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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CDT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企业标准Q/CDT 214050012013消防安全管理标准2013 - 12 - 31发布2014 - 01 - 31实施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布Q/CDT 214050012013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总则14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15消防安全责任制26重点防火部位的管理67规章制度78消防档案79定期工作810防火建审、过程管理、工程验收1011宣传、教育、培训1212防火预案的制定与演练1213奖惩13附录A(规范性附录)规范性表格14前言本标准是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标准化管理的工作任务及标准化委员会工作安排制定的。本标准的附录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
2、由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全生产部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银顺、方占岭、张建国、王进全、李虎、吴锐、陶军平、程龙、兰春天、苗则庭本标准首次发布。I消防安全管理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系统消防安全的管理目标、组织体系、责任制、定期工作、资料台账建立的标准和规范,系统各单位应遵照执行。本标准适用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公安部(第61号令)
3、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73号令)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大唐集团制2005 42号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GB/T 90012000 质量管理体系3 总则3.1 为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电力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标准。3.2 集团公司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安全第一责任人即为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的原则;逐级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的原则。3.3 集团公司系统要逐级建立“专业管理、岗位负责、全员
4、参与、统一监督”的消防安全管理模式,即以专业技术管理为基础,生产、管理岗位全面负责,全体员工人人有责,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监督的管理模式。3.4 集团公司系统消防安全管理的目标是:不发生火灾事故;全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率100%;消防设施、器材完好率100%。3.5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各直属发电企业,以及承包公司系统发电生产工作的外委工程项目部。4 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4.1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公司系统消防安全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安全生产部是公司系统消防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总经理工作部负责集团公司本部的消防安全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多种经营的消防安全工作;工
5、程管理部负责建设项目的消防安全工作。4.2 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基层发电企业都必须按照消防法、国务院第号令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公安部令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明确责任管理界面。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至少设置一名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4.3 集团公司系统各发电企业应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归口管理部门。 新厂新制发电企业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至少设置一名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其他企业的组织机构可以不变,但消防安全职能管理必须设在主业。4.4 根据消防法规定,应当建立
6、专职消防队的企业,必须成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企业的火灾扑救工作。4.4.1 企业专职消防队的营房、车库、训练场地应符合地方消防机关的要求,应与发电厂其他建筑一并设计。4.4.2 新建发电企业,发电装机容量在250万千瓦以下的发电企业消防车辆配置应为两部大型消防车(载重量不小于8吨)以及相应的消防专业器材;发电装机容量在250万千瓦及以上的发电企业消防车辆配置应为三部大型消防车和一部小型消防指挥车以及相应的消防专业器材;以满足灭火和抢险的需要。4.4.3 新厂新制的发电厂企业专职消防队员可以采用由地方武警消防总队派驻兵员联合建站,也可采用外包服务方式或直接组建等形式,由当地消防支队负责培训、指导工
7、作。年龄控制在18-25岁为宜,全队人员不能少于15人,严格建站、满足设备要求和兵员配备保证战斗力,管理费用应合理支付。4.4.4 新建发电企业专职消防队的设置,应严格执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建设审查意见。如需成立专职消防队,则必须在机组整套试运前完成组建工作。4.4.5 发电企业必须成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队员包括本企业员工、新厂新制发电企业外委项目部员工、企业雇佣的保安人员,总人数应占所有员工总数的10%以上。企业重点防火部位的员工全部是义务消防队队员。4.4.6 各发电企业应建立健全厂(公司)、车间 (部门、外委项目部)、班组三级消防安全网络,明确专、兼职消防监督人员。4.4.7 为确保
8、消防安全工作组织的落实,根据人员变化情况,各发电企业防火安全委员会应及时进行调整,并报上级公司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备案。5 消防安全责任制5.1 集团公司的消防安全职责5.1.1 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程、标准,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监督、考核集团公司系统的落实情况。5.1.2 制定集团公司的消防安全目标并组织落实,监督下级单位分解目标并组织实施。5.1.3 监督集团公司系统各级人员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监督和消防安全保证体系,督促两个体系各司其职,充分发挥作用,保障消防安全。5.1.4 开展各类消防安全大检查,定期深入基层企业,了解企业安
