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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会计核算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房地产业确认存货时的几个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存货可分为三大类: 一是为房地产品的开发建设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库存材料、库存设备、低值易耗品等等; 二是处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尚未竣工验收的存货,主要是在建开发产品; 三是处于出租经营过程中的或置存以便出售的存货,包括土地使用权、开发产品、出租开发产品、周转房等等。 存货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最重要的资产,通常占去资产总额的绝大部分,其中,在建开发产品和开发产品是最重要的存货。由于房地产开发阶段性强,工程材料和设备根据施工方的工程进度采购、供货,较容易控制,许多材料甚至采用包工包料的方式由施工方负责,因而库存材料和库存设备
2、较少,存货主要表现为在建开发产品和开发产品。 房地产存货的确认中,较为特殊且容易发生争议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否应确认为存货? 在计划经济时代,所有城镇国有土地都是通过划拨的形式向企业提供。1990年开始,我国实行城镇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这一制度,政府通过出让方式(拍卖、招标或协议方式)向企业供应国有土地使用权。这一制度同时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进入市场交易(包括转让、出租、抵押等)。只有用地单位向国家补交了土地出让金、履行了土地出让手续后方能进入市场。但在改革开放初期,为了鼓励房地产开发,加快城市建设,政府将大批城镇土地划拨给房地产开发公司(主要具有较深政府背景的国
3、有房地产公司),划拨土地使用权给这些公司带来了丰厚的土地储备。由于各方面原因,除广东等个别开放程度较高的地区外,直至90年代,划拨土地仍然在我国房地产市场增量土地供应中占主导地位。这样,部分房地产公司拥有大量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对于这一部分土地使用权能否确认为资产,就存在较大的争议。 持应确认为资产的观点认为: 其一,划拨土地使用权能够为公司带来潜在的经济利益,并能够为公司所控制。虽然这些公司不拥有这部分工地的法定使用权,但这些开发公司实际上拥有这部分土地的支配权,它与通过出让(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样,具有排他性。除了不能将它们直接抵押、转让外,房地产公司有权在这些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并
4、将开发的房屋销售、出租,最终获得收益。虽然法律规定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房屋销售、出租)之前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但各地政府实际上采取了无限期推迟缴纳的措施。由此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能够为房地产公司带来潜在的经济利益,而且它实际上由房地产公司所控制。 其二,土地划拨是一项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转移支付”,通常以某种“批文”的形式确定,因此它虽不是由过去的交易产生,但可看作是由过去的事项所产生的,因此,划拨土地使用权符合资产的主要特征,应该被确认为资产。 本文赞同不将土地使用权确认为资产的观点: 其一,土地使用权虽然客观上能够为公司带来潜在的经济利益,但这种潜在的经济利益的获取是有其法律前提的,即必须
5、补交土地出让金。即便目前在政策上对于补交采取了延期的优惠,但这种政策具有相当大的临时性和不确定性,因而建立在此基础上的潜在经济利益也具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从土地使用制度的市场化改革取向来看,这种国有房地产公司拥有的特权很难维持,甚至随时可能取消。因此,在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真正转为企业所有之前,将其确认为资产具有很大的风险,造成资产的虚增。 其二,房地产公司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控制受到政府限制。房地产公司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权益,仅仅是未来可能获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要求权,相对于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而言,它是一种不完全的、受到极大限制的土地使用权。由于法律上的限制,土地所有权人代表政府
6、最终控制着土地。 其三,划拨土地使用权无法可靠计量。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无法可靠计量,同时由于划拨土地使用权不等同于真正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它不能用类似土地的使用权的公允价值计量。无论从哪个角度本文都无法可靠计量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因此,划拨土地使用权不符合资产确认的条件。如果将划拨土地使用权确认为资产,将造成资产的虚增,有悖于谨慎原则和客观性原则。笔者认为合理的做法是:在土地出让金补交以后,再将该土地使用权正式确认为存货资产,而在确认之前公司可以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的面积、位置等状况。 二、售后租回的房地产是否是存货? 答案是不一定的。售后租回是指房地产公司将房屋销售出
