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风险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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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各基金管理公司:为加强基金管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市场稳健发展,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风险管理指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风险管理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年九月一日 2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管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ETF”)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市场稳健发展,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

2、的 ETF,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和本指引。第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发现风险事件决定向本所申请暂停ETF 申购赎回和临时停牌的,应当及时通知本所。第二章第二章 人员、系统与制度人员、系统与制度 第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 ETF 运作团队和 ETF 风险管理小组,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岗位培训。第五条 ETF 运作团队负责制定 ETF 业务流程、投资规范等运营制度、进行 ETF 日常运作和实时风险监控,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人员:(一)基金经理与基金经理助理人员,负责基金的总体运作;3(二)负责基金估值与清算事务的人员;(三)至少两名负责申购赎回清单文件(以下简称

3、“PCF”)与参考净值(以下简称“IOPV”)计算文件生产等事务的人员;(四)负责实时风险监控的人员;(五)负责信息披露等事务的人员;(六)负责 ETF 技术系统的人员。除上述第(三)、(四)款人员可以由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助理人员担任外,其他人员不得相互兼任。第六条 ETF 风险管理小组负责制定 ETF 风险管理制度、监督 ETF 运作团队的运作行为和处理风险事务,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人员:(一)风险管理小组组长(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督察长可兼任),负责风险管理小组总体工作;(二)督察长;(三)ETF 基金经理;(四)运营负责人;(五)技术负责人;(六)对外联络和信息披露相关事务责任人。第七条

4、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提高业务运作电子化程度,建立以下技术系统:(一)ETF 估值与清算系统;(二)ETF 投资管理系统;4 (三)PCF 及 IOPV 计算文件的生成、复核与发布系统;(四)ETF 风险监控系统。第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严格按制度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一)ETF 运营制度,包括 ETF 业务流程(应当涵盖所有环节的详细业务运作流程及每一步骤的具体操作内容)、运营规范等;(二)ETF 风险管理制度,包括 ETF 风险管理小组管理规范、ETF 运作团队管理规范、ETF 风险控制方案、应急预案等。第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将 ETF 相关业务人员名单(

5、见附表)、技术系统准备情况、ETF 内部管理制度清单等报本所。第三章第三章 申购赎回清单与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与参考净值 第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 PCF 与 IOPV 计算文件生成、复核与发布系统,制订详细的业务流程与操作规范。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对于 PCF 参数的重大调整应当制订单独流程,可能引起 PCF 参数重大调整的情形包括:(一)ETF 权益分派;(二)指数成份股调整;(三)影响重大的特殊成份股停复牌等重要公司行为信息;(四)各类市场突发事件等。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选择权威机构作为生成 PCF 所用原始数据的提供商,并签订相关服务协议,以保证原始数据的准 5 确性、及时

6、性与完整性。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从公共渠道获取数据对提供商的数据进行核对或者以其他可行的方法对提供商的数据进行检查。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对原始数据进行分析,形成分析结论。对于可能导致 PCF 参数重大调整的原始数据,应当形成单独的 PCF 参数调整重要事件记录,供 PCF 后续生产环节以及 ETF 风险监控相关人员使用和参考。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将原始数据及分析结论导入 PCF 生成系统前应当进行复核,并由 PCF 生成人员确认。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设置 PCF 参数时,应当按既定的流程和操作规范对参数调整可能引发的市场行为进行评估,对于可能引发市场异常交易行为的参数调整,应当组织相关人

7、员讨论确定。第十六条 由生成系统生成的 PCF 应当经过复核系统的电子复核和复核人员的人工复核。复核系统与复核人员应当与生成系统及生成人员相互独立。复核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一)PCF 清单各参数之间勾稽关系的正确性;(二)当日 PCF 相对前一交易日 PCF 参数变化与导致参数变化的原始数据之间的对应性。复核发现问题,可能影响 PCF 正常发布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立即报风险管理小组准备启动应急预案,并同时通知本所。第十七条 PCF 在复核通过后、对外发布前,应当经基金经理 6 确认;对于有重大参数调整的 PCF,应当经包括基金经理在内的两名人员确认。第十八条 ETF 申购赎回通过本所办理的,基