9、全生产情况,对于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对基层企业存在的重大或共性问题进行分析,组织攻关,采取针对措施解决。5.1.5 参与集团公司系统特大设备、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织直管企业重大及后果严重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集团公司系统发生的典型事故,制定整改措施。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5.1.6 监督、检查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直属企业在基层单位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的建立以及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5.1.7 监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全过程管理,为新建工程消防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5.1.8 对公司系统在消防安全方面做出贡献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负
10、有事故责任者,给予批评或处罚。5.2 集团公司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的消防安全职责5.2.1 贯彻执行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的相关制度,保障本公司各项消防安全工作符合规定,掌握本公司系统的消防安全情况。5.2.2 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本公司系统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5.2.3 为本公司系统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确保新、改、扩建工程消防安全设施的“三同时”。5.2.4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5.2.5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
11、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5.2.6 组织制定本公司系统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5.2.7 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消防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5.2.8 对公司系统消防安全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负有事故责任者,给予批评、处罚。5.3 发电企业、项目公司的消防安全职责5.3.1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及集团公司、分公司的相关制度,保障本单位各项消防安全工作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5.3.2 将消防安全工作同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5.3.3 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5.3.4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批准实施消防安全
12、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5.3.5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5.3.6 组织制定本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5.3.7 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消防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5.3.8 每年年终召开年度消防工作会议,总结全年本企业各项消防工作,表彰先进、处罚违章。动员部署下年度工作。5.4 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职责5.4.1 监督、检查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规定以及上级下发的有关消防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研究、部署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5.4.2 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5.4.3 定期组织消防安
13、全检查,及时解决重大火险隐患,改善消防条件,完善消防设施。5.4.4 逐级签订安全责任状,每年度一次。5.4.5 对发生的火灾事故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认真处理。5.4.6 每年对义务消防队人员进行一次调整,并公布人员名单,以保证义务消防队伍符合灭火工作需要。5.5 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归口部门)职责5.5.1 具体负责履行防火安全委员会的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本单位消防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日常防火安全检查、消防监督、动火审核、消防设备、器材、材料的采购、消防工程的发包应严格把关,对相关资质必须认真履行审核标准。建筑消防工程申报,检测,验收、实施火灾扑救、火
14、灾事故调查,主持一般火灾事故分析等有关消防工作。5.5.2 组织制定和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本单位消防安全操作规程。5.5.3 监督防火责任制的执行,检查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5.5.4 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5.5.5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火险隐患整改。5.5.6 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设备的检查、维修和保养工作,并按相关规范配置常规消防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5.5.7 建立防火档案,监督管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5.5.8 负责指导和培训义务消防员,定期实施灭火演练。5.6 各级第一防火责任人职责5.6.1 认真贯彻国家、当地政府以及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规定;将
15、防火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5.6.2 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5.6.3 设立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专项费用(专项费用是指:消防宣传、培训、消防器材购置和维修、消防设备检修维护检测、消防车辆保养、维护等费用),专款专用,并为消防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5.6.4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5.6.5 组织防火检查、主持研究整改火灾隐患。5.6.6 建立专职和义务消防组织,加强管理教育,给予必要的训练时间和工作条件。5.6.7 审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
