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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内部资料,不得外传 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情况简报 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情况简报 2009 年第 11 期 中国轻工业上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09.11.03 10 月份备案项目 25 个,共计 148 幢单项工程,建筑面积约 48.87 万平方米。一次通过的单项工程共 143 幢,一次通过率为 96.62%;审查勘察项目 17 个(涉及单项工程 130 个),均为一次审查通过。共开出修改告知 9 条,其中违反国家和上海市的强制性标准分别为 0 和 1 条次,违反国家和上海市的强制性条文分别为 5 和 3 条次,平均每个单项工程违反 0.06 条次。日前上海市消防局以【沪消发(2009)25
2、6 号】发布了关于对审图机构、咨询公司上半年工作抽查情况的通报,其中提及由本公司审查通过的“上海电影博物馆暨电影艺术研究所业务大楼项目”存在未按消防扩初批文所提要求审核把关的问题。经查,该项目在消防抽查中并未发现有违反防火规范或消防扩初批文的技术性问题存在,但批文明确要求消防初步设计修改后应经消防局复核,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未履行此项程序,审查机构也未注意消防扩初批文有此特殊要求。此类问题在其他程序性审查中也会发生,如:规划方案批复、抗震审查批复等,当批复中有类似要求时,各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专业审查人员应注意督促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履行程序,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10 月 26 日上海市消防局对我
3、们进行了今年第三季度的抽查,共出具了三份防火设计审核质量检查意见,相对以往消防抽查结果而言,说明我们在消防审查方面有所松懈。检查意见所提技术问题,或者是没有争议的、或者是针对具体项目提出较高要求的,故不在简报中展开,考虑结合培训或其他机会予以讲评。意见中有一条属于审查人员未从简报中及时获取信息造成的。09 年 4 月、7 月分别通过0.000 以下、0.000 以上部分审查的上海浦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建商务办公楼A楼,地上建筑面积 17672.5m2、地下建筑面积 5783.8 m2,根据上海市消防局关于自 2008 年 7 月 1 日起在本市范围内调整消防审批和消防验收受理范围扩大简易审批
4、和简易验收范围的通告,单幢建筑面积大于 20000m2的公共建筑属 9 大类项目(扩初消防设计应送上海市消防局办 2理审批手续),与之前执行的【沪消200723 号】相比删除了“(不含配套的地下车库面积)”的注解。该信息曾在 2008 年第 11 期简报中刊登并对前后文件变化之处作了强调,但由于审查人员未从简报中及时获取信息造成仍按【沪消200723 号】文控制执行的情况。公司要求全体员工认真学习每月一期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情况简报”,了解、掌握与工作有关的各项要求。各专业技术人员如发现国家和地方有新的法律、法规或方针政策,可能会影响我们施工图审查控制标准的,可充分利用“简报”这一平台予以公
5、布,使公司技术信息达到共享。本期简报附录由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9月25日联合发出的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由何秉铿先生提供)。公公 安安 部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通字200946 号 文件 文件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
6、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公 安 部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二 九 年 九 月 二 十 五 日 1 主题词:消防 建筑外保温系统 防火 抄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政法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部门。公安部党委,部属局级单位。(存档 3 份 共印 700 份)公 安 部 办 公 厅 2009 年 9 月 28 日印发 承办人:沈 纹 张 磊 校对:马 恒 2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第二条 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B2级。第三条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
7、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第二章 墙体 第四条 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 100m 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 级。2、高度大于等于 60m小于 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B2级。当采用B2B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3、高度大于等于 24m小于 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B2级。当采用B2B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3 4、高度小于 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B2级。其中,当采用B2B级保温
8、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二)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 50m 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 级。2、高度大于等于 24m小于 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B1级。其中,当采用B1B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3、高度小于 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B2级。其中,当采用B2B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三)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首层的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6mm,其他层不应小于 3mm。(四)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其基层墙体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
9、规范的有关规定。第五条 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高度大于等于 24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 级。(二)建筑高度小于 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4 或BB1级。其中,当采用B1B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三)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3mm。(四)采用金属、石材等非透明幕墙结构的建筑,应设置基层墙体,其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外墙耐火极限的有关规定;玻璃幕墙的窗间墙、窗槛墙、裙墙的耐火极限和防火构造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建筑幕墙的有关规定。(五)基层墙体内部空腔及建筑幕墙与基层墙体、窗间墙
10、、窗槛墙及裙墙之间的空间,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第六条 按本规定需要设置防火隔离带时,应沿楼板位置设置宽度不小于 300mm 的 A 级保温材料。防火隔离带与墙面应进行全面积粘贴。第七条 建筑外墙的装饰层,除采用涂料外,应采用不燃材料。当建筑外墙采用可燃保温材料时,不宜采用着火后易脱落的瓷砖等材料。第三章 屋顶 第八条 对于屋顶基层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 1.00h的不燃烧体的建筑,其屋顶的保温材料不应低于BB2级;其他情况,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B级。5 第九条 屋顶与外墙交界处、屋顶开口部位四周的保温层,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A级保温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第十条
11、屋顶防水层或可燃保温层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覆盖。第四章 金属夹芯复合板材 第十一条 用于临时性居住建筑的金属夹芯复合板材,其芯材应采用不燃或难燃保温材料。第五章 施工及使用的防火规定 第十二条 建筑外保温系统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保温材料进场后,应远离火源。露天存放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完全覆盖。(二)需要采取防火构造措施的外保温材料,其防火隔离带的施工应与保温材料的施工同步进行。(三)可燃、难燃保温材料的施工应分区段进行,各区段应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并宜做到边固定保温材料边涂抹防护层。未涂抹防护层的外保温材料高度不应超过 3 层。(四)幕墙的支撑构件和空调机等设施的支撑构件,其电焊等工序应在
12、保温材料铺设前进行。确需在保温材料铺设后进行的,应在电焊部位的周围及底部铺设防火毯等防火保护措施。(五)不得直接在可燃保温材料上进行防水材料的热熔、热粘结法施工。6 (六)施工用照明等高温设备靠近可燃保温材料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七)聚氨酯等保温材料进行现场发泡作业时,应避开高温环境。施工工艺、工具及服装等应采取防静电措施。(八)施工现场应设置室内外临时消火栓系统,并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九)外保温工程施工作业工位应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第十三条 建筑外保温系统的日常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与外墙和屋顶相贴邻的竖井、凹槽、平台等,不应堆放可燃物。(二)火源、热源等火灾危险源与外墙、屋顶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应加强对火源、热源的管理。(三)不宜在采用外保温材料的墙面和屋顶上进行焊接、钻孔等施工作业。确需施工作业的,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并应在施工完成后,及时将裸露的外保温材料进行防护处理。(四)电气线路不应穿过可燃外保温材料。确需穿过时,应采取穿管等防火保护措施。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