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长盛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发售公告基金.pdf

上传人:qwe****56 文档编号:74661191 上传时间:2023-02-27 格式:PDF 页数:24 大小:55.1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the 长盛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发售公告基金.pdf_第1页
第1页 / 共24页
the 长盛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发售公告基金.pdf_第2页
第2页 / 共2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the 长盛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发售公告基金.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the 长盛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发售公告基金.pdf(24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 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发售公告 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发售公告 1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发售公告 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10 年 6 月 24 日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10 年 6 月 24 日 重要提示 1、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646 号文批准。中国证监

2、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2、本基金的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3、本基金是上市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名称为长盛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后,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的,本基金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交易。4、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场外发售渠道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场内发售渠道为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认购

3、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1)场外发售渠道 本基金的场外发售渠道为本基金的直销和代销机构。本基金的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的直销中心;代销机构是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有关条件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代销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2)场内发售渠道 场内发售的机构是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会 员 单 位 名 单 详 见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http:/ 2010 年 6 月 28 日至 2010 年 7 月 28 日,通过深交所挂牌发售,同时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发售,基金管

4、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6、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发售公告 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发售公告 2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5、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7、本基金暂不预设募集规模上限。8、投资者欲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需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若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无需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9、投资者欲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募集期内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10、通过本基金指定代理销售机构场外认购基金,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 元。11、

6、通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场内认购基金,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 1000 份,超过 1000 份的须为 1000 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高不超过99,999,000 份基金份额。12、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累计认购金额限制。1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不允许撤销。1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并正式发布生效公告后第二日起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15、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行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7、。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2010 年 6 月 24 日 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的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16、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本 公 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 本 公 司 网 站(http:/)上。投资者亦可通过网站了解基金发行相关事宜。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发售公告 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发售公告 317、有关代销机构的代销城市网点、开户及认购细节的安排等详见各代销机构相关的业务公告。18、本公司已开通了网上开户和认购服务()。19、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

8、司客服电话(400-888-2666 或010-62350088)和当地代销机构业务咨询电话。对于未开设代销网点地区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8-2666 或 01062350088)或北京分公司电话(010-82255818-263、288)、上海分公司电话(021-68889056/68889206)、华南营销中心电话(0755-88267980)和郑州分公司电话(0371-86023880)垂询认购事宜。20、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行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公告。21、本发售公告中未明确指明仅适用于“场内认购”或“场外认购”的相关内容,对于“场内认购”、“场外认购”

9、均适用。22、风险提示:(1)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而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2)本基金以 1 元面值开展募集,在市

10、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面值。(3)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简称:长盛沪深 300 指数(LOF)场内简称:长盛 300(二)基金代码 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发售公告 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发售公告 4 160807(三)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四)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11、(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七)深交所挂牌价格 人民币 1.00 元 (八)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应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九)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

12、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十)销售渠道与销售地点 1、募集期内,本基金在柜台(场外)和交易所(场内)同时发售。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及其他的合法方式在柜台(场外)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也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代销资格的会员单位在交易所(场内)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本公司直销机构和销售代理机构的具体地点和联系方式见本公告第九部分或本公司网站。2、销售机构的营业名录详见本公告附件,或相关机构以其他有效方式发布的相关公告。3、募集期间,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增减本基金的代销机构或销售网点,也可以增减相应

13、的募集销售交易平台,届时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若有)为准。(十一)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发售公告 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发售公告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设立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本基金的募集期自 2010 年 6 月 28 日至 2010 年 7 月 28 日。在上述期间,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发行时间,但发售期不超过本基金的设立募集期。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安排可以适当调整。部分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

14、机构或个人的每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可由该类销售机构自行决定其每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

15、日予以公告。若未达到法定生效条件,本基金将在三个月的设立募集期内继续发售。投资者认购资金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时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认购资金利息的计算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计算为准。若三个月的设立募集期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生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十二)认购方式与费率 1、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场外金额认购的方式。2、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不高于 1.0%,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单笔金额(M)收费标准 M100万元 1.00

16、%100万元 M 500万元 0.60%500万元 M 1000万元 0.30%M1000万元 单笔1000元 3、场外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发售公告 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发售公告 6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则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4、场内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

17、所有。利息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及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5、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注:认购金额在 1000 万元(含)以上的,适用固定金额的认购费,即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资金募集期间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

18、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例如:某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10,000 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00%。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20 元。则认购份额为: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11.00)9,900.99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9,900.9999.01 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9,900.995.20)/1.009906.19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 9906.19 份。6、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

19、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如下: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发售公告 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发售公告 7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发售费率)*认购份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认购费金额)发售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发售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发售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资金募集期间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例如:某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10,000

20、 份,若会员单位设定发售费率为 1.00%,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20 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为:挂牌价格1.00 元 认购金额1.00*10,000*(11.00%)10,1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20/1.005 份 即:投资人认购 10,000 份基金份额,需缴纳 10,100 元,若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5 份,则总共可得到 10,005 份基金份额。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销售渠道 募集期内,本基金在柜台(场外)和交易所(场内)同时发售。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及其他的合法方式在柜台(场外)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也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委托

