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asd****56 文档编号:74636821 上传时间:2023-02-27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4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南京市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南京市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南京市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南京市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doc(6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南京市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03-12-26 0:0 【大 中 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南京市人民政府文号:市人民政府令第225号发布日期:2003-12-26执行日期:2004-2-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农业标准的制定第三章农业标准的实施第四章农业标准实施的监督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提高农产品安全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维护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

2、二条农业标准化是指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标准化。农业标准化工作包括制定和修订农业标准,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对农业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等。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含加工,下同)、销售、进出口等涉及农业标准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全市农业标准化工作。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农业标准化工作。环保、科技、卫生、工商、商贸、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和对农业标准实施的监督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对农业标

3、准化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农业标准的制定第六条农业标准体系包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第七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地方标准没有涵盖,又需要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农业生产和管理技术要求的,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制定农业地方标准:(一)农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和安全、卫生要求;(二)农产品的试验、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要求;(三)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示范区建设要求、管理规范;(四)

4、农产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五)农产品批发、销售的管理要求;(六)其他需要统一农业生产和管理技术要求的。第八条制定农业地方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WTO/TBT、WTO/SPS及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内容;(二)坚持科学性、协调性、经济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推动农业技术进步;(三)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五)有利于发展地方名、特、优农产品生产;(六)有利于相关标准相互协调配套,

5、有利于建立科学合理的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标准体系;(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科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企业的作用。第九条农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必须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鼓励农产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农产品企业标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第十条市级农业地方标准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农产品企业标准由企业发布。第十一条在本市范围内多点生产的农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农业行

6、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农产品生产的指导性技术文件。企业可以将指导性技术文件转化为企业农产品标准。第三章农业标准的实施第十二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业标准化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建立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各类农产品生产基地和服务组织等形式,建立农业标准推广体系,推进农业产业化。第十三条农产品生产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禁止农产品生产者无标准生产农产品。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对生产环境、生产过程、农业投入品控制、检验、包装、上市销售等全过程实施标准化管理。第十四条禁止生产、销售、进口农药残留量和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标准及其他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农产品。第十五条生产、

7、销售、使用农业生产资料必须符合相关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下列农业投入品:(一)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二)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化肥、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产品。第十六条包装上市的初级农产品应当标有中文标识,标明品名、生产者或销售者的名称和地址、采摘(捕捞、宰杀)日期、净含量等。凡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目录的产品,必须严格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标注标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伪造、擅自印刷、冒用农产品标识和篡改标识内容。第十七条进出口农产品的检验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有关

8、规定执行。出口农产品的技术要求及标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并符合进口国的有关规定。第十八条农产品的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安全、卫生标准,不得对农产品造成污染。第十九条收购农产品必须执行相应的产品标准,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使用实物样品时,应当符合相应标准规定。销售者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农产品生产、销售企业(批发市场、大型超市和封闭管理的农贸市场)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自检制度;不具备自检条件的,应当建立送检制度。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立发展名牌农产品的战略;将培育、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原产地域产品等列入经济发展规划,制定鼓励政策。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支持

9、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农产品和原产地域产品进入国际、国内市场。第二十一条鼓励农业企业注册农产品商标,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农产品和原产地域产品。鼓励农产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建立质量控制体系,积极贯彻ISO9000标准,取得质量体系认证证书。鼓励农产品生产企业申请并通过HACCP认证。第二十二条鼓励各类市场、企业设立销售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农产品和原产地域产品的专店或专柜。明示生产、销售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农产品和原产地域产品必须取得相应认定、认证证书并使用质量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擅自印刷、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第四章农

10、业标准实施的监督第二十三条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农业标准监督,保证农产品质量和食用安全。第二十四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农业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定期组织法定检验机构对农产品实行以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以下简称“农产品监督抽查”)为主要方式的标准实施监督工作。农林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农业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第二十五条农产品监督抽查应依据强制性标准、产品明示采用的标准或技术指标要求进行检验和判定。监督抽查以产品中的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元素和其他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等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指标为主要检验项目。农产品监督抽查不得

11、收费,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二十六条农产品监督抽查信息由组织实施的部门定期发布。第二十七条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的法定检验机构必须经依法授权并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通过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第二十八条对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农产品检验检测及中介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考核合格,取得证书并在规定的范围和有效期内依法对社会出具检验、测试数据或报告。第二十九条各类检验检测机构、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其进行农产品检验的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合格后方可

12、投入使用。第三十条以国家强制性标准为依据,建立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要求的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并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持有人进行无害化处理。超市、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等市场对初检不合格的农产品不得上市,复检必须按国家强制性标准进行。第五章罚则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一)直接包装上市的农产品没有中文标识的;(二)列入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目录的产品没有按规定标注标识的。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的农产品没有标准或企业标准没有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

13、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农产品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农业投入品;(二)伪造、冒用农产品标识或篡改标识内容;(三)农产品包装材料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对产品造成污染的;(四)伪造、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质量标志或擅自印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农产品、原产地域产品质量标志的。第三十四条无正当理由拒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

14、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一)伪造、冒用名牌农产品、原产地域产品等质量标志的;(二)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农产品的;(三)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证明的。第三十六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决定;法律、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

15、“农产品”是指种子(含种子、种苗、种畜、种禽、鱼苗、食用菌菌种和其他繁殖材料)、粮、油、水果、蔬菜、畜产品、水产品、林产品、食用菌、饲料(非农副产品加工制成的饲料除外)及饲料添加剂、棉花、烟叶、茶叶、糖料、花卉及其他农产品。(二)“初级农产品”是指未经加工、制作的农产品。(三)“农产品生产者”是指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各类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生产企业。(四)“HACCP是指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是鉴别、评价和控制对食品安全至关重要的危害的一种体系。(五)“WTO/TBT是指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六)“WTO/SPS是指世界贸易组织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标准材料 > 机械标准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