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次修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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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次修正 年月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年月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修正 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自年月日起施行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1985.01.21 实施日期2000.07.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

2、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八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

3、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

4、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月日起至月日止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十三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

5、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第十五条 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

6、制度的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会计帐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帐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 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 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帐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帐簿之

7、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第十八条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十九条 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

8、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第二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计师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第二十二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

9、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除应当遵守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章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本和利润 第二十六条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

10、隐瞒利润 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第二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11、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第三十一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

12、簿财务会计报告和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

13、支持 第三十三条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帐 第三十四条 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

14、报 第五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十八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

15、以上经历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 第四十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

16、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

17、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18、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19、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

20、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第五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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