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单规范札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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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估价课程大作业 指导教师:李旭升 姓 名:高学红 学 号:20114133 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三、一般规定3.1计价方式l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l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l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l 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l 规费和税金必须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3.2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l 发包人提供

2、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规范的规定填写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写明所供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承包人投标时,甲供材料单价应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签约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扣除甲供材料,不予支付。l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安排,向发包人提供甲供材料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计划提供。l 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如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l 发承包双方对甲供材料的数量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按照相关工

3、程的计价定额同类项目规定的材料消耗量计算。l 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购已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为甲供材料的,材料价格应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市场调查确定,并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3.3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u 除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外,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u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将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质、规格、数量和工会时间等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负责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u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经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立即要求承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

4、用和(或)工期延误应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要求检测承包人已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工程设备,但经检测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3.4计价风险l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l 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1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2 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3 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

5、价格进行了调整。l 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l 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因由承包人全部承担。l 当不可抗力发生时,影响合同价款时四、工程量清单编制4.1 一般规定l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l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l 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程量、索赔等的依据之一。l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

6、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l 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依据:1 本规范和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分颁发的计价定额和办法;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4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5 拟定的招标文件;6 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7 其他相关资料4.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l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l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4.3 措施项目l 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

7、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序号项目名称1安全文明施工(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2夜间施工3二次搬运4冬雨季施工5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6施工排水7施工降水8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9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l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4.4 其他项目l 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1 暂列金额;2 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3 计日工4 总承包服务费l 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l 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暂估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列出明细表;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

8、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列出明细表。l 计日工应列出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暂估数量。l 总承包服务费应列出服务项目及其内容等。4.5 规费l 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1 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2 住房公积金;3 工程排污费。4.6 税金l 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 营业税;2 城市维护建设税;3 教育费附加;4 地方教育费附加。五、招标控制价5.1 一般规定l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l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l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

9、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l 招标控制价应按照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l 当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l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5.2 编制与复核l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1 本规范;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分颁发的计价定额和办法;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4 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5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7

10、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考市场价;8 其他相关资料。l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如是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应提请招标人明确;如是招标人编制,应予明确。l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确定综合单价计算。l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常规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的规定计价。l 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1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2 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

11、计价;3 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4 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5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5.3 投诉与处理l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l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投诉书。投诉书包括下列内容:1 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2 投诉的招标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及理由;3 投诉依据及有关证明材料;4 相关的请求及

12、主张。l 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l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1 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工程招标文件的收受人;2 投诉书提交的时间不符合本规范规定的;3 投诉书不符合本规范规定的;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l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不迟于结束审查的次日将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管的招投标管理机构。l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

13、。并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l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10天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管的招投标管理机构。l 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3%时,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l 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其最终公布的时间至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应相应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六、投标报价6.1 一般规定l 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l 投标人应依据本规范的规定自主确定投标报价。l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l 投标人必须按招

14、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l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应予废标。6.2 编制与复核l 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1 本规范;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分颁发的计价办法;3 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4 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5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7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8 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9 其他相关资料。l 综合单价中应包

15、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l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l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的规定自主确定。l 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报价:1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2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3 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4 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总承包服务费应根

16、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l 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与合价之中。当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l 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七、合同价款约定7.1 一般规定l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

17、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l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l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7.2 约定内容l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1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2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3 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4 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5 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

18、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6 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7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8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留方式及时间;9 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10 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八、工程计量 8.1 一般规定l 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l 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应在合同中约定。l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8.2 单价合同的计量l 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l

19、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量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l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应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l 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当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双方应在上述记录上签字确认。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效。l 当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时,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应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天内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l 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并经发包人核实无误后,发承包双方应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应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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