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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 一消综合能力第一篇第一章重要知识点总结第一篇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消防职业道德第一章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于1998年4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2022年10月28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7章74条。 、关于消防工作的方针、原那么和责任制消防法在总那么中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 管、 单位全面负责、公民枳极参与的原那么,实行消防平安责任制,
2、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确立 了消防工 作的方针、原那么和责任制。“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科学准确地说明了 “防和消”的关系,正确地反映了同火灾作斗 争的根 本规律。在消防工作中,必须坚持“防消并举、“防消并重的思想,将火灾预防和火灾 扑救有机地 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保护人身、财产平安,维护公共平安,促进社会和谐。“政府统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那么是消防工作经验和客观规律的 反映。“政府、“部门、“单位、公民”四者都是消防工作的主体,共同构筑消防平安工作格局, 任何 一方都非常重要,不可偏废。“实行消防平安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这是我国做
3、好消防工作的经验总结,也是从 无数火灾中得出的教训。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各行各业以及每个人在消防平安方面各尽其责,实行消防平安 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有利于增强全社会的消防平安意识,有利于调动各部门、 各单位和广阔 群众做好消防平安工作的积极性,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整体抗御火灾的能力。二、关于单位的消防平安货任消防法关于单位的消防平安责任的规定主要有:(一)在总那么中规定,任何单位都有维护消防平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 单位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 教育。(二)规定单位消防平安职责:
4、平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这确定了平安生产法的平安生产根本法的地位,也说明了与其他相关 法律、 法规的关系。(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保障平安生产法用第二章共二十八条,为生产经营单位在平安生产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上确立了必须遵循 的行为准那么。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平安生产职责;平 安生产资金;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I;平安设施的“三同时;平安条件论证和平安评价; 平安设施设计和施工;平安警示标志;平安设备;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管理;对严重危及生 产 平安的工艺、设备的淘汰制度;危险物品及废弃危险物品管理;重大危险源
5、管理;生产经营场所和宿舍平安管 理;爆破、吊装作业管理;劳动防护用品;平安检查;平安协作;生产经营单位发包或者出租的情况下的平安生 产责任;发生重大生产事故后,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工伤社会保险。(三)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平安生产法第三章规定的从业人员权利主要包括:1 .从业人员与生产经营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与从业人员劳动平安有关的事项,以及生产经营单位 不得以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平安事故伤亡责任。2 .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 平安生产工作提出建议。3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存在的平安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
6、挥和强令冒险作业。4 .从业人员有权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平安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 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采取上述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5 .因生产平安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享有有关赔偿的权利。本章在规定从业人员权利的同时,也要求从 业人员必须遵守平安生产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照章操作;接受平安生产培训;对事故隐患或者不平安因素进行 报告等义务。(四)平安生产的监督管理平安生产法第四章是关于平安生产的监督管理的规定,主要包括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 门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方面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五)生产平安事故
7、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平安生产法第五章共九条,对生产平安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作出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应 当指定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江应急救援体系。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经常进行维护、保养。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必须按规定报告平安和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平安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并积极组织事故抢救。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那 么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六)法律责任平安生产法第六章共十九条,规定了平安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应当承
8、当行政责任、民事 责任 和刑事奏任及其他相关规定。如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平安生产管理职 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 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平安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分的,给予撤职处分 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 事处分或者撤职处分的,自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以下简称行政处分法)于1996年3月17日
9、由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并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8章64条。(一)行政处分的概念和种类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所实施的行政惩戒。对实施处分的主体来说,行政处分是一种制裁性行政行为, 对承受处 分的主体来说,行政处分是一种惩罚性的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处分法规定的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 或撤 消许可证,暂扣或撤消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分。(二)行政处分的设定权行政处分法对行政处分种类严格加以限制的同时,又对
10、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 政 府规章各自的行政处分设定权予以明确的规定。除此之外,任何标准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分。(三)行政处分的原那么1 .处分法定原那么。行政处分的设定、主体、程序都要合法,法无明文规定不处分。任何机关或组织不得 在 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加以处分。2 .处分公正、公开原那么。公正原那么要求设定和实施行政处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公开原那么要求有关行政处分的法律标准要公开,行政机关的处分行为要公 开,违法责任要公开。3 .处分与教育相结合原那么。行政处分的目的不仅仅在于制裁违法者,更为重要的是
11、纠正违法行为,教育 违法者及广阔人民群众,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从而自觉遵守法律标准。4 .权利保障原那么。在行政处分的实施中必须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予以保障,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权、申 辩 权、申请复议权、行政诉讼权、要求行政赔偿的权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5 . 一事不再罚原那么。即对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处分。(四)行政处分的程序行政处分的程序分为一般程序、简易程序两大类,分别适用于不同条件的行政处分行为。一般程序由受 案、 调查取证、告知、听取申辩和质证、决定等阶段构成。简易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当 场作出的对 公民处以警告或较少罚款的行政处分。听证程序作
12、为一般程序中可能经历的一个阶段,因其程序 要求的特殊性,行 政处分法单节作出了具体规定,这种程序只适用于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撤消 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 罚款等行政处分。(五)违法处分的法律责任行政处分法规定,对违法实施行政处分的人员追究法律责任。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程度,构成犯罪 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于2022年8月27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8章83条。()行政许可概念行政许可是指
13、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物、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二)行政许可的根本原那么1 .合法原那么。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2 .公开、公平、公正原那么。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 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要一 视同仁,不得歧视。3 .便民原那么。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减少环节、降低本钱,提高办事效率,提
