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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泊星石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加强国家对建设项目投资和建设的宏观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决策和规划建设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保护环境,推进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依据。第三条
2、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新建工程。改建、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劳动保护、安全卫生和节约能源等有关规定。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水平,应以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条件为基础,并考虑城市经济建设与科学技术的发展,按不同城市、不同建设规模,合理确定,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指导下,统筹规划,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布局和选址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和环
3、境论证,综合比选。新建项目应与现有的垃圾收运及处理系统相协调,改、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采用成熟的、适用的先进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对于采用新技术和设备,应经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后合理确定。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配套工程项目,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定额和指标的规定。第二章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主体是城市
4、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场(以下简称“填埋场”),填埋场建设,应根据城市的规模与特点,结合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合理确定填埋场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中、小城市宜进行区域性规划,集中建设填埋场。第十一条 填埋场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垃圾产生量、厂址自然条件、地形地貌特征、服务年限及技术、经济合理性等因素综合确定。填埋场建设规模分类和日处理能力分级宜符合下列规定:一、填埋场建设规模分类:1泊星石 类 总容量为 1200 万 m 3 以上;类 总容量为 500-1200 万 m 3;类 总容量为 200-500 万 m 3;类 总容量为 100-200 万 m 3。注:以上规模分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二、填埋
5、场建设规模日处理能力分级:类 日处理量为 1200 万 t/d 以上;类 日处理量为 500-1200t/d;类 日处理量为 200-500t/d;类 日处理量为 200t/d 以下。注:以上规模分级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第十二条 填埋场的合理使用年限,应在 10 年以上,特殊情况下不应低于 8 年;且宜根据填埋场建设的条件考虑分期建设。第十三条 填埋场建设项目由填埋场主体工程与设备、配套工程和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等构成。具体包括下列内容:一、填埋场主体工程与设备主要包括:厂区道路、场地平整、水土保持,防渗工程,坝体工程,洪雨水及地下水导排,渗滤液收集、处理和排放,填埋气体导出、收集处理或利用
6、,计量设施,绿化隔离带,防飞散设施,封场工程,监测井,填埋推铺、碾压设备,挖运土及消杀设备等。二、配套工程主要包括:进场道路(码头)、机械维修、供配电、给排水、消防、通信、监测化验、加油、冲洗和洒水等设施。三、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办公、宿舍、食堂、浴室等设施。第三章第三章 选址选址 第十四条 填埋场的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以及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和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的要求。第十五条 填埋场的选址,应综合考虑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等条件对周围环境、工程建设投资、运行成本和运输费用的影响,