16、案。5.6.8 对本单位的火灾事故,积极组织扑救和保护现场,并负责调查处理。5.7 各级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5.7.1 审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5.7.2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5.7.3 审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5.7.4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5.7.5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5.7.6 确定对消防安全工作重大奖惩。5.7.7 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5.7.8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
17、安全第一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5.8 部门、科室(公司)二级防火责任人职责5.8.1 部门的消防工作由本部门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5.8.2 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贯彻、执行本单位消防安全委员会有关防火安全的规定和指示;建立健全本部门的防火安全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防火安全规章制度。5.8.3 根据不同季节以及节假日前,负责组织本部门的义务消防员进行防火安全大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及时组织整改,对本部门解决不了的,及时报告本单位防火委员会办公室协助整改。5.8.4 经常组织本部门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大检查,研究整改火险隐患。搞好消防器材的管理和重点部位的
18、防火工作。5.8.5 加强对义务消防组织的领导,经常组织活动,不断提高防火、灭火的能力。5.8.6 发生火灾时,积极组织扑救,及时向消防队报警,保护火灾现场,查清起火原因,并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5.8.7 对发生的火灾事故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认真处理。5.9 班组长(三级防火责任人)职责5.9.1 班组的防火安全工作由班组长全面负责。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积极贯彻,执行本单位、本部门的各项防火规定,组织本班员工认真学习执行消防法规,进行防火宣传教育。5.9.2 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做好本班组的防火安全工作。5.9.3 认真执行消防规章制度、防火安全操作规程。5.9
19、.4 在生产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一律严禁烟火。需明火作业时必须提前办理动火工作票,经批准后方可开始作业。发生火灾时,积极组织扑救,及时报警,组织人员保护现场,协同消防队扑救火灾。5.10 各级员工岗位防火安全职责5.10.1 学习消防法律、法规,提高消防安全意识,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5.10.2 发生火险时,及时报警和参与扑救。5.10.3 维护好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器材、消防设备,若发现失窃、损坏、失效等情况时应及时向专职消防队报告。5.10.4 全体员工都应做到“四懂”、“四会”,即: 懂本岗位产生火灾的危险性; 懂本岗位预防火灾的措施; 懂本岗位火灾扑救;
20、懂疏散逃生方法; 会报火警; 会使用本岗位消防器材; 会扑救初起火灾; 会组织疏散逃生。5.11 义务消防队职责5.11.1 义务消防队队长由各部门第一负责人担任,业务上接受专职消防队的指导,热爱消防工作,模范遵守有关消防规定,向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防火意识。5.11.2 努力学习防火和灭火知识、积极参加消防训练,熟练掌握各种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学会一般防火知识。5.11.3 负责管辖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督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随时纠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5.11.4 发生火灾时,迅速投入灭火战斗,同时向消防队报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不迟延、不退缩、积极组织义务消防员
21、扑救,力争把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5.11.5 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保护好火灾现场并向消防部门提供真实情况。5.12 专职消防队职责5.12.1 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全面落实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标准,执行上级公安消防部门决定,具体落实防火制度,审核技术标准,监督、检查违规行为,消除火灾隐患,处理火灾事故,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5.12.2 专职消防队对本单位的常规消防设备和系统(包括:消防沙箱、消防铲、消防箱、灭火器具、消防车、消防栓、消防水带、消防水枪等)进行统一管理;对以上消防设备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联系有关部门定
22、期进行检验,确保消防设备处于完好备用状态;建立管理档案。5.12.3 负责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普及消防安全知识,不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灭火自救能力。5.13 消防队长职责5.13.1 负责专职消防队的队伍管理,经常性组织全队人员进行消防专业知识培训、灭火技能战术和体能训练,定期组织实施灭火作战演练,不断提高专职消防队防火业务水平和灭火作战能力。5.13.2 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查处消防隐患,并督促落实整改。5.13.3 不断提高专职消防队的执勤备战管理水平,负责专职消防队灭火作战的组织指挥。5.13.4 负责拟订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重
