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系统通信管理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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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电力系统通信管理规程 D L/T 5 4 4 9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1 9 9 4-0 7-1 4 批准 1 9 9 4-1 1-0 1 实施 1 总 则 1.1 电力系统通信网 电力系统通信网是国家专用通信网之一,是电力系统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电网调度自动化和管理现代化的基础,是确保电网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加强通信网管理,充分发挥电力系统专用通信网的作用,更好地为电力生产服务,特制定本规程。1.2 电力系统通信 电力系统通信为电力调度、水库调度、燃料调度、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远动、计算机通信、生产管理等提供多种信息通道并进

2、行信息交换。电力系统通信主要为电力生产服务,同时也为基建、防汛、行政管理等服务。1.3 通信技术政策要点 遵照国家“通信技术政策要点”精神,根据电力生产的特点,电力系统通信网应力争在本世纪末,将主干网路基本建成与电力系统相适应的、能传送多种信息的综合数字网(I D N)。电力系统通信主干网路应以数字微波为主,积极推广和采用数字光纤电路,优先采用数字程控交换技术,因地制宜地发展移动通信、卫星通信、散射通信、特高频等多种通信方式,最终实现综合业务数字通信网(I S D N)。电力线载波是电力系统特有的一种通信方式,仍是电力系统的主要通信手段之一,应予以充分利用。1.4 制定本规程的目的 制定本规程

3、的目的,在于阐述电力系统通信的作用、服务范畴,电力系统专用通信网的发展目标及发展电力系统通信的技术政策要点,明确各级通信机构的职责,采用专业技术手段实施科学管理,不断提高通信质量和服务水平。1.5 全国电力系统通信网的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在现有条件下,通信网分设五级调度,即国电通信中心调度,网局通信调度、省(自治区、直辖市)局通信调度、地区(市)局通信调度和县局通信调度。并由国电通信中心负责全国电力通信网调度业务的归口管理。1.6 本规程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电力系统各级通信部门,是电力工业规程的一部分,各级电业部门均须遵照执行。2 通信机构与职责 2.1 机构设置原则 2.1.

4、1 电力系统通信网是一个整体,在专业技术管理方面必须实行部、网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均简称省)局、地区局、县局(所)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电业部门都应建立相应的通信机构,对所辖范围的通信网规划、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及通信工程建设等实行统一领导。2.1.2 各级通信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局部服从整体、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努力做好所辖范围内通信网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电路畅通。2.1.3 各级通信机构应根据通信专业特点和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需要,设置相应的通信专业管理部门,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实施专业化管理。各级通信机构的主管部门应有一名熟悉通信业务的领导,主管通信工作。2.2 各级通信机

5、构职责 2.2.1 部通信机构。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国调中心),受电力工业部委托负责全国电力专用通信业务的行业管理;国电通信中心(以下简称电通中心),负责和承担全国电力系统通信设施的运营管理和电力通信干线工程的建设。国调中心与电通中心在电力专用通信业务方面职责划分如下。2.2.1.1 国调中心主要职责:a.负责组织全国电力专用通信网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b.负责协调电力系统生产、调度各专业与电力系统通信的工作关系,监督电力专用通信网的运行,以保证电网安全、可靠、优质运行。c.组织制定电力专用通信网的技术政策,技术规程、规范、标准。d.组织或参与电力通信干线工程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审查

6、,监督和协调重点,电力通信工程建设工作。e.承担电力工业部无线电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电力工业部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2.2.1.2 电通中心主要职责:a.负责电力系统通信设施的运行及相应的管理工作。b.负责全国电力通信网经营管理工作。c.为电力系统生产、调度、自动化和行政管理提供可靠、优质的通信服务。d.受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委托,负责管理联通电力通信分公司及其电信业务活动。e.承担电力通信干线工程及重大工程配套通信项目的建设工作。f.参加全国电力专用通信网发展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g.参加电力通信干线工程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审查。h.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业培训。i.承办电力工业部无线电管

7、理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技术业务工作。2.2.2 网局通信机构。在网局直接领导下,接受上级通信主管部门的业务领导,负责网局所辖范围内的通信网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a.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各种规程、规范及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本网实际制定相应的通信专业规程、导则或规定。b.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网通信规划和主要通信工程项目计划,参加有关通信工程的设计审查,组织实施有关通信工程的建设。c.指导和协调所辖省和直属单位(发电厂、变电所)的通信管理工作;审查或批准所辖省和直属单位(发电厂、变电所)的通信规划及主要通信工程项目计划。d.负责电力线载波(包括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频率管理和配置,负责信息传输通