7、经过多方案比选后确定。第十六条 填埋场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2泊星石 一、选址应由建设、规划、环保、环卫、设计、国土管理、水利、卫生防疫、地质勘查等有关部门参加。二、厂址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2、环境保护的要求;3、应充分利用天然地形以增大填埋容量,使用年限应达到相关要求;4、交通方便,运距合理;5、征地费用较低,施工方便;6、人口密度较低、土地利用价值较低;7、位于夏季主导风下风向,距人畜居栖点 500m 以外;8、远离水源,尽量设在地下水流向的下游地区。三、选址应按下列步骤进行:1、厂址初选。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地形、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确定
8、多个候选场址;2、厂址推荐。对候选场址进行踏勘,并通过对场地的地形、地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植被、水文、气象、交通运输、覆盖土源和人口分布等对比分析,征求当地政府意见,确定 2 个以上(含 2 个)的预选场址;3、厂址确定。对于选场址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的综合比较,提出首选方案,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选址报告),通过审查确定场址。第四章第四章 填埋场主体工程与设备填埋场主体工程与设备 第一节 填埋场主体工程 第十七条 填埋场场底基础处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的要求,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和不小于 2%的纵横坡度。第十八条 填埋场场底必须进行防渗处理。场址的自
9、然条件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 CJJ17要求时,可采用天然防渗方式;不具备天然防渗条件的,应采用人工防渗措施。采用人工合成材料高密度聚乙烯(HDPE)防渗膜的锚固平台高差不宜超过 10m。第十九条 填埋场底部应铺设渗沥液收集系统,包括导流层、导流盲沟、渗沥液收集管道、集水井等。盲沟或管道以不小于 2%的坡度坡向集水井。渗沥液收集系统必须能承受渗沥液的腐蚀,并应在封场后仍保持有效。有条件时应设有反冲洗设施。3泊星石 第二十条 收集的渗沥液在处理前应先进入污水调节池,调节池应有足够容量。污水调节池容量应按多年逐月平均降雨量产生的渗沥液量以及渗沥液处理规模确定。渗沥液处理应优先
10、考虑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在不具备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条件时,应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第二十一条 填埋场应设置独立的洪雨水及地下水排导系统。洪雨水排导系统应满足雨污分流、厂外汇水和场内未作业区域的汇水直接排放的要求,尽量减少洪雨水侵入垃圾堆体,其排水能力应满足防洪标准的要求。地下水导排系统应做到将未被污染的地下水导出,减少地下水侵入垃圾堆体和对防渗层产生不良的顶托压力,其排水能力应与地下水产生量相匹配。第二十二条 填埋场洪雨水导排系统的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和城市防洪设计规范CJJ50 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该城市的防洪标准。填埋场洪雨水导排系统的防洪标准应符合表
11、 1 的要求。表 1 填埋场洪雨水导排系统的防洪标准(重现期:年)防洪标准 防洪等级 填埋场规模类型 设计 校核 类、类 50 100 类、类 20 50 第二十三条 填埋场场内的运输道路应根据其功能、使用年限和交通运输量分为主要道路和辅助道路,临时性道路和永久性道路。其布局应满足填埋作业、维护、管理、生活后勤和其他辅助工作的要求。道路设计应满足交通量、车载负荷及使用年限要求,场内道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GBJ22 的要求。第二十四条 填埋气体的导排、处理和利用措施应根据填埋场规模、生活垃圾成份、产气速率、产气量和用途等确定。填埋气体不利用时,应主动导出,并采取集中燃烧处理。
12、第二十五条 填埋场填埋作业区周围应设置防轻质垃圾飞散设施。第二十六条 填埋场应设置监测井。监测井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6889 的要求。第二十七条 填埋场必须设置计量设施和车辆冲洗设施。第二十八条 填埋场终场后应进行封场处理、土地再利用和生态恢复,填埋场稳定前,不应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第二节 卫生填埋作业 4泊星石 第二十九条 卫生填埋应采用单元作业法,作业工序为卸车、推铺、压实、覆盖,并应编制科学合理的填埋作业计划。第三十条 填埋作业区应设置和道路相连的卸车平台。道路和卸车平台应满足运输量和车载量的要求。第三十一条 填埋作业过程中,随着垃圾堆体高程的变化,应根
