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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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7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 2 号 工程预、决算审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中心执行工程预、决算审核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审计质量,根据国家审计署、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设部制定的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前审计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试行办法、化工部化工行业工程预、决算审计规定及新鸿光集团内部审计办法,结合本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南。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工程预、决算审核,是指审计中心依据工作任务或总裁指令,对被审核单位的基本建设工程、技改技措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维修工程等的预算、结算、决算及其相关资料的真实、合法、合规进行审查、核实、评价和监督,并出具审核报告。本指南所称被

2、审核单位,是指负责编制工程预、决算文件并接受审计中心审核的项目法人单位或其他单位,一般包括投资开发部、工程部、行政部、财务部、下属企业及其相应部门。本指南所称工程预算,是指根据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的施工图纸、预算定额、预算单价及有关取费标准,计算工程项目价格的文件。本指南所称工程结算,是指根据工程合同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超出原施工合同范围的工程变更情况,包括对于影响造价的设备、材料价差及设计变更等,应按合同规定的调整范围及调价方法,对工程合同的施工图预算价格或合同价格进行必要的修正或调整,确定工程项目竣工后最终结算价格的文件。本指南所称工程决算,亦称工程竣工决算,是指在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完工时

3、编制的,综合反映建设时间、建设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文件。工程决算财务文件一般反映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投产全过程的全部实际支出,包括建筑工程费用、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工器具购置费和工程间接费用等。第三条 审计中心执行工程的其他审核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指南办理。58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按照本指南的要求出具工程预、决算审核报告,并保证审核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审计中心的审核责任;保证预、决算及相关资料的合法、公允、完整,合理编制并充分披露工程预、决算是被审核单位的责任。第五条 审计中心进行工程预、决算审核的目的,是对被审核单位工程预、决算所依据的定额标准、选用的取费标准及工程量计算规

4、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工程建设成果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第六条 工程预算、结算具有固有的不确定性,不能避免主观判断,审计中心不应对预算结果的可实现程度作出保证。第七条 由于工程预、决算需要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的特殊性,审计中心在实施预、决算审核时应当考虑自身能力。必要时,应当聘请专家协助工作。第八条 审计中心应当将工程预、决算审核业务的实施过程及其结果记录于审核工作底稿,并进行必要的复核。第三章 审核计划 第九条 在下达审计通知或实施审核前,审计中心应当与被审核单位就工程预、决算审核的目的与具体范围,双方的责任、义务等交换意见,并考虑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独立性,初步

5、评估风险,以确定审核程序。第十条 审计中心在实施审核之前应当了解被审单位以下情况:(一)工程项目性质、承建方式等建设情况;(二)应提供给审计中心的相关资料是否齐全;(三)建设工程所用材料中,由被审核单位提供部分的比重,施工单位自行采购部分的比重;(四)工程价款的财务结算概况;59(五)审核验证的工程项目是否经其他机构审查验证过,其他机构的审查验证意见、处理情况;(六)施工现场的水文地质条件、气候条件、场地条件、水电供应条件、交通条件;(七)除核实工程价格外,工程有无其他要求,有无涉及其他方面的问题需要审核。第十一条 工程预、决算审核的范围应当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及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审计中心在确定

6、审核范围时,应当向被审核单位了解工程情况及影响建设成果的以下关键因素:(一)编制工程预、决算的经验与能力;(二)编制工程预、决算的程序;(三)工程预、决算的目的与范围;(四)工程建设时间的长短。第十二条 审计中心实施工程预、决算审核业务,应当在充分了解被审核单位有关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审核计划,对审核工作做出合理安排,并根据审核过程中的情况变化,予以修改或补充。第十三条 审计中心应当获取被审核单位工程预、决算的书面文件和编制预、决算所依据的下列有关资料:(一)施工图;(二)概算资料;(三)合同;(四)实物工程量计算书;(五)材料费用资料;(六)付款资料;(七)取费资料;(八)有关证照;(九)施工

7、组织设计;(十)招投标工程的有关文件;(十一)其他有关资料。第十四条 审计中心应当于必要时召集被审核单位和施工单位参加审前会商,并将会商情况记录于审核工作底稿。60 第四章 审核实施 第十五条 工程预、决算审核的目标与内容:(一)工程量: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真实,计算方法是否符合规则;(二)定额:定额的套用和基价的换算是否符合规定及正确;(三)费用:工程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其他费用的计算是否符合规定及正确;(四)材料差价:系数、材料价差等的计算是否符合规定,单项价差的材料价格是否符合规定,购料凭证是否符合规定及真实,是否与当时市场实际价格相吻合;(五)资料:所提供的等级证明、营业执照、洽谈单、

8、清工记录、工程变更表、竣工验收单等资料是否符合规定及真实,手续是否齐全。第十六条 工程预、决算审核的依据:(一)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制订的统一定额标准;(二)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制订、颁布的有关建设政策、规定;(三)国家有关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标准图及其技术要求;(四)经集团审计中心认可的施工承包合同及其有关证件、凭证,如施工组织设计、等级证明、设计变更表、现场洽谈单等;(五)设计图纸交底会审的会议纪要。第十七条 工程预、决算审核的程序为:工程签约前编制的工程预算书,经集团工程部或企业主管工程的业务部门审核后,连同施工图和承建单位等级证明、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送集团审计中心。审计中心对上述资料进行审

