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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厦门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3年) 制表人:厦门旭丰律师事务所 邱占文律师 联系电话:13600916120 厦门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3年最新,适用于交通事故及一般人身伤害)(制表人:邱占文律师,13600916120)损害结果赔偿项目赔 偿 标 准法律依据备 注一般受伤,无残疾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
2、并予以赔偿解释17、19条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解释17、20条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
3、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解释17、21条目前,厦门市的住院护理费通常按70元/天计算;出院后的护理费根据实院情况确定。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解释17、22条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150元/人/天住宿费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解释17、23条第2款厦门市机关、
4、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150元/人/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解释17、23条第1款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60元/人/天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解释17、24条一般情况下需医生在病历上写明“加强营养”字样,司法实践中一般可按医疗费的10%估算。因伤致残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简称“基数”),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
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级(100%)到第级(10%),每级相差10%,即解释17、52条2012年厦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576元,农村居民人均纯13455元。一级基数年限100多个伤残等级的计算方法:多个伤残等级中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从10%到1,即:一级伤残: 10%; 二级伤残 9%; 三级伤残 8%;四级伤残 7%;五级伤残 6%;六级伤残 5%;七级伤残 4%;
6、八级伤残 3%;九级伤残 2%;十级伤残 1%二级基数年限90三级基数年限80四级基数年限70五级基数年限60六级基数年限50七级基数年限40八级基数年限30九级基数年限20十级基数年限10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解释17、26条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
7、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解释17、28条1、丧失劳动能力等级可以参照伤残等级,必要时可申请丧失劳动能力等级鉴定;2、2012年厦门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24922元,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10152元。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死亡赔偿金或
8、残疾赔偿金。康复费及后续治疗相关费用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赔偿标准一般以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解释17条第二款后续冶疗费一般需要有鉴定结论,否则只能待实际发生后再行起诉。定残后护理费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解释17、21条第三、四款必要时可申请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受害
9、人死亡丧葬费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解释17、27条2012年厦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约为3939元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
10、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解释17、28条2012年厦门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24922元,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10152元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解释17、29条2012年厦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576元,农村居民人均纯13455元。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根据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凭相关票据和证明支付解释17条注:1、受害人因
11、伤致残或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赔偿“因伤致残”或“受害人死亡”栏内的项目外,尚需支付“一般受伤”栏目内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2、受害人因伤致残或死亡的,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不能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3、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4、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
12、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5、本表适用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也适用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人身故损害损偿还需根据责任大小确定赔偿责任系数,具体为按如下原则确定: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三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入、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相当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的赔偿责任。对于超过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
13、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五)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6
14、、厦门市相关统计数据如下:2012年厦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939元(估计,最终数据尚未公布)2012年厦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576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3455元2012年厦门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4922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0152元7、表中所称解释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8、表中所称“上一年度”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9、判断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应结合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不能简单以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确定。(最高院民一庭答云南省高院函)10、本表制定于2013年4月,适用于受诉法院在厦门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11、本表未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可按10级5000元、9级10000元估算,并依次类推。12、转载本表请与作者联系,并注明作者和出处:厦门旭丰律师事务所 邱占文律师 电话13600916120,0592-5585555 第 5 页 共 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