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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鹏华盛世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关于 开放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鹏华盛世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关于 开放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鹏华盛世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 2008838号)和关于鹏华盛世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备案确认的函(基金部函2008438号)批准,鹏华盛世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已于2008年10月10日起正式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鹏华盛世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鹏
2、华盛世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鹏华盛世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代码:160613)定于2008年11月10日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重要提示 一、重要提示 1、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2008年8月28日
3、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的鹏华盛世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3、投资者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999)了解基金申 购、赎 回 和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事 宜,亦 可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下载基金业务表格和了解基金销售相关事宜。4、本基金可以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办理申购、赎回业务。5、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6、本公告关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未尽事宜,请参阅并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份额发售公告及相关业务公
4、告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的相关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以其规定执行。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按相关基金网上交易规则执行。二、可办理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投资者范围二、可办理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投资者范围 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三、业务开放时间 三、业务开放时间 投资人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本
5、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等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时除外。由于各基金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交易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应以各基金销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四、基金申购业务说明 四、基金申购业务说明 场内、场外申购数额限制详见本公司于2008年8月28日刊登的鹏华盛世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中第九、十章内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份额的数量金额限制及相关业务规则,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券监会
6、备案,并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三)申购费率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本基金场外申购费率如下: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M(元)(元)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 M50 万 1.5 50 万 M 250 万 1.2 250 万 M 500 万 0.8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2、关于场内申购、赎回费率详见本公司于2008年8月28日刊登的鹏华盛世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第十章内容。五、基金赎回业务说明
7、 五、基金赎回业务说明 (一)基金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基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 30 份。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个基金账户内本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30 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一同被强制赎回。(二)赎回费率 1、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 0.5%。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年限逐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持有年限(持有年限(Y)场外赎回费率 场外赎回费率 Y1 年 0.5%1 年Y2 年 0.25%Y2 年 0 注:365 天为 1 年,赎回费用由赎回申请人承担,赎回费总额
8、的 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六、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六、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申购费率及计算公式等同于一般申购业务。对于满足不同条件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如定期定额申购期限适逢基金费率优惠期,或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若已开通)等特殊渠道递交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或基金管理人认为适合的其他条件,基金管理人可对该部分投资者适用不同的申购费率,并及时公告。投资者办理该业务具体费率以销售机构当时有效的业务规定或相关公告为准。(三)扣款日期和扣款金额 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前,须指定本人的
9、一个人民币结算账户作为扣款账户,并经办理本业务的代销机构认可。投资者须遵循各销售机构有关扣款日期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月固定扣款金额,但最低每次不少于人民币200元(含200元)。(四)交易确认 本业务的申购需遵循“未知价”和“金额申购”的原则,申购价格以基金申购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基金申购申请日(T日)为本业务每月实际扣款日(如遇非基金开放日则顺延至基金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将在T1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人的基金账户内。基金份额确认查询起始日为T2工作日。投资人办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购基金后,本基金已开放赎回业务的,投资者可从T2工作日起办理基金的赎回。赎回费率
10、按照相关基金合同约定的一般赎回业务的赎回费率执行。(五)变更和终止 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变更和终止,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原办理该业务网点申请办理,办理程序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七、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强制规定以及不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在本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及/或收取方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3个工作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调整后的上述费率还将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
11、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活动适用对象适当调低上述基金申购费率。八、业务办理机构 八、业务办理机构 (一)直销机构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全国统一客服务电话:400-6788-999 北京分公司电话:(010)88082426 上海分公司电话:(021)58825962 (二)代销机构:1、代销银行 序号 序号 银行名称 网址银行名称 网址 客服电话 客服电话 1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12、公司 95533 2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5566 3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5588 4 4 中国农业银行 95599 5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5559 6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5555 7 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5568 8 8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5558 9 9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5501 10 10 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0755-96120211 1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11185 12 12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http:/ 2、代销证券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13、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
14、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日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3.场内代销机构 已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国信证券、招商证券、平安证券、长城证券、光大证券、华泰证券、广发证券、广东证券、广州证券、世
15、纪证券、泰阳证券、华西证券、国海证券、南京证券、华鑫证券、华林证券、申银万国、中信万通、海通证券、山西证券、民生证券、天同证券、兴业证券、广发华福、长江证券、东莞证券、国联证券、东北证券、恒泰证券、华安证券、东海证券、中信证券、天一证券、东吴证券、第一创业、大同证券、大鹏证券、宏源证券、湘财证券、中金公司、联合证券、东方证券、国泰君安、西南证券、银河证券、西部证券、渤海证券、上海证券、华龙证券、万联证券、齐鲁证券、国元证券、信泰证券、国都证券、中银证券、中信金通、浙商证券、江南证券、财富证券、金元证券、国盛证券、中原证券、德邦证券、财通证券、新时代证券、中信建投、安信证券、瑞银证券。(三)本基
16、金的定期定额业务仅能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具体办理机构的名称、时间及业务规则等以相关代销机构的公告为准。由于办理转换业务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各代销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应遵循各销售机构的业务办理种类、时间及程序等规定。(四)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调整本基金的业务办理机构,并及时公告。(五)以上各销售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工作日办理业务的具体时间和其它有关信息、规定等事项,请参见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相关业务公告及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也可致电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投资者投资本基金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8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