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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章节号2011版要求2009版要求4.1附加要求1:如果船用产品制造厂外包过程是本社认定构成产品质量的特殊和关键过程,其外包应得到本社同意且外包方应得到本社认可。例如:锻件生产中的热处理过程;压力容器中受压部件的焊接过程;各类产品生产中的出厂检验过程等。附加要求2:CCS不接受船用产品制造厂的转包;( 转包是指我社认可的产品厂自己不生产制造,直接将产品订单交给其他工厂生产,未向我社说明而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产品检验并交货的行为。应区分OEM“代工”和ODM“贴牌”生产方式和转包的差别)。附加要求3:对于采用OEM或ODM生产模式的组织,品牌拥有方和其授权生产企业,双方应根据具体情况,通过书面协议等
2、方式明确其双方各自在本社船用产品制造厂专业质量管理体系中所承担的责任。品牌拥有方和其授权生产企业应共同满足本体系的所有要素要求;对于OEM 或ODM生产模式的企业,除非另外说明,其品牌拥有方应承担产品出厂后的售后服务及产品质量问题的处理的责任。附加要求:如果外包过程是本社认定构成产品质量的关键过程,其外包应得到本社同意且外包方应得到本社认可。4.2.1指南:船用产品制造厂为确保其生产过程有效策划、运行和控制所需的文件和记录可以是:图纸、产品检验试验计划、采购文件、生产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设备操作规程、重要工序生产记录(如焊接、热处理工序记录)、检验记录、试验记录、质量证明书等。指南:船用产品
3、制造厂为确保其过程有效策划、运行和控制所需的文件可以是:质量手册、质量计划、程序、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规定、安排、方法、准则等。4.2.3附加要求:船用产品制造厂应具有获取与产品有关的最新的国际公约、CCS规范、技术标准等文件的渠道,所使用的这些文件应为最新版本。 指南: 船用产品制造厂文件控制的范围包括了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作业文件、设计文件、工艺文件、采购文件、检验文件、规范和技术标准等,含CCS批准的图纸和文件。附加要求:船用产品制造厂应具有获取与产品有关的最新的CCS 规范、国际公约、技术标准等文件的渠道,所使用的这些文件应为最新版本。指南: 船用产品制造厂文件控制的范围包括了质量管理
4、体系文件、作业文件、设计文件、工艺文件、采购文件、检验文件、技术标准和规范等,含CCS批准的图纸和文件。4.2.4附加要求1:记录保存时间应满足本社、顾客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附加要求2:应建立本社为船用产品制造厂颁发的各类证书的保存和使用管理准则,防止不适当使用。附加要求1:记录保存时间应满足本社、顾客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附加要求2:应建立本社为船用产品制造厂颁发的各类证书的保存和使用管理准则,防止不适当使用5.3指南:船用产品制造厂的质量方针应包括满足公约、IMO、CCS强制性规范/ 规则等要求的承诺指南:船用产品厂的质量方针应包括满足公约、IMO、CCS 强制性规范/ 规则等要求的承诺。
5、6.2.2附加要求1:从事重要产品、关键部位焊接(如:锅炉、压力容器、管系、重要机械构件等)的人员应取得本社颁发的证书(每半年确认工作)种类和等级相符的焊接工作。附加要求2:无损检测作业人员应该持有本社颁发的或接受的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并从事与证书的种类和等级相符的无损检测工作。 附加要求3:理化人员(包括金相检验、机械性能、化学分析三个专业)必须取得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并有证据证明其熟悉公约、规范要求,能严格执行相关的要求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技术工作。 附加要求4:技术人员、质量监督人员的能力、资质、数量应能满足CCS产品检验指南、通函等相关文件的要求,以确保具有与其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研发能