8、路的使用分配。e.负责网局所辖通信网主干电路和本局通信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办理设备的大修、改造、更新、移设及报废的审批。f.组织技术考核,专业培训及经验交流,开展科学实验,采用和推广新技术。g.负责收集积累有关资料,统计分析通信网各种运行数据,按规定及时报送报表、资料。h.设置在网局通信机构内的网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网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统一归口本网行政区域内电力系统各单位(包括当地部属电力系统生产、科研、设计、教学、建设等单位)的无线电管理工作。2.2.3 省局通信机构。在省局直接领导下,接受上级通信主管部门的业务领导,负责局所辖范围内的通信网管理工作,其职责

9、是:a.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相应的通信专业规程或规定。b.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通信规划和主要通信工程项目计划,参加有关通信工程设计审查,组织实施有关通信工程建设。c.指导和协调所辖地区局和直属单位(发电厂、变电所)的通信网管理工作。审查和批准所辖地区局和直属单位(发电厂、变电所)的通信规划及主要通信工程项目计划。d.负责电力线载波(包括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等)的频率管理和配置;负责信息传输通路的使用分配。e.负责省局所辖通信网主干电路和本局通信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办理设备的大修、改造、更新、移设及设备报废的审批。f.组织技术考核,专业培训及经验交流,开展科学实验,采用和推广新技术。g.

10、负责收集积累有关资料,统计分析通信网各种运行数据,按规定及时报送报表、资料。h.设置在省局通信机构内的省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统一归口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力系统各单位(包括当地部属电力系统生产、科研、设计、教学、建设等单位)的无线电管理工作。2.2.4 地区局、县局(所)或厂(所)通信机构。在地区局、县局(所)或发电厂、变电所的领导下,接受上级通信主管部门的业务领导,负责本地区局、县局(所)或厂(所)所辖范围内的通信网或通信设施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a.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各种规程、规范及有关规章制度。b.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地区(县、直属厂、所)或

11、本单位通信规划和通信工程项目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c.具体负责所辖通信站的运行值班和维护,组织对通信事故、障碍的调查分析,制定改进措施。d.组织专业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开展技术革新,采用新技术,不断提高电路质量和运行水平。2.2.5 通信站。通信站是运行维护的基层单位,其主要职责是:a.按照规程、规范要求做好运行维护工作,确保本站所辖电路和设备处于完好状态。b.及时消除电路和设备的故障及缺陷,保证电路畅通和安全运行。2.2.6 通信调度:a.为确保电力系统通信网可靠、灵活地运行,各级通信机构应设置相应的通信调度。b.各级通信调度代表各通信机构实施所辖运行网路的管理指挥,负责所辖通

12、信网的监测及故障处理时各通信专业间的协调。c.通信调度工作必须由熟悉通信网路及业务全面的技术人员担任,并需经考核及批准后方可上岗。3 通信人员与上岗考核制度 3.1 人员及培训 3.1.1 通信运行维护及管理部门的定员,应参照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标准并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由企业自行确定。3.1.2 省局及以上单位的通信人员须具有通信专业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地区局(含网、省局直属电厂、变电所)以下的通信人员须具有通信专业技校以上文化程度。3.1.3 各通信站、通信调度均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保持人员结构合理。3.1.4 通信人员应相对稳定。主要技术骨干确需调离通信岗位时,须提前培养替岗人员并报上

13、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3.1.5 通信人员的培训工作应坚持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网、省局的技术骨干,业务干部的新技术培训,以及由电通中心组织实施的专项通信工程的专业生产人员的培训,主要由电通中心负责;网、省局及所属单位通信人员的技术培训一般由各网省局负责。3.1.6 通信人员系生产人员,其工资、奖金及各种福利应根据所在地的具体情况享受合理待遇。位于高山或偏远地区的通信人员,应按当地有关规定享受合理的补贴。3.2 上岗考核制度 3.2.1 各级通信运行人员均须经上岗考核后方可上岗值班。3.2.2 上岗考核内容由各网、省局根据部颁规程、规范及有关要求、结合本网、本省实际情况,按岗位职