13、据需要在相应的高程上设置阶段性的填埋气体导出设施。填埋气体导排设施宜采用垂直导气和水平导气相结合的系统。第三节 卫生填埋工艺设备 第三十二条 填埋场主要工艺设备应根据日处理垃圾量和作业区、卸车平台的分布,可参照表 2 选用。表 2 填埋场工艺设备选用表(t/d)日处理规模 推土机 压实机 挖掘机 装载机 级 2-3 2-3 2 2-3 级 2 2 2 2 级 1-2 1-2 1-2 1-2 级 1-2 1-2 1-2 1-2 注:卫生填埋机械使用率不得低于 65%。不使用压实机的,可两倍数量增配推土机。第三十三条 覆盖土应按土量、运距和车辆能力配备运输车。第三十四条 垃圾进场后需要进行二次倒运
14、时,应实行封闭化运输,并应配备足够的作业机械和运输车辆。第五章第五章 配套工程配套工程 第三十五条 填埋场的配套工程应与主体工程相适应。其设备标准应能满足填埋场全天候安全作业和不污染环境的要求。第三十六条、类填埋场应设置监测室,配备垃圾、渗沥液、填埋气体、填埋场大气、地表水和地下水等常规指标的化验分析仪器和监测设备。类以下的填埋场不宜设置监测室。第三十七条 填埋场生产管理、生活服务区与填埋区的距离应符合安全防护要求,生产管理、生活服务区与填埋区中间宜用绿化带隔离。第三十八条 填埋场供电电源应由当地电网供给,供电宜采用三级负荷。电气设施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 等有
15、关规定设避雷接地装置。第三十九条 填埋场应有可靠的供水水源和完善的供水设施。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 的要求。第四十条 填埋场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场区消防要求,消防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的防火规范要求。5泊星石 第四十一条 填埋场设备维修宜实行社会化服务,在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配备相应的维修设施。第四十二条 填埋场的外部道路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GBJ22 的要求。第四十三条 填埋场通信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各生产岗位之间的通信联络和对外通信的需要。第四十四条 填埋场专用道路两侧及填埋场周边,应设置绿化隔离带,填埋场终场覆盖后应及时进行生态恢
16、复。第六章第六章 环境保护与劳动保护环境保护与劳动保护 第四十五条 填埋场的污染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6889 的要求。第四十六条 填埋场污水的排放,应符合当地管保部门要求的排放标准。应对填埋场气体进行监测,填埋区不宜有封闭式建(构)筑物,建(构)筑物中的甲烷含量不得超过 1.2%(体积百分比)。必须设有排风系统、自动安全报警系统和防爆措施。填埋场臭气的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 的规定。第四十七条 填埋场的环境质量,应根据国家现行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标准 CJ/T3037 定期进行监测和评价。应配置相应测试设备。
17、第四十八条 填埋场应有灭蝇、灭鼠、防尘和除臭措施。第四十九条 填埋的安全、卫生措施应符合 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监察的暂行规定(本站注:本篇法规已被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取代)、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TJ36、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12801 等国家现行标准和规定中的有关要求。第五十条 填埋场区内,必须设立醒目的安全标牌或标记。第五十一条 填埋场内机电设备所产生的噪声,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2348 规定时,应采取减震措施或隔音、防噪措施。第七章第七章 建设用地与建筑标准建设用地与建筑标准 第五十二条 填埋场建设的总平面应按照功能区布置;建
18、设用地应遵循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满足生产、办公、生活的需要。填埋场占地一般要满足其使用寿命 8-10 年以上;填埋区占地应达到每平方米可填埋 5-10m 3 以上垃圾。第五十三条 填埋场建筑标准,应贯彻安全实用、经济合理、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填埋场规模、服务年限、建筑物用途、建筑场地条件等需要而确定。第五十四条 填埋场构筑物与附属建筑物应按工艺要求与使用年限,结合当地条件选择相应的结构形式。第五十五条 填埋场的生产管理、生产辅助设施建筑在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的条件下,宜集中布置。各级填埋场附属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 3 所列指标。6泊星石 表 3 各级填埋场附属建筑面积指标(m 2)日处理
19、规模 生产管理用房 辅助设施用房 级 1200-2500 200-600 级 400-1800 100-500 级 300-1000 100-200 级 300-700 100-200 注:生产管理用房包括:行政办公、机修车间、计量间、门房、加油站、车库、化验室、变配电房等。辅助设施用房包括:食堂、浴室、值班宿舍等。填埋作业为两班制,有独立污水处理厂的取上限;填埋作业为单班制,又未设污水处理厂的取下限。第八章第八章 运营管理与劳动定员运营管理与劳动定员 第五十六条 填埋场运营机构的设置应以精干高效和有利于生产经营为原则,做到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劳动定员应按照定岗定员的原则,根据项目的工艺特点、