14、供优质服 务。4 .救济原那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5.信赖保护原那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受到法律保护,非特殊情况行政机关不得 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6.监督原那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同时:行政机关也 要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三)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六类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直接涉及国家平
15、安、公共平安、经济宏观 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平安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有 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提供公众效劳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 质的事项;直接关系公共平安、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平安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标准,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 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四)行政许可的撤销被许
16、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撤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 职权、 玩忽职守,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有关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 行政许可。但 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五)行政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 有 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六)法律责任1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针对该许可不许可,不该许可乱许可以及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或者 监督不力等违法犯罪行为,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行政和民事 责任。2
17、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行政许可的行政相对人将受惩办。主要包括:(1)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 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2)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犯罪行 为;(3)行政相对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涂改、转让、倒卖、出租和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的违法 犯罪行为;行政相对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5)向监督 检查机关隐瞒 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真实材料的违法犯罪的行为;行政相对人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针对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对行政相对人依法追究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七、中华人民共和国
18、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于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 议通过,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并经一次修订,八次修正。(一)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平安的行为。1 .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 字2022第36号)(以下简称规定(一)第一条规定,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1)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导致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3)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根本生活烧毁的;(4)造成森林火灾,
19、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 公顷以上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2 .刑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 重后 果,危害公共平安的行为。1 .立案标准。规定(一)第十五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 绝执 行,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I二的;(3)造成森林火灾,过火
20、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 四公顷以上的;(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2 .刑罚。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 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平安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 其他 严重后果的行为。1 .立案标准。规定(一)第八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平安管理的规定,涉嫌以下情形之一 的, 应予以立案追诉:(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3)发生矿山生产平安事故,造成直接经
21、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2 .刑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平安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 大伤 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四)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的行 为。1 .立案标准。规定(一)第九条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 诉:(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以上的;(3)发生矿山生产平安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以上的;(4)
22、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2 .刑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 成其 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五)重大劳动平安事故罪,是指平安生产设施或者平安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 故或 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1 .立案标准。规定(一)第十条规定,平安生产设施或者平安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涉嫌以下情 形之 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以上的;(3)发生矿山生产平安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以上的;(4)其他造成
23、严重后果的情形。2 .刑罚。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平安生产设施或者平安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 发生重 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六)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平安事故罪,是指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平安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 事 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L立案标准。规定(一)第十一条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平安管理规定,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 应予以立案追诉:(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
24、后果的情形。3 .刑罚。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平安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 伤亡事 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特别 恶劣的,处三年以上或者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七)工程重大平安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 程质 量标准,造成重大平安事故的行为。1 .立案标准。规定(一)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 定,降 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造成直
25、接经济损失五十万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2 .刑罚。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涉及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 降低工 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平安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分金;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第三节部门规章据不完全统计,公安部和其他部门制定了近20部与消防工作相关的部门规章。本节主要介绍与注册消 防工程师管理工作相关的九部部门规章。一、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平安管理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平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令)经2022年5月11 口公安部 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22年
26、5月25日起施行。该规章共23条。(一)概念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 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早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 性健身、休闲场所等室内场所。(二)消防行政许可办理公共娱乐场所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消防平安检查,其消防平安由经营者负责。(三)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平安技术及管理要求39号令第六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了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平安技术要求,包括设置场所、防火分区设置、内部 装修设计、平安疏散、应急照明设置、电气线路敷设以及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技术要求等内容