14、责、专业设置等情况自行制定。3.2.3 因故离岗一年以上的通信运行人员,恢复上岗前需重新进行考核。4 技术管理 4.1 通信电路主要质量标准 4.1.1 通信电路主要质量标准,应按照国家标准、部颁标准及有关规程规定执行。尚未制定的一些专业通信标准,亦应参照有关国家标准和国际建议推荐值执行。4.1.2 网、省局可根据本网、本省通信电路和设备运行的实际情况,在确保全网、全程电路传输质量的前提下,制定局部电路质量标准实施细则、调试导则等。4.2 设备供电电源 4.2.1 通信设备供电电源必须稳定可靠,尤其要保证在电力系统事故时,通信设备供电电源不中断。设在发电厂,重要的变电所,开关站及装有继电保护、

15、安全稳定控制装置或计算机在线控制信息传输设备的通信站,必须装设通信专用不停电电源。4.2.2 当交流电源中断时,由通信专用蓄电池组单独供电的时间如下。设在发电厂内的通信站:不小于 1 h。设在调度局(所)、变电站、开关站内的通信站:1 3 h。交流电源不可靠的通信站除应增加蓄电池容量外,还应配备其他备用电源。4.2.3 通信设备直流供电电源的杂音电压不得大于 2.4 m V(用杂音计测量)。4.3 与其他有关专业的设备维护职责划分 4.3.1 电力线载波。a.电力线载波通道的耦合电容器、线路阻波器、接地开关、绝缘架空地线的巡视、维护、拆装,在发电厂内的,由发电厂高压部门负责;在发电厂外的,则由

16、当地供电部门的送、变电高压电气部门负责。b.电力线载波通信用的结合滤波器、高频电缆的维护和接地开关的操作,由通信人员负责。c.电力线载波通道的耦合电容器的试验、线路阻波器工频特性试验和保护避雷器特性试验,由高压电器部门负责;线路阻波器的频率调整和高频特性试验,则由通信人员负责。4.3.2 复用通道。a.远动、继电保护、安全稳定控制装置、计算机在线控制信息等与电话复用的通道设备的维护、调测,均由通信人员负责。但在这些复用设备上进行维护操作前,必须征得相关专业部门的同意。b.合相运行的户外公用通道设备的维护、调测,由通信人员负责。4.3.3 光纤线路。a.架空地线复合光缆线路(O P G W)、架

17、空地线加绑光缆线路、架空地线缠绕光缆线路(G W W O P,包括线路、预绞丝、耐张线夹、悬垂线夹、防震锤等线路金具,加绑光缆线夹、缠绕金属丝、线路中的光缆接续箱)的巡视、维护、检修等工作,由高压线路部门负责,通信部门应协助进行纤芯接续等工作。当线路发生事故或故障、遭受雷击等其他非正常情况时,高压线路部门应及时向通信部门提供有关情况,以便采取相应措施。b.与其他通信线路电力线同杆架挂的光缆或同管道敷设的光缆,当公用部分出现异常时,应由主管部门统一协调指挥处理。5 运行管理 5.1 通则 5.1.1 电力系统通信网是由多种传输手段、交换设备、终端设备组成的,并且是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全国电力

18、行业专用通信网路;电力系统通信具有全程全网、联合作业、协同配合的特点。5.1.2 电力系统通信必须满足和适应电力不能储存及产、供、销瞬时同时完成的特点,为其提供不间断的通信服务。各级通信部门必须加强对通信网及通信电路和设备的运行管理,时刻保持通信电路畅通,符合技术质量指标。5.1.3 各级通信调度是通信网运行管理的指挥中心,各级通信部门和各通信专业均应服从调度,严格执行通信调度命令,确保电路畅通。5.1.4 各级通信机构应根据本网、本省或本单位实际,合理划分通信专业部门的运行管理范围,明确专业界面,确保全程电路畅通。5.2 设备运行条件 5.2.1 有人值班通信站应实行昼夜值班。5.2.2 通

19、信站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站最高一级电路的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行无人值班或无人值班有人保卫:a.设备运行稳定,故障率低,设备电源可靠并能自动投入。b.防火、防盗、防雷、防洪、防震、防鼠、防虫等安全措施完备。c.在有人值班站装有相应的监视系统。d.负责该站维护工作的通信部门应具有定期检测、巡视、排除故障的技术措施和技术保障。5.2.3 为保证通信电路和设备的正常检修,及时排除故障,地区及以上的通信部门应配备专用交通工具。5.2.4 通信站必须配置相应的仪器、仪表、工具和备品、配件。仪器、仪表必须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质量传递,以保证必要的计量精度。5.2.5 通信机房应有良好的环境保护控制设

