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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一、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产品标准管理,提高企业产品标准水平,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二、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修订、复审、备案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三、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生产和贸易的依据。对已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倡导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四、企业是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主体,应当对其产品标准的内容及其实施后果承担责任。五、制定企业产品标
2、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二)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要求;(三)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针、政策;(四)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五)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和节约能源;(六)保证产品安全和产品质量;(七)完整反映产品的质量特征和功能特性。六、鼓励企业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鼓励企业积极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标准。七、制定企业产品标准的一般程序包括编制计划、调查研究、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验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八、企业在批准、发布企业产品标准前应当组织专
3、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一)企业产品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符合性;(二)标准格式的规范性;(三)技术指标的先进性和合理性;(四)试验方法的科学性;(五)检验规则的可操作性;(六)标准编写与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系列国家标准的符合性等。九、企业产品标准审查由企业负责组织,也可以委托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技术机构、科研机构和学术团体等机构负责组织。十、标准审查采用专家组审查制,并实行专家组长负责制。专家组应当由7人以上组成,直接参与企业产品标准的起草人员不得参加审查,专家组中同一个单位的专家一般不得超过2人。十一、参与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工作的专家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
4、职务任职资格或大专以上学历和5年以上从事相关行业工作经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了解相关产品生产的工艺、技术要求和国内外该领域技术、标准发展的状况。十二、标准起草单位提交专家组的审查材料,不得少于下列内容:(一)标准文本(送审稿);(二)标准编制说明;(三)规范性引用文件和参考资料;(四)标准征求意见汇总;(五)产品质量验证报告;(六)标准实施能力的说明。十三、标准审查后,审查小组应当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形成审定会议纪要,其内容应当包括:审查日期、地点、负责标准起草单位、组织审查单位、参加审查单位及具体人员名单、审查意见和结论。十四、审查意见应当包括:评价意见、主要修改意见和采
5、纳情况;所审查的企业产品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低于推荐性标准的,应当具有相应的理由和相关影响的说明;作出是否予以批准发布的结论。审查意见必须经审查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企业应当按照审查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标准送审查组组长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十五、参加标准审查的专家在审查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保证审查结果的正确性、合理性和科学性,并对审查意见负责。参加审查工作的专家应当保守标准审查活动中所涉及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十六、企业产品标准审查通过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发布。十七、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
6、不超过年。复审后应当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明确结论。十八、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及时复审:(一)有新的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布的;(二)相应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或相关强制性标准进行了修改的;(三)企业生产工艺或原材料配方发生改变的;(四)质量监督部门在监督检查中依法提出要求的。十九、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是企业依法将批准发布的企业产品标准告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并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备查的义务。二十、企业产品标准发布后30日内,应当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受理备案的部门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二十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7、(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附件1);(二)企业产品标准文本和电子文本;(三)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四)企业产品标准审定会议纪要(附件2);(五)企业产品标准专家组审查意见表(附件3);(六)企业产品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符合性承诺,与相应的推荐性标准一致性的声明(附件4);(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二十二、企业应当对所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对其实施后果依法承担责任。二十三、负责受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要求的,准予备案;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企业。二十四、省级标准化
8、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告已备案企业产品标准名录。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不得收取费用。二十五、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有效期为3年。企业应当于备案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将复审结果报受理备案部门并重新办理备案手续。二十六、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确认为继续有效的,标准编号和备案号不变,重新加盖标准备案专用章,并注明备案有效截至日期。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修订的,修订后应当重新办理备案。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废止的,应当注销备案。二十七、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二十八、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严禁企业无标准生产。二十九、受理备案部门不得泄露、扩散标准的内容或者文本。经备案的标准一般
9、不对外提供,有特殊原因需要查阅备案标准的,应当经标准备案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同意。三十、标准备案人员应当认真负责、恪尽职守,不向备案企业提出与备案工作无关的要求。对违反工作纪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三十一、应当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或者超过备案有效期限而未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进,并可向社会公告。三十二、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开展监督抽查,对于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责令企业停止实施、限期改正,并取消备案。三十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备案企业产品标准监督抽查的规划,根据
10、地方产业集中度及企业数量、产品标准覆盖领域,有组织、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备案企业产品标准的监督抽查工作。三十四、本规定施行后,企业产品标准管理中凡与本规定要求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三十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发布意见:一、本标准已通过了本单位组织的专家组的审查,各项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同意本标准批准、发布。二、本单位对本标准的内容及实施后果负责。三、本单位所提供的标准备案材料合法、真实。四、本标准所涉及的现行有效强制性标准如下:1、2、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3、 (企业盖章)(填写不下可另附页) 年 月
11、日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单位电话 法人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产品名称 所属行业 经济类型 企业标准名称 企业标准编号 标准备案号 代替标准号 企业标准文献分类号 标准是否保密 采用的国际标准编号及名称 采用程度 产品生产者名称 联系人 生产者地址 联系电话 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经办人签字:(盖章)年 月 日 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经办人签字:(盖备案专用章)年 月 日注:1)所属行业应填写单位的行业属性,如:机械、电子、轻工、化工、食品、建材、冶金、纺织等。2)经济类型应填写单位的经济性质,如国营、合资、股份、集体、私营、个体等。3)生产者名称及地址应填写异地生产或被委托加工的企业名称和地址。4)该标准备案有效期为三年,到期企业未办理相关手续,将被注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