20、技术水平、自动控制水平和经营管理的要求,合理确定。第五十七条 填埋场工作制度,宜采用一至二班制。第五十八条 填埋场劳动定员可分为生产人员、辅助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各级填埋场劳动定员可参照表 4 选用。辅助生产人员可根据当地的社会化协作条件,逐步由社会化服务系统解决。表 4 填埋场劳动定员(人)日处理规模 劳动定员 级 按比例增加 级 50-70 级 30-50 级 30 注:填埋作业为两班制,有独立污水处理厂的取上限;填埋作业为单班制,又未设污水处理厂的取下限。第九章第九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五十九条 新建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投资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编制。评估或审批项目可行性
21、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时,可参照本章所列指标,但应根据工程实际内容及价格变化的情况,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调整后使用。第六十条 新建填埋处理工程项目每立方米库容投资估算指标可参照表 5 采用。表 5 填埋场投资估算指标(元/m 3)7泊星石 填埋场特征 投资估算指标 采用人工衬层防渗的填埋场 未采用人工衬层防渗的填埋场 注:在降雨量较大的地区如南方地区建设填埋场,其渗沥液处理规模较大,填埋场投资估算指标取上限。在填埋场场址相近的情况下,日处理规模较大的填埋场,填埋场投资估算指标较高。填埋场征地费未计入。表中投资估算指标按 2000 年北京市工料及费率标准计算。第六十一条 新建填埋处理工程分项投资占
22、总投资的比例可参照表 6 控制。表 6 分项投资占总投资的比例(%)项项 目目 比比 例例 清理场地 进场道路 垃圾坝 雨污分流排导系统 覆盖土存放 环境监测设施 20-45 防渗系统 渗沥液收集系统 渗沥液处理 25-50 化验设备 填埋机具 10-20 生产管理用房及其它辅助设施 设计、勘察、工程准备等 10-20 注:不采用人工衬层;垃圾渗沥液产生量少;不单独进行渗沥液处理或只需进行简易处理的填埋场清理场地、进场道路、垃圾坝、雨污分流排导系统、覆盖土存放、环境监测设施部分投资比例为为较高限。采用人工衬层;垃圾渗沥液产生量较多并设渗沥液处理厂的填埋场防渗系统、渗沥液收集系统、渗沥液处理部分
23、投资比例为较高限。小型填埋场化验设备和填埋机具部分投资比例为较高限。小型填埋场生产管理用房及其它辅助设施和设计、勘察、工程准备等部分投资比例为较高限。本指标中未包括填埋场用地的土地、青苗等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第六十二条 各类填埋场建设工期可按表 7 所列指标控制。表 7 填埋场建设工期(月)8泊星石 建设工期 建设规模 天然防渗 人工防渗 级 12-21 级 9-15 12-21 级 6-12 9-15 级 6 6-9 注:表中所列工期以破土动工起计,不包括非正常停工。表中人工防渗系采用人工衬层材料。类填埋场宜分期建设。第六十三条 新建填埋场能耗指标可按下列指标控制:填埋作业机械的燃料消耗汽油
24、(柴油)应小于 0.5kg/m 3。渗沥液排导、处理过程中每吨污水的电耗应小于 3.5-5.0kwh。第六十四条 新建填埋场运行费用(元/t 填埋量)可按表 8 所列指标控制。表 8 运行费用指标(元/t 填埋量)种类 运行费用分项 不设独立污水处理设施或污水三级以下排放标准 进行污水处理并达二级排放标准 填埋场气体导排设施 临时道路 覆盖材料 其他维护工程 工资福利 维修费 能耗 其他材料 15-35 20-45 注:表中所列费用不含折旧费。表中污水排放标准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6889。第六十五条 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
25、规定进行经济评价。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条文说明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9泊星石 第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直接关系到城市人民生活与环境保护。本建设标准是在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针、政策、法令指导下,总结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经验,特别是近几年来的建设经验,并考虑今后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建设发展需要而编制的,目的在于推动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与社会效益,为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提供科学依据。第二条 建设标准是依据有关规定由国家建设和主管部门审批发布的为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
