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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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行为,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为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选取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评估机构的选定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四条 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成都市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备选库。进入备选库的评估机构方可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屋征收评估活动,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二)取得评估

2、机构三级以上资质;(三)近三年未受到行政处罚;(四)近三年无信用不良记录;(五)具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或拆迁评估经验。在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成都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进行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应当取得二级以上资质。市、区(市)县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征收项目情况在邀请报名公告中设置评估机构资质等级条件。第五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在成都日报等媒介上登报邀请进入备选库的评估机构到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网上政务大厅报名。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将报名的评估机构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评估机构名称、等级、地址、联系

3、电话以及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期限等相关事项,公告时间为3日。第七条 被征收人应当在政府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15日内协商确定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为3日。第八条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第九条 通过投票选定评估机构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房屋征收部门提前7天将投票选择评估机构的相关事项,包括评估机构名称、投票时间、投票地点等告知被征收人。(二)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持房屋权属证书,按一个房屋产权证书一票的原则,到指定地点参与投票。(三)参与投票选

4、择的被征收人代表的房屋户数应超过被征收房屋总户数的50%。得票数超过参与投票被征收人数量50%的,确定为该征收项目的评估机构。第十条 通过抽签确定评估机构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 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介绍评估机构报名情况,现场抽签程序及到场公证机构名称。(二)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公布签到的评估机构名称及按签到顺序确定的编号球号码。(三)根据自愿原则,由一名到场的被征收人进行抽签,抽签人数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采取抽签方式决定一名抽签人。到场被征收人放弃抽签的,可由非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进行抽签。(四)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现场展示不透明抽签箱,当场将编号球公示并逐一放入抽签箱内。(五)抽签人员在

5、抽签箱内任意抓取一枚编号球。(六)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公示抽签人抓取的编号球号码,宣布中签评估机构名称。(七)公证机构当场宣读公证词。第十一条 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应派人参加五城区房屋征收部门现场抽签确定评估机构的活动,同时加强对郊区(市)县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工作的指导。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行为,保障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6、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选择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市(县)、区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工作。第四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并已进入各市、市(县)房屋征收部门当年公布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二)征收评估业务满足承接规定的要求;(三)无不良行为记录;(四)无应当回避的情形;(五)符合市、市(县)关于房屋征收评估的有关规定。第五条承担房屋征收

7、评估业务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通过多数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第六条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三)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报名先后顺序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四)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部门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五)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或在规定时间内不将协商意见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

8、号、抽签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第七条采用投票方式时,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为多数决定;不足50%的,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第八条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5人以上(含5人)被征收人代表、参选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参与。摇号、抽签过程和结果,应由公证部门依法公证。第九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房屋征收部门应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第十条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

9、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委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二)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三)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四)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五)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七)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八)违约责任;(九)解决争议的方法;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第十一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指派与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工作量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评估工作。第十二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接受房屋征收评估业务后,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第十三条同一征收项目的

10、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执行统一标准。第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开展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第十五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要求、恶意低收费、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评估费用和专家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房屋征收评估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执行,专家鉴定费用参照评估费用收取。第十七条未列入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的,不得承接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第十八条在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违反本办法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罚,并记入其信用档案。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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