20、施,防止灰尘和不良气体侵入;保持室内温度在1 5 3 0;保证室内工作照明及事故照明。5.3 规章制度 5.3.1 各级通信站应备有下列规程、规定。a.部颁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b.部颁 D L 4 0 9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c.部颁 D L/T 5 4 4 电力系统通信管理规程。d.本站有关通信专业运行管理规程。e.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规程、规定。5.3.2 各级通信站应建立健全下列管理制度。a.岗位责任制。b.设备责任制。c.值班制度。d.交接班制度。e.技术培训制度。f.工具、仪表、备品、配件及技术资料管理制度。g.根据需要制定的其他制度。5.4 值班制度 5.4.1

21、值班期间,对电路、设备运行情况及故障处理的效果是考核值班人员工作质量、技术水平及服务态度的主要依据。5.4.2 值班人员在当值内对本站管辖的电路、设备运行负有全面的责任,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遵守纪律、服从指挥、执行通信调度命令,时汇报当值工作。5.4.3 值班人员在当值内应做好以下工作。a.按规定进行电路、设备的巡视、检测等工作。b.迅速、准确地处理通信故障,及时查询、如实传报汇报和核对障碍情况。c.保持机房整洁、搞好环境卫生,严格遵守通信纪律和安全保密制度。d.认真、准确地填写运行日志和其他记录。e.按规定时间上下班,未经批准不得任意调换班次,值班时间内不得做与值班无关的事情。f.业务联系

22、必须做到态度谦虚、说话和气、有呼必应、有问必答、主动配合、认真负责。5.5 交接班制度 5.5.1 交接班工作是保持电路和设备连续稳定运行的重要手段,交接班工作必须准时、严肃、认真、详细,做到手续清楚、前后衔接、责任分明,防止错交、漏交。由于错交、漏交产生的问题,由交班人负责;由于错接、漏接产生的问题,则由接班人员负责。5.5.2 交接班主要内容。a.当值电路、设备运行情况。b.运行日志和各种调测纪录。c.通信调度命令和通知事项,上级有关通知。d.设备、工具、仪表、图纸资料的变更,备品、配件的消耗记录。e.安全情况。f.尚未完成的工作情况。5.5.3 交接班时,如电路、设备发生障碍、事故,或正

23、在执行通信调度命令,应暂缓进行交接工作,接班人员应密切配合协同处理,待电路恢复或告一段落后再进行交接班。5.6 工具、仪表、备品、配件管理制度。5.6.1 工具、仪表、备品、配件应有专人管理,常用工具、仪表应备有专用箱、柜,既要妥善保管,又要方便使用。5.6.2 一般工具的借出和归还,须办理必要的手续和交验制度,专用工具须精心保管,一般不得外借。5.6.3 仪器、仪表应设专人保管,特别注意防潮、防震。使用前必须熟悉性能和操作规程,高级精密仪器使用时一般应有监护。5.7 设备检测与大修制度 5.7.1 设备的检测与大修是提高通信质量,确保电路正常运行的重要手段,应定期进行检测与大修。检测项目和周

24、期由各网、省局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确定,大修则由各运行维护单位根据设备运行状况提出计划,经本电路最高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5.7.2 无人值守站的设备巡视周期,由各网、省局根据设备运行和当地具体情况确定。5.7.3 由电通中心负责运行管理的通信网主干电路的通信设备,其检测周期和大修等由电通中心统一协调确定。5.7.4 通信设备检测、大修必须符合 4.1.1 条及设备说明书的各项有关规定。半年检测和大修技术报告应在工作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报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6 通信工程管理 6.1 通信工程建设目的要求 6.1.1 通信工程建设是指对通信生产的固定资产实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它是扩大通信网规模,提

25、高通信生产能力的基本手段。6.1.2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应由各级调度局(所)负责管理和实施。各级调度局(所)应根椐情况建立通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或指定专人管理,以保证工程安全、优质、高效地实现。6.1.3 通信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应符合以下要求:a.应与电网发供配电等一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同步进行。b.应贯彻勤俭节约、可靠实用的原则,采用符合国情的先进适用技术。c.应按全网统一规划、分批实施、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规划与建设。6.2 通信工程建设的审批权限和资金来源 6.2.1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应严格按照部颁有关规程、规定执行。6.2.2 一级通信电路(见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网局或直属省局组织设计

26、单位编报,由部电规院(有关水电工程部分会同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审批,国调中心、电通中心等有关司局及有关投资方参加。一级通信电路的初步设计应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规程的规定,由网局或直属省局委托有关设计单位编制,由部电力规划设计院(有关水电工程部分会同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审批,国调中心、电通中心等有关司局及有关投资方参加。6.2.3 二级和三级通信电路(见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的编制、审批,分别由网局和省局组织设计单位编制、审批,并报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院、国调中心、电通中心和有关司局核备。注:一级通信电路指电力工业部到各网、省局以及跨网、省的电路;二级通信电路指网局到各