23、点防火部位灭火作战预案;并落实健全防火档案管理。5.13.5 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对本单位范围内作业上报的动火工作票进行审核,并组织落实动火消防监护。5.13.6 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置、维护、检修、检测和外送维修工作,提出购置、维修计划,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及时足额配置到位并处于完好备用状态。5.13.7 负责本单位范围内消防工程的报建工作,并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消防工程检测和验收的前期准备工作。5.13.8 根据有关规定对本单位范围内的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提出处理建议。5.13.9 负责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普及消防安全知识,不断提高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灭火自救能力。5
24、.13.10 协助完成本单位防火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认真完成主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5.14 运行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消防水系统、火灾自动报警、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消防通讯设备及应急广播系统、消防防烟排烟系统、防火门和防火分隔设施等设备系统的运行管理,将以上设备、系统纳入定期工作,定期对以上设备系统进行试验,发现问题及时汇报。5.15 设备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消防水系统、火灾自动报警、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消防通讯设备及应急广播系统、消防防烟
25、排烟系统、防火门和防火分隔设施等设备系统的设备管理,将以上设备、系统纳入正常的设备管理,对以上设备系统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及时消缺,对于特种消防设施,必须委托具有维护资格的专业公司进行维护,确保消防设备处于完好备用状态,建立设备管理档案。5.16 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本单位各部门落实国家、当地政府有关消防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分公司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负责协助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上报事故报告。发生生产火灾事故,企业安全监督部门应协助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工作。6 重点防火部位的管理6.1 重点防火部位指火灾危险性大,着火后人员伤亡大,经济损失大,政治
26、影响大的部位。6.2 下列部位定为重点防火部位:6.3 燃料油罐区、控制室、调度室、通信机房、计算机房、档案室、锅炉燃油及制粉系统、汽轮机油系统、氢气系统及制氢站、变压器、电缆间及隧道、蓄电池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以及企业认定的其它重点防火部位和场所。6.4 发电企业构成国家、集团公司规定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场所等,除水电厂大坝、火电厂灰坝、生活水厂外,其余都要列入本企业重点防火部位。6.5 重点防火部位或场所应建立岗位防火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消防措施,配置消防器材,制定本部门或场所的灭火方案,并经常进行检查,及时消除隐患,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6.6 重点防火部位或场所应有明显
27、标志,并在指定的地方悬挂特定的牌子,其主要内容是:防火重点部位名称及防火责任人。6.7 对重点防火部位的岗位人员,应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和防火安全技术培训。6.8 重点防火部位或场所如需动火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工作票管理标准的有关规定。7 规章制度7.1 各发电企业应建立以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7.1.1 消防安全责任制度;7.1.2 逐级防火安全检查制度;7.1.3 消防教育培训管理制度;7.1.4 重点防火部位管理制度;7.1.5 基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7.1.6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制度;7.1.7 专职消防队执勤备战管理制度;7.1.8 火灾报警及灭火设备检查、维护管理制度,常规消
28、防器材的检查、维护制度;7.1.9 火灾报警、气体灭火、消防水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操作规程;7.1.10 消防安全考核制度。8 消防档案8.1 各发电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企业消防工作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发电企业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8.2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8.2.1 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8.2.2 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竣工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8.2.3 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29、8.2.4 消防安全制度;8.2.5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8.2.6 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8.2.7 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8.2.8 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8.2.9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8.3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8.3.1 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8.3.2 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包括: 消防水最不利点水压试验及放水记录、火灾自动报警控制系统定期检查、试验情况登记表、水消防系统定期(月度)检查、试验情况登记表、气体灭火系统定期(月度)检查、试验情况登记表、消
30、防系统设备压力表校验记录、灭火系统启动试喷试验情况登记表、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定期检查、维护登记表等。8.3.3 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8.3.4 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8.3.5 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8.3.6 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8.3.7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8.3.8 火灾情况记录;8.3.9 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8.3规定中的第8.3.2、8.3.3、8.3.4、8.3.5条要求的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8.3.6条要求的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8.3.7条要求的