6、力、设计能力、生产技术管理能力以及售后技术问题的处理能力。检验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应与检验资质及技能相适应。附加要求1:从事重要产品、关键部位焊接(如:锅炉、压力容器、管系、重要机械构件等)的人员应取得本社颁发的证书,并且从事与证书的种类和等级相符的焊接工作。附加要求2:无损检测作业人员应该持有本社颁发的或接受的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并从事与证书的种类和等级相符的无损检测工作。附加要求3:理化人员(包括金相检验、机械性能、化学分析三个专业)必须取得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并有证据证明其熟悉公约、规范要求,能严格执行相关的要求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技术工作。6.3附加要求:船用产品制造厂在生产设备、检验试验
7、设备、生产场地、售后服务网络等方面的状况应能满足CCS产品检验指南、通函等相关文件的要求。附加要求1:船用产品制造厂的基础设施应具有持续生产符合本社规范要求的产品的能力。附加要求2:船用产品制造厂应建立制度对这些基础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6.4附加要求:船用产品制造厂对其工作环境(例如生产现场、仓库、试验室)的控制应能满足CCS规范、指南、通函等相关文件的要求。附加要求:船用产品制造厂应该识别为使产品达到要求所需的工作环境并使其达到要求;指南:对于船用产品制造厂,重要的工作环境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现场、产品贮存场所、检验/试验场所、计量校准场所。7.1附加要求1:在对产品实现进行策划时,应根据产品
8、的预定用途、使用环境、安全性、可靠性、耐用性等确定产品的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这些要求不能低于本社规范、产品检验指南、通函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如本社规范没有规定或无相关船用产品标准,这些要求应报本社接受。 附加要求2:在确定产品技术要求时应注意到最新公约要求,例如IMO MSC 282(86)决议要求,船用产品禁止使用石棉。 附加要求3:应确定产品生产的工艺流程、工艺规程、质量控制点及其控制措施,并报CCS审批。当这些策划结果发生变化时应重新报CCS审批。 附加要求4:应根据CCS规范、产品检验指南、通函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制定船用产品检验试验计划,该计划内容至少应包含:原材料检验、采购品检验、制造过
9、程检验(含外包过程检验)、成品检验试验、型式试验的项目、方法和接受准则;并明确规定产品厂自检和需验船师见证的检验项目;经CCS审批后执行。所需建立的记录应在文件中作出规定。附加要求1:在对产品实现进行策划时,策划结果应明确产品实现过程中质量保证、技术实现、控制要点和控制方法,并建立保证质量、技术稳定的控制文件,特别应反映本社规范要求的检验和试验要求。当发生产品要求、制造过程、资源的变化时,或过程能力不足时,必须重新评审和更新控制文件。认可工艺、结构的更改应该取得本社批准。附加要求2:船用产品制造厂应根据本社规范、船用产品的相关标准及具体特性确定产品的具体要求,如本社规范没有规定或无相关船用产品
10、标准,则应确定产品的技术要求或标准并报本社接受;附加要求3:产品试验应满足本社工厂认可、型式认可时的各项技术要求,如有变化,则重新申请相关试验。指南1:策划的输出形式包括制造控制计划、流程图、工艺文件、产品技术要求或标准或产品接收准则等。指南2:产品接收准则可以包含在型式试验大纲和/或出厂检验大纲、过程控制文件、产品技术要求等文件中。7.2.1附加要求:船用产品制造厂应确定本社规范及法定产品检验规则要求,产品标准及最终使用者的要求,包括维护保养的要求;还应确定产品的特殊使用环境要求,如:海洋环境、倾斜、摇摆、振动等。 附加要求2:申请本社认可、检验的产品,其:产品铭牌、使用指示牌、使用/操作说
