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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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七月二七年七月 目 录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7 五、基

2、金财产保管五、基金财产保管 7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0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2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5 九、基金收益分配九、基金收益分配 20 十、基金信息披露十、基金信息披露 21 十一、基金费用十一、基金费用 22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3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24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4 十五、禁止行为十五、禁止行为 28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3、、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28 十七、违约责任十七、违约责任 30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31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32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32 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38楼 法定代表人:王成明 成立时间:1998年6月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20号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4、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注册资本:458.04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5、;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

6、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的净值计算、基金资产的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解释: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

7、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为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主要包括:1、股票;2、债券;3、短期金融工具;4、现金资产、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基金

8、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以上范围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1、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权证

9、、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4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在5%以上。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3、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6、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

10、基金资产净值的40%;7、权证投资比例遵照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138号)及后续相关规定执行;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遵照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93号)及后续相关规定执行;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定。对于

11、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及“封转开”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个交易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可将调整时限从10个交易日延长到3个月。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基金投融资比例限制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12、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13、券;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以上投资禁止行为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14、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

15、管人于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

16、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持有人的合法权益。3、基

17、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18、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七)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八)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19、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七)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八)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20、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并通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10个工作日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

22、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1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

23、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五、基金财产保管 五、基金财产保管 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

24、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二)集中申购资金的验证(二)集中申购资金的验证 集中申购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集中申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集中申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集中申购期满,由基金管

25、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集中申购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变更和管理(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变更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变更和管理,并全权为基金银行存款账户办理交银银行网银用户开户手续和使用交银银行网银办理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结算并汇划业务。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

26、机构变更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资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9料。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4、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

27、关规定。5、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及时核查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余额。(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变更和管理(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变更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证券账户的资料。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

28、管人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变更和管理(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变更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变更债券托管账户的资料,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人向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29、协议 10人民银行进行报备。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六)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六)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30、合同的保管(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

31、令人员的书面授权(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签字样本、预留印鉴和启用日期,注明相应的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发出授权通知后,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自基金托管人收到并经电话确认后开始生效,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将授权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后,将签字和印鉴与预留样本核对无误后,

32、应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将回函传真基金管理人并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通知在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1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的回函并确认的当日生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二)指令的内容(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

33、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后,在规定期限内执行指令。(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对于不合法和不具有可执行性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反馈给基金管理人。(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

34、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规定,如交易未生效,则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如交易已生效,则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投资指令有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暂缓执行指令,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因故意或过失而错误执行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35、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指令留出必需的时间。由于基金管理人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七)被授权人员的更换(七)被授权人员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三个工作日,使用加密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基金托管人收到并经电话确认时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启用日期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

36、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通知基金托管人,则对于在变更通知的启用日期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1、选择标准(1)资历雄厚,信誉良好。(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关的处罚。(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

37、度保密的要求。(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面地为本基金提供相关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2、选择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选择证券经营机构。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基金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席位租用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席位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3租用协议提交基金托管人,日后如有变更情况,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38、 1、资金划拨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资金划拨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和在途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对超头寸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止付但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以转账形式进行。如中国人民

39、银行有更快捷、安全、可行的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如因基金托管人的责任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完成相关登记结算公司通知的事项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

40、造成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按照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造成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的规定进行赔偿。(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的核对(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的核对 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4基金管理人每一交易日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将编制的基金资金、证券账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确保双方账目相符。对实物券账目,每周周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待条件成熟后,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和数

41、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界定(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界定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在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的时间、场所、方式、程序、价格、费用、收款或付款等各方面相互配合,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保证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工作能够顺利进行。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3、基金管理人应在 T3 日将

42、申购净额(不包含申购费)划至托管账户。如申购净额未能如期到账,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4、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赎回资金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依据划款指令在 T3 日将赎回金额(包含赎回产生的应付费用)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若赎回金额未能如期划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五)基金分红的清算交收安排(五)基金分红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决定分红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

43、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分发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依据划款指令在指定划付日及时将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分红款支付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总份额后的价值。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44、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盖章后,将复核结果以加密传真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待条件成熟后,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1、股票估值方法(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

45、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

46、下方法进行估值: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FV=C+(P-C)(Dl-Dr)/Dl(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

47、的市价;Dl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2、债券估值方法(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48、价值进行估值。(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7(3)

49、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3、权证估值方法(1)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

50、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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