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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量技术监督局:为了引导和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与国际市场接轨,根据标准化法和国家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重庆市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现印发贯彻执行。原相应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重庆市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际贸易的需要,根据国家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及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等有关规
3、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其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下简称采标)的确认及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以下简称采标标志)的备案工作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市采标产品的确认和采标标志产品的备案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并负责对采标产品和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采标产品确认第四条 采标产品确认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第五条 申请确认的采标产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产品按照采标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二)具有与采标标准相配套的相关标准和技术文件,并贯彻实施;(三)具有与采标标准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检验和试验手段;(四)产品实物质量达标并具
4、备稳定批量生产的能力。第六条 采标产品确认程序:(一)企业自查:企业采标产品经自查确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后,填报采标产品确认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并将确认材料报送有关部门进行审查;(二)审查:(1)审查应严格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进行,现场考查和资料审查结合进行;(2)市属以上企业采标产品的审查,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区县(自治县、市)属以下企业由区县(自治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3)审查部门应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由标准化工作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工程师以上职称)5至7人组成;(4)审查后应由审查部门写出审查情况和结论,审查人员应对审查结
5、论负责。(三)审核认可:企业采标产品审查合格后,将确认材料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经审核合格后予以认可、编号,并颁发采用国际标准产品验收合格证书。第七条 采标产品确认审查应申报的材料:(一)采标产品确认申请表;(二)企业采标产品审查结论和审查组人员名单;(三)采标的我国标准文本。(该文本必须是产品的性能指标和试验方法等技术内容都采用了相关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标准。采标的企业标准应附报采用标准的中文译本;)(四)采标的企业标准必须出具由下列任一机构提供的采标认可证明(见附件2):(1)相关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行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3)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的技术机构。(五)
6、产品实物质量达标和具备稳定批量生产能力的证明材料(见附件3)。以上各种材料市属以上企业报送一式三份,其余企业一式五份。第八条 经审核认可、发证的采标产品,根据企业自愿的原则,向社会公布。采用国际标准产品验收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自行失效。到期后经重新确认合格的,更换证书。采用国际标准产品验收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如所采用的标准修订,应重新审核、认可、更换证书。第三章 采标标志产品备案第九条 采标标志是我国产品采标的一种专用证明标志,是企业对其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自我声明形式。采标标志由企业自愿采用,并对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质量承担法律责任。企业的采标标志产品依法受到保护。第十
7、条 凡获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验收合格证书并属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实施采标标志产品及其标准目录中的产品,企业可以使用采标标志,并在采标产品的包装、标识、标签或产品说明书上自行印制采标标志图样。第十一条 企业采标产品经自行审核确认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并决定使用采标标志后7日内,应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使用采标标志的备案手续。第十二条 采标标志产品备案应申报的材料:(一)采标标志产品备案报告表(格式见附件4);(二)采用国际标准产品验收合格证书复印件;(三)本办法第七条(三)、(四)、(五)。以上各种材料市属以上企业报送一式四份,其余企业一式六份。第十三条 我市采标标志产品备案号由备案年代号、行
8、政区划代码号、采标标志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C)和备案顺序号组成。其具体构成如下:(X X X X) 5 0 C X X X备案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采标标志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重庆市行政区划代码号备案年代号(用四位数表示)第十四条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印制,其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自行失效。到期后需继续使用采标标志的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更换证书。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在有效期内,如所采用的标准修订,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更换证书。第十五条 经备案的采标标志产品,根据企业自愿的原则,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社会公告。企业使用采标标志时,图样必须准确并严格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9、统一设计的图样比例放大或缩小(见附件5)。采标标志的基准颜色为兰色,根据不同需要也可使用其它颜色,衬底颜色应与采标标志颜色有明显反差。第十六条 企业在使用采标标志期间,如发现采标标志产品质量达不到采标标准要求时,应自行停止使用采标标志,并报告受理备案部门。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第十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及时为企业采标提供标准资料,并积极向申请采标产品确认的企业做好咨询服务工作,保证采标水平和质量。第十八条 采标单位对采标需要进行的重要研究、试验项目,应纳入科研计划;采标所需经费,应列入其预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九条 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采标项目,可按有关规定,申报国家、部门和地方
