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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消防工程师考试大纲附录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提高消防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素质,加强消防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保证消 防平安技术效劳与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 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据消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平安监测等 消防平安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国家对依法从事消防平安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 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 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平安
2、监测等消防平安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五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分为高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 工程师。高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评价方法另行制定。4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类期刊上,发表独立完成的消防技术相关论文不少于5 篇。5在省部级内部刊物上发表独立完成的消防技术咨询与评估报告、课题研究报告不少于7 篇;或者在地市级消防技术刊物上发表独立完成的消防技术咨询与评估报告、课题研究报告不少 于1。篇。二、考核认定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共同成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2),全面负责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的组织领
3、导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安部消防局。三、考核认定申报材料(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 位及其中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单位)人事部门了的推荐意见函。(二)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一式两份(样式见附件3)。(三)学历或者学位证书、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聘书、技术(工程)负责人聘书、消防平安管 理负责人任命文件、获奖证书、专利权文件、消防技术标准与技术标准、消防技术类专著(内 容说明与首页)、消防技术论文、咨询报告与研究成果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四)获奖者应附奖状、个人证书或者正式公布的获奖人名单等有效证明。对奖项未颁发证
4、书或者未正式公布获奖人员名单的,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人数的单位申报奖项的人员名单、获 奖主要文件的复印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五)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获奖单位出具的主要工程(技术)负责人证明、已公布 实施的相应级别消防技术标准或者技术标准主要完成人证明。四、考核认定程序(一)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消防平安技术工作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 意后,由所在单位向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于企业的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 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推荐。中央单位的人员、由本部门、本企业人事部门统一向公安部消防局推荐。(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中央单位消
5、应业务管理机构,对本地区、本部 门、本企业的申请人员材料进行市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人事)部门复审合格后,提出推荐人员名单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三)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推荐人员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和拟认定人员 材料,报领导小组复核。(四)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审核意见和申请人员材料进行复核。对复核 合格的人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由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公安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的 名单。对未通过考核认定的申请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其说明不
6、通过的理由。五、考核认定申报日期及要求(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中央单位 的消防业务管理机构及人事部门应当对推荐人员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和复审。于2022年5月 31日前完成审查和复审工作,签署审查和复审意见,并在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 报表相应栏目中加盖印章后,将全部申报人员的材料送领导小组办公室。(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中央单位,在审查、复审申报人员材料时,须核查各类证书 及相关材料的原件。报送的各类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应当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对 其真实性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中央单位,应当优先
7、推荐符合申报条件、能力业绩突出、业 内认可,旦仍在消防平安技术一线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四)本方法印发前,己通过特许或者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职业(执业)资格证书、 现在公务员岗位或者现役军人岗位工作、正在申报其他专业职业(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和已办 理离休、退休手续的人员,均不在申报范围。因在消防平安技术工作中违法违纪或发生重大失误,受到刑事处分或行政处分的人员,一 律不得申报。(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中央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要求,认真按程 序做好申报、审查、复查等各环节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者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停止该地 区或者单位的申报权和取消个人申报的资格,
8、并依据相应法律和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英文分别译为:Level 1 Certified Fire EngineerLevel 2 Certified Fire Engineer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共同负责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照 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第二章考试第七条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考试原
9、那么上每年举行一次。第八条公安部组织成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一级和二级注册 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命题工作,研究建立 并管理考试试题库,提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建议。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审定一级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考 试大纲和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试题,会同公安部确定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 格标准,并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 照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并研究确
10、定本地区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合格标准。第十一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注册消防 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第十二条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一)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消防平安技术工作满4年; 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湖7年,其中从事消防平安技术工作满5年。(二)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平安技术工作 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消防平安技术工作 满4年。(三)取得含消防
11、工程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 防平安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 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平安技术工作满3年。(四)取得消防工程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消防平安技术工作满1 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平安技术工作 满2年。(五)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平安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 工程相关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平安技术工作满2年。(六)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消防平安技术工作年限均 相应增加1年
12、。第十三条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一)取得消防工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平安技术工作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 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平安技术工作满4年。(二)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平安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 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平安技术工作满3年。(三)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平安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 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平安技术工作满2年。(四)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从事消防平安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第十四条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委
13、托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 全国范围有效。第十五条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 主管部门颁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共同用印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第十六条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按照专业技术人 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处理。第三章注册第十七条国家对注册消防工程师资
14、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 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第十八条公安部消防局是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部门。省、自治区、直辖 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部门,并负责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资格注册的初步审查工作。第十九条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经 批准的消防技术效劳机构或者消防平安重点单位,并通过聘用单位向本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 属企业的通过本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注册申请
15、材料后,对申请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 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中请,均应当出具加盖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 日期的书面凭证。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工作和二级注册消 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工作,并将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报 公安部消防局审批。公安部消防局应当自收到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之日起, 2
