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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盗窃罪量刑盗窃罪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男,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汉族,湖北*人,住 。 上诉人不服湖北省*区人民法院( )咸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 )咸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书。 2、依法予以改判,减轻对上诉人的量刑。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涉案数额(6000元)过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十)项:“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2、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九)项:“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 本案被盗物品是苹果笔记本电脑,属于高档消费品,价格变化巨大,新电脑的出售价格较高,一旦进入生活领域,其价格就急剧下降。上诉人认为 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物品的估价并未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进行合理、公正估价,估价过高,应予依法核减。 二、上诉人具有从轻、减轻情节 (一)全部退赃:上诉人盗窃笔记本电脑已追回退还,从这一事实来看,并未造成实际的损失,则在量刑上予考虑。 (二)系初犯,偶犯:
3、上诉此前无犯罪记录,也无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三)自愿认罪:上诉人自愿认罪,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四)未造成公私财产的实际损失:由于上诉人的犯罪行为所产生的损失已全部挽回,并未造成公私财产的实际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 (五)上诉人家属现正积极筹集钱款,愿积极主动向法院交纳罚金。 三、上诉人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盗窃“数额较大”没有异议,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一)上诉人涉案金额仅属“数额较大” 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关于确定我省盗窃罪数额认
4、定标准的通知>(*高法发199815号):“(二)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巨大的起点,其他地区为10000元。”本案上诉人的盗窃数额为6000元,未达到“数额巨大”标准,仅达到“数额较大”的盗窃罪量刑标准。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盗窃罪的情节:(二)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2、全部退赃、退赔的;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上诉人已全部退赃,且未造成公私财产的损失,主观恶性不大,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
5、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上诉人的情节不重,危害也不大,一审法院的判决量刑畸重,有违罪责刑相一致原则。 四、恳请二审法院依法减轻量刑,并适用缓刑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上诉人认为:其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二审法院在对其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条:“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全部退赃,并愿意积极主动交纳罚金;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本案上诉人存在诸多从轻减轻的情节。因此上诉人认为原判量刑过重,应该减轻量刑,并适用缓刑,恳请二审法院予以采纳。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