31、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9 定期工作9.1 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实行上级对下级进行消防安全监督。各级监督机构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本专业的技术人员经本单位考核合格后担任。9.2 各发电企业应定期对消防安全责任制、防火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实行厂(公司)防火委员会、厂(公司)专职消防安全管理机构、专职消防队、部门(公司、项目部)及班组(岗位)逐级防火安全检查制度,在检查中发现设备、设施或人身安全防护中有重大问题或隐患时应及时下达消防隐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督促整改。9.3 防火安全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消防安全网应每月应召开一次工作例会,
32、学习贯彻有关文件精神,分析消防安全管理现况,针对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并予以落实。9.4 发电企业防火安全委员会每月应组织一次本单位(公司)范围的防火检查,并填写防火检查记录。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a) 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b)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c)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d) 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e)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f) 特殊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g)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h)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i)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
33、录情况;j) 检查防静电设施的检测情况;k) 检查厂区避雷针及接地网的测试情况;l) 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9.5 各发电企业为重点防火单位,应当进行防火巡查。确定厂生产、办公区域禁止吸烟、禁止动火和防火巡查制度,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 厂(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机构专职人员每周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9.5.1 检查厂区消防通道畅通、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9.5.2 监督检查常规消防运行情况。9.5.3 监督检查特殊消防维护保养情况9.5.4 监督检查生产、施工、检修现场用火、用电、易燃易爆材料使用有无违章情况。9.5.5 监督检查生产、施工、检修
34、现场动火票执行情况。9.5.6 监督检查防火重点部位制度落实管理情况。9.5.7 监督检查管辖区有无违章吸烟情况。9.5.8 监督检查外包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情况。9.5.9 监督检查生活区域的消防安全情况。9.5.10 监督检查专职消防队工作执行情况。9.5.11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9.6 部门、单位(项目部)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每日检查下列内容,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9.6.1 责任区内消防通道畅通、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9.6.2 责任区内消防器材、设施和消防标志完好情况;9.6.3 责任区内用火、用电、易燃易爆材料使用有无违章情况;9.6.4 责任区内有无违章吸烟情况;9.6.5 责
35、任区内灭火器材配置及火灾报警和固定灭火系统的有效情况;重点防火部位消防安全情况。9.6.6 生产、施工、检修现场责任区内用火、用电情况;9.6.7 生产、施工、检修现场责任区内动火票执行情况;9.6.8 本部门、公司雇用临时工、施工队消防安全情况;9.6.9 责任区内生产设备有无漏氢、漏油、漏粉火灾隐患;9.6.10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9.7 专职消防队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每日防火巡查主要内容:a)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36、;b)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c)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齐全、完整;d)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e) 消防车车况及消防装备情况f)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9.8 责任部门(单位)、岗位对所辖消防设施应进行定期检查、检测、试验工作,保证消防设备、器材完好可靠。9.8.1 专职消防队应做好以下工作9.8.1.1 每季对常规消防器材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时,要及时联系更换;并做好记录。9.8.1.2 选择本单位消防水压最低的部位,每月对消防水的压力和水量检查试验一次,是否符合要求,做好记录。9.8.1.3 每周应对消防水龙带和水枪
37、检查一次,发现丢失和损坏时要及时补充和更换。9.8.2 发电部应做好以下工作9.8.2.1 每班应对消防泵房进行检查一次,检查管网压力是否正常,消防泵运行状况是否正常。9.8.2.2 定期对柴油应急消防泵系统或备用泵进行检查(测绝缘、查油位、查蓄电池),并进行启动试验,保持备用状态,做好试验记录。9.8.2.3 定期对消防水系统、火灾自动报警、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消防通讯设备及应急广播系统、消防防烟排烟系统、防火门和防火分隔设施等设备系统进行试验,做好记录。9.8.3 设备部应做好以下工作9.8.3.1 每周必须对消防
38、管道进行全面巡检,保证管道上无泄露。9.8.3.2 每天必须检查雨淋阀组,保证处于良好状态。9.8.3.3 每天分别对主站和子站控制的区域做一次人为报警,以便检查主站和子站的工作状态。9.8.3.4 每半年应定期清洗管道过滤器。9.8.3.5 定期检查电缆桥架、油箱、氢罐、主变等设备上的感温电缆,保证其处于良好的探测状态。9.8.3.6 定期抽测探测器、感温电缆、手报按钮、压力开关做模拟试验,以便检查其工作状态。9.8.3.7 定期抽测雨淋阀组做模拟试验,以便检查雨淋阀组的工作状态;定期应对每个雨淋阀组电磁阀做开启试验。9.8.3.8 定期抽测电话插孔、广播音箱测试其工作状态。9.8.3.9