16、0个工作口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不予 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二十二条注册审批部门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送达相应级 别的注册证。笫二十三条注册证的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在有效期内是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 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消防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第二十四条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1 年内提出申请。逾期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和不予注册
17、等注册管理的具体方法,由公安部另 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继续教育是注册消防工程师延续注册、重新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备条 件。在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各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按照规定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第二十六条注册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有关情况,建立注册 消防工程师诚信档案,对其执业活动实行信用管理。第二十七条各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第四章执业第二十八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在一个经批准的消防技术效劳机构或者消防平安重点 单位,开展与该机构业务范围和本人资格级别相符的消防平安技术执业活动。第二十九条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
18、围:(一)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1 .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平安评估;2 .消防平安管理与技术培训;3 .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4 .消防平安监测与检查;5 .火灾事故技术分析;6 .公安部规定的其他消防平安技术工作。(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L除100m(含)以上公共建筑、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火灾高危单 位消防平安评估;7 除250m(含)以上高层公共建筑、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消防平安管理;8 单体建筑面积4万m2及以下建筑的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9 消防平安监测与检查;10 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平安技术工作。第三十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能力要求:(一)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1
19、.熟悉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具有较丰富的消防平安技术工作经验;2 .了解国际消防相关标准和技术标准,及时掌握消防技术前沿开展动态,能够独立解决重 大、复杂、疑难的消防平安技术问题;3 .熟练运用消防相关技术标准、标准和手段,圆满完成执业范围内各项工作,所签署的消 防平安技术咨询和评估、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等各类技术文件准确无误,所维护的消防设施完好有效;4 .具有较强的消防技术课题研究能力,能够应用新技术成果,指导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工 作。(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1熟悉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的消防平安技术工作经验;2熟练运用消防相关技术标准、标准和手段,及时发
20、现和解决一般性消防平安技术问题;3较好完成执业范围内各项工作,所签署的消防平安技术咨询和评估、消防设施检测和维 护等各类技术文件真实、完整、准确,所维护的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第三十一条 消防平安技术效劳活动中形成的消防平安技术文件,应当由相应级别的注册 消防工程师签字,并承当相应法律责任。第五章权利与义务第三十二条注册消防工程师享有以下权利:(一)使用注册消防工程师称谓;(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消防平安技术执业活动;(三)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行为提出劝告,并向本级别注册审批部门或者上 级主管部门报告(四)接受继续教育;(五)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六)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
21、诉。第三十三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二)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三)履行岗位职责,保证消防平安技术执业活动质量,并承当相应责任;(四)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五)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消防平安技术能力;(七)完成注册管理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第六章附那么第三十四条在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实施前长期从事消防平安技术工作,符合考核认定条 件的人员,可以通过考核认定的方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第三十五条对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且符合工程技术人员 职务
22、试行条例中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 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其中,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取得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可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第三十六条通过考试取得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是消防平安监测、消防设施检测 领域申请评定消防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必备条件。第三十七条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执业的具体管理办祛,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根据本规定和公安部相关要求制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第三十八条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平安监测等消防技术效劳机构及消防平安重点单位,配备 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数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
23、字的文件种类、继续教育等注册执业的具 体要米和管理方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方法第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共同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当一 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共同负责本地区 的考试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 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本方法有关要求组织实施二级注 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第三条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设
24、消防平安技术实务、消防平安技术综合能 力和消防平安案例分析3个科目。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设消防平安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平安案例分析2个 科目。第四条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分3个半天进行消防平安技术实务和消防平安 技术综合能力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消防平安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 时。考试实行3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方法,在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应试科目的 考试并合格,方可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第五条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消防平安技术综合能力科目的 考试时间为2. 5小时,消防平安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考试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
25、方法,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应试科目的考试 并合格,方可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第六条符合暂行规定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并具备以下一项条件 的,可免试消防平安技术实务科目只参加消防平安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平安案例分析 2个科目的考试。(-)2022年12月31日前,评聘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或者勘察设计各专业注册工程师资 格证书的。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参加上述科目考试并合格,可取得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第七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 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的程序和报名
26、条件审核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 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那么报名参加考试。第八条考点原那么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如确需在其 他城市设置考点,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公安部批准。考试日期原那么上为每年第四季度。第九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那么。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 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不得强迫应试人员参 加与考试相关的培训。第十条考试管理部门和考务实施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 试工作
27、纪律,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防泄密。第十一条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 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处理。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方法一、考核认定申报条件长期从事消防平安技术岗位工作,经验丰富,业绩突出,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恪守职 业道德,身体健康,2022年12月31日前评聘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年龄在65周岁(含)以下, 并符合以下条件(一)、条件(二)和条件(三)中各一项条件的在职(在编)在岗人员,可申请参加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考核认定。(一)学历与工作经历1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
28、,从事消防平安技术工作满5年:或者取得消防工 程相关专业(见附件1,下同)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平安技术工作满7年。2取得消防工程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平安技术工作满8年;或者取得消防工 程相关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平安技术工作满10年。3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平安技术工作满10年;或者取得 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平安技术工作满12年。4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平安技术工作满15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 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平安技术工作满17年。5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平安技术工作年
29、限相应再增加5年。(二)技术能力与业绩成果1 .获得与消防技术相关的省(部)级及以上层级技术创造等奖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排名前 5名)。2 .依法获得有关消防技术专利权的创造人或者设计人。3 .担任工程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县级以上区域消防平安或者火灾风险评估工 程不少于2个。4 .担任工程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面积10万口2及以上建筑的消防平安咨询、 评估工程不少于5个。5 .担任工程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单体建筑面积4万口2以上建筑的消防设施 检测与维护工程不少于15个。(三)学术水平与研究能力6 作为主要起草人(排名前8位),编写已公布实施行业及以上层级消防技术标准1项。7 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统一书号QSBN)的消防技术相关专业著作(译著),本人独立撰写不 少于2万字;或者参与编写已投入使用的消防技术相关专业书籍,本人独立撰写不少于6万字 (对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不能作为研究成果)o8 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类期刊上,或者在有国际统一书号(ISSN)的国外期刊上, 发表独立完成的消防技术相关论文不少于3篇(每篇不少于2022字,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