7、去后又从买者手中租回。如果第一环节的销售构成一项真实的销售(指价格公允、且买卖双方意图真实等等,具体分析见第三部分),通过销售房地产已经转移给买方,成为买方的资产,作为卖方不能将此房地产确认为自己的房地产。反之,如果第一环节的销售不是一项真实的销售交易,而是一项融资行为,那么销售并没有发生,房地产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仍应确认为房地产公司的资产。这种交易通常发生在房地产公司和大股东之间。因此,判断的关键是确认该项交易的性质是一项销售还是一项融资,此时对于存货的确认是与销售收入的确认紧密相关且一致的。 三、售后回购协议中的房地产是否是存货? 答案也是不一定的。售后回购是另一种较特殊的房地产交易形式
8、。它是指房地产公司将房屋销售出去后又从买者手中购回。同样,如果房地产公司销售行为是一项真实的、正常的销售,房地产公司应在销售确认的同时将房地产存货终止确认,待回购时再将该房地产重新确认为公司的存货,只不过存货的价值会发生改变。相反,如果房地产公司的销售行为不是一项真实的销售而是一项融资行为,那么既然销售并没有发生,该房地产仍然属于房地产公司的存货。 房地产业借款费用核算的有关规定 一、问题的提出 1、关于房地产企业贷款利息资本化,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只有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的利息才能资本化,房地产企业在利息资本化以及税前扣除方面有什么特别规定?例如,某公司于2003年6月1日开工兴建一住宅楼
9、,计划工期一年,工程采用出包方式,公司为建造该工程的银行借款为:2003年7月15日到账500万元,期限1年,利率7%,到期一次还本付息;2003年12月1日借款200万元,期限1年,利率5%.资金支出情况为:2003年6月20日,200万元;2003年7月1日,150万元;2003年8月15日,100万元;2003年9月1日,140万元;2003年12月15日,50万元;2004年4月1日,30万元,该公司应怎样计算资本化利息额? 2、实务中许多企业因临时资金周转困难向别的企业或个人借款,对于这类业务,借方和出借方应该用什么样的凭证才能入账,并且符合税务要求? 3、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10、因发生处置固定资产并盈利产生的营业外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怎么进行纳税处理? 二、专家把脉 1、借款费用是纳税人为经营活动的需要承担的,与借入资金相关的利息费用,包括长期、短期借款的利息;与债券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与借入资金有关,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外币借款产生的差额。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借款费用的税前扣除规定与其他行业不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也就是说,在房地产开发项目
11、完工之前,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不存在费用资本化的问题,而是要全部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列支。只有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工之后,税收上才作为当期财务费用列支。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如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前发生的,应按其实际发生的费用配比计入成本对象中;如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发生的,应作为财务费用直接在税前扣除。从上述企业介绍情况来看,由于该单位住宅楼开发项目尚未完工,所以此单位两笔借款利息费用也就不存在利息资本化问题,也不存在分配问题,应该全部计入住宅楼开发成本中去。 2
12、、对于企业之间互相拆借资金这类业务,借方和被借方应该用什么样的凭证才能入账,企业应该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38号)规定,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定额征
13、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企业收入总额包括基本业务收入,销售材料、废料、废旧物资的收入,技术转让收入,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收入,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收入(含逾期押金),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益,投资收益,投资转让收益,租赁收益,汇兑收益,资产盘盈收益,补贴收入,各项财政补贴收入包括减免、
14、返还的流转税等,其他收入等。 所以,对于实行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所得税的企业,有处置固定资产并盈利的营业外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的,也应纳入企业收入总额的核定征税范围。 房地产企业成本费用核算的两个特殊问题 1、房地产企业筹建期间费用的会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其经营特点所决定,在开发项目前期需要进行征地、拆迁、补偿,以及“七通一平”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其资金的来源除了预收开发建设资金外,银行借款是企业的主要来源形式之一。加之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周期长,在筹建期常常发生巨额的利息支出。本文认为,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这种利息支出应当允许资本化(确切地说是存货成本化),即