21、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代销资格的会员单位在交易所(场内)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二)认购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约定,若未约定,则遵照相关销售机构的规定办理。认购参考时间:每天 9:3015:00,在周六、周日等休息日、节假日,银行等代销机构对投资者认购可能不予办理。(三)认购原则 1、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2、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发售公告 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发售公告 83、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

22、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4、投资人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 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5、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四)认购的数额限制 1、场外认购的限额:本基金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 元。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2、场内认购的限额:场内认购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 1000 份,超过 1000 份的须为 1000 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 99,999,000 份基金份额。本基金

23、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三、场外认购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三、场外认购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一)通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机构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公开发售期间 9:30-15:00(周六、周日不受理)。2、开户(1)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时,应亲赴直销机构,并提供下列资料: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指定资金账户的相关信息;填妥的资料类业务申请书。(2)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时,应由指定经办人亲赴直销机构,并提供下列资料: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民政

24、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发售公告 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发售公告 9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印鉴卡一式三份;指定资金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填妥的资料类业务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人名章;(3)注意事项 上述(1)、(2)项中“指定资金账户”是指在直销机构办理开户的客户需指定一银行结算账户作为客户赎回、分红以及认购/申购无效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

25、投资者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名称严格一致。3、缴款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通过汇款等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招商银行或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账户:中国农业银行 账户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专户 银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北京万寿路支行营业室 银行账号:210101040005748 招商银行 账户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专户 银行名称:招商银行北京静安里支行 银行账号:866889008910001 中国工商银行 账户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专户 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和平里支行营业室 银行账号:02000042292000325

26、57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务必注意以下事项:(1)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的汇款人名称必须与认购申请人名称一致;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发售公告 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发售公告 10(2)投资者应在“汇款备注”栏中准确填写其在长盛直销机构的清算编号(客户编号),因未填写或填写错误导致的认购失败或资金划转错误由投资者承担;(3)投资者汇款时,应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务必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包括汇款人和备注栏内容;(4)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通过汇款等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招商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账户。投资者汇款金额不得小

27、于申请的认购金额。4、认购(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基金账户卡;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填妥的交易类业务申请书。(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填妥的交易类业务申请书并加盖预留印鉴;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3)注意事项 若投资者认购资金在当日 16:30 之前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则柜台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顺延期限不超过三个工作日。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提交的认购申请,如认购资金在当日 16:30 之前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的

28、,则当日提交的申请则当日自动撤销。基金募集期结束,仍存在以下情况的,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A.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B.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C.投资者划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D.在发行期截止日 16:30 之前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的;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发售公告 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发售公告 11E.本公司确认的其他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5、投资提示(1)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可从本公司网站(http:/)下载本基金开户和认购申请表,按照要求办理手续并提交相关资料;(2)投资者单笔

29、认购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可直接拨打本公司北京分公司(01082255818-263、288)、上海分公司(021-68889056、68889206)、华南营销中心(0755-88267980)、郑州分公司(0371-86023880),本公司可提供上门服务。(二)通过招商银行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招商银行个人投资者认购流程 A、网点办理:(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上午 9:30 至下午 15:00(当日 15:00 之后的委托将于下一工作日办理),个人投资者周六、周日照常受理,与下一交易日合并办理。(2)个人投资者开户及认购程序:a.事先办妥可用于开放式基金业务的招商银行各类型个人

30、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b.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下同);本人持有的可用于开放式基金业务的招商银行各类型个人资金账户;填妥的开户申请表。c.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d.客户可通过电话银行 95555 提交认购申请。B、网上办理:(1)招商银行客户登陆招商银行网上银行。(2)客户通过“一网通证券(http:/)”或“个人银行专业版”投资管理基金(银基通)开放式基金链接进入,选择“基金账户-基金开户”,或登陆财富账户专业版“投资管理”“基金”选择“账户管理”,根据提示填写网上开户申请书。长盛

31、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发售公告 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发售公告 12(3)业务受理时间:24 小时服务,除日终清算时间(一般为 17:00 至 20:00)外,均可进行认购。当日 15:00 之后的委托将于下一工作日办理。(4)开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即刻进行网上认购申请。(5)操作详情可参阅招商银行网上银行相关栏目的操作指引。C、注意事项:(1)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招商银行的说明为准。(2)个人投资者如到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需本人亲自办理;如通过网上银行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凭取款密码及理财专户密码或财富账户交易密码进行。2、招商银行机构投资者认购流程

32、 A、网点办理:(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上午 9:30 至下午 15:00(当日 15:00 之后的委托将于下一工作日办理)。周六、周日暂停受理。(2)机构投资者开户及认购程序:a.事先办妥招商银行机构活期存款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b.由被授权人到开户会计柜台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被授权人携带授权机构银行存款账户的印鉴、营业执照或事业社团法人证书及复印件、军队或武警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开户单位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法人授权其开户的书面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基金业务授权书;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印鉴;填妥的开户申请表并加盖公章。c.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

