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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展党员工作制度(试行)9项汇编目 录1.进一步规范申请入党的要求和条件2.发展党员重大事项预审备案和报告、回避制度3.入党积极分子的储备和培养教育制度4.发展党员政治审查制度5.发展党员公示制度6.入党宣誓制度7.发展党员材料存档管理制度8.乡镇(街道)党(工)委委员列席基层党支部发展党员重要会议制度9.发展党员工作交接制度进一步规范申请入党的要求和条件第一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遵循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
2、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第二条 每年年初,由县委组织部根据全县党组织和各乡镇(街道)的实际情况,研究制订年度全县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并严格按计划培养和发展党员。第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第四条 在外地发展,但未满18周岁的党员,因工作生活需要,要求将组织关系转入我县,各基层党(工)委要认真审核,若是在2014年5月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发布之后,未满18周岁发展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党员
3、身份。在2014年5月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发布之前,未满18周岁的,本人入党手续完备,具备党员条件的,由基层党(工)委召开党(工)委会认定其党员身份,逐级上报上级组织部门,并在其入党志愿书“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原因。第五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严格根据管理权限操作。农村(包括农村社区)党组织原则上发展在本村的工作、生活对象入党,重点发展有文化、有一技之长、能带头致富并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优秀分子,主要包括村委干部、村民代表、年轻后备干部和群团等配套组织中的优秀分子、产业工人和青年农民。城市社区党组织重点发展社区工作者、社区工作人员。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
4、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其中,在校学生、现役军人、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正式员工等人员应在长期工作、学习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申请入党,不得违规在户籍所在地的农村党组织入党。第七条 基层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人递交的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一般为支部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委员)与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入党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个人基本情况、成长经历、家庭情况及其他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谈话结束后,谈话人要及时将谈话情况进行整理,并填
5、写入党申请人谈话记录表。发展党员重大事项预审备案和报告、回避制度第一条 为了解决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的“带病入党”、“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严重违反入党程序等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省、市委组织部有关发展党员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发展党员重大事项预审备案制度。第二条 重大事项是指发展对象具有以下事项:(一)违法记录,刑满释放,或因涉嫌“黄赌毒”受到行政处罚,或因其他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二)曾受过党政纪处分;或受到劝退、除名、开除党籍等处分;(三)曾参加过邪教组织,现已主动脱离邪教组织,从思想上与其划清界限,并深刻揭露邪教组织问题的;(四)失信情
6、况;(五)曾违反计生政策;(六)与现任乡镇(街道)干部、村(社区)主干属近亲属关系;(七)经商办企业或长期在外务工经商;(八)其他按规定应当向党组织报告的事项。第三条 预审是指入党积极分子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列为发展对象,在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接收其为预备党员前,将其有关材料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工)委审查。第四条 发展党员重大事项预审备案主要程序:(一)发展对象报告:发展对象如有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在党组织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时,或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期间,主动向谈话人、培养人和党支部报告。(二)党支部审查:基层党支部要对存在重大事项入党人员进行严格考察,加强政治审查,充分征
