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 赔偿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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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西省江西省 交通交通 事故、人身事故、人身 损害损害 赔偿赔偿 标准标准 一、职工平均工资:21000 元/年,即 1750 元/月,58.33 元/日;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866 元/年,1072.16 元/月,35.73 元/日;三、农民居民人均纯收入:4697 元/年,389.9 元/月,12.99 元/日;四、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8717.4 元/年,726.45 元/月;五、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309.21 元/年 具体计算公式:具体计算公式:一、一、医疗费。医疗费。是指因治疗交通事故所受创伤使身体复原所必需的医药费和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

2、费和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器官康复费和适当的整容费及其他后续费用,赔偿权利人可以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二、二、误工费。误工费。是指定残前交通事故伤者抢救治疗期间的费用。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的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每日 58.33 元)计

3、算。三、三、住院护理费。住院护理费。是指交通事故伤者在抢救治疗期间因伤势严重生活不能自理,所需专门人员护理的费用。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最长护理期限不得超过 20 年。(景德镇每日 30-50 元)四、四、伙食费。伙食费。是指交通事故伤者住院抢旧知疗期间所需补助伙食的费用。可参照当地国家工作人员一般伙食标准。(每日 10 元)五、五、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决定(每日 10 元)。六、交通费。六、交通费

4、。是指伤、残者就医或办理丧葬事宜、参加事故处理等的车、船票费等。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以正式凭据为证。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七、住宿费。七、住宿费。是指伤、残者到外地就医等,参加事故处理等需要住院、住亲属家以外的住宿费用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残疾赔偿金:八、伤残补助费。八、伤残补助费。是指因交通事故致残而给残者的生活补助费。计算标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

5、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10 级的系数为 10%,1 级的系数为 100%。2009 年最高数额:城镇:257320 元(一级);农村:93940 元(一级)。九、残疾用具费。九、残疾用具费。是指因残疾而造成全部或部分功能丧失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费用。计算假肢配用时间应与残疾生活补助费的时限相同。残疾用具凭配置机构意见确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6、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十、丧葬费。十、丧葬费。是指办理丧葬事宜的必需的费用。标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 个月总额计算。计算标准: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2009 年具体数额:城镇:10500 元;农村:10500 元。十一、死亡赔偿金:十一、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

7、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009 年具体数额:城镇:257320 元;农村:93940 元。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十二、被扶养人生活费:十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

8、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2009 年最高数额:城镇:174348 元(20 年,一人抚养一人);农村:66184.2 元(20 年,一人抚养一人)十三、精神抚慰金。十三、精神抚慰金。一级残疾 1-5 万元,十级残疾 1-5 千元;十四、其他十四、其他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

9、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

10、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北京市统计局公布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进行调解。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则对当事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调解:(一)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 100%的赔偿责任;(二)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 70%的赔偿责任;(三)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 50%的赔偿责任;(四)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 3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第三者保险)限额

11、内予以赔偿。超过第三者保险限额的部分,由承担全部原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 100%的赔偿责任。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一)机动车一方负主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 70%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一方负同等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 50%赔偿责任;(三)机动车一方负次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 30%赔偿责任;(四)机动车一方无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 20%赔偿责任。无第三者保险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无过错的,由机

12、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 100%的赔偿责任。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一)在高速路、快速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 50%的赔偿责任。(二)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 60%的赔偿责任。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一)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

13、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调解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参照调解结案时的时令标准进行计算。(二)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当事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同等级别护理的

14、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四)交通费 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五)住宿费 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六)

15、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七)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八)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

16、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十)丧葬费 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抚养人是指当事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当事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十二)死亡赔偿金 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标准第九条的规定计算,按照赔偿责任比例分担,但计算人数不得超过三人。交通事故当事人或者死者近亲属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由当事人或者死者近亲属自行协商。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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