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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 清单比较 2008 清单的十大变化一、 “久合必分,一母九子” 1. 2013 清单变化背景。 1) 专业分类不明确,需要重新定义划分 2) 有的项目特征描述不能体现项目自身价值,存在缺乏表述或难于描述的现象 3) 与传统的定额计价衔接不够,不便于计量与计价 2. GB50500-2013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由原来的 6 个专业(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矿山)变成现在 的 9 个专业: GB50854-2013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5-2013 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6-2013 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7-2
2、013 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8-2013 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9-2013 矿山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60-2013 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61-201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 GB50862-2013 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二、 “更细更全,全程管控” 1. 明确了清单在合同管理,全过程造价精细化管理方面的依据作用 2008 清单只有对于建设前期的估算、概算以及预算,对于工程交易期和工程实施期没有具体工程造价的价格形 式分析,2013 清单对此进行了完善,明确提出了“四价” ,分别是招标控制价、投标价、签约合同价、竣工结算
3、价。 例如: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 价活动 2. 清单计价活动有“两项活动”细化为“八项活动” 。 1) 工程量清单编制 2) 投标报价 3) 工程计量 4) 合同价款中期支付 5) 招标控制价 6) 合同价款约定 7) 合同价款调整 8) 竣工结算支付 3. 增加了针对合同问题的四个方面的规定,使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更全面。 1) 第十二章: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2) 第十三章: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 3) 第十四章:工程造价鉴定 4) 第十五章:工程计价资料与概况 4. 新清单对于全过程精细化管理与合同优化管理提出
4、了更高的要求。 包括了事后算总账和事前算细账,重视过程管理。 三、 “明确范围,强化执行” 1. 清晰地界定了清单规范的适用范围,可执行性更加强化。 例如: 3.1.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1.2: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1.3: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以上强制内容规范了清单的应用范围 2. 新清单规范强制性条文的涉及及范围扩张增加五个关键性内容的强制性条文:风险分担、措施项目清单编制、 招标控制价的使用、投标报价、工程计量。 四、 “合同签订,加以指导” 1.
5、清晰地界定了清单规范的适用范围,可执行性更加强化。例如: 7.1.3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设 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工程可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2. 另外对于工程价款的支付也有明文规定。 1)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以及抵扣方式 例如: 10.1.1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购 置或租赁施工设备、修建临时 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所需的款项。 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宜高于合同价款的 30%。承包人对预付 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0.1.2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或向发包人提
6、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 (如有) 后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支付 申请。 发包人应对在收到支付申请的 7 天内进行核实后向承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支付证 书后的 7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 10.1.3 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 7 天内仍未支付 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 8 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 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0.1.4 预付款应从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 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金 额为止。 10.1.5 承包人的预付款保函(如有)的担保金额根据预
7、付款扣回的数额相应递减,但在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 一直保持有效。发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后的 14 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 2)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新增) 例如: 10.2.1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和范围,应以国家和工程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10.2.2 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 28 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 50%,其余部分 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10.2.3 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 7 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的,发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10.2.4 承包人应对安全文明施
8、工费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 包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造成的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3) 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例如: 10.4.1 进度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周期一致。 10.4.2 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的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一式四份, 详细说明此周期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额,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支付申请的内容包括: 1累计已完成工程的工程价款; 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 3本期间完成的工程价款; 4本期间已完成的计日工价款; 5应支付的调整工程价款; 6本期
9、间应扣回的预付款; 7本期间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8本期间应支付的总承包服务费; 9本期间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10本期间应支付的、应扣除的索赔金额; 11本期间应支付或扣留(扣回)的其他款项; 12本期间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10.4.3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支付申请后的 14 天内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申请内容予 以核实。确认后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 10.4.4 发包人应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的 14 天内,按照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 款。 10.4.5 若发包人逾期未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进度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 可,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
