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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目 录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6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7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0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
2、2 八、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4 九、基金收益分配.19 十、基金信息披露.20 十一、基金费用.21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23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24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25 十五、禁止行为.27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28 十七、违约责任.30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31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32 二十、其他事项.33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34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6 五
3、、基金财产的保管.7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0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2 八、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4 九、基金收益分配.19 十、基金信息披露.20 十一、基金费用.21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23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24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25 十五、禁止行为.27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28 十七、违约责任.30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31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32 二十、其他事项.33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34 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鉴于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
4、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拟募集发行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鉴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除非另有约定,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
5、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40 楼 法定代表人:齐亮 成立日期:2004 年 11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78 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
6、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行长:马蔚华 注册资本:人民币 122.79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7、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二)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基
8、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上市交易、基金资产的估值、信息披露、持有人大会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除非本协议明确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的
9、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申购与赎回过程中的组合证券交割、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投资组合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三个月后开始。(一)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基金托管人应建立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监督。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
10、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行为,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为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并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的投资和融资比例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应自基金合同生效起,监督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股票申购限制、基金投资比例是否符合法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
11、调整期限。对于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原因导致基金的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以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在规定的调整时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的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属于投资禁止的投资行为,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为属于投资禁止行为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并将该情况报
12、告中国证监会。为配合对关联投资限制实施监督所采取的措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以及关联方发生变化时,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4、为控制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与基金可进行交易的交易对手名单。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
13、单的范围在银行间交易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监督基金在银行间的交易行为。基金管理人发送的银行间交易指令不符合交易对手名单的,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为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基金活期存款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管理人应按年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列表,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存款银行的列表办理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协议存款等存款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需与存款银行签定合作协议,约定各项权利和义务,并将基金存款存放在存款银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
14、托管人根据存款银行列表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5、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基金份额持有人遭受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16、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
17、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
18、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19、,基金托管人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基金资产,应自接收基金资产之日起安全保管所收到的基金的全部资产。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基金托管人必须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
20、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对于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二)基金募集期满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
21、宣布停止募集时,由基金管理人在 10 日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2、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基金募集的股票存放在以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联名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下,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和股票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办理退款、股票解冻事宜。(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银行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22、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或收取现金差额、支付或收取现金替代款、支付或收取现金替代款的多退少补、支付基金收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益,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本基金银行账户进行。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
23、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四)基金证券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为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积极协助。(五)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的查收与划付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登记结
24、算机构的交收指令办理本基金因申购、赎回产生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的结算。现金替代的退款和补款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向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管协议副本。(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
25、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由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原因造成基金投资的证券损失的,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托管人与管理人有义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有关当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9 事人进行交涉或追索。(八)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对应由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合同,基金管理人应在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
26、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押、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0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
27、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书面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将回函传真基金管理人并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通知在基金管理人收到托管人回函确认的当日生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二)指令的内容 收付款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的指令。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
28、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投资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证券交易成交单和转托管的指令。(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从表面形式上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真实性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有效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
29、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填写好交易对手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的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投资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投资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投资指令传真件为准。(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前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和法规、基金合同,应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1 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托管人事后方能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应在发现后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发生重大违规事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
30、证监会报告。(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划款指令时,由于基金资金出现暂时不足或银行资金汇划系统出现故障等情况,基金托管人可以暂缓执行划款指令,并应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违法、违规的,可以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对于投资管理人的指令和通知,除非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执行。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指令执行或拖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前述指令,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基
31、金托管人应负赔偿责任。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七)被授权人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加密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并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以加密传真形式发出的回函确认时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逾期未交付授权变更
32、通知正本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为准。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1、选择标准 1)资历雄厚,信誉良好。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关的处罚。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
33、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面地为本基金提供相关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2、选择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选择证券经营机构。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基金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席位使用协议,及时将基金专用席位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二)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 1、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
34、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银行存款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对超头寸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止付,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可使用汇款、汇票、支票、本票和电子支付平台等人民银行规定的结算方式。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3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场内、场外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及清算代理机构办理。如果基金托管人因过错在清算上造
35、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三)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的对账 基金管理人每一工作日将每日估值电子数据和其他净值表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传送给基金托管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核对。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日对账一次,确保双方账账相符。对基金证券账目,每一个交易日终了时双方进行对账。实物券账目在每月月末由双方进行账实核对。(四)申购、赎回的证券交收、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和程序 T日
36、的申购赎回发生的证券交收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T+1日完成,基金托管人应在T+1日开盘前核对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证券余额;申购赎回发生的现金替代款和现金差额分别于T+1 日和 T+2 日交收,基金托管人根据登记公司的结算通知办理资金的划拨;现金替代款的退款和补款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办理。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4 八、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八、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价值。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证券
37、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计算;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2)未上市股票的计算:(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计算,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2)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计算。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 1)、2)、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 1)、2)、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38、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5)国家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2、债券估值方法: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
39、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3、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
40、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4、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4)项或债券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
41、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任何第三方负责。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未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42、,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5、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 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计
43、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6、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7、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有关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
44、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8、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则按其规定执行;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未做规定的,而行业有通行做法的,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45、。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5)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
46、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7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加盖业务公章返回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相应的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相应的基金托管人有
47、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四)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双方应每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五)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
48、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季度报表编制,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半
49、年度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1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5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1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更新)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1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8 应
50、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帐务处理为准,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文件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并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关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托管人在对中报或年报复核完毕后,需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9 九、基金收益分配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