27、省局和直属厂、站以及跨省的电路;三级通信电路指省局到地区局以及其他电路。6.2.4 全部或大部使用技改资金的通信项目,由网、省局编制项目建议书,由国调中心会同电通中心,电力规划设计院及有关司局等审查,经电力工业部主管部门批准后即为立项。6.2.5 通信工程建设资金来源:a.凡建设发电厂、输变电工程要一并安排考虑通信工程投资。b.在技术改造资金中应重点安排通信系统有关资金。c.中央、地方集资项目、华能集团建设项目,凡要求入网的发电厂、输变电工程,均须安排通信工程资金。6.3 通信工程建设应遵循的主要原则 6.3.1 通信工程建设应按计划、勘测设计、施工、验收及决算五个阶段进行。其具体工作有:提出

28、项目建议书;做好可行性研究,编制计划任务书:进行勘测设计,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做好开工准备,合理组织施工;编制竣工报告和决算,及时组织验收和投产使用。6.3.2 无线通信工程建设必须按部、国家和地方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设台规定和审批程序,在建设项目审定前,申报拟用频率及站址资料。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确需变更应重新申报。6.3.3 通信工程中凡拟引进的通信设备,其初步设计及招标书中的系统功能、技术要求及供货范围,只有在审查通过后,才能进行相应的对外工作。6.3.4 通信建设工程在验收前必须经过试运行。试运行应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并负责提供试运行报告。试运行期应由建设及运

29、行管理部门协商确定,并在建设文件中体现。试运行期间,如发生质量问题,应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处理,试运行期应重新计算。6.3.5 通信工程竣工验收前,应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上岗人员的技术培训。6.3.6 通信工程的验收,应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组织进行,通信运行管理部门派员参加。6.4 通信工程验收方式及主要内容 6.4.1 通信工程验收是保证工程质量和投产运行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内容逐项进行验收。通信工程质量和设备技术指标达不到设计要求时,不得予以验收和交付运行。6.4.2 通信工程验收方式分为:随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在隐蔽工程、线路工程施工的必要环节,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派代表(

30、必要时通信运行管理人员应参加)进行随工验收。重要的隐蔽工程应进行拍照和专项记录。随工验收的内容,竣工时一般不再进行复验。6.4.3 通信工程竣工验收包括下述内容:a.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规范和要求。b.设备安装质量和电路、设备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设计或合同规定要求。c.建设部门提供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全。d.设备的备品、配件是否符合供货合同的要求。e.设计规定配置的仪器、仪表及专用工具是否齐全完好。f.无线电台(站)使用频率与站址是否答合相关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7 安全与保密 7.1 安全 7.1.1 各级通信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执行 D L 4 0 9 及有关规章制度,

31、切实做好和完善通信站的防雷、防火、防洪、防虫鼠、防震、防盗等工作,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7.1.2 通信机房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同时应备有适宜电气设备的消防器材,并设专人负责,定期检查,保持完好。7.1.3 通信人员必须接受和学习消防知识,掌握有关消防器材的使用和操作。7.1.4 通信站特别是新安装有微波天线的铁塔或高层建筑(包括安装有其他无线电通信天线的铁塔或高层建筑),必须有良好的防雷接地措施,亦应满足部颁 S D J 7 电力设备过电压保护设计技术要求、S D J 8 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D L 5 4 8 电力系统通信站防雷运行管理规程等有关规定。每年雷雨季节之前应进

32、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7.1.5 通信机房所有的金属外壳和其他多属构件必须有良好可靠的接地,接地电阻应符合设计规定。使用带电仪器和工具时,亦应将金属外壳良好接地,以免发生人身触电事故。7.1.6 通信机房应根据国家环境辐射卫生标准,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障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7.1.7 通信人员在高压设施区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 D L 4 0 9 的规定。在耦合电容器下工作应采取安全措施,有人监护。接地开关操作必须用绝缘工具,严禁违章操作。7.1.8 进行高空作业的通信人员,在登高前必须明确工作内容与注意事项,并应认真检查和确认安全用具。作业中应有监护人员。7.2 通信保密 7.