7、求和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基础上,经支委会讨论认为合格后,上报上级党委预审。上报预审主要材料有:1.入党申请书和思想汇报材料;2.同入党申请人谈话情况;3.公示情况;4.入党积极分子民主推荐表;5.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6.发展对象备案表;8.发展对象政治审查材料;9.发展对象参加短期集中培训相关材料;10.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人选会议记录材料;11.拟发展对象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情况;12.其他需要报基层党(工)委审查的材料。(三)基层党(工)委预审:基层党(工)委要指定专门党务工作者对有重大事项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进行审议,由党(工)委负责人签署意见。基层党(工)委应在一个
8、月内完成预审,预审主要内容有:1.入党材料是否齐全、清楚。2.是否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措施是否真实有效。3.是否经过政治审查,本人主要经历、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是否清楚。重要问题是否查清,是否已过影响期:曾被清除出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并接受处罚完毕、刑满释放、参加过邪教但已与其划清界限、戒毒后没有复吸等类型人员,是否有反思自身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改正,是否经过党组织五年以上考验并有较好表现;曾被治安管理处罚人员,是否有反思自身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改正,是否经过党组织三年以上考察并有较好表现;曾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人员,是否有反思自身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改正,是否经过
9、党组织两年以上考验并有较好表现;正领办企业人员(企业法人)是否征求统战、市监、税务、环保、应急、人社等部门意见且无异议;在外务工经商人员,是否定期回乡参加党组织活动并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情况,是否属于违规异地发展人员;与现任本乡镇(街道)干部、村(社区)主干近亲属人员,是否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阶段向党(工)委进行报备,是否存在排挤他人发展近亲属入党情况。4.是否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群众反映是否好,群众威信是否高。入党动机是否端正,政治觉悟是否高,道德品质是否好。5.工作、学习、社会生活等方面表现是否突出、先进性是否明显。(四)组织部门备案:具有上述事项的发展对象,基层党(工)委应深入考
10、察、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县委组织部备案。第五条 实行发展党员报告回避制度。需要回避的情形有:在农村,发展与现任村级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有以下关系的人员入党时,相关村干部需要全程回避。具体有:1.夫妻关系;2.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养父母、继父母、养子女、继子女等;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等;4.近姻亲关系:配偶的直系血亲,如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5.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形。回避方式:1.不能作为培养联系人和入党介绍人;2.不得主持或负责征求党员群众意见的测评、谈话
11、;3.不得参与入政审工作;4.不得参与其他影响发展党员工作公信度和群众满意度的行为;5.一般不主持相关会议,包括: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等会议,但不影响正常行使党员权利。第六条 报告回避的主要程序:1.定期报告。每年年初,村级党组织向乡镇(街道)党(工)委报送本年度拟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时,对其中属村级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近亲属的入党申请人、发展对象,要作出专门报告,主要内容括;入党申请人(发展对象)基本情况,近亲属关系情况,现实表现以及培养计划或发展理由等。2.分析确定。对拟确定村级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近亲属为入党积极分子
12、(发展对象)的程序主要有:(1)公开条件,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公告,将乡镇(街道)党(工)委统一把关后的拟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人选条件、结构比例、人数和时间要求进行公示;(2)民主推荐,召开由村“两委”干部、村民代表和党员、群众代表参加的征求意见会推荐人选,也可由10名以上党员联名或群团组织在规定时间内推荐人选;(3)民主测评,组织村“两委”干部、村民代表和村级党组织半数以上党员参加的民主测评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经过民主推荐产生的人选进行民意测评;(4)研究确定,结合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素质及现实表现,综合评析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由村级党组织领导班子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13、发展对象)人选,并按发展党员工作要求履行相应程序。