39、定期对系统的所有探测及控制点做一次模拟检查,抽测一个区做水喷雾实喷试验。9.8.3.10 定期对联动风机和防火阀做一次模拟控制试验。9.8.4 对特殊消防设施、设备的定期维护、检测应必须有设备生产厂家授权的专业维护单位负责行进行维护、检测,确保建成的设备、设施完好、有效。10 防火建审、过程管理、工程验收10.1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装修和消防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送集团公司的各分、子公司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
40、合格的,不得施工。10.2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10.3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10.4 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防火封堵必须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永久性封堵部位应使用环保封堵产品。10.5 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10.5.1 建筑工程设
41、计防火审核是指:新建工程、改建工程、扩建工程、装修工程、改造工程、临时建筑工程的防火审核10.5.2 消防工程审核是指:自动报警、自动灭火、防火封堵、防火喷涂、防火处理等工程的审核。10.5.3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防火审核,指以上二类工程的施工现场。10.6 报批程序10.6.1 由建设单位消防保卫部门组织设计单位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10.6.2 施工建设单位开工前将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和消防保卫方案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10.6.3 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建设消防安全措施和保卫方案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后,将审核批复报建设单位消防保卫部门备案;并不得在施
42、工中擅自改变设计。10.6.4 建设单位应与施工方签订“安全、消防、治安、文明生产协议书”后方可施工,明确规定双方责任。10.6.5 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10.7 集团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各发电企业(公司)的消防保卫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对于消防设备、器材、材料的采购、消防工程的发包应严格把关,对相关资质和招标文件必须认真履行审核标准。10.8 设备、产品范围10.8.1 自动报警系统,固定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淋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消防栓系统以上各大系统中所含的主设备及其附属各部件。10.8.2
43、各种类型的消防车辆、器材,轻便或移动灭火器材。10.8.3 各类防火涂料、堵料、防火电缆等。10.9 销售消防设备、产品的厂家和企业必须具备以下资质材料方可参与投标,未进行审核登记销售的企业一律不准采用。10.9.1 工程设计证书:建设部“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甲级”。(不具备设计甲级的企业不准选择)10.9.2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消防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符合GB/T 90012000 IDT 。10.9.3 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书: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10.9.4 产品检测证明: 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 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合格
44、的检验报告。10.9.5 防火涂料、封堵材料检测证明: -公安部规定为型式认可范围内的防火封堵产品必须具备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证书或型式检验报告;委托检验报告无效。10.9.6 进口产品要具有或的认证。10.9.7 符合国家的设计规范和验收规范的产品。10.9.8 电力系统业绩及用户评价证明:必须有在国内的300MW机组发电厂两年以上的良好运行业绩和用户报告、验收证明,标明已有业绩产品类型和服务方式。10.9.9 售后服务:投标商必须提供详细的售后服务计划。10.9.10 独立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0.9.11 产品使用说明。10.10 消防工程施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资质材料方可参与投标,未进行审
45、核登记的施工企业一律不准采用。10.10.1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设部“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不具备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的企业不准选择)10.10.2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消防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符合GB/T 90012000 IDT。10.10.3 独立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0.10.4 电力系统业绩及用户评价证明:安装工程必须有在国内的同类型机组发电厂两年以上的良好运行业绩和用户报告、验收证明等。 10.10.5 售后服务:必须有专业检修队伍及详细的维护、检修计划。10.11 承揽消防设备、设施、器材维护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资料:10.11.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实体;1
46、0.11.2 设备、产品生产厂提供的维护授权委托书10.11.3 维修人员必须经过生产厂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10.11.4 有相应的检测维修设备;10.11.5 有完善的消防设施维修质量保证体系;10.11.6 中国消防协会会员证明。10.12 以上各种资质证书、产品检验认证书、营业执照等证书由投标商出示原件进行验证、复印,同时上报分、子公司的消防保卫工作管理职能部门审核备案10.13 各发电企业(公司)在采购消防设备、消防器材、消防工程的发包和选择消防维护队伍的招标前,应将招标文件、标书在本企业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认真审核后,上报分、子公司的消防保卫工作管理职能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各项招标事宜。(凡已上报分、子公司备案后的招标文件、标书各发电企业为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改动)。10.14 各发电企业(公司)在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的消防设备、器材、涂料、堵料等各种消防材料的采购以及消防安装工程不准含盖在新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