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园区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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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030 Z 70 备案号 重庆市地方标准 DB50/4572012 化工园区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Provincial discharge standard of main water pollutants for chemical industry park 2012-08-21 发布 2012-09-01 实施重 庆 市 环 境 保 护 局重 庆 市 环 境 保 护 局重 庆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重 庆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发发 布布 DB50 1 目 次 前 言.21 范围.32 规范性引用文件.33 术语和定义.44 污染排放控制要求.45 污染物监测

2、要求.56 实施要求.6 DB 50/457-2012 2 前 言 本标准根据 GB/T1.1-2009 标准规定要求编制。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崇明、封 丽、黄健盛、张 韵、孙启宏、李永健、刘 敏 本标准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于 2012 年 8 月 21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12 年 9 月 1 日实施。DB 50/457-2012 3 化工园区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工园区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术语和定义、污染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和实施

3、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化工园区及化工企业(包括化工产品的加工、分装、销售企业及贮存仓库等单位)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规定了6种水污染物排放最高浓度限值。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执行现行相应标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GB/T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897

4、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2998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GB12999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GB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11894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GB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GB/T16488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HJ/T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2 水污染物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50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HJ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

5、馏中和滴定法CJ3432010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DB 50/457-2012 4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化学工业 化学工业(chemical industry)又称化学加工工业,泛指生产过程中化学方法占主要地位的过程工业,包括基本化学工业和塑料、合成纤维、石油、橡胶、药剂、染料工业等。化学工业是利用化学反应改变物质结构、成分、形态等生产化学产品的部门。如:无机酸、碱、盐、稀有元素、合成纤维、塑料、合成橡胶、染料、油漆、化肥、农药等。3.2 化工园区 化工园区指划定一定范围的土地,并先行予以规划,以专供化学工业设施设置、使用的地区。本标准特指已有或即将入住

6、化学工业企业的工业园区。3.3 集中式工业废水处理厂 指以接纳处理多个工业企业废水的集中式废水处理设施,本标准特指化工园区接纳处理多个化工企业生产废水的集中式工业废水处理厂,通常为综合废水处理设施。3.4 水域功能不达标水体 本标准特指长江、嘉陵江、乌江次级河流的监测断面任意一项指标的年均值超过该水域功能标准,则该次级河流为水域功能不达标水体。水体以次级河流流域为单元。4 污染排放控制要求 4.1 要求 4.1.1 重庆市境内的化工园区集中式工业废水处理厂、新建化工企业、废水排入水域功能不达标水体的非园区化工企业执行本标准规定。4.1.2 新建化工项目应进入化工园区,实现废水集中处理排放;现有

7、非园区化工企业逐步进入化工园区或将废水接入最近的集中式工业废水处理厂,实现废水集中处理排放。4.1.3 设置集中式工业废水处理厂的化工园区内的化工企业应自行处理其废水的所有特征因子及第一类污染物,并达到相关行业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浓度。其中,第一类污染物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第二类污染物在企业总排放口采样。非特征因子应处理至集中式工业废水处理厂可接纳的浓度范围。4.2 标准限值 4.2.1 化工园区集中式工业废水处理厂:自本标准发布实施之日起新批准建设(包括新、改、扩建)项目水污染物的排放执行表 1 的规定;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化工园区集中式工业废水处理厂,水污染物的排放

8、执行表 1 的规定;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现有化工园区集中式工业废水处理厂执行现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园区内新建及现有化工企业废水进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应达到相应行业间接排放标准或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废水接纳标准。DB 50/457-2012 5 4.2.2 非化工园区化工企业:自本标准发布实施之日起新批准建设(包括新、改、扩建)化工项目不分受纳水体功能,水污染物的排放执行表 1 的规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化工企业废水排入水域功能不达标的水体,其受纳水体出现水域功能不达标后一年内,其不达标指标执行表 1 中相应指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表 1 重庆市化工废水主要水污染物排

9、放标准限值 序号 污染物 标准限值(mg/L)1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20 2 化学需氧量(COD)80 3 氨氮(NH3-N)10 4 总磷(以 P 计)0.5 5 总氮(以 N 计)20 6 石油类 3 4.2.3 现有非园区化工企业废水排入水域功能达标的水体或排入设置二级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城市下水道,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43-2010)及相关行业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并从严执行。4.2.4 本标准中未规定的指标执行现行行业标准的直接排放标准或 GB89781996 的一级标准。4.2.5 化工企业的最高允许排水量仍执行国

10、家相应标准规定。4.3 总量控制要求 4.3.1 排入地表水域的废水除实行本标准所规定的标准限值外,应符合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或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4.3.2 各区县(自治县)执行本标准时,若污染物控制项目不能确保本地区水环境质量满足水域功能要求时,可根据该受纳水域的水质状况,削减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报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排污口设置 5.1.1 排污口的布设应符合 HJ/T 91、HJ/T 92、重庆市排污口设置管理办法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5.1.2 所有废水排放口应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5

11、.2 其他规定 5.2.1 禁止将废水排入地下水系。5.2.2 禁止将未达标废水稀释排放。5.3 监测 DB 50/457-2012 6 5.3.1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建设项目污水处理设施竣工环境保护监测的采样方案设计与监测项目选择应符合重庆市及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5.3.2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抽查性监测、企业自我监测、流域监测和建设项目污水处理设施竣工环境保护监测的采样频率应符合重庆市或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5.3.3 污染源在线监测应符合重庆市或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5.3.4 污水样品的采集方法应符合 GB 12998、HJ/T 91 及相关分

12、析方法标准的有关规定。5.3.5 污水样品的保存方法应符合 GB 12999、HJ/T 91 及相关分析方法标准的有关规定。5.3.6 污水流量的测量应符合 HJ/T 91 和 HJ/T 92 的有关规定。5.3.7 分析方法应采用国家方法标准,若无国家方法标准可采用表 2 所列方法,待国家方法标准颁布后,执行国家标准。表 2 分析方法 序号 项 目 测定方法 方法来源 1 生化需氧量(BOD5)稀释与接种法 HJ505 2 化学需氧量(COD)重铬酸钾法 GB 11914 3 石油类 红外光度法 GB/T 16488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537 4 氨氮(NH3-N)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13、535 5 总磷(以 P 计)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893 6 总氮(以 N 计)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 11894 6 实施要求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6.2 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6.3 在任何情况下,排污单位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6.4 本标准颁布后,现有国家或地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综合或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污染物控制项目,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执行相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国家及地方对特定指标、特定化工园区、化工企业或特定水域有特殊要求的,按从严要求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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