郸市廉政风险评估预警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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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郸市廉政风险评估预警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廉政风险的预警防范,有效提高预防腐败工作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及河北省实施办法和邯郸市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范围是市和县、区(市)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所属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廉政风险评估预警坚持关口前移、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依法依纪、客观及时的原则;坚持预警监督与鼓励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廉政风险评估预警,就是对工作部门、工作岗位和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腐败问题的潜在危险及其危害程度

2、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风险等级,提出预防对策,实施分类管理。目的是有效控制和化解廉政风险,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第二章 重大决策廉政风险评估第五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重大决策,主要是指提交市或县、区(市)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研究的关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建设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重大改革措施、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大额财政资金使用等决策,以及市和县、区(市)职能部门制发或联合制发的即将在本辖区产生重要影响的文件决定等。重大决策在提交研究或制发之前,须进行廉政风险评估。第六条 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岗双责”要求,重大决策廉政风险评估实行“谁提交(谁承办)、谁评估、谁负责”的

3、原则,重大决策的提交(承办)部门是廉政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所提交(承办)重大决策的廉政风险评估工作。第七条 重大决策廉政风险评估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评估的重点范围和内容是:(一)出台的重大决策是否与党纪政纪条规和反腐倡廉制度规定相抵触,是否符合有关程序;(二)是否会对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意识、廉洁从政行为和作风建设等产生不良影响及影响的程度;(三)是否会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及可能造成损害的大小;(四)是否会增加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等不廉洁问题发生的几率,有无有效的防范措施;(五)其他影响反腐倡廉建设的因素。第八条 重大决策廉政风险评估的程序:(一)确定评估人员。提交(承办)重大决策的部门

4、和单位,成立廉政风险评估小组,成员由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纪检监察派驻机构人员、业务处室人员等构成,根据提交(承办)议题内容,制定评估方案,明确分工和责任。(二)广泛调查研究。采取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重点走访、咨询考察等形式,对重大决策出台可能产生的廉政风险及其对策进行广泛调研,形成全面、真实反映各方面情况的调研报告。(三)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调查研究基础上,组织有关行业和领域的专家,法制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纪工委、监察分局)有关人员和管理相对人等,采取论证会或书面咨询等形式进行风险评估论证。(四)形成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重大决策的基本情况,调研论证情况(特别是各方面提出的不同意

5、见及说明),可能产生廉政风险的环节,防范廉政风险对应措施,以及是否实施重大决策的建议等。廉政风险评估报告须经评估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主要负责人签字。第九条 重大决策的提交(承办)部门,在向市和县、区(市)党委或政府办公厅(室)、部门有关处(科)室报送重大决策议题时,应同时报送廉政风险评估报告;不报送廉政风险评估报告的,相关厅(室)处应退回提交(承办)部门补正后,再安排上会研究。第十条 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及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会议研究重大决策时,应认真听取提交(承办)部门和单位进行廉政风险评估的情况汇报,对部门和单位提出暂缓决策、不宜决策的建议,如认为有必要,可责成有关部门或单位进一步论证后

6、再决策。第三章 部门和岗位廉政风险评估第十一条 部门和岗位廉政风险主要分为部门(单位)廉政风险、处(科)室廉政风险及岗位廉政风险三个类别,每个类别的廉政风险分为三个等级,一级表示廉政风险较大,二级次之,三级较小。第十二条 部门和岗位廉政风险等级的划分(一)部门(单位)廉政风险。一级廉政风险部门(单位),是指重要执纪执法部门、重要经济管理部门等掌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项目审批及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物资采购供应等重要权力的部门或单位;二级廉政风险单位,是指掌握部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项目审批及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物资采购供应等重要权力的部门或单位;三级廉政风险单位,是指没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项目

7、审批权,较少或基本不掌握人、财、物管理权的部门或单位。(二)处(科)室廉政风险。一级廉政风险处(科)室,是指部门或单位内部有执纪执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项目审批及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物资采购供应等重要权力的处(科)室;二级廉政风险处(科)室,是指有部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项目审批及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物资采购供应等重要权力的处(科)室;三级廉政风险处(科)室,是指基本没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项目审批权,较少或基本不掌握人、财、物管理权的处(科)室。(三)岗位廉政风险。一级廉政风险岗位,是指直接行使执纪执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项目审批及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物资采购供应等重要权力的岗位;二级廉