26、使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中有关政策、技术、经济的综合性宏观要求的文件。对建设项目在技术、经济、管理上起宏观调控作用,具有一定的政策性和实用性。本建设标准内容的规定为强制性与指导性相结合,对涉及建设原则、贯彻国家经济建设的有关方针、行业发展与产业政策和有关合理利用资源、能源、土地以及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定,以强制性为主。在项目决策和建设中,有关各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对涉及建设规模、项目构成、工艺装备、配套工程、建筑标准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方面的规定,以指导性为主,由投资者、业主自主决策,有关各方可在项目决策和建设中结合具体情况执行。建设标准的作用是为项目的决策等建设前期工作提供所遵循的原则
27、,为建设实施提供监督检查的尺度。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主要是用于新建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改、扩建的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因受到既有条件的限制,一时可能达不到本建设标准的规定,但技术装备水平、环境保护、基建投资等指标应符合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的建设占用土地量较大,作为环境保护项目,同时又容易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并对周围环境造成较大影响。因此,填埋场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建设应适合我国国情,应以我国的技术经济水平为基础,并考虑今后城市发展与科学技术发展需要。我国幅员辽阔,地区经济水平差异很大,因此
28、要区别不同城市、不同建设规模,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技术上应当是先进的、可行的、安全可靠的,并能适应当地的经济条件。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满足人们对环境的要求。应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既要满足城市近期需要,又要考虑远期发展的经济合理性,要近、远期结合并为将来发展留有余地。本条提出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建设规划与布局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适应,就是要求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建设应当适应城市发展需要进行。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建设应做多方案比较,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综合比选。根据筹资能力,分期、分段实施;从发
29、挥效益出发,控制初期工程规模和投资。第七条 本条强调如采用国外先进工艺与技术设备,要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的工艺水平,促进我国环境卫生事业的提高与发展。对引进国外的技术和设备,必须满足先进、成熟、可靠的基本条件,并进行细致的技术经济论证。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应充分利用当地有可能提供的协作条件,合理确定项目的内容,不搞大而全,小而全。第九条 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与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与规范的关系。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涉及面广、专业多,本建设标准仅从加强项目建设的宏观管理和影响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投资效益的主要方面做出必要的规定。在本建设标
30、准编制过程中,国家已经颁布或将要颁布一系列规范和标准,本建设标准在有关条文中,10泊星石 对执行这些标准和规范都作了相应的规定。随着标准化工作的进展将有更多的标准、规范、定额、指标陆续发布,故本条作了明确规定。第二章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 本条是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规模与数量的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主体是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场(以下简称“填埋场”),本建设标准未包括城市生活垃圾运输、转运和其他处理工程。填埋场建设地点、规模及数量要能满足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填埋场的建设规模与城市规模和城市特点有关。对于中小城市分布密集的地