15、发生时列作开发成本或开发产品成本,待销售实现时按照配比原则转入当期的销售成本。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筹建期间的管理费用可否资本化?本文认为,管理费用同财务费用是有所区别的。两者发生的原因各不相同。再说国际会计准则也只规定了借款费用资本化,未曾规定期间管理费用资本化。因此,房地产企业筹建期间的管理费用仍应列作期间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较为妥当。如果有的企业实行管理费用待摊挂账,注册会计师应在审计报告予以反映和提请企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2、土地成本的分摊基础 房地产企业土地成本的分摊是按照房地产销售面积还是按照房地产销售收入分摊。土地成本按照房地产面积分摊,符合合法性原则;按照房地产收入分摊符
16、合配比性原则。对此,企业应当按照一贯性和充分披露原则予以处理。 如何做好工程竣工结算 一、工程结算 工程结算是指项目竣工后,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和结算方式,向业主结清双方往来款项。工程结算在项目施工中通常需要发生多次,一直到整个项目全部竣工验收,还需要进行最终建筑产品的工程竣工结算。从而完成最终建筑产品的工程造价的确定和控制。在此主要阐述工程备料款、工程价款和完工后的结算(工程竣工结算)。 二、工程价款结算的方式 我国现行工程价款结算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 (一) 按月结算 采取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即每月月末由承包方提出已完工程月报表以及工程款结算清单、交
17、现场监理工程师审查签证并经过业主确认之后,办理已完工程的工程价款月终结算。跨年度竣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目前,我国建安工程项目中,大多采用按月结算的办法。 (二)竣工后一次结算 当建设项目或单位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时,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采取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性结算。 (三)分段结算 对当年开工,但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可以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分段结算可按月预支工程款,分段的划分标准、由各部门、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规定。 (四)目标结算 就是在工程合同中,将承包工程的内容分解成不
18、同的控制界面,以业主验收控制界面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换言之,是将合同中的工程内容分解为不同的验收单元,当承包商完成单元工程内容并经业主验收后,业主支付构成单元工程内容的工程价款。 在目标结算方式下,承包商欲得到工程款,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界面内的工程内容;否则承包商会遭受损失。 目标结算方式中,对控制界面的设定应明确描述,以便量化和质量控制,同时也要适应项目资金的供应周期和支付频率。 三、工程预付款及其计算 我国目前工程承发包中,大部分工程实行包工包料,就是说承包商必须有一定数量的备料周转金。通常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会明确规定发包方(甲方)在开工前拨付给承包方(乙方)一定数额的
19、工程预付备料款。该预付款构成承包商为工程项目储备主要材料、构件所需要的流动资金。 我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文本规定,甲乙双方应当在专门条款内约定甲方向乙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甲方不按约定预付,乙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甲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甲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部颁布的招标文件范本中明确规定,工程预付款仅用于乙方支付施工开始时与本工程有关的动员费用。如乙方滥用此款,甲方有权立即收回。在乙方向甲方提交金额等于预
20、付款数额(甲方认可的银行开出)的银行保函后,甲方按规定的金额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预付款,在甲方全部扣回预付款之前,该银行保函将一直有效。当预付款被甲方扣回时,银行保函金额相应递减。 (一)预付备料款的限额 预付备料款的限额可由以下主要因素决定:主要材料(包括外购构件)占工程造价的比重;材料储备期;施工工期。 对于施工企业常年应备的备料款限额,可以按照下面的公式计算: 备料款限额= 年度承包工程总值主要材料所占比重材料储备天数 年度施工日历天数 一般情况建筑工程不得超过当年建安工作量(包括水、电、暖)的30%;安装工程按年安装工程量的10%;材料所占比重较多的安装工程按年计划产值的 15%左右