33、2.1 各级通信部门应经常开展保密教育,建立和健全保密制度。7.2.2 通信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保密制度和通信保密纪律。7.2.3 无线电通信设备的工作频率和设台站址必须严格遵照相关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文件的规定执行,不得随意变更。8 运行统计与评价 8.1 名词定义 8.1.1 电路包括无线电路(含微波、特高频、卫星通信等电路)和有线电路(含光纤、载波、电缆通信等电路),电路的定义和统计如下:a.由终端机的一路音频二线(或四线)端到与之相对应的另一终端机的音频二线(或四线)端的全部环节称为电路。计为一条电路。b.终端机以群路方式与交换机连接的情况下,两终端机群路接口之间的全部环节或终端机群路接

34、口至对端音频二线(或四线)端之间的全部环节称为电路。其中含有若干条电路。c.连接电缆线对始端和终端间的全部环节称为电路。实际使用的电缆线对数即为电路数。d.电力载波音频架与高频架之间的连接电路,单独计为一条电路。8.1.2 中断时间:指除规定检修时间外,通信电路和设备不能使用的时间,即从起始时间到终止时间。8.1.3 起始时间:以维护值班人员发现故障或接到有关部门通知的时间为准。如故障信号失灵、公务电路中断或通知无人受理,则应以有关部门发现的时刻算起。8.1.4 终止时间是以通信电路和设备恢复系统运行,维护值班人员通知有关部门并交付用户使用的时间为准。8.1.5 故障时间。a.有人值班站的故障

35、时间就是中断时间。b.无人值班站的故障时间按中断时间与维护人员乘车去无人值班站所需单程时间(速度为 3 5 k m/h)之差计算。c.由于不可抗拒因素影响或延长中断时间,其故障时间的计算,由上级通信主管部门核定。8.1.6 全月日历时间:运行统计当月的日历时间,m i n。8.1.7 实用路数:实际使用的折合为标准话路带宽或 6 4 k b i t/s 数据通道的路数。上音频复用的继电保护、远动、计算机数据信号通路可分别单独计为 1 路,路。8.1.8 配置路数:本设备配置的所有路数与经过本端设备的路数之和,路。8.1.9 故障线路百对千米数:折合为百对千米的故障线路,百对 k m。8.1.1

36、 0 全网线路百对千米数:统计单位所辖全网折合为百对千米数的架空明线线路和电缆线路,百对 k m。8.1.1 1 光纤故障芯数:光缆中出故障的光纤芯数,芯。8.1.1 2 实用光纤芯数:实际使用的光纤芯数,芯。8.1.1 3 故障门数:用户故障门数与中继线故障线数之和;故障仅指由于交换机本身不能完成信息接续和交换的因素,不包括用户线路及终端话机(或终端设备)等因素引起的故障,门/线。8.1.1 4 实用门数:提供实际服务的用户门数和中继线线数之和,门/线。8.2 运行统计 8.2.1 各级通信部门对通信电路和设备的运行情况,应按月进行统计与评价。统计与评价项目为通信电路运行率和设备运行率。8.

37、2.2 通信电路运行率计算式为 ()()()()通信电路运行率中断路数 路电路故障时间实际路数 路全月日历时间=110000minmin (1)8.2.3 设备运行率计算式为 ()()()()设备运行率中断路数 路本端设备故障时间配置路数 路全月日历时间=110000minmin (2)8.2.4 架空明线与电缆的线路运行率计算式为 ()()()()线路运行率故障线路百对千米数 百对故障时间全网线路百对千米数 百对全月日历时间=110000kmkmminmin (3)8.2.5 光缆线路运行率计算式为 ()()()()光缆线路运行率光纤故障芯数 芯故障时间实用光纤芯数 芯全月日历时间=1100

38、00minmin (4)8.2.6 交换设施(含行政交换机、调度总机)运行率计算式为 ()()()()交换设备运行率故障门数 门 线故障时间实用门数 门 线全月日历时间=110000minmin (5)8.3 故障评价 8.3.1 通信电路和设备的故障评价分为事故、障碍两种,均应列入电力故障统计,逐级上报。8.3.2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评价为事故 1 次:a.由于通信电路和设备故障,造成电力事故延长、范围扩大。b.由于通信电路和设备故障,引起继电保护不正确动作而造成电力系统事故。c.违反通规、通纪造成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价值为 6 0 0 0 元以上。8.3.3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评价为