以上征求意见、民主推荐、民意测评工作一般应由挂钩的乡镇(街道)党员领导或包村干部主持。3.审核备案。乡镇(街道)党(工)委要及时对村级党组织上报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人选进行条件、程序、材料进行审查,确保发展人选符合标准党手续完备、工作程序规范、党员权利充分行使到位。党组织关系在本县其他党组织的村级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近亲属,无正当理由一般不得转入该村党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储备和培养教育制度第一条 实行入党积极分子储备制度。各基层党(工)委要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后备人选信息库,按入党积极分子人数与发展对象不低于3:1的比例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并
14、报县委组织部备案。要定期更新入库人员信息,对出现不符合发展入党的人员要及时调整出库。第二条 党组织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不少于10人)、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从入党申请人中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在征求党员群众和有关方面意见无异议后,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大会)充分讨论,研究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备案表报上级党委备案。发放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名册。第三条 党支部应当指定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对他们进行个别帮助,应当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1次考察,由培养联系人向党支部汇报
15、情况。入党积极分子每半年以书面形式主动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学习和工作等方面的情况。党支部收到培养联系人的报告后,要及时召开支委会,提出培养考察意见。第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及时转交材料;接收单位党组织认真审查材料、做好接续培养,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发展党员政治审查制度第一条 为全面掌握发展对象的政治历史、政治表现,避免不符合党员条件人员入党,确保新党员政治标准和质量,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政治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发展对象本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问题及结论、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家
16、族成员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表现。家族成员指父母、配偶、子女,自幼抚养其长大的养父母和其抚养的养子女、共同居住的兄弟姐妹。主要社会关系指在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与其有密切关系的旁系亲属。第三条 各支部在确定发展对象前,必须征求乡镇(街道)纪(工)委、监察组、综治(信访)、计生、司法、公安等部门,并严格填写发展对象政审表,工作地、户籍地(居住地)不一致的须实行双向联审。联审合格的,由党支部按照统一样式,在本单位(村、社区、企业)的公开栏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工作地、户籍地(居住地)不一致的须实行双向公示。第四条 发展党员政治审查工作一般由发展对象所在基层党组织负责,各基层党(
17、工)委要充分发挥领导把关作用,负责抓好发展对象的政治审查工作,发展对象所在基层党组织协助做好相关工作。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政审报告(由政审对象所在支部出具并盖章,同时加盖上级党委公章),并存入党员档案。不得以外调证明作为政审报告,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发展入党。农村(包括农村社区)党支部的发展对象,如有固定工作单位的,须由党支部负责人会同乡镇(街道)组织委员、包村干部向其工作单位党组织进行外调,由工作单位党组织填写思想、学习和工作等表现情况(未设党组织的单位由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材料)。在县外工作的发展对象,由乡镇(街道)党(工)委统一进行函调。两新组织党支部的发展对象,须由党支部
18、负责人和主管党(工)委组织委员(组织员、企业党建指导员)会同发展对象户籍所在地主管乡镇(街道)组织委员、包村领导,听取户籍地党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会的为支部党员大会)的集体意见,由户籍地党组织出具政审意见,并由主管党(工)委签署意见。户籍在县外的发展对象由主管党(工)委向其户籍所在地主管党(工)委函调。第五条 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后,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其内容包括:本人简历;政审中发现的问题,包括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主要情节,同时说明是本人交代还是被组织查出的或别人检举的,组织上是否作过结论或进行过处理;调查结果,写明经调查已清楚的问题,以及悬而未定的问题或疑点;结论意见,对查证结果综