27、。同时,39号令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设定了禁止性条款,规定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公共娱乐 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 明;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等。(四)公共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的消防平安管理责任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防火平安管理制度、全员防火平安责任制度,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指定专人在营 业 期间、营业结束后进行平安巡视检查。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平安管理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平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经2022年10月19 口公安部部 长办公会议通过,自
28、2022年5月1 FI起施行。该规章共10章48条。(一)消防平安责任人、消防平安管理人确实定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平安责任人、消防平安管理人,并依法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法人单位的法 定代 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平安工作全面负责。(二)单位消防平安管理工作中的两项责任制落实单位应逐级落实消防平安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平安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平安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 的消防平安责任人,对本级、本岗位的消防平安负责,建立起单位内部自上而下的逐级消防平安责任制度。(三)消防平安责任人的消防平安职责1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平安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平安情况;2
29、 .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方案;3 .为本单位的消防平安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4 .确定逐级消防平安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平安制度和保障消防平安的操作规程;5 .组织防火检查,催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平安的重大问题;6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7 .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四)消防平安管理人的消防平安职责1 .拟订年度消防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平安管理工作;2 .组织制订消防平安制度和保障消防平安的操作规程并检查催促其落实;3 .拟订消防平安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
30、障方案;4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5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平安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 和 平安出口畅通;6 .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7 .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8 .单位消防平安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平安管理工作。另,消防平安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平安责任人 报 告消防平安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平安的重大问题。(五)强化消防平安管理确定消防平安重点单位,严格实行管理;明确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具备的消防平安条件;强化消防平安制度和消 防平安操作规程的建立健全,明确单位动火作
31、业要求;明确单位禁止性行为和消防平安管理义务.(六)加强防火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平安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 需 要组织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 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 消防平安重点单 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 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 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消防设施、器材应当依法进行维修保养检测。对发现的火灾 隐患要按照规定及时、坚决 的整改。(七)
32、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疏散演练消防平安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平安培训I;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平安培 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平安培训。四类人 员应当接受消防平安专门培训。单位应当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其中,消防平安重点单位至少每半年 按 照预案进行一次演练;其他单位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八)建立消防档案消防平安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包括消防平安根本情况和消防平安管理情况的消防档案,并统一保管、 备杳。其他单位也应当将本单位的根本概况、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 料和记 录等统一保管备直
33、。三、社会消防平安教育培训规定社会消防平安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令第109号)经2022年12月30日公安部长办公会通过,并经 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平安监督总局、国家旅游局同 意,于2022年4月13日予以发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共6章37条。(一)部门管理职责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监、旅游、文物等部门应 当依法 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平安培训教育工作,并结合本部门职业管理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 术标准纳入执 业或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内容。(二)消防平安培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平
34、安教育培训制度,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平安教育培 训I;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平安教育,并做好建设工地宣传和明火作业管理等, 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做好消防平安教育工作;各类、居(村)委员会、新闻媒体、公共场所、旅游景区、物业效劳企业等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平安教育培训工作职责。(三)消防平安培训机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消防平安专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从事 消 防平安专业培训的,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并到省级民政部门 申请民 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消防平安专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
35、规、规章和章程规定,开展消防平安 专业培训,保 证培训质量。消防平安专业培训机构开展消防平安专业培训,应当将消防平安管理、建筑防火 和自动消防设施施工、 操作、检测、维护技能作为培训的重点,对经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 培训证书。(四)奖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社会单位对在消防平安教育培训工作中有突出奉献或者显著的,给予表 彰奖励。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平安监管、旅游、 文物等 部门依法对不履行消防平安教育培训工作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理。四、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经
36、2022年7月6日公安 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于2022年7月17日发布,并自2022年H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共7章49条。1 .落实消防平安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平安制度、消防平安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2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平安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 好有 效;3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4 .保障疏散通道、平安出II、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5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6 .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7 .法律、法规规定的
37、其他消防平安职责。(三)规定消防平安重点单位除履行单位消防平安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特殊的消防平安职责:1 .确定消防平安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平安管理工作;2 .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平安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3 .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4 .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平安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平安培训和消防演练。(四)规定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平安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 共 用的疏散通道、平安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五)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撤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或者
