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中汇医药内部审计制度四川中汇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the 中汇医药内部审计制度四川中汇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pdf(6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 1四川中汇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四川中汇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中汇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作用,独立监督和评估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完整、有效性,保证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审计的法律法规、深交所制定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检查被审计对象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编制、执行和财务收支,
2、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第三条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杜绝违法行为,维护股东利益,增加公司价值。第四条 第四条 公司本部、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依照本制度接受审计监督。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第五条 公司内部设立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组织构架: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统一领导整个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向董事
3、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在公司本部设立专门审计部门,专门审计部门负责具体执行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活动,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第七条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文字表达及微机操作能力。第八条第八条 审计人员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审计业务培训,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审计机构负责人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聘任。审计机构负责人负责向公司董事会所属的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分期工作报告。审计机构负责人
4、有权与公司管理层直接交流信息,2第十条第十条 依法保护内审人员开展正常的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和阻挠。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坚持工作原则的内部审计人员。对违反审计工作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讲求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在审计过程中始终保证独立性,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公司董事会所属审计委员
5、会的直接领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控制、经济效益以及经营活动进行内部审计,并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报告。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审计部的主要职责有:(一)负责贯彻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编制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二)负责督促检查公司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法规、制度等情况;(三)负责编制年度审计计划与阶段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四)负责对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收支、成本费用、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五)负责对公司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基建工
6、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立项、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六)负责职责管理范围内有关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和数据的记录、统计、汇 总及上报等工作;(七)负责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根据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等委托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八)针对被审计单位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审计建议,作好审计服务 工作。第四章 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四章 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期间,有权检查被审公司(部门)审计区间内 3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帐务、资料,包括:(一)会计帐簿、凭证、报表;(二)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三)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帐单;(四)各项资产证明,
7、投资的股权证明;(五)要求提供各项债权债务的确认函;(六)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七)重要投资经营决策过程记录;(八)重要会议记录;(九)其他相关资料。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必要时审计人员可根据审计实际情况就审计区间向前追溯和向后推迟,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审计机构还具有以下权限:(一)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二)盘点被审计公司(部门)全部实物资产及有价证券等;(三)要求被审计公司(部门)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四)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审计机构经权力机构批准,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
8、即采取封存帐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后报有关领导;(五)建议公司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部门)和个人追究责任;(六)对被审计公司(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七)责令被审计公司(部门)限期调整帐务;追缴被审公司(部门)和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财产;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有权参加被审单位的有关会议,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查询、召开调查会、索取证明材料。凡属于内部审计范围的,其负责人有责任无条件接受公司的内部审计,并如实提供内部审计所需要的所有资料,不得拒绝,隐匿和销毁。被审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协助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9、,不得设置任何障碍,以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有关经济事务方面的各种报表、报告、制度和文件,在报送和转发的同时,须抄送公司审计部门。第五章 审计工作主要任务 第五章 审计工作主要任务 4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公司内部审计范围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以及专项审计。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内控审计包括资金、物资、采购、生产、营销等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环节中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专项审计包括基建、技改预决算审计、科研项目审计、离任审计等。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对公司的会计报表及相关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计。第二十二条第
10、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以及有效执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对公司本部及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进行专项审计,主要指对公司的收入、成本、费用及应收账款等公司资产、负债、利润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进行审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离任审计,主要是对重要经济岗位或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离岗审计,如实评价其在任职期间所取得的经营业绩及存在的问题,将真实的资产、负债情况反映出来,并使下任负责人能清楚的了解要管理的单位情况。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侵占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
11、条 基建审计:主要对公司的基建工程项目(包括基建维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等的财务预算执行、决算进行审计,对其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经济效益进行评估并提出建议。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定期对专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第六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六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部署和公司具体情况拟订审计年度计划,经审计委员会审批后实施。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审计项目,制订审计实施工作计划,做好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工作计划应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正式实施。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因审计工作需要,审计部可请求公司领导协调相关部门给予协助。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
12、一条 审计机构应在实施正式审计前三天下达审计通知书,通知被审计公司或部门。5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审计主要步骤:通过核对财务会计帐簿、报表、凭证及相关的各类资料,查核实物,调查访问有关单位和人员等方法,核实有疑问的事项,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听取被审计单位意见,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明确意见。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在执行审计实施工作计划并完成审计主要步骤后,审计机构应及时提出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应在五天内提出书面意见。审计机构应将审计报告附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公司领导 经审核批准的审计报告是下达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有效依据。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构应依据审计报告,
13、对具体的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和改进建议,拟定并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书。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之日起五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审计机构提出,审计机构应在十天内提出处理意见。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构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应实行后续审计后续审计主要检查被审计单位按审计意见书改进工作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公司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对执行本制度工
14、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审计机构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公司(部门)和个人,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提供帐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检查的;(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的。(六)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藏、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6(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三)玩忽职守,给被审公司造成损失的;(四)泄露被审公司商业机密的。第八章 附则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报董事会审议修订。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