11、明书、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文件内容应满足本社规范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应包括依据标准、产品性能、质量保证及责任等信息)均应采用中英文对照(如船用产品生产地母语为非中文,可采用当地母语和英文对照)。否则,产品将被限制只能用于国内航行船舶。附加要求1:船用产品制造厂应明确本社规范及法定产品检验规则要求,产品标准及最终使用者的要求,包括维护保养的要求。还应明确产品的特殊使用环境要求,如:海洋环境、倾斜、摇摆、振动等。附加要求2:申请本社认可、检验的产品,其:产品铭牌、使用指示牌、使用/操作说明书、质量证明书(应包括依据标准,产品性能,质量保证及责任等信息)均应采用中英文对照(如船用产品生产地母语为非中文
12、,可采用当地母语和英文对照)。否则,产品将被限制只能用于国内航行船舶。7.2.2附加要求:船用产品制造厂在进行合同评审时,应关注如下几点: a) 是否具备生产该产品的能力; b) 是否有产品检验、试验能力,如不具备,是否以合同形式确定了本社认可的检验、试验机构; c) 非通用产品所用于的船舶类型、船舶工程号是否已确定; d) 该船舶是否为特殊船舶(例如:化学品船、油船),对相关产品是否有特殊要求,产品设计是否已满足相关要求,如阀门、艉轴的密封件与介质的适应性; e) 该产品图纸是否业经CCS批准,且有效; f) 该产品是否业经CCS认可,且认可证书在有效期内。 指南:船用产品制造厂在签订生产某
13、种产品的合同之前,应分析并确定制造该产品的可行性。可行性是指在所需的过程能力和规定的产量下,对某一种产品的设计、材料或加工是否符合所有工程要求的适用性的评定。指南:船用产品制造厂在签订生产某种产品的合同之前,应分析并确定制造该产品的可行性。可行性是指在所需的过程能力和规定的产量下,对某一种产品的设计、材料或加工是否符合所有工程要求的适用性的评定。7.2.3附加要求1:船用产品制造厂应确保对顾客提出的问题及时反馈。附加要求2:船用产品厂应明确与顾客的沟通渠道,确保与顾客(含船旗国政府、船级社、客户等)的沟通畅通,例如可在网站、使用说明书或质量证明书等上注明售后服务联系方式。 附加要求3:与顾客的
14、沟通包括:维护保养、安装、提供使用说明书等方面。 附加要求4:当交付后的产品出现重大不合格时,船用产品制造厂应及时报告CCS。附加要求1:船用产品制造厂应确保对顾客提出的问题及时反馈。附加要求2:当交付后的产品出现重大不合格时,船用产品制造厂应及时报告本社。附加要求3:与顾客的沟通包括:维护保养、安装、提供使用说明书等方面。附加要求4:船用产品厂应明确与顾客的沟通渠道,保证与顾客(含船旗国政府、船级社、客户等)的沟通畅通。7.3.1附加要求:在策划设计和开发活动时,船用产品制造厂还应确保:a) 识别并确定设计开发中本社规范的要求或适用的标准;b) 确定适用的产品设计计算程序或软件;c) 原型/
15、型式试验的要求得到安排。7.3.2附加要求:在船用产品设计时,应注意到最新公约要求,如IMO MSC 282(86)决议要求,船用产品禁止使用石棉。附加要求:设计输入要求应明确并文件化,并包括:a) 质量和可靠性b) 产品功能和性能、预定用途c) 安全性、使用环境d) 可安装性、可用性和可维护性e ) 设计约束条件f ) 产品应满足的标准7.3.3附加要求:产品设计文件应能清楚表明其有关材料、制造、性能和使用等方面规定。指南:典型的设计和开发输出包括: a) 图样; b) 设计说明书; c) 阐明产品用途、型式、规格和性能的文件,包括防护、维修保养、使用说明等; d)原型/型式试验大纲; e)
16、产品必要的工程计算和分析报告; f)外购、外协件清单及验收标准; g) 产品工艺文件等。附加要求:产品设计文件应能清楚载明其有关材料、制造、性能和使用等方面规定。指南:典型的设计和开发输出包括:a)图样;b)设计说明书;c) 阐明产品用途、型式、规格和性能的文件,包括维修保养、使用说明等;d)原型/型式试验大纲;e)产品必要的工程计算和分析报告;f)外购、外协件清单及验收标准;g) 产品工艺文件等。7.3.5附加要求1:型式试验部分或所有项目,可以在制造者提供的试验条件下进行,但其试验条件应经CCS 确认具有相应的试验能力。附加要求2:制造厂将要求的试验安排在中国国家试验室认证认可委员会认可的
17、试验室或CCS 接受的其他国外试验室进行,如该试验室经CCS 评估符合船用产品试验规定,CCS 可考虑接受其试验结果,必要时,可要求重做试验。7.3.6附加要求1:船用产品制造厂应按本社要求将相关产品图纸技术资料提交CCS审查。设备和系统类产品的设计应按CCS要求进行认可,认可结果及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应予保持。 附加要求2:图纸资料送审方应保证提供的图纸、资料均属实,并且完全合法拥有提交的图纸资料。如查有不实之处,申请方应负法律责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附加要求3:型式试验可以作为设计和开发确认的方法之一,制造厂还应根据产品的预定用途,通过其他途径来确认其符合性,例如产品的可靠性、耐用性