33、金认购申请表。B、注意事项:(1)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招商银行的说明为准。(2)机构活期存款账户须是人民币存款账户。(三)通过证券公司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 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发售公告 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发售公告 13以各代销券商的规定为准。新增代销券商的认购程序以相关公告为准。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行日的 9:3015:00。2、开立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1)填妥的开户申请表;(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代销券商营

34、业部指定银行的存折(储蓄卡)。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1)填妥的开户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2)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3)印鉴卡;(4)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6)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认购 个人投资者在开立资金账户和基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后,可申请认购本基金。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1)填妥的认购

35、申请表;(2)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在代销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投资者还可通过各代销券商的电话委托、网上交易委托等方式提交认购申请。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1)认购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2)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3)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发售公告 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发售公告 14 (4)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投资者还可通过各代销券商的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委托等方式提交认购申请。四、场内认购的开户及认购 四、场内认购的开户及认购(一)场内

36、认购使用账户说明 1、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封闭式基金账户。2、已有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封闭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3、尚无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封闭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封闭式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 A 股账户和深圳封闭式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场内销售机构的各开户网点详细阅读有关规定。(二)场内认购流程 1、受理认购的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的 9:30-11:30 和 13:00-15: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2

37、、资金账户:在场内销售机构的业务办理网点开立资金账户。3、办理认购:(1)投资者根据自己的计划认购量,在认购前向自己资金账户中存入足额的资金。(2)投资者可通过场内销售机构认可的各种方式在投资者开立资金账户的场内销售机构各业务网点申报认购委托,认购可多次申报,申报一经确认不可撤销,认购资金即被冻结。具体业务办理流程及规则参见办理场内认购的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说明。五、清算与交割 五、清算与交割 (一)本基金合同正式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中。投资人认购资金利息的计算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计算为准,在基金募集期结束 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发售公告 长盛沪深 3

38、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发售公告 15时折合成基金份额,登记在投资者名下。(二)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发行结束后完成。六、退款事项 六、退款事项 (一)基金发行结束后,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2、已开户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小于其认购申请金额;4、投资者的资金晚于规定的资金最迟到账时间;5、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其他无效资金。(二)投资者的无效认购资金,将由各直、代销机构于本基金认购截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的银行账户。(三)募集失败:在募集期结束后,如果本基金募集份额总

39、份额小于 2 亿份、募集资金金额少于 2 亿元人民币而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少于 200 人,则本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届时本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投资者。七、发售费用 七、发售费用 本次发售中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会计师费、法定信息披露费等费用在基金认购费中列支,不另从基金资产中支付。八、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八、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满,如果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募集份额总份额不少于 2 亿份而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经以下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办理基金合

40、同生效备案手续。(一)基金募集期截止后,由托管银行出具基金清算专户存款证明,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二)本公司在收到验资报告后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本基金合同的备 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发售公告 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发售公告 16案手续;(三)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九、本次发售当事人和中介机构九、本次发售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 1006 号诺德中心

41、八楼 GH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陈平 成立时间:1999 年 3 月 电话:(010)82255818 传真:(010)82255988 公司网站:http:/(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191.19亿元 法定代表人:秦晓 行长:马蔚华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

42、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2、23 层 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发售公告 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发售公告 17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2、23 层 法人代表:金颖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四)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1)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9 层 电话:(010)82255818263

43、、288 传真:(010)82255981、82255982、82255983 联系人:张元(2)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601 室 电话:(021)68889056、(021)68889206 传真:(021)68889156 联系人:冯岩 公司网站:http:/(3)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营销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 1006 号诺德中心 8 层 GH 单元 电话:(0755)88267980 传真:(0755)82022118 联系人:梁琪 (4)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地址:郑州市金水路 226 号楷林国

44、际大厦 828 室 电话:0371-86023880 联系人:吴辉 2、代销机构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发售公告 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发售公告 18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咨询电话:95555 公司网址:(2)其他代销机构 其他代销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请见附件。(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

45、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吕红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张鸿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长盛沪深 30

46、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发售公告 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发售公告 19附件:代销机构联系方式名录 代销机构联系方式名录(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50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以下43个主要城市的600多家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北京、长沙、常州、成都、大连、丹东、东莞、佛山、福州、广州、哈尔滨、杭州、合肥、呼和浩特、济南、江阴、

47、金华、昆明、兰州、南昌、南京、宁波、盘锦、青岛、泉州、上海、绍兴、深圳、沈阳、苏州、台州、太原、天津、温州、乌鲁木齐、无锡、武汉、西安、厦门、烟台、扬州、郑州、重庆等。(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联系人:吴雪妮 电话:(010)66594851 传真:(010)66594946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银行网站:(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发售公告 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48、金(LOF)发售公告 20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电话:010-6759711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传真:010-66415194 联系人:陈春林 客户服务电话:11185 网址:(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齐丹丹 电话:010-65557072 传真:010-65550827

49、网址:http:/(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汤嘉惠、虞谷云 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发售公告 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发售公告 21客户服务热线:95528 网站: (8)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2634400-3612 联系人:李蔡(9)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

50、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军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1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电话:021-53594566-4125 传真:021-53858549 联系人:金芸 客服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 联系人:袁丽萍(1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财经金融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