9、核,最后确定工程预算总造价。在审计中心确定工程预算总造价后,有关企业和总部有关部门才能签订合同据以组织施工与分期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时编制的工程决算书,经集团工程部或企业主管工程的业务部门审核后,连同工程竣工验收单、项目洽谈单、清工记录和工程变更资料(补充协议或合同)等,送集团审计中心审计后方可依据审计结论进行财务决算,并根据审计确定的工程决算总造价和合同条款支付工程余款。第十八条 工程预、决算审计办法,一般应采取全面审计,条件暂不具备的,可采取抽审法,但对每一项抽审工程的预、决算具体项目需采用详查法。61第十九条 审计中心在实施工程预、结算审核时,应当重点检查以下事项:(一)单项工程预、结算

10、编制是否确实以有关资料为依据,包括:1、工程直接费计算是否以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布的定额为依据;2、工程间接费是否按工程的性质、类别、承包方式及施工企业级别等具体条件执行相应计算基数和费率标准计算确定;3、利润、税金和管理费的计算基数、利润率、税率是否符合规定;4、工程价格是否准确;(二)其他工程和费用是否属于该项工程;(三)多个单项工程构成一个建设项目时,审查建设项目是否包含各个分项工程,费用内容是否正确;(四)预备费计算所使用的计算基数和费率是否正确,回收金额的计算是否与有关要求一致。第二十条 审计中心在实施工程决算审核时,应当重点检查以下事项:(一)本指南第十九条规定的预、结算检查项目;(二

11、)工程资金来源、资金结余及工程支出等财务情况;(三)工期和工程质量情况;(四)其他。第二十一条 审计中心实施工程决算审核时,除重点检查本指南第二十条规定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以下事项:(一)被审核单位是否有预算外工程项目,有无自行扩大投资规模的情况;(二)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法,有无将应当计入生产经营成本的费用挤入工程成本或将工程支出挤入生产经营成本;(三)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真实可靠,有无多报、虚报完成工程量及虚列应付债务或转移工程基建资金等情况;(四)历年的各项拨款数额和结余资金是否真实正确,应收回的设备材料以及拆除临时建筑和原有房屋及建筑物的残值是否作价收回,对器材的盘盈、盘亏及销售盘亏是否按照有

12、关规定及时处理;(五)报废工程是否经主管机关审批;(六)竣工投产时间是否符合国家计划规定期限;(七)有无隐匿、截留或拖延不交应交财政部门的各项收入;(八)尾项工程的建设情况;62(九)其他。第二十二条 审计中心在实施工程决算审核过程中,应当会同被审核单位、施工单位,对下列事项进行现场查勘核实:(一)分项工程;(二)实际施工用料与预、结算不一致的;(三)变更设计的工程项目;(四)必须丈量的工程项目。第二十三条 审计中心在实施预、决算审核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时,应当取得适当的证据:(一)变更工程设计的;(二)被审核单位直接提供未曾计价材料的;(三)施工中使用建筑材料超出预、决算规定价格的;(四)变更

13、施工企业资质的。第二十四条 审计中心在实施工程预、决算审核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时,应当取得被审核单位、施工单位双方的签证证据:(一)预、结算与图纸不符,或者施工情况与图纸不符的;(二)经丈量工程项目的实物工程量与原预、结算计算的数据不符的;(三)施工用料发生变化的。第二十五条 审计中心在判断工程预、决算是否运用了不合理定额和取费标准时,应当特别关注以下事项:(一)对预、决算结果有重大影响的;(二)特别容易受关键因素变动影响的;(三)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第二十六条 审计中心在审核过程中没有责任专门就工程预、决算中的定额标准、取费标准发表意见,也不宜评价超越其专长范围的定额、取费。第二十七条 审计中

14、心执行工程预、决算审核业务,应当取得被审核单位有关工程预、决算的管理声明书。63 第二十八条 审计中心应当就审核后的初审意见与集团董事会或总裁办、被审核单位和施工单位会审,并考虑初审意见的签证结果对追加审核程序和审核结论的影响。第二十九条 如工程预、决算已经财政部门或其他部门审核过,审计中心可在提出初审意见前,就审核验证的差异部分与财政部门或其他部门交换意见。第五章 审核报告 第三十条 审计中心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证据为依据,形成审核意见,出具审核报告。第三十一条 审核报告应当依照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六号的基本内容执行。第三十二条 审核报告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工程预或决算审

15、核报告”。第三十三条 审核报告的范围应当说明以下内容:(一)审核范围,包括已审核工程预、决算的名称、建设时间及被审核单位、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名称;(二)工程预、决算的编制责任和审计中心的审核责任;(三)审核依据,即内部审计办法和本指南;(四)已实施的主要审核程序与方法。第三十四条 审核报告的意见应当说明以下内容:(一)审核后的工程预、决算金额、核增(减)金额;(二)工程预、决算编制是否符合规定的定额标准、取费标准和工程量的计算规则;(三)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工程建设成果。审计中心与被审核单位在上述方面存在异议,且无法协商一致时,或审计中心认为必要时,应当在意见段之后增列说明段予以说明。第六章 附 则 64第三十五条 本指南由审计中心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三十六条 本指南自 199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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