31、区,人口也比较密集,每个城市面积都不大,填埋场选址困难,分散建设各自的填埋场必然带来更大污染的可能性,因此提倡进行区域性规划和建设;对于特大、大城市来说,城市面积很大,生活垃圾产量很高,可分区建设填埋场。第十一条 本条对填埋场建设规模的日处理规模和总容量作了定量规定,两者要达到有机结合,日处理规模较小所建填埋场总容量太大和日处理规模较大所建填埋场总容量太小均会造成建设投资的浪费。第十二条 本条对填埋场的使用年限作了硬性规定,使用年限应大于 10 年,特殊情况下不得小于 8 年,以便发挥投资的规模效益。为了减少初期投资,根据实际条件,将填埋场库区工程分期建设,避免投资的浪费。第十三条 本条明确规
32、定建设项目的构成和建设内容,是为避免漏建或多列工程项目致使填埋场无法运行或人为造成浪费。第三章第三章 选址选址 第十四条 填埋场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消纳场地,直接为城市服务,因此,填埋场选址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要求。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和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中均对填埋场选址作了具体规定,填埋场选址要满足其有关要求。第十五条 填埋场的选址于众多因素有关,主要遵循两条原则:一是从防止污染角度考虑的安全原则;二是从经济角度考虑的经济合理原则。必须综合考虑厂址的地形、地貌、水文与工程地质条件、对居民及周围环境的影响、交通运输、覆盖土源等因素。
33、水文与工程地质条件较好的填埋场,既能降低环境污染,又能减少工程建设投资。第十六条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填埋场建设数量增长较快,大多数城市非常重视填埋场的选址,为填埋场的建设和运营打下良好的基础;但目前还存在不能以科学的态度对待选址的现象,造成基建投资过大,甚至出现严重的二次污染。因此本条对参加选址人员、厂址要求以及选址步骤进行了规定,在选址时要严格执行。填埋场选址步骤中的各阶段要以文字报告形式备案,并作为工程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四章第四章 填埋场主体工程与设备填埋场主体工程与设备 第一节 填埋场主体工程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 CJJ17 要求,填埋场场底窑结
34、合实际地形、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适当的工程措施,以满足地基承载力和渗沥液导排的要求。11泊星石 第十八条 天然防渗是指所选的填埋场底土层渗透系数和厚度能满足防渗要求。填埋场场底防渗在场址选择时就应考虑,应尽量选择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能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 CJJ17 中自然防渗条件的场址。在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达不到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 CJJ17 要求时,应采取工程措施,如铺设高密度聚乙烯防渗膜等人工防渗材料等,以防止渗沥液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第十九条 渗沥液渗入到填埋场底部后,通常通过防渗层之上的砂石导流层汇集到底部的碎石导流盲沟,再流
35、入集水井(平地填埋)或通过管道以重力流形式直接流入污水调节池(山地填埋)。渗沥液收集盲沟和管道的坡度大于或等于 2%,以便于污水收集。由于填埋场垃圾渗沥液是高浓度的有机废水,具有一定的腐蚀性,因此渗沥液收集系统所用材料要具有抗腐蚀性,并能满足填埋场封场后渗沥液收集处理系统继续运行的需要。填埋场封场后,渗沥液收集处理系统仍要继续维护和运行,并对水质进行监测,直到符合环保要求后,才能停止运行。反冲洗设施是用来对渗沥液收集管进行清洗的装置,渗沥液收集管的定期冲洗,可以促进渗沥液收集系统长期有效运行。第二十条 本条规定了渗沥液在处理前应先进入污水调节池。设置污水调节池的目的是调节渗沥液的水质和水量。垃
36、圾渗沥液是高浓度有机污水,处理难度大。单独建立渗沥液处理站,单位投资较大,处理成本较高。因此,渗沥液处理应优先考虑与城市污水处理相结合。在不具备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条件时,要根据环保部门要求的排放标准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垃圾渗沥液与降水有着一定的关系,由于受填埋场防渗和覆盖的影响,填埋场渗沥液的产生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根据国内外填埋场运行经验和设计经验,填埋场渗沥液调节池容量计算步骤如下:首先根据多年(通常为 20 年)逐月平均降雨量计算出每个月的渗沥液产生量;然后扣除当月的处理量;最后计算出最大累计余量,该最大累计余量即为调解池最低调节容量。第二十一条 雨、污分流是填埋场建设的一条重要原则。填埋场