21、拨付。 实际工程中,备料款的数额,亦可根据各工程类型、合同工期、承包方式以及供应体制等不同条件来确定。如象工业项目中钢结构和管道安装所占比重较大的工程,其主要材料所占比重比一般安装工程高,故备料款的数额亦相应提高。 (二)备料款的扣回 由于发包方拨付给承包方的备料款属于预支性质,那么在工程进行中,随着工程所需主要材料储备的逐步减少,应以抵充工程价款的方式扣回。其扣款方式有两种: 1、可从未施工工程尚需要的主要材料以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备料款数额时起扣,从每次结算工程价款中,按材料比重扣抵工程价款,在竣工前全部扣清。 2、建设部招标文件范本中明确规定,在乙方完成金额累计达到合同总价的10%后。由乙
22、方开始向甲方还款,甲方从每次应付给的金额中,扣回工程预付款,甲方至少在合同规定的完工期前三个月将工程预付款的总计金额按逐次分摊的办法扣回,当甲方一次付给乙方的余额少于规定扣回的金额时,其差额应转入下一次支付中作为债务结转。甲方不按规定支付工程预付款,乙方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第21条享有权利。 四、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建安企业在工程施工中,按照每月形象进度或者控制界面等完成的工程数量计算各项费用,向建设单位(业主)办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即中间结算)。 以按月结算为例,现行的中间结算办法是,施工企业在旬末或月中向建设单位提出预支工程款帐单,预支一旬或半月的工程款,月终再提出工程款结算帐单和已完工程
23、月报表,收取当月工程价款,并通过银行结算,按月进行结算,并对现场已完工程进行盘点,有关资料要提交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审查签证。多数情况下是以施工企业提出的统计进度月报表为支取工程款的凭证,即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支付过程中,需遵循如下要求: (一)工程量的确认 工程量的确认应做到: 1、乙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乙方不参加计量,甲方自行进行,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工程师收到乙方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算,从第8天起,乙方报告中开
24、列的工程量即视为已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使乙方不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3、工程师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或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二)合同收入的组成 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中对合同收入的组成内容进行了解释。合同收入包括两部分内容: 1、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即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订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 2、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构成的收入,这部分收入并不构成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在合同中商订的合同总金额,而是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而形成的追加收入。 (三)工程
25、进度款支付 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中对工程进度款支付作了如下规定: 1、工程进度款在双方计量确认后14天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同期用于工程上的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价款以及按约定时间甲方应按比例扣回的预付款,同期结算。 2、符合规定范围的合同价款的调整,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3、甲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付工程进度款,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通知,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乙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乙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须明确延期支付时间和从甲方计量签字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
26、贷款利息。 4、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停止施工,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五、工程保修金(尾留款)的预留 按规定,工程项目总造价中须预留一定比例的尾款作为质量保修金,等到工程项目保修期结束时最后拨付。对于尾款的扣除,通常采取两种方法: 1、当工程进度款拨付累计额达到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一般为95%97%)时,停止支付,预留造价部分作为尾留款。 2、我国颁布的招标文件范本中规定,尾留款(保留金)的扣除,可以从甲方向乙方第一次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开始,在每次乙方应得的工程款中扣留投标书附录中规定金额作为保留金,直至保留金总额达到投标书附