8、政风险岗位,是指直接行使部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项目审批及及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物资采购供应等重要权力的岗位;三级廉政风险岗位,是指基本没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项目审批权,较少或基本不掌握人、财、物管理权的岗位。第十三条 部门和岗位廉政风险等级的评定(一)单位廉政风险等级的评定。(1)单位自查自报:召开单位党委(党组)会,根据经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清理核定的本单位职责权力,研究确定本单位廉政风险等级报同级纪委、监察局;(2)群众评议:同级纪委、监察局通过民主评议代表等渠道和网络等形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3)组织审定:同级预防腐败工作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单位自报、群众评议情况,参考信访举

9、报、案件查处、专项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工作中有关情况,提出核定意见,由同级预防腐败工作协调联席会议审核确定。(二)处(科)室廉政风险等级的评定。各处(科)室根据职责权力自报,经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或单位分管纪检监察工作领导审核,提出评定意见后,由单位党委(党组)会议研究确定,报同级纪委、监察局备案。(三)岗位廉政风险等级的评定。各岗位工作人员根据岗位职责进行自报,召开处(科)室务会分析研究,报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或单位分管纪检监察工作领导审核后,由单位党委(党组)会议研究确定。评定出的廉政风险等级,应在不同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部门、单位廉政风险等级由同级纪委、监察局负责在报刊、网络

10、等媒体进行公示;处(科)室和岗位廉政风险等级由本部门、本单位负责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部门和岗位廉政风险等级原则上三年一评定。对因工作职责发生变动或承担阶段性重要工作引起权力变化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评定风险等级,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审核备案。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其掌握的有关信访举报、案件查处、民主评议、专项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情况,认为需要提高某些二、三级单位廉政风险等级的,应及时提出调整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程序作出调整。 第十四条 部门和单位廉政风险的监督管理(一)建立廉政风险自查报告制度。各单位、处(科)室和岗位人员,每年初根据职责和年度工作计划开展查找廉政风险活动,针对廉政风险

11、因素,制定具体可行的预警方案。一级风险单位、处(科)室和岗位每半年,二、三级风险单位、处(科)室和岗位每一年,对预警方案落实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写出自查报告。一级风险单位自查报告报同级纪委、监察局备案。(二)建立廉政风险定期检查和形势分析制度。各级纪委、监察局每半年对一级风险单位,每年对二、三级风险单位的廉政风险预警防范工作进行一次检查,纪委、监察局领导班子成员与被检查单位主要领导进行专题谈话;在此基础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预防腐败工作协调联席会议,通报有关情况,分析廉政风险形势。对问题多发、廉政风险增大的单位,下发廉政风险预警书,限期整改。(三)建立一级风险单位信访举报初核制度。对群众反映一级廉政

12、风险单位领导、一级廉政风险处(科)室或岗位人员的信访举报,纪检监察机关都应进行初核。(四)完善民主评议制度。各级纪委、监察局每半年组织对一级廉政风险单位开展一次民主评议,每年对二、三级风险单位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对列各类评议结果后五位的单位,开展重点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五)完善审计工作制度。每年对一级廉政风险单位进行一次经济责任审计,三年内对二、三级廉政风险单位审计一遍,发现问题,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六)完善交流轮岗制度。一级廉政风险单位的主要领导任职满十年的,应当进行交流;一级廉政风险处(科)室主要领导任职满五年和一级廉政风险岗位人员工作满五年的,一般要进行轮岗。二、三级廉政风险单位的主要

13、领导也应定期进行交流。(七)建立行政许可“会审会”制度。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管理部门,涉及重要事项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方面的权力行使,要统一在行政服务中心召开由本部门中层以上干部参加的“会审会”集体研究决定。“会审会”研究确定的事项,部门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八)建立“处(局)务会议纪要”制度。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具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职能的处室,研究重大事项要召开处务会议,形成“处务会议纪要”,报部门(单位)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备案;县、区(市)政府各部门 “局务会议纪要”报纪工委、监察分局备案。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十五条 不认真执行本暂行办法,不进行或不认真进行廉

14、政风险评估、落实廉政风险分类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区分情况,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不按要求进行重大决策廉政风险评估,或虽评估但仍建议进行决策造成重大决策失误的,由决策的提交 (承办)单位负主要责任;评估后提出了暂缓决策或不宜决策建议,有关会议未予采纳而造成重大决策失误的,由作出重大决策的组织负直接责任。后果严重、构成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不适合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对廉政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由各级纪委、监察局牵头负责,有关部门予以配合。第五章 附则第十七条 市和县、区(市)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法院、群团组织及国有企业的廉政风险评估预警工作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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