37、产生的渗沥液主要是由于直接降水和周围汇水进入填埋场垃圾堆体而产生的。为减少垃圾渗沥液,填埋场周围要根据需要建设截洪沟截除厂区周围汇水,同时在填埋作业过程中对垃圾填埋堆体进行有效覆盖,减少雨水的直接入渗量。场底地下水或裂隙水应导出,以免对防渗层产生不利影响,避免地下水侵入垃圾体。第二十二条 洪雨水导排系统防洪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和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 有关条文要求,并结合填埋场分类确定防洪标准。第二十三条 填埋场场内道路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GBJ22 露天矿山道路三级以上标准设计,场内主要道路一般为永久性道路,路面可采用高级路面;辅助道路一般为半永久性
38、(阶段性)道路可采用次高级路面;填埋区内临时道路采用中级或低级路面。路面宽度根据运输车量计算确定,一般 6-8m。第二十四条 垃圾填埋气体主要成分为甲烷,据国内外的测试,填埋气体中的甲烷含量一般在 50%-70%。这种气体不仅是影响环境的温室气体,而且是易燃易爆气体。填埋气体与空气混合,甲烷浓度达到 5-15%之间 12泊星石 时遇火即会爆炸,国内外由于填埋气体的聚集和迁移引起的爆炸和火灾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填埋气体对周围的安全始终存在着威胁,必须对填埋气体进行有效的控制。填埋气体的热值很高,对其进行合理的利用既能取得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又能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填埋气体经过收集、储存和净化后
39、其利用方式主要有气体发电、提供燃气、供热等。由于填埋气体是很强的温室气体,其温室效应是二氧化碳的 100 倍,因此填埋气体即使不利用,也应尽可能导出,集中燃烧处理。第二十五条 设置放轻质垃圾飞散设施,是防止塑料薄膜、废纸等轻质物质到处飞散,污染环境。第二十六条 监测井是对填埋场周围地下水进行监测的设施,监测数据直接反映出填埋场对地下水污染程度。第二十七条 设置计量检查设施,是对进场垃圾进行计量和对进场垃圾种类的检查。垃圾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必须对所运垃圾进行申报,说明垃圾成分,当管理人员产生怀疑时,可对其进行检查。垃圾运输车辆卸车后离场前,必须对轮胎进行清洗,避免对城市道路造成污染。第二十八条 填
40、埋场终场后直到最终稳定(生物稳定和物理稳定)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在此间仍将产生渗沥液和填埋气体。因此为保证安全不宜在填埋场地建设永久建(构)筑物。第二节 卫生填埋作业 第二十九条 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 CJJ17 的要求作业,可以提高作业效率,达到较高的压实密度,延长填埋场使用寿命。同时,科学合理的作业规划可以减少作业暴露面,减少渗沥液产生量,有效控制对环境的污染。第三十条 为保证填埋场全天候运行,需设置卸车平台。在雨季填埋作业时,垃圾运输车不能直接进入垃圾填埋作业面,可在卸车平台卸车,从而保证了填埋场的正常运行。第三十一条 填埋气体导排设施的设置可使填埋气体有序迁移,减
41、少填埋场发生爆炸和火灾的可能性。第三节 卫生填埋工艺设备 第三十二条 填埋场作业机械的配备要根据作业机械的能力和工程实际需要设置,并考虑一定的机械使用率和完好率。垃圾推铺、压实机械的合理工作范围不宜超过 60m。的三十三条 垃圾填埋工艺要求,经压实的垃圾要进行日覆盖,填埋作业单元完成后进行中间覆盖,达到最终填埋标高后进行中场覆盖。由于覆盖材料的不同所配备的车辆数量也不同,因此,在配备运输车辆时,应根据覆盖材料、覆盖方式、运输距离、垃圾填埋量等因素确定。第三十四条 在垃圾运输车不能进入填埋区或其他情况下,需要在场内进行二次倒运。在这种情况下要根据垃圾倒运量配备相应的作业机械和运输车辆,并要求防止
42、倒运过程中的二次污染。第五章第五章 配套工程配套工程 13泊星石 第三十五条 本条是关于填埋场配套工程设置的规定。填埋场配套工程主要包括与主体工程规模相应的生产管理区、作业区管理用房、场外道路以及供电、供水、计量、环境监测、消防、绿化、设备维修、通信等相关设施。第三十六条 类以下的填埋场由于规模小不易设置环境监测室,其检测活动可由当地环境监测部门负责。第三十七条 本条是关于填埋场的设置位置及有关要求的规定。填埋场管理区是填埋场的行政管理、经营决策、指挥调度、机械设备维修、后勤生活服务等活动的中心与主要基地,应符合安全防护要求,尽量设置在上风箱,以不受填埋气体、气味和蝇、鼠影响为原则。在填埋区与
43、管理区之间应有足够的绿化带格里,尽量减少填埋区对管理区的环境影响。第三十八条 填埋场供电电源尽量由当地接入。考虑到填埋场特点,供电等级不宜太高,采用三级负荷即可。此外,为保证各电气设施运行安全、有效,各电气设施均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 设置避雷接地装置。第三十九条 本条文是关于填埋场供水设施的规定。填埋场供水水源从城市供水管网接入为宜,如因填埋场所处地域难以与城市管网相接,则需要建设有效的供水系统,并配置相应的供水设施。第四十条 本条是关于填埋场消防设施的规定。生产管理区建(构)筑物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执行,灭火器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44、J140 配置。填埋作业区需配备洒水车及消防用砂土,以备应急。填埋场应配备填埋气体测定仪和自动报警设施,并定期对填埋场及周围进行甲烷浓度测定。应对作业人员加强消防知识教育和训练,严禁将火中带入填埋场。第四十一条 本条是关于填埋场机械设备维护维修设置的规定。填埋场机械设备维护维修应充分利用社会化服务设施,不搞大而全,小而全。在没有条件的地方,应有完善的维护维修设施,机修车间要便于推土机、装载机等大型设备进出。配备的主要维修设备有电焊机、气焊设备、铣床、钻床、车床、刨床、吊车等。第四十二条 本条是关于填埋场外部道路工程的规定。填埋场道路是指填埋场区至城市道路或公路的道路,在选线时应避开居民点和村庄
