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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平安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方法建设工程平安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方法(2022年12月14日国家平安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22年4月2日国家平安监管总局令第77号 修正)第一章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平安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平安,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平安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 制 定本方法。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 工程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法。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工程平安设施建设及其
2、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建设工程平安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平安事故的设 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工程平安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工程平安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平安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第五条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工程平安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 定的职责范围内承当有关建设工程平安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程平安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
3、理,并 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当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工程平安设施 “三同时”的监督管理。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平安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实施监督管理。上一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工程平安设施“三同时”工作 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平安设施建设的日常平安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 管责任,催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平安设施建设责任。第二章建设工程平安预评价第七条以下建设工程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
4、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平安预评价:(-)非煤矿矿山建设工程:(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T程;(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工程;(四)金属冶炼建设工程;(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目.使用量到达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工程(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 同);(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平安评价机构,对其建设工程进行平安预评价,并编制平安 预评价报告。建设工程平安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工程和化工建设工程平安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
5、规定外,还应当符合 有关 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的规定。第九条本方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平安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 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第三章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审查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平安设施同时进 行设计,编制平安设施设计。平安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 进 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方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 工程平安 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平安对策措施。平安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6、。第十一条建设T程平安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设计依据;(-)建设工程概述;(三)建设工程潜在的危险、有需因素和危险、有需程度及周边环境平安分析;(四)建筑及场地布置;(五)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六)平安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七)平安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平安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A)从业人员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要求;(九)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十)平安设施专项投资概算;(十一)平安预评价报告中的平安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十二)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十三)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
7、十二条本方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 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方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以下文 件:(-)建设工程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二)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四)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五)建设工程平安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
8、 件 转送有审查权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三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 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 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无建设工程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二)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三)平安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平安评价机构编制的;(四)设计内容不符合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9、标准、技术标准的规定的;五)未采纳平安预评价报告中的平安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第十五条已经批准的建设工程及其平安设施设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 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一)建设工程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改变平安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平安性能的;(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第十六条 本方法第七条第(一)项、第(-)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平安设施 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
10、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第四章建设工程平安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工程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平安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 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平安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平安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标准施工,并对平安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发现平安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提出。生产经营 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施工单位发现平安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
11、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 方 可恢复施工。第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平安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 工 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 及时向有 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平安设施工程的工程质 量承 当监理责任。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平安设施建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平安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第二十
12、一条本方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工程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工程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 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 H,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工程和化工建设工程,应当在建设工程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报负责建设工程 平安许 可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 本方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 应资质的平安评价机构对平安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工程平安验收评价报告。建设工程平安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生产、
13、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工程和化工建设工程平安验收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 合有 关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平安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 书面报告备查。平安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平安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方式之一对本方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 定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一)对平安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按照不少于总数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二)在实施有关平安许可时,对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审查。抽查和审查以书面方式为主。对竣工验收报告的实质
14、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平安监管部门应当 指派 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应当提出现场核查意见,并如实记录在案。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的平安设施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 用:(一)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未按照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到达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三)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四)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平安评价机构进行平安验收评价或者平安验收评价不合格的:(五)平安设施和平安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
15、标准 规 定的;(六)发现建设工程试运行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七)未依法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A)从业人员未经过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九)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建设工程平安设施“三同时文件档案,并妥善 保存。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平安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对与此有关的行政许可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有 关 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平安设施“
16、三同时”违反本方法的规定,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审 批通过或者颁发有关许可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方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 工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按照本方法规定对建设工程进行平安评价的;(二)没有平安设施设计或者平安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差同意,擅自开工的;(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
17、准的平安设施设计施工的;(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平安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第二十九条已经批准的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 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本方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有以下情 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没有平安设施设计的;(-)平安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平安设施设计施工的;(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平安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第三十
18、一条承当建设工程平安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 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10万元 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卜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 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当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消其相应资质。第三十二条本方法规定的行政处分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分的种类、幅 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三同时”问题,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弁形成记 录 备查。第六章么第三十三条本方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