39、障碍 1 次。a.由于通信电路和设备故障,影响发、供、变电设备的运行操作和电力调度,或造成继电保护装置不正确动作。b.多路通信设备 1 条话路(或 6 4 k b i t/s)或单路设备连续停运时间超过 4 h。c.多路通信设备一次群(或基群)连续故障时间超过 3 0 m i n,二次群(或超群)连续故障时间超过 1 5 m i n,三次群(或主群)或信道机(含光端机、多路载波线群调制设备)连续故障时间超过 1 0 m i n。d.交换机故障全停 1 5 m i n,调度总机故障全停 1 0 m i n。e.架空明线线路连续故障时间超过 8 h,通信电缆线路连续故障时间超过 2 4 h。f.通

40、信光缆连续故障时间超过 2 4 h。g.通信设备供电电源全部中断 1 次。8.3.4 故障原因分析。通信电路和设备原因可归纳为以下几类。a.设备、元器件本身缺陷。b.维护不良、设备失修、调整不当。c.误操作或违反操作规程。d.大风、雨雪、洪水、冰雹和地震等自然灾害影响。e.设计不合理、施工不良或配套不全等。f.其他方面因素的影响。8.3.5 故障责任剖析。致使通信电路和设备故障的责任分属以下几个方面:a.运行维护人员的责任,如误操作、设备维护不良、处理方法不当、未执行规章制度等。b.运行管理部门的责任,如规章制度不健全、调度指挥不当,仪表、工具、备品、配件不齐全。c.直接领导的责任,如领导失职

41、,对反应的问题没能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故障扩大。d.设计、施工及设备研制部门的责任,如设计不合理、施工质量不良、设备元器件质量低劣。e.其他方面的原因,如外力破坏、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9 报表制度 9.1 年报 9.1.1 为了准确掌握电力系统专用通信网所有电路、设备、频率、基本建设投资和各级通信人员的基本情况,为制定和完善电力通信技术政策、规划、计划提供必要的基础数据,逐步提高科学化决策的水平,加强电力通信行业管理,制定年报制度是完全必要的。9.1.2 年报以统计为主。统计范围为各级通信机构本部、直属下级通信部门调度局(所)、直属发电厂、变电所上报资料。统计内容包括报表目录、表式、填表说明、

42、有关建议、年终小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要点。9.1.3 年报统计采用自下而上逐步汇总方式。分别由部、网局、省局、地区局、县局(所)五级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未设通信机构的局、所应指定专人负责)。9.2 年报统计要求 9.2.1 年报统计实施细则及各类报表格式由电通中心统一制定,见附录 A。9.2.2 年报统计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各级通信管理部门和统计人员应做到准确、及时、统一,并严格按规定要求填报。9.2.3 年报统计报送时限。通信年报统计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 1 2 月 3 1 日。各级通信机构年报报送时限如下。a.县局(所):次年一月底以前。b.地区局(直属电厂、站):次年 2 月底以前。c.省局(网

43、局直属厂、站):次年 3 月底以前。d.网局、直属省局:次年四月底以前。9.3 月报 9.3.1 月报以运行分析为主,统计范围为各级通信机构及下属各通信站的运行情况。统计内容为:通信电路和设备的运行率、故障分析。月报填报实施细则及各类报表格式见附录 B。9.3.2 月报应由各级通信调度部门(科、组)组织编报,并逐级上报省局、网局(含直属省局)通信主管部门;网局、直属省局每季(暂定)应将“通信运行综合报表”(表 B 2 表 B 8)及运行小结,报送电通中心。附 录 A 电力系统通信年报统计实施细则 (补 充 件)A 1 说明 A 1.1 为建立健全电力系统通信的基础资料,准确掌握通信网的线路、设

44、备、人员等情况,电力系统通信统计正式纳入电力系统通信管理规程。A 1.2 电通中心结合电力系统实际编制了各类统计表(见表 A 1 表 A 1 0)并开发了统计软件。要求有微机的单位同时报送软盘与报表;无微机的单位应尽快配置微机,在此之前报送报表。A 1.3 各单位可根据本“细则”有关要求和本网实际作出具体规定。A 2 填报原则 A 2.1 凡电力系统自建、合建、租用的通信线路均属统计之列。A 2.2 为防止报表的重复或遗漏,各类统计表应按网、省、地、县分别所管辖的通信网(线路)的范围填写,并逐级汇总。最终由网局、直属省局汇总报电通中心。A 2.3 网局管辖的通信线路,应由网局负责填写,如武长衡