45、,以免引起人们的不满。第四十三条 本条是关于填埋场通信设施的规定。填埋场因距城镇较远,填埋作业区又与行政、生活管理区有一定距离,故填埋场的对外联系及各作业区(岗位)相互之间的通信联系极为重要。因此,场内通信可通过配备无线对讲机等方式解决,与外界联系需架设电话通信线路。第四十四条 本条是关于填埋场绿化的规定。为减少填埋场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加强绿化。绿化范围主要包括填埋作业区周围、封场区域、场外道路两侧等。绿化隔离带可种植易于生长的高大乔木,并与灌木相间布置,以减少对道路沿途和填埋场周围的居民点的环境污染。终场绿化可选用易于生长的浅根植物、灌木和草本作物等。第六章第六章 环境保护与劳动保护环境保
46、护与劳动保护 14泊星石 第四十五条 填埋场是消纳城市生活垃圾的场所,是环境保护工程项目,填埋场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处理和排放标准,要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6889 执行,尽量避免产生二次污染。第四十六条 渗沥液的排放标准应由地方环保部门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周围水体类别和排放方式确定。1993 年国家环保局颁布了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而在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标准CJ/T3037中没有这部分内容,故补充此要求。第四十七条 为掌握填埋场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填埋场及四周要进行环境质量检测,检测项目
47、、内容、位置、频率以及检测方法在国家现行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标准CJ/T3037中均有规定,应该严格执行。第四十八条 填埋场是蚊蝇和老鼠孽生的重要场所,在填埋作业过程中,应该减少垃圾暴露时间,及时覆盖,并定时进行消杀。填埋场道路应定期清扫和洒水,以保证填埋场的清洁。第四十九条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监察的暂行规定(劳字 199848 号)(本站注:本篇法规已被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取代)是原劳动部进行规范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安全、卫生部分的编制格式和进行锅炉等安全验收的依据,要求较细,是各项工程设计和建设应执行的规定。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对厂
48、内作业的卫生指标做出了具体规定,是设计的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是作业工作安全卫生的总责。上述三项标准是安全卫生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第五十条 针对填埋场沼气有起火、爆炸危险,应设置防火标牌;车辆出入应设置行车安全标牌;配电室应设置高压警示标牌等。第五十一条 填埋场内的噪声主要来自填埋作业机械如:垃圾压实机、推土机、挖掘机等,在购置时,尽量选用噪声符合有关标准的机械设备。填埋作业机械所产生的噪声,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2348 规定时,应采取减震措施或隔音、防噪措施。第七章第七章 建设用地与建筑标准建设用地与建筑标准 第五十二条 填埋场总平面布
49、置要根据功能的不同分区布置,但个功能区之间要便于满足填埋作业需要,容易协调。填埋场在满足生产、办公的需要和防护距离的情况下,尽量集中布置,节约土地。填埋场场地由于地形条件的差异,以及填埋场的服务范围和垃圾特性的变化,很难统一计算出建设用地指标,总体上要求填埋场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所确定的范围内,一般要满足其使用寿命 8-10 年以上,以便获得较好的投资效益;此外根据国内外填埋场的实践经验,填埋区一般要求每平方米占地可消纳 5-10m 3 垃圾或更多。在填埋区占地面积相同的条件下,填埋堆体高,填埋区每平方米占地填埋垃圾就多。例如,北京阿苏卫生活垃圾填埋场(一期)填埋区占地 26 万 m 2,填
50、埋堆体设计高度约 45m(其中地上高度约 40m),填埋容积 613 万 m 3,填埋区每平方米占地消纳 23.6m 3 垃圾。第五十三条 本条是关于建筑物标准确定的原则。填埋场建筑物的建筑标准,在满足使用年限和使用功能的条件下,要安全实用,经济合理,没有必要一味追求高标准,造成投资浪费。15泊星石 第五十四条 本条是关于建(构)筑物结构形式的要求。填埋场构筑物一般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混结构,附属建筑物宜采用砖混结构。第五十五条 目前国内各种类型填埋场的生产管理用房和生活服务设施用房的建筑面积差别很大,即使是相同类型的填埋场,由于作业时间的长短不同,建设内容不同,建筑面积亦不同。本标准表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