之無表決權股份超過10,-同一發行人之債券超過10,或-同一發行人之貨幣市場工具超過10。在上述後兩種情況,如果債務工具或貨幣市場工具的毛額無法在購買之時確定,則不需要遵守購買證券的限制。對於第3.2及3.3條之限制,不適用於依據2002年12月20日施行的集合投資計劃法第48條第3項,而由歐盟會員國或其中央、地區和地方政府機構或者由其他經核
46、准國家,或由具有公法性質和一個或多個歐盟會員國參與的國際組織所發行或擔保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3.4 賣空證券、貨幣市場工具或其他列於第1.1條第(e)項及第(f)項之工具。3.5 購買貴金屬或有關憑證。3.6 投資房地產或買賣商品或商品合約。3.7 代表某一子基金借款,除非:-借款是為購買外幣的背對背貸款;-貸款係屬暫時性質且未超過有關子基金淨資產的10%。3.8 提供信用或擔任第三者的保證人。此項限制不適用於本基金購買沒有完全繳足款項的證券、貨幣市場工具或其他列於1.1(e)及(f)之工具。3.9 質押或以其他方式將基金資產設定權利,或將其作為抵押品。此項規定不適用於依照既有市場慣例進行期權
47、買賣之保證金付款及其他類似交易。管理公司有權為單位持有人的權益隨時制定進一步的投資限制,惟須係基於確保遵守基金單位買賣國家法規之需要。4.特殊技巧及與證券有關的投資工具及貨幣市場工具特殊技巧及與證券有關的投資工具及貨幣市場工具 -21-為分散子基金資產之風險,管理公司除得使用於前述第1.1條第(f)項中所提之衍生性金融工具外,尚可就子基金運用以下技巧和投資工具。本基金應確保與衍生性金融工具有關之全部風險不超過基金投資組合之總淨值。在評估風險時,應將下述商品之市場價值、投資失敗風險、可預見之市場發展及部位支付條款列入考量。此亦適用於下列兩點:-當依下列限制投資於衍生性金融工具時,對於相關資產所造
48、成之全部風險不得超過第二點之投資限制。投資於以指數為基礎之衍生性金融工具不得計入第二點之投資限制。-當一衍生性金融工具包括證券或貨幣市場工具時,其應依本點而包含於考量範圍內。4.1 證券選擇權 管理公司在遵守下列指導方針之情況下,得為子基金在受監管市場買賣經認可之投資工具的買權及賣權,或者與專門從事該種交易的第一級金融機構買賣場外櫃檯選擇權。(a)買權 購買尚未行使的買權和賣權所付的權利金,及購買非避險交易有關之尚未行使的買權和賣權的全部權利金之總和,不得超過相關子基金淨資產總額的15%。(b)賣權 出售賣權時,為了對於這些合約義務為充分的避險,子基金必須實際擁有相關證券或相當的買權或其他投資
49、工具(例如認股權證)。除了有沖銷之選擇權或子基金淨資產所含之其他投資工具予以避險者外,在選擇權到期之前,不得出售相關證券,也不得出售上述選擇權和投資工具。當出售賣權時,應承擔的契約義務在整個選擇權期間皆須為流動資產所涵蓋。-22-銷售買權和賣權所產生的全部義務(不包括出售業經子基金充分避險的買權),以及非避險交易產生的全部義務,在任何時候都不可超過該子基金的淨資產總額。就此而言,出售買權和賣權所產生的義務等於履行這些選擇權時所適用的全部履約價格。4.2 金融期貨、交換和金融工具選擇權 除用於規避利率風險的交換交易和櫃檯交易合約外,金融工具的期貨和選擇權限於在受監管市場交易之合約。櫃檯選擇權交易
50、僅得與專門從事該種交易的第一級金融機構進行。(a)規避市場風險 為了規避股票市場表現不佳的風險,管理公司就每個子基金可以依據證券市場指數,賣出股票指數期貨和買權或其他金融證券、指數;或購買股票指數賣權;或依據股票指數或其他金融證券、指數交易支付他方之匯率交換交易。由於買權和賣權的交易是為了避險,在避險證券投資組合結構與所使用的股票指數組成之間,須有密切的關聯,而所產生的義務必須不超過避險證券的市值。(b)規避利率風險 管理公司就每個子基金可以銷售利率期貨與利率買權,或購買利率賣權。亦可在公開市場上與專門進行該種交易的第一級金融機構訂定利率交換合約、遠期利率合約和交換選擇權,其所產生的義務不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