8、金管理公司应当委托本所或本所指定的第三方发布 PCF;ETF 申购赎回不通过本所办理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据情况选择自行发布 PCF 或委托第三方发布 PCF。基金管理公司委托第三方发布 PCF 的,应当与第三方签订相关服务协议并经本所同意。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委托本所发布 PCF 的,应当严格按本所系统运行部要求向本所传送 PCF 和接收本所回传的 PCF,并将回传的 PCF 导入 PCF 复核系统与传送的 PCF 进行一致性检查。发现异常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立即报风险管理小组准备启动应急预案,并同时通知本所。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监督 PCF 发布机构(包括本所、基金管理公司、受委托

9、第三方)及时发布 PCF 并对已发布的 PCF进行复查。复查内容至少包括:(一)将已发布的 PCF 导入 PCF 复核系统与传送给发布机构的 PCF 进行一致性检查;(二)由 PCF 生成人员根据市场最新信息对已发布的 PCF 各参数设置的恰当性进行审查。发现 PCF 未能及时发布或已发布的 PCF 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当立即报风险管理小组启动应急预案,并同时通知本所。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通过 IOPV 生成系统生成 7 IOPV 计算文件,并对所生成的 IOPV 计算文件通过 IOPV 复核系统进行电子复核和复核人员进行人工复核。用经复核的 PCF 生成IOPV 计算文件的,可不再进行

10、人工复核。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委托本所计算发布 IOPV 的,应当严格按照本所相关要求提供计算方法和传送 IOPV 计算文件;基金管理公司自行计算 IOPV 后提供本所发布的,应当严格按照本所相关要求传送 IOPV 计算数据。基金管理公司委托第三方计算 IOPV 后提供本所发布的,应当与第三方签订相关服务协议并经本所同意,第三方应当严格按照本所相关要求传送 IOPV 计算数据。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向 IOPV 计算机构(包括本所、基金管理公司、受委托第三方)发送 IOPV 计算文件前应当经基金经理确认。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要求 IOPV 计算机构回传IOPV 计算文件,并对回传

11、的 IOPV 计算文件与发送的 IOPV 计算文件进行一致性检查,确保 IOPV 计算机构正确地接收到 IOPV 计算文件。发现异常的,应当立即报风险管理小组准备启动应急预案,并同时通知计算机构和本所。第四章第四章 实时风险监控实时风险监控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制定 ETF 投资运作规范和建立 ETF 投资管理系统,并对投资运作规范内容定量化、参数化,8 在 ETF 投资管理系统中进行设定,严格限制基金交易行为,防范不合理或随意的主动交易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以及因成份股或现金头寸不足导致赎回失败的风险。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具有自动报警功能的风险监控系统,实时监控 ETF 运作

12、情况。实时监控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一)ETF 交易(包括申购、赎回、买卖)状态是否正常,包括是否按事先设置的开关状态进行申购、赎回和买卖,以及是否因基金资产中个别成份股不足导致投资者无法正常赎回等情况;(二)ETF 的交易量(包括申购、赎回、买卖)是否异常放大;(三)ETF 买卖价格与 IOPV 的比值以及 IOPV 与标的指数点位的比值是否异常放大;(四)基金账户成份股与现金余额是否存在发生因成份股或现金不足导致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管理公司发现第(一)项异常情形的,应当立即报风险管理小组准备启动应急预案,并同时通知本所。基金管理公司发现第(二)、(三)、(四)项异常情形的,应当立即报风险管理

13、小组分析原因,并视情况决定是否申请立即暂停申购、赎回和临时停牌,同时将相关情况通知本所。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后的前 30分钟安排专人值守风险监控系统,实时监控 ETF 开市运行是否正常;其它交易时间内应当至少保证相关人员能收到风险监控系统自 9 动发出的报警信息。第五章第五章 附附 则则 第二十八条 本所可对基金管理公司的 ETF 风险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0 附表:基金管理公司 ETF 业务人员名单 基金管理公司:ETF 基金名称:业务 姓名 联系电话 备注 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助理人员 PCF 制作 会计估值 风控监控 信息披露 ETF 运作团队 组长 督察长 基金经理 运营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对外联络与信息披露责任人 风险管理小组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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