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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评估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纳税评估工作程序包括:确定纳税评估对象、纳税评估疑点核实、疑点核实结果处理等主要工作环节。 第十九条确定纳税评估对象: (一)纳税评估计算机系统根据指标设定自动比对提示涉税异常确定评估对象; (二)评估人员根据税收征管或其他涉税信息的情况确定评估对象; (三)经征管、税政、稽查等部门转交确定评估对象; (四)经上级交办确定评估对象。 第二十条 纳税评估疑点核实 评估人员根据纳税人存在的涉税疑点,可采用税务函告、税务约谈和实地调查核实等方法进行涉税疑点核实并制作纳税评估报告。 实施税务函告、税务约谈或实地调查核实时,可根据需要向纳税人发送纳税情况报告表(附件四),
2、由纳税人根据自查情况填写。 第二十一条 疑点核实结果处理 根据疑点核实的情况,评估人员应对纳税人的涉税疑点做出判断,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填制纳税评估报告,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一)未发现涉税问题 经对涉税疑点核实,未确定纳税人存在涉税问题的,实施未发现问题归档处理。 (二) 发现涉税问题 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经对涉税疑点核实,确定纳税人存在未缴或少缴税款的,但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或无需立案查处,需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由主管税务所负责组织入库。 提请行政处罚:经对涉税疑点核实,纳税人存在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需实施行政处罚的,按有关规定转入税务行政处罚程序。 提请非正常户认定:经对涉
3、税疑点核实,纳税人存在按照(非正常户认定的)规定,需进行非正常户认定的转入非正常户认定程序。 移交税务稽查:经评估分析、核实纳税人存在的涉税疑点,有下列涉嫌偷、逃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之一的,填制纳税评估移交税务稽查清单(附件六),将纳税评估报告复印件及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一并由纳税评估科报主管局长审批同意后,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一)存在偷税嫌疑的; (二)存在逃避追缴欠税嫌疑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税务约谈或实地调查核实的; (四)对经纳税评估应补缴的涉税款项拒绝及时足额入库的; (五)根据工作需要,经评估分析后认为需直接转税务稽查立案查处的。; (六)涉嫌其他税收违法行
4、为需要立案查处的。 纳税评估科负责纳税评估反馈信息和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使用纳税评估情况反馈单(附件六)定期向有关部门反馈。第六章 纳税评估管理 第二十二条 纳税评估科和税务所应根据所辖税源的规模、管户数量等实际情况,结合自身评估工作能力,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合理确定评估工作量。 第二十三条 纳税评估报告等结论性资料为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送达纳税人,不作为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定依据。 第二十四条 纳税评估实施部门负责收集、管理纳税评估相关资料,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本着简便、实用的原则建立纳税评估档案。 第二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逐步建立纳税评估工作的岗位责任制、岗位轮换制、评估
5、复查制和责任追究等各项制度。加强对纳税评估工作的检查和考核。要加强对评估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评估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评估技能。 第二十六条 评估人员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或为有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通风报信致使其逃避查处的,或瞒报评估真实结果、应移交案件不移交的,或致使纳税评估结果失真、给国家或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评估文书附件一: 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 地税 提通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请你单位按所附提供纳税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并于 年 月 日前
6、送交核查。送交地址:联系人:电 话:附:提供纳税资料清单 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提供纳税资料清单单位名称: 提供纳税资料名称所属期间份 数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及清单填写说明1、本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及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设置;2、适用范围:在纳税评估工作中责成纳税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的复印件时使用;3、文号填写要求:(1)“ 地税 ”:填写局级税务机关代字,如:“东城”填写“东”,“西站”填写“西站”,“第一稽查局”填写“一稽”;填写所级税务机关代字,如:“厂桥税务所”填写“厂桥”,“评估科”填
7、写“评”(评估科对纳税人下达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需盖局章);(2)“ ”:填写年度公元全称;(3)“号”字前:填写该通知书当年的顺序号;4、本通知书直接送交纳税人时,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5、提供纳税资料清单为本通知书附件,应同时使用;6、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被评估对象、一份归入评估档案。附件二: 纳税评估报告(A) 地税 评报 号评估对象名称计算机代码纳税信用等级主管税务机关地 址电 话纳税评估期间纳税评估日期涉税疑点或问题核 实 意 见1、税务函告 ( )2、税务约谈 ( )3、实地调查核实 ( )4、转评估科 ( )评估人员:年 月 日评估人员:年 月 日评估人员:年 月 日评估人
8、员 年 月 日税务所意见:负责人: 年 月 日税务所意见:负责人: 年 月 日税务所意见:负责人: 年 月 日税务所意见:负责人: 年 月 日核 实 结 果税种(费)应补税额滞纳金合 计入库金额罚款金额罚款入库处理意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 )评估人员:年 月 日提请非正常(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户认定 ( )提请行政处罚 ( )移交税务稽查 ( )未发现问题归档 ( )提出纳税事项建议 ( )审核意见税务所意见:负责人:年月日评估科意见:负责人: 年月日纳税评估报告(B)(文书编号)评估对象名称计算机代码税务登记日期 年 月 日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电话经营地址纳税评估部门纳税评估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9、年 月 日纳税评估日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税款缴纳情况 税种年度营业税企业所得 税个人所得 税房产税土地使用 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城建税评 估 指 标 及 评 估 方 法 应 用核实方式1、税务函告( )2、税务约谈 ( )3.实地调查核实 ( )4.其他 ( )核 实 结 果涉税疑点信息及核实说明:税种应补税额滞纳金合 计入库金额罚款金额罚款入库税 费 合 计处 理 意 见内 容评估人员:年 月 日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 ) 提请非正常户认定 ( ) 提请行政处罚 ( ) 移交税务稽查 ( ) 核定应纳税额 ( ) 未发现问题归档 ( ) 移交其他部门 ( )审 核 意 见部门
10、负责人意见:年 月 日备 注附件四: 纳税情况报告表纳税人名称: 计算机代码: 纳税年度: 单位:元应纳税额已纳税额应补税额滞纳金合计营 业 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育 费 附 加企 业 所 得 税个 人 所 得 税房 产 税土 地 使 用 税车 船 使 用 税印 花 税文化事业建设费 其他( ) 税 费 合 计是否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违反发票管理办法; 违反帐簿凭证管理;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 其他。自查情况说明:(篇幅不够可增加附页)声明:我(单位)自愿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将自查应补税款计 元,滞纳金计元,于 年 月 日前按规定申报缴纳。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11、日 填表单位(公章):纳税情况报告表填写说明1、使用范围:该表根据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第二十九条规定设置,在实施税务函告、税务约谈、实地调查核实时与送达纳税人的相关文书配合使用。2、本表按纳税年度使用,“纳税年度”由评估人员根据评估期间填写。3、“合计”指“应补税款”及“滞纳金”合计。4、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税务机关归入评估档案,一份由纳税人留存。附件五:纳税评估移交税务稽查清单 :根据纳税评估结果处理和税务检查准入制度的相关规定,提请将所列 户纳税人移交税务稽查,现将有关资料移交,请在稽查结束后将结果进行反馈。 计算机代码纳税人名称附送资料移交部门负责人: (章)年 月 日接受部门负责人: (章) 年 月 日主管局长意见: 纳税评估移交税务稽查清单填写说明1、本文书根据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制定,在纳税评估科(所)向税务稽查部门移交案件时使用;2、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接受部门,一份由移交部门留存。附件六: 纳税评估情况反馈单 :该单位经纳税评估后发现在财务核算、申报纳税及其他涉税事项方面存在如下问题:请你部门在日常征管工作中加强管理并及时纠正。 纳税评估科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