18、、长期性、海洋环境的适用性,需要通过实船使用来加以确认。附加要求:船用产品制造厂应按本社要求将相关产品图纸技术资料提交本社审查。设备和系统类产品的设计应经本社进行设计认可,设计认可结果及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应予保持。7.3.7附加要求1:应保持生产图纸与本社批准图纸的一致性。如果图纸在批准后有修改,或在原批准的基础上扩大批准范围,则应报本社重新批准。即对批准图纸的任何修改(包括涉及影响产品设计、主要制造材料、关键工艺或产品特性和特征的修改)均应书面通知本社。 附加要求2:型式试验样机及产品应与图纸要求一致。附加要求1:应保持生产图纸与本社批准图纸的一致性。如果图纸在批准后有修改,或在原批准的基础
19、上扩大批准范围,则应报本社重新批准。即对批准图纸的任何修改(包括涉及影响产品设计、主要制造材料、关键工艺或产品特性和特征的修改)均应书面通知本社。附加要求2:型式试验样机及产品应与图纸要求一致。7.4.1附加要求1:船用产品制造厂应提供重要零部件、原材料的供方清单,报本社审批。对于有持证要求的原材料、零部件应取得本社认可/产品检验证书。 附加要求2:供方清单应与型式试验样品所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的供方保持一致。在日常生产过程中,原材料、零部件的供方也应与通过CCS审批的“供方清单”保持一致。若供方发生变化,应重新报CCS审批,任意修改供方清单可能导致证书的取消。附加要求1:船用产品制造厂应识别其
20、采购过程中本社的专业要求。附加要求2:供方的选择、评价和定期重新评价(至少每年应重新评价一次)的准则中应考虑本社对相应产品的要求。附加要求3:船用产品制造厂应提供重要零部件、原材料的清单报本社备查,对于有持证要求产品应取得本社认可/产品检验证书。附加要求4:采购的原材料、零部件应与型式试验时所使用的原材料、零部件保持一致。7.4.2附加要求1:采购信息应要求供方提供有持证要求的原材料、零部件认可/产品检验证书。 附加要求2:采购信息应考虑最新公约对产品的要求,如IMO MSC 282(86)决议要求,船用产品禁止使用石棉。附加要求:对本社有专业要求的采购产品(如:CCS 规范有持证要求的零部件
21、),采购信息应要求供方提供其产品符合本社专业要求的证据。7.4.3附加要求1:需经本社认可或检验的采购产品,应具备本社的认可/产品检验证书。附加要求2:应在产品检验试验计划中制定对采购产品的验证要求,并按照该要求实施验证。 附加要求3:对采购的产品应标识,具备可追溯性,并且有适当的储存和保管条件。 附加要求4:重要的原材料、零部件供方要满足本社审批的“供方清单”的要求。 附加要求5:产品厂应通过适当的方式验证采购的产品和原材料无石棉。附加要求1:需经本社认可或检验的采购产品,应获得并保存与其相对应的产品符合本社专业要求的证据,如:重要零部件、原材料的验收。附加要求2:制定对采购产品的验证要求,
22、并按照要求实施了验证。该验收至少应包括以下方面:(1)按采购的要求核查采购产品的技术符合性;(2)检验和试验,如:外观检查、抽样试验(适用时)等;(3)核查采购产品与证明文件的一致性。附加要求3:对采购的产品应标识,具备可追溯性,并且有适当的储存和保管条件。7.5.1附加要求1:认可后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主要材料和部件如需要更换或替代应报本社批准。 附加要求2:船用产品制造厂应识别关键过程,并编制和执行关键过程控制文件。这些关键过程包括对形成产品质量起决定作用、形成产品关键重要特性的过程和加工难度大、质量不稳定、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过程等。关键过程控制内容除符合上述的要求外还应包括: a)
23、在控制文件中对关键过程进行标识; b) 设置控制点,对过程参数和产品关键或重要特性进行监视和控制; c) 对首件产品进行自检和专检,并作实测记录; d) 可行时,对关键或重要特性实施百分之百检验; e) 适用时,运用统计技术,特别是在产品质量不稳定或采用抽样方案时,应采用统计技术,对产品质量特性趋势进行监视; f) 填写质量记录,保持可追溯性; g) 关键过程要有作业指导书。附加要求1:生产和服务提供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应通过对首件确认的方式进行,并履行批准手续。附加要求2:认可后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主要材料和部件如需要更换或替代应报本社批准。附加要求3:船用产品制造厂应识别关键过程,并编制和执