27、录中规定的限额为止。 六、工程竣工结算及其审查 (一)工程竣工结算的涵义及要求 工程竣工结算指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对照原设计施工图,根据增减变化内容,编制调整预算,作为向发包单位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中对竣工结算作了如下规定: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28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以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甲方确认竣工结算报告
28、后通知经办银行向乙方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乙方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3、甲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乙方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4、甲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乙方可以催告甲方支付结算价款。甲方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乙方可以与甲方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乙方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乙方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赏。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28天内,乙方未能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
29、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甲方要求交付工程的,乙方应当交付;甲方不要求交付工程的,乙方承担保管责任。 6、甲乙双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争议的约定处理。 实际工作中,当年开工、当年竣工的工程,只需要办理一次性结算。跨年度的工程,在年终办理一次年终结算,将未完工程结转到下一年度,此时竣工结算等于各年度结算的总和。 办理工程价款竣工结算的一般公式为: 竣工结算=预算(或概算)+施工过程中预算或预付及已结工程价款或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整数额、算工程价款 (二)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原则 1、已具备结算条件:竣工图纸完整无误,竣工报告及所有验收资料完整无
30、误。业主或委托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对结算项目逐一核实,是否符合设计及验收规范要求,不符合不予结算,需返工的,应返工后结算。 2、实事求是,正确确定造价。施工单位要有对国家负责的态度认真编制竣工结算。 (三) 工程竣工结算的作用 1、工程竣工结算可作为考核业主投资效果,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依据; 2、工程竣工结算亦可作为双方统计部门确定建安工作量和实物量完成情况的依据; 3、工程竣工结算还可作为造价部门经建设银行终审定案,确定工程最终造价,实现双方合同约定的责任依据; 4、工程竣工结算可作为承包商确定最终收入,进行经济核算,考核工程成本的依据。 (四) 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依据 1、原施工图预算及其
31、工程承包合同; 2、竣工报告和竣工验收资料;如象基础竣工图和隐蔽资料等。 3、经设计单位签证后的设计变更通知书、图纸会审记要、施工记录、业主委托监理工程师签证后的工程量清单; 4、预算定额及其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五)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内容 1、工程量增减调整。这是编制工程竣工结算的主要部分,即所谓量差,就是说所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与施工图预算工程量之间的差额。量差主要表现为: (1)设计变更和漏项。因实际图纸修改和漏项等而产生的工程量增减,该部分可依据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调整。 (2)现场工程更改。实际工程中施工方法出现不符、基础超深等均可根据双方签证的现场记录,按照合同或协议的规定进行调整。
32、(3)施工图预算错误。在编制竣工结算前,应结合工程的验收和实际完成工程量情况,对施工图预算中存在的错误予以纠正。 2、价差调整。工程竣工结算可按照地方预算定额或基价表的单价编制,因当地造价部门文件调整发生的人工、计价材料和机械费用的价差均可以在竣工结算时加以调整。未计价材料则可根据合同或协议的规定,按实调整价差。 3、费用调整。属于工程数量的增减变化,需要相应调整安装工程费的计算;属于价差的因素,通常不调整安装工程费,但要计入计费程序中,换言之,该费用应反映在总造价中;属于其他费用,如象停窝工费用、大型机械进出场费用等,应根据各地区定额和文件规定,一次结清,分摊到工程项目中去。 (六)工程竣工
