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贷与他人作业程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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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第一條:目的為使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有所遵行,以確保債權,特訂定本作業程序。第二條:貸與對象一、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二、本公司持股達 50%以上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所稱短期,係指一年以內之借款期間。第三條:資金貸與他人之原因及必要性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或本公司持股達 50%以上之公司,如有資金需求之請求時,本公司顧及雙方業務或持股關係,得對其融通資金。第四條: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一、貸與總額度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

2、之二十。二、本公司對有業務往來之公司之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雙方間業務往來金額為限。所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雙方一年之交易總金額。三、本公司對持股達 50%以上之公司之個別貸與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十,亦不得超過本公司轉投資該公司之投資額。第五條:資金貸與辦理程序一、申請程序借款人應檢附必要之基本資料及財務資料,敘述資金用途、借款期間及金額後,以書面向本公司申請融資額度。二、徵信及審查、本公司受理申請後,應由業管單位就貸與對象之所營事業、財務狀況、償債能力與信用、獲利能力及借款用途等予以調查、評估,並一併評估資金貸與對本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後,擬具報告簽會財務部門審查、並

3、呈董事長批准後,再提報董事會決議。、本公司如設置有獨立董事,於資金貸與他人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三、核定及通知、經審查評估後,董事會決議不擬貸放之案件,業管單位應將婉拒理由儘速回覆借款人。、經審查評估後,董事會決議同意貸放之案件,業管單位應儘速函告借款人,詳述本公司貸款條件,包括額度、期限、利率、應否提供擔保品或擔保品成數及保證人等,請借款人於期限內辦妥簽約手續。四、簽約對保、貸放案件應由雙方協議擬定約據條款,經財務部門審核並送請法保室會核後再辦理簽約手續。、約據內容應與核定之借款條件相符,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於約據上簽章後,應由財務部

4、門辦妥對保手續。五、擔保品評估及權利設定貸放案件如有擔保品者,借款人應提供擔保品並辦妥質權或抵押權設定手續,本公司亦需評估擔保品價值,以確保本公司債權。六、撥款貸放條件經核准並經借款人簽妥合約,辦妥擔保品質(抵)押設定登記等,全部手續核對無誤後,即可撥款。第六條:資金貸與授權範圍資金之貸與應經呈報董事長核准,並提請董事會決議後辦理之。前項資金貸與之決議得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於董事會授權額度及一年內,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第七條:資金貸與計息方式及期限一、資金之貸與應依議訂利率計息,利率不得低於本公司當時之資金成本。二、融通期限不得超過一年。第八條:已貸與金額之後續控管措施、逾期債權處理程序

5、一、貸款撥發後,應經常注意借款人之財務、業務以及相關信用狀況等,如有提供擔保品者,並應注意其擔保品價值有無變動情形,遇有重大變化時,應立即呈報董事長,並依指示為適當之處理。二、借款人於貸款到期或到期前償還借款時,應先計算應付之利息,連同本金一併清償後,方可將擔保品歸還借款人。三、借款人於貸款到期時,應即還清本息。如到期未能償還而需延期者,須事先提出請求,報經董事會核准後為之。違者本公司得就其所提供之擔保品,依法逕行處分及追償。第九條:內部控制一、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應建立備查簿,就資金貸與之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資金貸放日期及依規定應審慎評估之事項等,詳予登載備查。二、承辦人員對本身

6、經辦之貸放案件,於撥貸後應將原案、約據、往來文件等依序整理後設卷保管,收受之本票或擔保品等證件,應由專人登記保管。三、本公司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四、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之對象不符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或餘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畫,並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各監察人,於時程內改善,以加強公司內部控管。第十條:對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控管程序一、本公司之子公司擬將資金貸與他人時,子公司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之規定,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二、子公司應於每月 10 日(不含

7、)以前編製上月份資金貸與其他公司明細表,送交本公司。三、子公司稽核人員亦應至少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業管與稽核單位,本公司業管與稽核單位應將書面資料送交各監察人。四、本公司業管單位與稽核人員依年度稽核計劃至子公司進行查核時,應一併了解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執行情形,若發現有缺失事項應持續追蹤其改善情形,並作成追蹤報告呈報董事長。第十一條:公告申報一、本公司應於每月 10 日前將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資金貸與餘額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二、本公司資金貸與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

8、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以上。、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三、本公司之子公司若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三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第十二條:本公司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有關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第十三條:罰則本公司之經理人及主辦人員違反本作業程序及相關法令時,應依照本公司獎懲辦法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處分。第十四條:實施與修訂一、本程序經董事會通過,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訂時亦同。二、本公司如設置獨立董事時,依前項規定將本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第十五條:本作業程序於民國七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訂定,於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復經第七次修訂,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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