45、微波电路等。跨网的通信线路,由各网局分别填报本网所管辖的段落,如葛沪微波等。网间结合部由部里填补。A 2.4 省局管辖的通信线路,应由省局负责填报,如郑三微波电路等。跨省的电路,由各省局负责填写本省所管辖的段落。省间结合部由网局填补。A 2.5 地、县管辖通信线路与上述两条类同。A 3 表格部分栏目解释和填写方法 A 3.1 单位:指该线路、设备、通信站等所属单位或填写单位。A 3.2 线路名称:填写该线路的全称,如京汉微波、葛沪微波、郑三微波等。A 3.3 起止地点:填写本单位所管辖线路范围的起止地点。A 3.4 长度:指本单位所管辖范围的线路长度(按四舍五入取整数)。A 3.5 站数:指本

46、单位所管辖线路范围的站数。站数按电路算(如 2 条同类型电路通过 1 个站,应算 2 个站)。A 3.6 建设时间:指该线路已接入话路,开始使用的时间。A 3.7 资产:指该电路或设备的固定资产金额,万元。A 3.8 微波部分说明。a.调制频率:指信道机采用中频或直接调制的频率。b.调制方式:指调制器的调制方式。如:调相、调频等。c.频段:指信道机射频工作频段。d.信道容量:指信道机标称容量。e.话路容量:指终端机基群配置容量及实际使用容量(以单方向最大容量为准)。f.话路制式:指话路调制方式。如:脉码、增量、幅度调制等。A 3.9 光纤部分说明。a.敷设方式:指光缆的架设方式。如:直埋、管道

47、、架空、复合光缆、地线缠绕光缆等。b.模式:指单模(填 S)或多模(填 M)光纤等。c.波长:长波长(填 L)、短波长(填 S)等。A 3.1 0 载波部分说明。a.线型:指线质和线径。如:3.0 铜线、4.0 铁线等。b.缆型:指所用电缆类型。如:同轴、对称、音频电缆等。A 3.1 1 交换设备部分说明。a.交换设备包括行政、调度用交换机及其他小交换机。行政用“1”表示,调度用“2”表示,其他用“3”表示,请在设备制式栏中注明。如:1 程控时分。“其他”交换机只报总数。b.设备制式:指磁石、供电、步进、纵横、准电子、布控全电子、程控(空分、时分)等。c.容量:包括系统最大容量和系统配置容量两

48、部分。d.出/入中继线数:双向中继线按 1 出、1 入统计。A 3.1 2 电力载波设备高频架、音频架各算 1 台,话路复用远动只算 1 路。各单位只报不同电压等级的总台数、话路公里数和主要机型。A 3.1 3 电力通信人员统计表。向部报的分 3 层填写:网局本部,省局本部,所有的地区局和县局系统。A 3.1 4 电力通信负责人向部里只报网局和省局本部的科以上负责人。A 4 电力专用通信网路图的绘制 A 4.1 由各网、省局分别绘制现有的和在建的通信线路网路图。A 4.2 在全国或省地理底图上绘出无线和有线主网路图。无线网路图以微波为主,同时标出卫星地球站点及无线网路中心站点。有线网路图以电力

49、载波和光纤为主。A 4.3 绘图时应本着上北下南,左西右东的原则,各通信点间应根据传输方式采用统一规定的连线(符号)连接。A 4.4 各种通信点和传输线规定图形符号:部、网中心站:;省中心站:;地县中心站:;中继站:;下话路站:;电台:;卫星站:已建电路用实线,在建电路用虚线。其中:光缆:;电力载波:;微波:。表 A 1 微波通信设备统计表 话路容量 路 设备型号及生产厂家 单 位 线路 名称 起止 地点 长度 k m 站数 个 调制频率M H z 调制器调制方式 频段 M H z 功率 W 信道 容量 路 配置 实用 话路 制式 天/馈线 微波设备 终端设备 建设 时间 资产 填表单位:填表

50、人:填表日期:年 月 日(单位印章)第 页 表 A 2 光纤通信设备统计表 单位 线路 起止 长度 站数 敷设 光缆芯数 波长 模式 话路容量 路 话路 设备型号及生产厂家 建设 资产 名称 地点 k m 个 方式 标称 实用 配置 实用 制式 光缆 光端机 电端机 时间 填表单位:填表人:填表日期:年 月 日(单位印章)第 页 表 A 3 卫星通信设备统计表 话路容量 路 设备型号及生产厂家 单位 地球 站名称 站址 经/纬 度 频段 M H z 天线 直径 m 品质 因数 H P A 功率 W L N A 噪声 K 配置 实用 话路 制式 天/馈线 终端设备 建设 时间 资产 填表单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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