33、结算的编制方式 1、以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编制竣工结算。对增减项目和费用等,经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证后,编制的调整预算。 2、包干承包结算方式编制竣工结算。这种方式实际上是按照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编制的竣工结算。依据合同规定,尚若未发生包干范围以外的工程增减项目,包干造价就是最终结算造价。 3、以房屋建筑造价为基础编制竣工结算。这种方式是双方根据施工图和有关技术经济资料,经计算确定出每平米造价,在此基础上,按实际完成的平方米数量进行结算。 4、以投标的造价为基础编制竣工结算。如果工程实行招、投标时,承包方可对报价采取合理浮动。通常中标一方根据工期、质量、奖惩、双方所承担的责任签订工程合
34、同,对工程实行造价一次性包干。合同所规定的造价就是竣工结算造价。在结算时只需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奖惩费用和包干范围以外的增减工程项目列入,并作为“合同补充说明”进入工程竣工结算。 (七)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 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是竣工结算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审查工作通常由业主、监理公司或审计部门把关进行。审核内容通常有以下几方面: 1、核对合同条款。主要针对工程竣工是否验收合格,竣工内容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结算方式是否按合同规定进行;套用定额、计费标准、主要材料调差等是否按约定实施。 2、审查隐蔽资料和有关签证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审查设计变更通知是否符合手续程序,加盖公章否。 4、根据施工图核实
35、工程量。 5、审核各项费用计算是否准确。主要从费率、计算基础、价差调整、系数计算、计费程序等方面着手进行。 七、设备、工器具及材料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一)国内设备、工器具和材料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1、国内设备、工器具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按照我国现行规定,银行、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都必须遵循结算原则:要守信用、付款及时;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 业主对订购的设备、工器具通常不预付定金,只对制造期在半年以上的专用设备和船舶的价款,按照合同规定分期付款。比如上海市对大型机械设备结算进度规定为:当设备开始制造时,收取20%货款;设备制造进行60%时,收取40%货款;设备制造完毕托运时,再收取
36、40%货款,一些合同规定,设备购置方扣留5%的质量保证金,待设备运至现场验收合格或质量保证期到来时再返还质量保证金。 业主收到设备工器具后,要按合同规定及时结算付款,不得无故拖欠。若因资金不足延期付款者,要支付一定的赔偿金。 2、国内材料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建安工程承发包方的材料往来,可按如下方式结算: (1)由承包单位自行采购建筑材料者,发包方可以在双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按年度工作量的一定比例向承包方预付备料款,并应在一个月内付清。备料款的预付额度,建筑工程一般不应超过当年建筑(包括水、电、暖、卫等)工作量的30%.大量采用预制构件以及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工程,可适当增加;安装工程一般不应超过当
37、年安装工程量10%,安装材料用量较大的工程,可适当增加。 预付的备料款,可从竣工前未完工程所需材料价值相当于预付备料款额度时起,在工程价款结算时按材料款占结算价款的比重陆续抵扣;也可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2)按照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由承包方包工包料的,则由承包方负责购货付款,并按照规定向发包方收取备料款。 (3)按照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由发包方供应材料的,其材料可按照材料预算价格转给承包方。材料价款在结算工程款时陆续抵扣,这部分材料,承包方不应收取备料款。 (二)进口设备、工器具和材料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三)设备、工器具和材料价款的动态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工作 工程竣工结算系指建筑企业
38、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向发包单位进行的最终工程款结算。竣工结算是一种动态的计算,是按照工程实际发生的量与额来计算的。经审查的工程竣工结算是核定建设工程造价的依据,更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编制竣工决算和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依据,是建筑企业评价该工程经济效益的重要依据。 一、分析影响工程结算的因素对做好工程竣工结算有着重要意义 工程结算直接关系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切身的经济利益。在结算的编审过程中由于编审人员所处的地位、立场、目的不同,以及编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的差异,因而编审结果存在不同程度的差距纯属正常。但是如果这种差距很大,那就可能存在有