38、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平安出口、消防车通道。(六)规定任何单位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 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七)规定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单位,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 安 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同时,消防法还规定,任何单位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 控告。三、关于公民在消防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
39、消防法关于公民在消防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主要有:(一)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平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 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二)任何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撤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一)适用范围119号令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二)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施工质 量和平安负责。为建设
40、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平安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效劳的机构和人员,应 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三)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119号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明确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范围,规定具有规定情形的人员密集场所和 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 设计审核意见 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依 法办理消防设计、竣工 验收消防范案。(四)专家评审制度对具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
41、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 响 建设工程消防平安,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等情形之一的建设工 程,公安 机关消防机构依法组织专家评审。对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作为 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五)执法联动机制对建设、施工、设计、工程监理单位的消防平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函 告同级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执法联动机制。五、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0号,以下简称120号令)经2022年7 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于2022年7月17日发布,并自202
42、2年11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共6 章42条。(一)适用范围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有固定生产经 营 场所且具有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二)消防监督检查形式包括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平安检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平安职责情况的监督抽 查;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平安违法行为的核查;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平安检查;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 消防监督检查等五种形式。(三)分级监管1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并将消防平安重点单位 作为 监督抽查的重点。2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
43、住宅区的物业效劳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平安职责的情况和 上 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四)火灾隐患判定具有影响人员平安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 功能的;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平安规定,使用、储存易 燃 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不符合城市消防平安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平安的;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 险性或者 危害性的情形等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六、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1号)经202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 公会议通
44、过,于2022年7月17日发布,并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共6章48条。(一)调查任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二)管辖分工根据具体情形分为地域管辖、共同管辖、指定管辖和特殊管辖。火灾事故调查一般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 关消 防机构按照规定分工进行。(三)调杳程序具有规定情形的火灾事故,可以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由一名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调查。除依照规定适用简易程 序外的其他火灾事故,适用一般调查程序,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四)复核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
45、机 构提出书面更核申请;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 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五)处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予以立案侦查、行政处分或者移送调查处 理。七、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以下简称122号令)经2022年4月10日公安部部长办 公会议通过,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同意,于2022年8月13日发布,并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共6章44条。(一)适用范围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46、内生 产、 销售、使用消防产品,以及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二)市场准入1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2 .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制度。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经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 构 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平安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消防平安要求由公安部制定。(三)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1 .生产者责任和义务。消防产品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消防产品质量负责,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消防 产品销也:流向登记制度;不得生产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市场准入
47、资格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 令淘汰的消防产品。2 .销售者责任和义务。消防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 质 量;不得销售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3 .使用者责任和义务。消防产品使用者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书,选用符合市场准 入的、 合格的消防产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完 好有效。(四)监督检杳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分别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使用领域的消防产 品质 量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接受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不得擅自转移、 变卖、隐匿或者损毁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物品,不得拒绝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五)法律费任对生产者、销售者的消防产品违法行分别由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从重处分;对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各类场所在使用领域存在的消防产品违法行为以及消防产品技术鉴定 机构出 具虚假文件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社会消防技术效劳管理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效劳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号,以下简称号令)经2022年月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 过,于2022年月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