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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Q/ABCD*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ABCD 0001S2010 鱼松 2010-03-10 发布 2010-04-10 实施*有限公司 发 布 Q/ABCD 0001S2010 企业标准 编写与备案,Q1270007512 1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本标准卫生指标参照GB 10144动物性水产干制品卫生标准及其他水产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制定,感官指标和特性指标根据产品特征及工艺配方进行制定。本标准由*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企业标准 编写与备案 企业标准 编写与备案 专
2、业提供企业标准编写备案服务,欢迎垂询。Q1270007512 企业标准工作室 企业标准工作室 1、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标准文本;2、企业标准/注册标准/执行标准+编写/备案;3、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采标标志)申报备案;4、企业标准体系建立/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Q/ABCD 0001S2010 企业标准 编写与备案,Q1270007512 2 鱼松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鱼松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旗鱼、金枪鱼等深海鱼种为主料,以食用猪油、白砂糖、食用盐、酱油、味精和豌豆粉等为辅料,添加或不添加海苔碎片、芝麻等,经选料、熟化采肉、
3、搓松、调味炒松、冷却、包装等工艺制成的鱼松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17 白砂糖 GB 2717 酱油卫生标准 GB 2733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
4、菌检验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T 4789.7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孤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
5、.44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56 糕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190 海产食品中多氯联苯的测定 GB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Q/ABCD 0001S2010 企业标准 编写与备案,Q1270007512 3 GB 10146 食用动物油脂卫生标准 GB/T 11761 芝麻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 GB 13113 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14881
6、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 23374 食品中铝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GB/T 23596 海苔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2007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产品分类 3.1 按产品所使用的原料鱼品种不同,分为旗鱼松、金枪鱼松等;3.2 按产品风味不同,分为原味、海苔芝麻味等。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原料鱼:无变质、无异味,并应符合 GB 2733 的规定。4.1.2 食用猪油:应符合 GB 10146 的规定。4.1.3 白砂糖
7、:应符合 GB 317 的规定。4.1.4 食盐:应符合 GB 5461 的规定。4.1.5 酱油:应符合 GB 2717 的规定。4.1.6 味精:应符合 GB/T 8967 的规定。4.1.7 豌豆粉:应符合供货方企业标准及相关标准规定。4.1.8 海苔:应符合 GB/T 23596 的规定。4.1.9 芝麻:应符合 GB/T 11761 的规定。4.1.10 加工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形态 呈疏松颗粒状或短纤维,无焦头 色泽 呈浅黄色或金黄色,色泽均匀,稍有光泽 滋味与气味 具有鱼香特色,味鲜美,
8、甜咸适中,无其他不良异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Q/ABCD 0001S2010 企业标准 编写与备案,Q1270007512 4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 g *蛋白质,g/100 g *盐分(以 NaCl 计),g/100 g *挥发性盐基氮(VBN),mg/100 g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 g *铅(Pb),mg/kg *无机砷,mg/kg *甲基汞,mg/kg *铝(Al),mg/kg *镉(Cd),mg/kg *多氯联苯a,mg/kg PCB138,mg/kg P
9、CB153,mg/kg *a 以 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 和 PCB180 总和计 4.4 微生物学指标 微生物学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学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大肠菌群,MPN/g *沙门氏菌,/25 g*志贺氏菌,/25 g*金黄色葡萄球菌,/25 g*副溶血性弧菌,/25 g *4.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4.6 食品添加剂 4.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10、2760 的规定。4.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 的规定。Q/ABCD 0001S2010 企业标准 编写与备案,Q1270007512 5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按感官指标进行目测、味觉和嗅觉检验。5.2 理化检验 5.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蛋白质 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盐分 按GB/T 12457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挥发性盐基氮 按GB/T 5009.44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无机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2.6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11、。5.2.7 镉 按GB/T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5.2.8 甲基汞 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5.2.9 铝 按GB/T 23374规定的方法测定。5.2.10 多氯联苯 按GB/T 5009.190规定的方法测定。5.2.11 酸价、过氧化值 按GB/T 5009.56规定的方法进行试样前处理,按GB/T 5009.37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学指标 5.3.1 菌落总数 Q/ABCD 0001S2010 企业标准 编写与备案,Q1270007512 6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5.3.3
12、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5.3.4 志贺氏菌 按GB/T 4789.5规定的方法测定。5.3.5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测定。5.3.6 副溶血性弧菌 按GB/T 4789.7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净含量 按JJF 1070的方法进行。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生产班次、同一批投料、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6.2 抽样 抽样以同一组批为一个检验单位,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个最小包装。从中随机抽取10个最小包装,样品总量不少于2 kg;样品分成两份,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留样备查。6.3 检验分类 6.3.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
13、项目为感官、水分、盐分、挥发性盐基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每批产品必须经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并出具质量合格证书后方准予出厂。6.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技术要求的全部项目及食品标签。型式检验在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a)主要原料、关键工艺发生大的变化时;b)停产半年以上又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差异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Q/ABCD 0001S2010 企业标准 编写与备案,Q1270007512 7 6.4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该批产
14、品合格。微生物学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不得复验,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其他指标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一次,判定以复检结果为准,若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签与标志 7.1.1 产品销售包装上标签标注应符合 GB 7718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02 号的规定。7.1.2 外包装箱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7.2.1 产品内包装采用塑料袋或 PET 罐形式,并应分别符合 GB 9683、GB 13113 的要求。7.2.2 产品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封口应严密、牢固。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7.4 贮存 成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阴凉、清洁、卫生的仓库内,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易腐蚀的物品一起贮存。7.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本产品的保质期为12个月。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