39、意压低造价或高估冒算的可能。 (一)在送审的结算中,通常存在工程预算多报的现象。分析其原因,大致有三类:第一,极少数的结算编制人员业务水平不过关,以致计算“失真”;第二,建设单位在发包合同及现场签证中用词不严谨而导致结算与实际有出入;第三、施工单位顾虑结算在审核时被卡得太紧。送审结算是建设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的,中介机构的主观愿望往往是通过核减核增的额度来收取业务费,这就形成施工单位有意加大水分多报的可能。 (二)造成结算“失真”的原因 第一,联系单盲目签证,事后补签,签证表述不清、准确度不够、时间性不强以及签证内容与开办费相重叠。 第二,工程量计算方面。工程量的计算是依据竣工图纸、设计变更联
40、系单和国家统一规定的计算规则来编制的,是结算编制的基础。工程量计算误差主要包括在定额中子目录再次计算、计算单位不一致而造成工程量的小数点错位。 第三,套用定额方面。对定额中的缺项套用子目或换算的理解有出入、忽略定额综合解释,不换算系数、故意高套定额;对综合定额所包含的工作内容了解不详细造成重复计算的。 第四,费用计算方面。不按合同要求套用费用定额。没有严格根据工程类别来划分,三类工程却高套用二类工程,属土建项目套用市政定额或园林定额的。在县城(镇)的工程税金的却套用市区的费率等等。 二、要准确客观地实际反映工程总造价,办好竣工结算审核,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搜集、整理好竣工资料 竣工资料
41、包括:工程竣工图、设计变更通知、各种签证、主材的合格证、单价等。 竣工图是工程交付使用时的实样图。对于工程变化不大的,可在施工图上变更处分别标明,不用重新绘制;对于工程变化较大的一定要重新绘制竣工图,对结构件和门窗重新编号。竣工图绘制后要请建设单位建筑监理人员在图签栏内签字,并加盖竣工图图章。竣工图是其它竣式资料的纲领性总图,一定要如实地反映工程实况。 设计变更通知必须是由原设计单位下达的,必须要有设计人员的签名和设计单位的印章。由建设单位现场监理人员发出的不影响结构案例和造型美观的室内外局部小变动也属于变更之列,但必须要有建设单位工地负责人的签字并还要征得设计人员的认可及签字方可生效。 各种
42、签证资料:合同签证,它决定着工程的承包形式与承包资格、方式、工期及质量奖罚;现场签证即施工签证,包括设计变更联系单如实施工确认签证;主体工程中隐蔽工程签证;暂不计入但说明按实际工程量结算的项目工程量签证以及一些预算外的用工、用料或建设单位原因引起的返工费等。其中主体工程中的隐蔽工程及时签证尤为重要,这种工程事后根本无法核对其工程量,所以必须是在施工的同时,画好隐蔽图检查隐蔽验收记录,再请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等有关人员到现场验收签字,手续完整,工程量与竣工图一致方可列入结算。这些签证最好在施工的同时计算实际金额,交建设单位签证,这样就能有效避免事后纠纷。 主要建筑材料规格、质量与价格签证
43、。因为设计图纸对一些装饰材料只指定规格与品种,而不能指定生产厂家。目前市场上的伪劣产品较多,就是同一种合格或优先产品,不同的厂家,价格差异也比较大。特别是一些高级装饰材料,进货前必须征得建设单位或监理同意,其价格必须要建设单位签证,对于一些涉及工程较多而工期较长的工程,价格涨跌幅度较大,必须分期多批对主要材料与建设单位进行价格签证。 签证是决算的计算重要依据,所以必须数据准确。 (二)深入工地,全面掌握工程实况 由于从事预决算工程的预算员,对某单位工程可能不十分了解,而一些施工工艺较为复杂的施工或装潢工程,竣工图不可能面面俱到,逐一标明,因此在工程量计算阶段必须要深入工地现场核对、丈量、记录才
44、能准确无误。有经验的预算人员在编制结算时,往往是先查阅所有资料,再粗略地计算工程量,发现疑问,出现问题逐一到工地核实。 一个优秀的预算员不仅要深入工程实地掌握实际,还要深入市场了解建筑材料的品种及价格。做到胸中有数,避免造成计算误差较大,使自己处于被动。 (三)熟悉掌握专业知识,讲究职业道德 预算人员不仅要全面熟悉定额计算,掌握上级下达的各种费用文件,还要全面了解工程预算定额的组成,以便进行定额的换算和增补。预算员还要掌握一定的施工规范与建筑构造方面的知识。 竣工结算是工程造价控制的最后一关,若不能严格把关的话将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这是一项细致具体的工作,计算时要认真、细致、不少算、不漏算。
45、同时要尊重实际,不多算,不高估冒算,不存侥幸心理。编制时,不依编制对象与自己亲、熟、好、坏而因人而异。要服从道理,不固执己见,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与自身信誉。同时要不断学习丰富自己的知识构成。在以上基础上保证“量”与“价”的准确合同,做好工程结算去虚存实,促使竣工结算的良性循环。 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费用估算 经营房地产投入资金多,风险大,在项目的规划阶段,必须对项目的投资与成本费用进行准确的估算,以便作出经济效益评价、投资决策。 由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投资过程就是房地产商品的生产过程,因而其投资估算与成本费用估算不可截然分开,应合二为一。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与成本费用估算的范围包括土地购置成本、土地
46、开发成本、建安工程造价、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及开发期间的税费等全部投资。 房地产建设项目各项费用的构成复杂,变化因素多、不确定性大,依建设项目的类型不同而有其自身的特点,因此不同类型的建设项目,其投资和费用构成有一定的差异。对于一般房地产开发项目而言,投资及成本费用。由开发成本和开发费用两大部分组成。 (一)开发成本 共有八项: 1、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出让金的估算可参照政府前期出让的类似地块的出让金数额并进行时间、地段、用途、临街状况、建筑容积率、土地出让年限、周围环境状况及土地现状等因素的修正得到;也可依据所在城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城市基准地价或平均标定地价,根据项目所在地段等级、用途、容积率、使用年限等因素修正得到。 2、土地征用及拆迁安置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