10、出催告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 14 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 申请阐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 10.4.6 发包人未按照本规范第 10.4.4、10.4.5 条规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 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 人在付款期满后的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 8 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并承担违约责任。 10.4.7 发现已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数额,发包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 出修正申请。经发承包双方复核同意修正的,应在本次到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或扣除。4) 工程价
11、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详见: 9 合同价款的调整 5) 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详见: 9.14 施工索赔与 9.10 现场签证 6) 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例如: 3.2.1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不得 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 3.2.2 下列影响合同价款的因素出现,应由发包人承担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 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 3.2.3 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
12、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并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发、 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按下列规定实施。 1材料、工程设备的涨幅超过招标时基准价格 5%以上由发包人承担。 2施工机械使用费涨幅超过招标时的基准价格 10%以上由发包人承担。 3.2.4 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 全部承担。 3.2.5 不可抗力发生时,影响合同价款的,按本规范第 9.11 条的规定执行。 7)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详见: 11 竣工结算与支付 8)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留方式及时间 例如: 11.3.1 承包人未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合同
13、约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 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 用于质量保修的各项支出。 11.3.2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金比例从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留, 直 到扣留的金额达到质量保证金的金额为止。 11.3.3 在保修责任期终止后的 14 天内,发包人应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剩余质量保证金的 返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 9) 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详见: 12 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项 五、 “责任权利,梳理清晰” 1. 新规单对于发承包双方
14、责任划分更加清晰,避免扯皮,可操作性更强。 1) 新增了对招标工程量清单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明确阐释 例如: 2.0.2 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 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 2.0.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 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对其的说明和表格。 2) 对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暂估材料及承包人提供的材料等处理方式做了明确的说明 3) 新增了对招标控制价复查结果的更正说明 例如: 5.3.8 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3%,应当责
15、成招标人改正 2. 强化了对于评标环节的管理责任。 例如: 13 条文7.1.1: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六、 “风险区分,明确范围”1. 将承发包双方的风险做了彻底清晰的界定,明确了各方责任。 例如: 3.4.1: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投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 线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及家中的风险内容及规范。 1) 发包方承担:法规政策性变化的风险;内部风险变更类风险。 承包方承担:技术、管理类风险。 2) 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承担:物价因素波动类风险。 3) 发包方承担:不可抗拒类风险。 承包方承担:不可抗拒类风险 2.
16、在风险因素之外,还素考虑非风险因素的影响。 1) 索赔类(提前竣工、误期赔偿、索赔) 2) 现场签证 3) 计日工 4) 暂估价和暂列金额 3. 15 种价款调整的因素: 例如: 9.1.1 以下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法律法规变化; 2工程变更; 3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4工程量清单缺项; 5工程量偏差; 6物价变化; 7暂估价; 8计日工; 9现场签证; 10不可抗力; 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 12误期赔偿; 13施工索赔; 14暂列金额; 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七、 “措施部分,明确分划” 1. 将措施清单项目明确划分为单价项目和
17、总价项目,便于分别计价。 1) 单价项目:工程量清单中单价计价的项目,即根据合同工程图纸和国家现行相关工程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 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应综合单价进行价款计算的项目。 2) 总价项目:工程量清单中医总价计价的项目,即此类项目在现行国家计量规范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以总 价(或计算基础乘费率)计算的项目。 八、 “安全施工,规范保障” 1. 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使用及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例如: 10.2.1: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的内容和使用范围,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文件和计量规范的规定。 10.2.2: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 28 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
18、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 60%, 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应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13 条文10.2.4: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应单独列项备查,不的挪作他用,否 则发包人的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应由承包人承担。 九、 “赶工误工,新增说明” 1. “提前竣工(赶工)费”是新增名词,是对发包人要求缩短相应工程定额工期、或要求合同工程工期缩短产 生的应由发包人给与承包人一定补偿支付的费用。 2.0.25:提前竣工(赶工)费: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缩短, 由此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 2. “
19、误期赔偿费”是新增名词,是对承包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向发包人赔偿的费 用。 2.0.26:误期赔偿费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包括经发包人批 准的延长工期)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的费用。十、 “结算过程,优化清晰” 1. 不完全竣工结算,开创工程结算新纪元。 11.1.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 28 天内予以复核,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并 应遵守下列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结果无异议的,应在7天内在竣工阶段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或承包人对复核结果认为有误的,无异议部分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异议部分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