24、行关键过程控制文件。这些关键过程包括对形成产品质量起决定作用、形成关键、重要特性的过程和加工难度大、质量不稳定、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过程等。关键过程控制内容除符合上述的要求外还应包括:a) 在控制文件中对关键过程进行标识;b) 设置控制点,对过程参数和产品关键或重要特性进行监视和控制;c) 对首件产品进行自检和专检,并作实测记录;d) 可行时,对关键或重要特性实施百分之百检验;e) 适用时,运用统计技术,特别是在产品质量不稳定或采用抽样方案时,应采用统计技术,对产品质量特性趋势进行监视;f) 填写质量记录,保持可追溯性。g) 关键过程要有作业指导书。7.5.2附加要求1:对于重要受力结构件、压
25、力容器及管道、船体结构件等的焊接工艺需要通过CCS的焊接工艺评定,船用产品制造厂应保存相关的记录。日常生产应符合经CCS审批的焊接工艺规程并保存生产记录。重要部位的补焊应事先得到CCS的批准。 附加要求2:焊工应具有CCS颁发的有效的焊工资质证书,且从事与证书的种类和等级相符的焊接工作。附加要求:必要时,船用产品制造厂应将过程确认的程序和结果报本社批准或审查。本社验船师需参与确认时,船用产品制造厂应对此作出安排。指南1:过程确认示例:重要受力结构件、压力容器及管道、船体结构件等的焊接工艺评定、焊接工艺批准等。指南2:生产和服务提供使用的软件如符合上述过程特征也应得到确认。7.5.3附加要求1:
26、CCS产品认可标志使用要求应符合CCS规范的有关要求。 附加要求2:经CCS检验的船用产品,应在产品本体和/或铭牌上标示产品检验标志,标志的内容、形式及使用应符合CCS规范的要求。 附加要求3:对于CCS的钢印及工作控制号的标识方式及位置应在产品制造厂文件中规定并符合CCS的有关要求。 附加要求4:产品标记(包括铭牌)的内容和位置除满足标准的要求外,还应满足CCS规范的规定。 附加要求5:重要的产品原材料、零部件应有可追溯性。 附加要求6:对产品中包含的具有有效期要求的消耗品(如灭火系统中的灭火剂),其有效期的计算应从这些消耗品制造厂的出厂日期开始计算,并明示。附加要求1:经本社认可和检验的产
27、品以及检验标志,其标识的内容、形式及使用应符合本社规范关于“检验标志的使用和条件”要求。附加要求2:本社产品认可标志使用要求如下:a)制造厂经本社同意可在广告和宣传材料中使用本社的产品认可专用标识,但仅限于该认可产品证书所载明的产品和服务范围,不得用于与认可产品和服务范围无关的其他产品和服务范围;b)认可专用认可标识不能直接使用在产品或产品包装上,不应导致被认为个体产品本身经本社检验合格;c)如与其他标识一起使用时,应确保避免导致任何的误解。本社可以要求制造者停止使用本社不接受的标识;d)在认可证书失效后,制造成应立即停止在所有方面使用本社专用标识,并销毁带有专用标识的资料;e)专用标识的尺寸
28、不限,但应采用同比例。制造厂不得任意改变专用标识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并不得超范围使用专用标识;f)未经本社授权,制造厂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专用标识许可第三方使用;g)制造厂制定并实施CCS 产品认可专用标志的使用及管理办法。附加要求3:标号应有形成文件的规定,重要的产品原材料、零部件应有可追溯性。7.5.4指南:顾客财产包括顾客提供的图纸、文件、加工件等。7.5.5附加要求:半成品的防护和清洁应满足后续工序的需要。附加要求:半成品的清洗应该有制度保证,不影响其质量。7.6附加要求1:船用产品制造厂所配备的监测仪表及检验试验装置应能满足其开展进货检验、生产过程监视和检验、出厂检验的要求。这
29、些监测仪表及检验试验装置的适用性应得到本社的确认。 附加要求2:船用产品制造厂的试验室必须: a) 试验室至少必须使其产生正确计量结果的活动都文件化; b) 当相应的规范对环境条件有要求,或环境条件可能影响到试验结果时,应对环境条件进行监视、控制和记录;应建立和保持环境条件的要求; c) 对于根据计量结果作出专业判断的试验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背景和经验; 附加要求3:出厂检验和试验不能外包。附加要求1:船用产品制造厂提供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应能满足经本社批准的检验和试验大纲中检验项目实现的要求,包括满足对采购验证或分包质量现场控制以及船用产品制造厂制造过程的监测要求。日常的监视和测量不能外包。无论是
