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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海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管理制度 一、总则(一)为适应公司规范运作的需要,加强财务会计管理,确保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规范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的程序及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海南海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及其信息披露。(三)本制度所称会计政策变更
2、、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事项是指 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定义的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四)公司不得利用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操纵公司业绩以及所有者权益等财务指标。二、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变更及重大前期差错更正的决策程序(一)公司重要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由公司总裁组织领导,由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计划财务部、投资证券部组成工作小组,负责事项研究、草拟有关方案和文件。(二)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三)公司会计政
3、策变更主要分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变更会计政策和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公司专项工作小组负责拟定专项分析报告。(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有关的专项报告至少应对以下事项作出说明: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的原因、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务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3、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有关的专项报告至少应对以下事项作出说明:1、本次会
4、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的原因、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2、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3、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务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定期报告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4、如果因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两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公司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的,公司应该进行说明;5、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六)公司拟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应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拟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时公司独立董事
5、、监事会必须发表意见。(七)公司按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公允价值的确认需遵循相关准则的规定,必须取得充分的确认依据。公司按公允价值计量资产价值的确认视其对损益的影响按公司内部控制相关规定执行审批程序。(八)公司应按或有事项准则对或有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公司对或有负债的确认视其对损益的影响按公司内部控制相关规定执行审批程序。(九)公司会计差错的更正适用于以下情形:1、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被责令改正;2、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经董事会决定更正的;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十)公司更正后财务信息的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规范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
6、要求。(十一)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报告进行审计。(十二)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未按有关文件和公司章程、本制度要求履行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审批程序的,视为滥用会计政策,按照前期差错更正的方法处理。(十三)公司发生重大前期会计差错,根据发生差错的原因、性质和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的影响程度,对相应责任人进行处分。三、信息披露(一)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披露的会计政策变更公告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的原因、变
7、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务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3、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4、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二)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应在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决议及相关公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等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的原因、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等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务的范围,变
8、更会计政策对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3、如果存在因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两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公司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的,公司对此情况进行的说明;4、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的说明;5、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适用于需股东大会审批的情形);7、关于股东大会审议的安排(适用于需股东大会审批的情形);8、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三)公司变更重要会计估计的,应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比照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要求披露相关公告。(四)公司如出现有关的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及本制度所列的会计差错,应当以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
9、方式及时披露更正后的财务信息。有关的更正公告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1、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的说明;2、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3、更正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涉及更正事项的相关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如果更正后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加强调事项段、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应当同时披露审计意见全文。如果公司对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但不能及时披露更正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附注,公司应就此更正事项及时刊登“提示性公告”,并应当在该临时公告公布之日起 45 天内披露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
10、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更正后的年度报告。4、更正后未经审计的中期财务报表及涉及更正事项的相关财务报表附注。以上所指更正后的财务报表包括三种情况:(1)若公司对已披露的以前期间财务信息(包括年度、半年度、季度财务信息)作出更正,应披露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表以及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最近一期更正后的中期财务报表;(2)若公司仅对本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财务信息作出更正,应披露更正后的本年度受到更正事项影响的中期财务报表(包括季度财务报表、半年度财务报表);(3)若公司对上一会计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财务信息作出更正,且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尚未公开披露,应披露更正后的受到更
11、正事项影响的中期财务报表(包括季度财务报表、半年度财务报表)。(五)如果公司对三年以前年度财务信息作出更正,且更正事项对最近三年财务报告没有影响,可以不披露相关年度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四、附则(一)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1、定期报告,是指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日后尚未披露的最近一期定期报告;2、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比例,是指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后,定期报告现有披露数据与假定不变更会计政策定期报告原有披露数据的差额的绝对值除以假定不变更会计政策定期报告原有披露数据的绝对值;3、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比例,是指公司变更会计估计后,定期报告现有披露数据与假定不变更会计估计定期报告原有披露
12、数据的差额的绝对值除以假定不变更会计估计定期报告原有披露数据的绝对值;4、所有者权益,是指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所有者权益;5、净利润,是指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6、会计政策变更日,是指变更以后的会计政策开始起用的日期;7、会计估计变更日,是指变更以后的会计估计方法开始起用的日期;8、重要会计估计,是指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的规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重要的会计估计,包括:(1)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2)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下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确定;(3)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与净残值,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4)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与净残值;(5)可收
13、回金额按照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确定的,确定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方法;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及其折现率的确定;(6)合同完工进度的确定;(7)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8)债务人债务重组中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务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的确定;债权人债务重组中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权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公允价值的确定;(9)预计负债初始计量的最佳估计数的确定;(10)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11)承租人对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出租人对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1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成本的公允价值的确定;(13)其他重要会计估计。(二)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本制度执行前公司制定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的内容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三)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制度进行修订。海南海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