19、合分析后,认定查证问题的事实、性质、程度及本人认识,提出是否影响其入党的意见。发展党员公示制度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监督,加强群众监督,提高发展党员的公开性和民主性,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示对象为拟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申请入党人员、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和拟转正的预备党员第三条 公示的时间:入党积极分子的公示时间在支委会确定申请入党人为入党积极分子之前;确定发展对象公示时间在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拟召开支委会讨论通过入党积极分子转为发展对象之前;预备党员转正的公示时间在支委会讨论是否提交支部党员大会之后,是否转正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之前。第四条 公示内容:拟定入党
20、积极分子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等),申请入党时间和培养人情况:拟发展对象基本情况和培养考察情况(包括申请入党时间、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定为发展对象时间、培养联系人或入党介绍人情况、培训情况、培养期间受奖惩情况)等;拟转正对象基本情况,入党时间,延长预备期时间及原因,预备期表现和受奖惩情况,履行党员义务情况等。公示的期限、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自公示之日起计算)。第五条 对公示中党内外群众反映的问题,党组织要认真调查核实,结果要形成文字材料,在党员大会讨论发展或转正时公布,并在存入档案。第六条 对公示中群众反映问题多、影响其成为预备党员
21、的发展对象支部大会不再讨论表决,党组织要区分不同情况做好思想工作;影响其转正的预备党员,支部大会应就其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进行讨论表决。第七条 党组织要为反映问题多的党员和群众保密,对违反规定的泄密人员,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入党宣誓制度第一条 预备党员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是发展党员工作必经程序。为规范预备党员入党宣誓流程,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省、市委组织部有关发展党员工作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预备党员入党宣誓一般由基层党(工)委或党(总)支部组织,在上级党委批准接收预备党员后及时举行,不得提前或转为正式党员后进行
22、。第三条 入党宣誓参加对象为党组织全体党员,也可有目的地吸收少许入党积极分子参加。领誓人一般为党组织负责同志。第四条 宣誓会场布置应庄重、简朴、整洁,会场预留长方形宣誓区域,区域左前方为主持台,区域正前方为主席台,并在主席台正上方悬挂“入党宣誓仪式”会标,区域右前方留出放置党旗的空间。悬挂的党旗必须符合中央组织部规定的标准,不能使用不规范的党旗。条件允许,宣誓仪式可在革命历史纪念馆、烈士陵园和英雄塑像前举行。第五条 入党宣誓仪式要严密紧凑、庄重严肃,突出仪式感和庄重感。程序一般为:奏(唱)国际歌。党组织负责同志致辞。预备党员宣誓(宣誓人、领誓人面向党旗,一般举右手握拳,领誓人领誓,读到“宣誓人
23、”时,宣誓人要逐一报出自己的姓名)。佩戴党徽,宣读完入党誓词后,党组织负责人或上级党组织派人上台为预备党员逐一佩戴党徽。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代表讲话。自由发言(参加宣誓仪式的人员都可发言)。党组织负责同志讲话;如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也应请其讲话。发展党员材料存档管理制度第一条 发展党员工作档案收集部门和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党内相关规定和组织人事工作政策开展工作。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受党内有关规定的保护和监督。第二条 按照发展党员工作过程中各个阶段对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不同要求,发展党员工作档案分为培养期档案、存入人事档案的材料、党员档案和工作资料档案四种类型。(一)培养期档案。预备党员转正后,还未
24、将相关材料存入人事档案时各类材料的集合,即培养期档案。申请入党人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支部就应为其建立专门的培养期档案,一人一档。主要包括以下材料:(1)入党申请书;(2)入党申请人谈话表;(3)入党积极分子推荐表;(4)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支委会(党员大会)记录(复印件);(5)入党积极分子备案表;(6)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7)入党积极分子思想汇报(每半年1篇);(8)拟发展入党对象民主测评会议记录;(9)拟确定发展对象公示材料;(10)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材料(党员、群众共10人签名);(11)确定发展对象人选支委会记录(复印件);(12)政审材料(包括发展对象政审表,函调或外调直系亲属和主要
