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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二五年 第24号 关于公布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的通告 依据北京市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具体确定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规定,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北 京 市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 (GJB1-2005) (2005年4月28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发布 2005年5月1日实施) 前 言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编号为GJB1-2005。 本标准由北京市公安局批准并
2、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建华、翟双合、王立、赵继强、王刚、卢晖、张文忠、肖伟明、傅以诺、秦泽、王钢、臧志成。 引 言 为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正确地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保证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北京市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结合本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实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包括:确定当事人责任的基本原则和方法、过错行为分类、当事人责任的分类及组合、依过错行为的交通事故分类。 本标准确定责任一列举了一方当事人为全部责任的过错情形;在确定当事人责任时,优先适用确定责任一;只有一方当事人有确定
3、责任一所列过错行为的确定其为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同时具有确定责任一所列过错行为的,双方当事人为同等责任。 无法适用确定责任一确定责任时,首先按照附录中依过错行为的交通事故类别确定当事人有无A类行为,其次确定当事人有无附录中B类行为,然后根据确定责任二确定当事人责任。 根据本标准确定责任二确定双方当事人责任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具有饮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过错行为的,再根据确定责任三加重其一级责任。 确定责任一至确定责任五未列举的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责任。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标准明确了公安机
4、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规则和方法。 1.2本标准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发生的,依照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2 依据 2.1本标准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3 基本原则 3.1本标准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责任。 4 过错行为分类 4.1本标准将当事人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分为严重过错行为(以下称:A类行为)、一般过错行为(以下称:B类行为)二类。 4.2 A类行为是交
5、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在发生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B类行为是交通事故发生的条件,在发生交通事故中起次要作用。 4.3 过错行为分类见附录。 5 责任分类及组合 5.1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五级责任。 5.2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组合为:全部责任与无责任、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与同等责任。 6 依过错行为的交通事故分类 6.1车辆在路口未按规定让行事故; 6.2车辆在路口未按交通信号通行事故; 6.3车辆违反右侧通行规定、未各行其道事故; 6.4车辆在路段未按规定让行事故; 6.5车辆未按规定变更车道、借道通行事故; 6.6机动车未按规定会车、后车未与前
6、车保持安全距离事故; 6.7机动车未按规定掉头事故; 6.8机动车未按规定超车事故; 6.9机动车未按规定停放事故; 6.10机动车违反规定装载事故; 6.11机动车未按规定行车、停车发生的乘车人事故; 6.12行人未按规定通行事故; 6.13未按规定施工、作业事故; 6.14未按规定设置广告牌、管线事故。 7 确定责任一 - 确定责任的特别情形 7.1一方当事人有下列行为的,为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同时具有下列行为的,为同等责任。 7.1.1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7.1.2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7.1.3当事人驾驶车
7、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7.1.4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7.1.5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刮撞同向行驶非机动车的。 7.1.6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刮撞行人的。 7.1.7当事人驾驶车辆刮撞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的。 7.1.8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7.1.9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在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7.1.10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它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8、。 7.1.11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7.1.12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8 确定责任二 - 根据附录AB分类确定责任 8.1遇有无法适用确定责任一列举情形的,按照附录中依过错行为的交通事故类别确定当事人有无A类行为,并确定当事人有无附录中B类行为,然后根据以下方法确定当事人责任: 8.1.1一方当事人有A类行为,另一方当事人无A、B类且无其他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有关的过错行为的,有A类行为方为全部责任。 8.1.2一方当事人只有A类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只有B类行为的,只有A类行为方为主要责任,另一方
9、为次要责任。 8.1.3一方当事人有A、B二类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只有A类或者B类行为的,有A、B二类行为方为主要责任,另一方为次要责任。 8.1.4双方当事人均只有A类行为或者均有A、B二类行为的,双方为同等责任。 9 确定责任三 - 确定加重责任 9.1根据确定责任二确定双方当事人责任后,任何一方当事人有饮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过错行为的,仅加重其一级责任。但是,加重责任方根据确定责任二已确定为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不再加重责任。 9.2双方当事人只要有饮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过错行为的,互相不加重责任。 10确定责任四 - 确定无责任 10.1各方当事人均无导致交通
10、事故的过错行为,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为无责任。 10.2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为无责任。 11确定责任五 - 确定教练员责任 11.1学员在教练员陪同下学习驾驶中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相应的当事人责任,学员不承担责任。 12确定责任六 - 确定三方以上当事人责任 12.1三方以上当事人责任,参照本标准确定。 13确定责任七- 本标准未列举情形的责任确定 13.1凡确定责任一至确定责任五未列举的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责任。 14不确定责任 14.1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确定当事人责任。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时,仅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15道路外交通事故 15.1道路外交通事故不适用本标准。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