30、船用产品制造厂内部还是外部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在进行检验试验之前,应得到本社的确认。附加要求2:船用产品制造厂的试验室必须:a) 试验室至少必须使其产生正确计量结果的活动都文件化。b) 当相应的规范对环境条件有要求,或环境条件可能影响到试验结果时,应对环境条件进行监视、控制和记录。应建立和保持环境条件的要求。c) 对于根据计量结果作出专业判断的试验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背景和经验。8.2.1附加要求1:产品制造厂应建立相应的产品质量反馈制度。 附加要求2:当船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产品厂应暂停该产品的生产,及时通知本社,并对其产品装船后产生的质量问题或投诉进行原因分析;对非偶然因素引发的质量问题,产
31、品厂应停止使用该产品;只有在质量问题得到合理纠正、经验证合格并经本社确认后,产品厂方可恢复其生产。 附加要求3:对于船用产品重大质量异议分析处理应通知CCS。 附加要求4:船用产品制造厂应有明确、公开、可靠的顾客沟通渠道,确保与顾客(含船旗国政府、船级社、用户等)的沟通畅通,例如可在网站、使用说明书或质量证明书等上注明售后服务联系方式等。 附加要求5:企业应建立确定产品可靠性的机制。 指南1:当发现顾客不满意时,应进行调查,适当时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 指南2:适当时,对顾客满意信息的收集和调查范围应包括直接用户和最终用户(如船东、船厂)。指南1:当发现顾客不满意时,应进行调查,适当时采取纠正和
32、纠正措施。指南2:适当时,对顾客满意信息的监视应不局限于直接顾客,也应对最终顾客满意的信息进行监视。附加要求1:应建立相应的产品质量反馈制度;附加要求2:当船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产品厂应暂停该产品的生产,及时通知本社,并对其产品装船后产生的质量问题或投诉进行原因分析;对非偶然因素引发的质量问题,产品厂应停止使用该产品;只有在质量问题得到合理纠正、经验证合格并经本社确认后,产品厂方可恢复其生产。附加要求2:对于重大质量异议分析处理应通知本社;附加要求3:对外应有明确的联系方式以方便客户联系。8.2.2附加要求1:正常情况下,内部审核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12 个月。附加要求2:船用产品制造厂应将本
33、文件,以及有关CCS 规范、国际公约和技术标准作为审核准则,评价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上述准则的要求。船用产品制造厂应能证明其审核员已充分理解和掌握了本文件要求,并有能力依据本标准要求开展内部审核工作。8.2.3附加要求:船用产品制造厂应监视产品或其生产过程的变化,对于重大变化,应报告CCS并接受评估;如认可的产品及其零部件的设计、所用材料或制造方发生变化,且影响到产品的主要特性和特征,或产品性能指标发生变更,则应重新进行认可。指南1:船用产品制造厂对过程的监视和测量应考虑采用适宜的过程审核、过程能力分析,过程有效性评价、质量检查、考核、对标评审、绩效评估等方式进行。指南2:对制造过程,船用产品
34、制造厂必须保持本社批准的过程能力或性能。为此,船用产品制造厂必须确保有效实施控制文件。为确保过程变得稳定和有能力,船用产品制造厂必须完成确定的过程监视和测量方式,包括工艺监督、工艺纪律的执行,并保持完整地记录供本社核查。8.2.4附加要求1:船用产品制造厂应制定船用产品检验试验计划(监督时关注,与认可证书一起发放,必检项目)以满足本社规范、相应的标准及其产品检验的相关程序。 附加要求2:对型式试验、原材料检验、制造过程检验、成品检验试验、申请本社检验的程序和需本社检验验收的项目以及所需建立的记录应在文件中作出规定。 附加要求3:船用产品制造厂应按产品检验试验计划对所有产品进行检验和功能验证,必