25、社会关系的证明材料,失信被执行人查询情况和所在支部根据政审结果撰写的综合政审报告等);(13)发展对象培训结业证明材料;(14)入党志愿书;(15)接收为预备党员的表决结果报告单;(16)会议记录复印件(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记录、党(工)委审批预备党员会议记录);(17)入党誓词;(18)预备期的思想汇报(每半年1篇);(19)转正前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材料或意见汇总;(20)转正申请书;(21)转正前公示材料;(22)预备党员转正表决结果报告单;(23)会议记录复印件(预备党员转正支部大会记录、预备党员转正党委审批会议记录)。(二)党员档案。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建立党员档案,由具备管档资质的基层
26、党(工)委保存。党员一旦建立人事档案,党员档案应及时移交其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并归入人事档案卷宗。(三)工作资料档案。培养期档案中不存入人事档案(或党员档案)保存的材料及发展党员工作过程中产生的重要过程性材料,支部应建立工作资料档案,预备党员转正后,由发展其入党的单位党组织作长期保存。第三条 发展党员材料的收集责任部门为基层党支部,责任人为支部组织委员;不设支委会的支部,责任人为支部书记。不同阶段产生的发展党员工作材料由不同的管理部门或党组织负责管理。具体如下:(1)党员培养期档案一般由基层党支部负责管理,责任人为支部组织委员(不设支委会的支部,责任人为支部书记);(2)有人事档案的党员转正后,
27、由具备管档资质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责任人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同志;(3)无人事档案的党员档案由具备管档资质的基层党(工)委负责管理,责任人为基层党(工)委组织委员;(4)工作资料档案由单位党组织负责管理,责任人为单位党组织组织委员,不设支委会的党组织,责任人为党组织书记。第四条 在外地发展的党员,将组织关系转入时,若是预备党员应附带个人党员档案,具体内容如下:(1)入党申请书;(2)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3)入党积极分子思想汇报(每半年1篇);(4)政审材料(包括发展对象政治审查表,函调或外调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证明材料,所在支部根据政审结果撰写的综合政审报告等);(5)发展对象
28、培训结业证明材料;(6)入党志愿书;(7)预备期的思想汇报(每半年1篇)。若是正式党员并附整份党员档案(若是复印件应加盖原支部和上级党组织的公章)。基层党(工)委要在认真审核党员档案的基础上,再予以接收组织关系。第五条 档案材料一般应当为原件。发展党员工作档案材料管理部门或党组织必须严格审核归档材料,重点审核是否手续完备、内容真实、填写规范、材料齐全。在发展党员工作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中,材料形成部门有关责任人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1)不准以任何借口涂改、伪造档案材料;(2)不准将应当归档的材料据为己有或者拒绝、拖延归档;(3)不准将虚假材料和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归入档案;(4)不
29、准私自、指使或者允许他人抽取、撤换或销毁档案材料。乡镇(街道)党(工)委委员列席基层党支部发展党员重要会议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发展党员工作监督,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省、市委组织部有关发展党员工作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乡镇(街道)党(工)委委员每人都要挂钩联系若干个下辖的基层党支部。第三条 乡镇(街道)党(工)委委员列席基层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重要会议有:(一)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支委会会议;(二)每半年考察一次入党积极分子支委会会议;(三)研究确定发展对象支委会会议;(四)讨论吸收预备党员支部党员大会;(五)预备党员入党宣誓仪式;(六)每半
30、年考察一次预备党员支委会会议;(七)研究同意预备党员转正支委会会议;(八)讨论同意预备党员转正支部党员大会;(九)其它相关发展党员工作会议。第四条 基层党支部召开发展党员重要会议要提前2天将会议议程及相关材料书面上报上级党(工)委,党(工)委要安排所挂钩的党(工)委委员列席。第五条 乡镇(街道)党(工)委委员一般不参与列席的基层党支部发展党员重要会议讨论发言,只对会议材料、研究程序、投票表决等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把关。如发现会议有违规操作现象,应当要求会议暂停、中止,及时纠正或宣布会议另行召开。第六条 乡镇(街道)党(工)委委员不得违反规定干涉基层党支部按照正常程序讨论决定发展党员事宜,或对基
31、层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违规现象置若罔闻。对无故不列席会议,或协同基层党支部隐瞒歪曲实际情况、制造假材料,造成违规入党、“带病入党”的,将严肃问责。发展党员工作交接制度第一条 负责发展党员工作的人员内部岗位调整或调出、离职都必须依照本制度办理交接。第二条 在交接手续没办清前,不办理调动关系。第三条 办理交接前, 经办的事项能处理完毕的要处理完,实在处理不完的要移交清楚。第四条 交接工作必须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签名后各持一份,留档一份,单位分管领导为监交人,同时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第五条 交接事项必须当面点清,核对相符,不得封包交接。第六条 交接内容:(1)印章:业务专用章等;(2)历年发展党员工作档案;(3)历年文书档案:各级文件、领导讲话、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通知、报告;(4)历年业务资料:专题材料、各类年终报表、统计资料、会议材料、检查资料、调查资料、各种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