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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12年度江苏省交通事故人事损害赔偿标准规定苏高法电2012181号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有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11年度)的通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2011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2011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341元 年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782元 年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805元 年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693元 年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
2、再做通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赔偿计算公式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18元住院天数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365日)误工天数5、护理费赔偿计算公式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3、凭票)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1)、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
4、5年伤残赔偿指数9、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计算公式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
5、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死亡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
6、,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死亡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11、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丧葬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12个月6个月12、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2)、
7、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5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各种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如下:(一)医疗费医疗费包括
8、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二)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四)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五)住宿费 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七)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
9、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八)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十)丧葬费 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十二)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