35、要时,其结果应提供给CCS进行评审。产品制造厂应向顾客提供证实其产品符合CCS规范及相应标准的质量证明文件,质量证明文件内容应满足本社规范及相关文件的规定。 附加要求4:试样应具备可追溯的标记,并按本社的有关规定妥善保存; 附加要求5: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在交付时不得更换其任何组成部分。 附加要求6:船用产品制造厂的试验室必须: a)试验室至少必须使其试验样品的管理、试验程序、作业指导书和使试验室产生正确试验结果的活动都文件化; b) 试验方法抽样数量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当所采用的方法不满足标准/规范要求,应与CCS达成一致; c) 当船用产品制造厂没有能力实施某些项目的检验试验,需要使用
36、外部检测机构/试验室时,船用产品厂应该按照7.4的要求对这些外部检测机构/试验室进行控制,并且这些外部检测机构/试验室应该得到CCS的确认。(不包括出厂检验)附加要求1:船用产品制造厂应对产品检验进行策划,以满足本社规范、相应的标准及其产品检验的相关程序。对原材料检验、型式试验、制造过程检验、成品检验试验、申请本社检验的程序和需本社检验验收的项目以及所需建立的记录应在文件中作出规定。附加要求2:船用产品制造厂必须按产品检验策划结果对所有产品进行检验和功能验证,必要时,其结果必须供本社评审。产品制造厂应向顾客提供证实其产品符合本社规范及相应标准的质量证明文件。附加要求3:船用产品制造厂应完成申报
37、产品全部检验试验及相关准备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本社规定的产品检验模式申请本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在交付时不得更换其任何组成部分。附加要求4:船用产品制造厂的试验室必须:a) 试验室至少必须使其试验样品的管理、试验程序、作业指导书和使试验室产生正确试验结果的活动都文件化。b) 试验室应使用满足要求和与试验相适应的方法,包括抽样。尤其是满足最新发布的本社规范、国际、地区、或国家标准的要求。在进行试验前,船用产品制造厂应首先确认是否有能力完成。当所采用的方法不满足标准的规范要求,应与本社达成一致。c) 当船用产品厂没有能力实施某些项目的检验试验,需要使用外部检测机构/试验室时,船用产品厂应该按照7.4
38、 的要求对这些外部检测机构/试验室进行控制,并且这些外部检测机构/试验室应该得到本社的确认。8.3附加要求1:对于规范中有工艺审批要求的返工和返修工序,例如焊补、重新热处理等,必须得到CCS同意。 附加要求2:当出现质量异议时,制造厂应积极参与调查和处理。 指南:返工指为使不合格产品符合要求而对其所采取的措施;返修指为使不合格产品满足预期用途而对其所采取的措施,返修可影响或改变不合格品的某些部分。附加要求1:应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识,可行时予以隔离,以防止误用。附加要求2:规范要求的返工和返修必须通过本社同意,必要时,返修、返工工艺(如焊补、重新热处理)也应该得到本社同意。附加要求3:当出现质量异
39、议时,制造厂应积极参与调查和处理。指南:返工指为使不合格产品符合要求而对其所采取的措施。返修指为使不合格产品满足预期用途而对其所采取的措施。返修可影响或改变不合格品的某些部分。8.5.1附加要求:船用产品厂应对其产品的实船使用的长期性、可靠性、耐用性、海洋环境的适用性进行跟踪、记录,并加以分析,以便进行持续改进。 指南1:持续改进可以包括: a) 消除不合格品; b) 改进产品质量特性; c) 改善过程和体系的有效性; d) 改善过程和体系的效率; 指南2:持续改进可采用以下步骤和方法: 分析和评价现状,以识别改进区域; 确定改进目标; 寻找可能的解决办法,以实现这些目标; 评价这些解决办法并作出选择; 实施选定的解决办法; 测量、验证、分析和评价实施的结果,以确定这些目标已经实现; 正式采纳更改。指南1:持续改进可以包括:a) 消除不合格品;b) 改进产品质量特性;c) 改善过程和体系的有效性;d) 改善过程和体系的效率。指南2:持续改进可采用以下步骤和方法:分析和评价现状,以识别改进区域;确定改进目标;寻找可能的解决办法,以实现这些目标;评价这些解决办法并作出选择;实施选定的解决办法;测量、验证、分析和评价实施的结果,以确定这些目标已经实现;正式采纳更改。8.5.2附加要求:本社工厂认可、型式认可过程中发现不合格时,船用产品制造厂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结果应得到本社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