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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潍坊市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合理用能评估与审核实施细则 潍政发2007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合理用能评估与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潍政发200721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二00七年六月二十五日潍坊市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合理用能评估与审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潍坊市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合理用能评估与审核暂行办法(潍政发200721号)规定,为规范我市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合理用能评估与审核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含新建、扩
2、建和改建项目),均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合理用能审核及管理 第三条 潍坊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是全市合理用能评估审核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200万千瓦时及以上项目的合理用能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经贸局、市属各开发区经发局根据市经贸委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200万千瓦时以下项目的合理用能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经贸委的工作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 申请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合理用能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核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项目基本情况表; (四)项目节能措施综
3、述及相关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其中,按照现行项目管理规定,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必须包括节能分析篇、章) (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书、评估表或登记表; (六)根据合理用能评估报告意见需补充的材料;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合理用能审核程序为: (一)合理用能审核部门在接到申请后的1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单位。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应当场或者在接件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对提交的项目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勘验或组织专家论证会; (
4、三)对审核合格的项目,合理用能审核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核意见书,如需进行现场勘验或需组织专家论证会的,可延长15个工作日;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审核意见,自通过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 第七条 通过合理用能审核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审核部门报告,由原审核部门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评估审核手续。 (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二)节能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化; (三)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发生重大变化; (四)能源消耗总量超过审核批准意见
5、能源消耗总量10%(含)以上。 第八条 合理用能审核部门可委托有资格的节能监察(测)机构对通过合理用能审核的项目实施监督。 第九条 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报请合理用能审核部门进行合理用能的竣工验收。对未达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未通过合理用能竣工验收的,项目综合验收部门不得验收。 第十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项目节能措施和建设内容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已批复节能技术措施的建设内容和生产行为,责令有关建设主体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合理用能评估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实行合理用能评
6、估制度。凡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200万千瓦时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节能监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合理用能评估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能够独立编制合理用能评估报告书;能够独立完成项目的工程分析、现状勘验、预测评价以及节能措施的经济技术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 (三)具备5名以上熟悉节能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持能源监测岗位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2名以上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具有进行工程分析、热能平衡分析、电能平衡分析、水平衡分析、工程概算等相关能力; (五
7、)具有健全的节能检测和评估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六)具备国家规定的其它必备条件。 第十三条 合理用能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选择能源品种的合理性比较分析; (二)项目能耗指标:分品种实物能耗总量、综合能耗总量、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主要工序(工艺)单耗等; (三)能耗分析:单位产品能耗、主要工序(艺)能耗指标比较分析; (四)主要工艺流程采取的节能新工艺、新技术,主要工艺设备的能效指标; (五)主要耗能设备和换热设备的热效率和热力指标; (六)余热、余压和放散可燃气体的回收利用; (七)炉窑、热力管网系统的保温; (八)能源计量仪表的配备和设置; (九)工业锅炉的热电
8、联产等其他单列节能工程; (十)供、变电系统的能效指标和节能措施,泵类、风机和空气压缩机等通用机械设备的能效指标; (十一)工业用水的数量和有关用水指标,节约用水的新技术和工业废水的回收利用情况; (十二)建筑能耗指标:含采暖、空调、照明、热水、燃料等实物能耗和综合能耗,公共建筑结构及保温隔热水平(外墙、屋顶、地板传热系统和门窗密封指标、级别)和单位面积能耗指数; (十三)节能建筑设备与产品的采用; (十四)资源综合利用及其它能耗和节能措施等; (十五)项目能源供应保障情况。 第十四条 合理用能评估机构在项目评估资料齐全后,按以下时限完成项目评估。 1、年综合能耗在5000吨标准煤或用电500
9、万千瓦时以上的项目,以及委托要求实行合理用能评估书的项目,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书。 2、年综合能耗在2000吨标准煤或用电200万千瓦时以上的项目,以及委托要求实行合理用能评估表的项目,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表。 第十五条 合理用能评估费用由工程项目前期费用中列支,具体按国家和省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审批部门对未经合理用能评估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项目擅自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对于未经合理用能评估审核或审核未通过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由节能行政主管部
10、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必要时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合理用能评估机构在编制合理用能评估书(评估表)时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致使合理用能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可宣布其用能评估结果无效,并依法追究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合理用能评估机构未执行国家和省的收费标准及规定,擅自提高合理用能评估费收费标准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用能评估资格,并依法追究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评估审核意见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撤消对该项目的评估审核意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以上条款与国家和省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潍坊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二00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