10、的科技进步奖,对采标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第二十条 对获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验收合格证书的产品,经监督检查达不到相应标准要求的,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时间一般为三个月,逾期未整改合格的,撤销其采用国际标准产品验收合格证书。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经监督检查达不到相应标准要求的,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令停止使用采标标志,限期整改,时间一般为三个月,逾期未整改合格的,撤销其采用国际标准产品验收合格证书和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 对未经备案而擅自使用,或
11、者伪造、冒用采标标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采标产品确认及采标标志产品备案,酌情收取工本费。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技术监督局重技监发(1997)70号文颁发的重庆市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附件1:采标产品确认申请表编 号重采验字( )第 号申请单位 填报日期:二 年 月 日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采标产品确认申请表填写说明1、申请表中除“审查单位意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意见”及“备注”外,其余各栏由填报单位逐一填写,不得遗漏。要求填写工整,可
12、以复印。2、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指将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不同程度地转化为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并贯彻实施。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以及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是指未经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的标准、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区域性组织的标准、国际上有权威的团体标准和企业(公司)标准中的先进标准。3、“采用标准名称及编号”是指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名称及编号。4、“采用程度”是指我国标准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
13、分为等同采用、等效采用和非等效采用三种。5、“标准水平”是指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的水平,分为国际先进水平和国际一般水平二种。6、“采标产品效益”是指产品按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以来所产生的效益,可统计到确认前三年。7、“社会效益”是指改善劳动条件、减少环境污染、节约能源等方面的作用,应详细地作出定性的说明,凡能用定量说明的,均须有具体数字。8、主要技术条件、资料包括:(1)采用国际标准工作总结;(2)产品标准文本(已采用国际标准的),地方、企业标准应具有相应的国际标准及译文;(3)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检测报告;(4)标准水平证明材料;(5)用户使用意见(
14、三家以上);(6)其他。一、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产品的情况产品名称及型号产品标准名称及编号采标情况采用标准名称及编号采用程度标准水平:采标产品获奖情况:采标产品效益年 份 项 目年年年产量(t)产值(万元)占企业总产值率%利税(润)(万元)出口量(t)创汇(万元)社会效益:二、主要技术文件,资料的目录及其提供单位:审查单位意见年 月 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意见年 月 日备注年 月 日附件2:企业产品标准采标认可证明 :你单位的企业产品标准,经审核符合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关于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定,特此证明。企业产品标准编号、名称: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编号、名称:采用程度:标准水平
15、: 认可单位审核人签字: 认可单位盖章:年 月 日 附件3关于对产品质量达标和具备稳定批量生产能力的证明材料的规定1、证明产品质量达标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必须是由省辖市(地)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门设置(或授权的)检验机构或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或由具备检验条件的企业自检并得到上述任一机构认可的检验报告;(2)上述检验报告必须是型式检验(或例行检验)报告并能列出反映采标的产品标准所规定内容的全项检验数据;(3)型式或例行检验报告的时效必须在采标标准规定的检验周期之内。如果标准中未对检验周期作出规定,则应是一年内的检验报告;(4)除特殊情况外,型式或
16、例行检验报告应为产品的抽样检验报告;(5)型式或例行检验报告应有明确的产品质量达到采标标准要求的结论意见。2、证明企业具备稳定批量生产的能力应提供下列任何一种文件。(1)根据产品生产的特点,一般由企业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近期内连续三批符合采标标准要求的出厂检验(交收检验)的报告;(2)有效期内的产品质量认证书等复印件。附件4采标标志产品备案报告表备案单位代码: 备案号:产品名称型 号产品类别代 码备案单位单位地址邮 编企业负责人联系人电话产品采标情况执行标准编号采用标准编号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采用程度标准水平产品按采标标准组织生产情况产品质量达标情况文字说明。(附型式或例行检验报告)产品稳定批量生产情况文字说明。(附出厂或交收检验报告)备案单位(盖章)年 月 日企业企业主管部门意见:(盖章) 年 月 日受理备案单位意见:(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