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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Q/NCQBS 北 京 丘 比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NCQBSQ/NCQBS0108-2013 代替Q/NCQBSQ/NCQBS108-2010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沙拉汁 2013-6-20 发布 2013-7-20 实施 北京丘比食品有限公司北京丘比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2 前 言 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 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企业组织起草了沙拉汁标准。本标准代替 Q/NCQBS108-2010沙拉汁,主要修改如下:删除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增加了术语和定义;添加了多氯联苯指标;添加了
2、致病菌(副溶血性弧菌a)指标。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由北京丘比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石朝军 本标准批准人:马建梅 说明 Q/NCQBS0108-2013沙拉汁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NCQBS108-2010沙拉汁 Q/NCQBS108-2007沙拉汁 3 沙拉汁 1 1 范围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以水、白砂糖、酸性配料(食醋、酸味剂)、食用盐等原料中的一种或为几种主料,添加或不添加植物油、酱油、复合调味料(鸡肉精粉、鸡汤调味料等)、谷氨酸钠、黄原胶、乙二胺四乙酸二钠、香辛料等其他配料,经混合(或混合均质)、杀菌、充填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呈液态的复合调味(料)汁。现有品种或口味如下:沙拉
3、汁焙煎芝麻口味、沙拉汁日式口味、沙拉汁意式口味、沙拉汁姜香口味、沙拉汁芥末口味、沙拉汁凯撒口味、沙拉汁葱香胡椒口味、沙拉汁柚子口味、沙拉汁大拌菜口味、沙拉汁千岛口味 2 2 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 乳化状态的沙拉汁 植物油与其他原料经过混合乳化工序后,形成的外观均一、稳定的沙拉汁品种。2.2 油水分离状态的沙拉汁 植物油与其他已经混合在一起的原料,充填在一起,形成的外观上层为油相、下层为水相的沙拉汁品种。2.3 无油状态的沙拉汁 不添加植物油的沙拉汁品种。3 3 技术要求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略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4、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4 组织形态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组织形态 将产品打开包装,倒入到洁净的样品杯中,置于明亮处,用肉眼观察其色泽、组织状态,检查有无杂质。同时嗅其气味,品其滋味,检查有无异味 色泽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泽 滋气味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其他不良气味和异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酸价(以脂肪计)a(KOH)/(mg/g)3 略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b/(g/100g)0.25 注:a 仅适用于配料中添加了植物油、未添加食醋或其它酸性配料的沙拉汁的品种。b 仅适用于配料中添加了植物
5、油的沙拉汁的品种。3.4 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 3.4.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总砷(以 As 计)/(mg/L)0.5 GB/T5009.11 铅(以 Pb 计)/(mg/L)1 GB5009.12 多氯联苯a/(mg/kg)0.5 GB/T 5009.190 注:a 仅适用于配料中添加了海水产品的沙拉汁的品种,并以 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 和 PCB180 总和计。3.4.2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2761的规定。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黄曲霉毒素 B1/(g/L)5 GB/T5009.
6、22 3.5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菌落总数(cfu/ml)25000 GB4789.2 5 大肠菌群(MPN/ml)0.9 GB4789.3-201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a)不得检出 GB4789.4、GB4789.5、GB4789.10、GB/T4789.7 注:a 仅适用于配料中添加了海水产品的沙拉汁的品种。3.6 食品添加剂 现在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如下:谷氨酸钠、黄原胶、甜菊糖苷、5-呈味核苷酸二钠、L-丙氨酸、柠檬酸、瓜尔胶、乙二胺四乙酸二钠、三氯蔗糖(又名蔗糖素)3.6.1 以上食品添
7、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6.2 以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符合 GB2760 的规定。4 其他 4.1 生产加工过程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14881 的规定。4.2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 JJF1070-2005 的方法检测。4.3 标志 4.3.1 产品标签标示内容应符合 GB7718、GB28050 的规定。4.3.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191 的规定。4.4 包装 产品包装采用无毒、无害、无异味,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的材质。4.5 运输 本品需在 0以上
8、的温度用货车运输,勿碰撞、勿倒置、勿震荡、勿暴晒,防潮。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4.6 贮存 产品应避免阳光直射,需在 0以上保存;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下放垫板,隔墙、离地 10cm 以上,中间留有通道,产品堆放整齐,堆放高度以不倒塌、不压坏包装为限。切勿碰撞、勿倒置、勿震荡、勿暴晒,防潮。6 4.7 保质期 在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依包装材质的不同分别为:玻璃瓶装 1012 个月、塑料袋装 46 个月、塑料瓶装 810 个月。5 检验规则 5.1 批次 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5.2 抽样 采用随机的方法
9、取样,在每批产品抽取样品 10 瓶(袋),首先进行净含量检验,然后再从 10 瓶(袋)中抽取 2 瓶(袋)检验,其中 1 瓶(袋)按本标准规定进行理化指标和卫生指标的检验。另外 1 瓶(袋)为公司留样待检。型式检验用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5.3 出厂检验 5.3.1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3.2 每批产品必须经工厂检验部门按照本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方可出厂。5.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每年二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进行型式检验:新产品试制鉴定时;更改原料时;更改工艺时;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5.5 判定规则 5.5.1 检验项目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5.5.2 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5.5.3 除微生物指标外,其他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双倍抽样复验一次,判定以复验结果为准,若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 附 录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