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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 7 黑龙江省工程系列水利工程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水利工程人才的品德、能力、业绩,根据人社部、工信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 号)及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专业划分 水利水电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农业水利工程、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测绘工程、地下水科学与工程、地质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等专业。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一、专业技术人员 水利水电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农业水利工程、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
2、、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测绘工程、地下水科学与工程、地质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等专业从事科学研究、规划设计、工程建设、运行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二、高技能人才 -2-在水利工程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作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第四条 资格名称 水利工程专业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第六条 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第七
3、条 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第八条 现有最高层级职称在本专业岗位聘任1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档次。第九条 学历与资历 一、技术员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水利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见习 1 年期满,经考察合格。高技能人才应在水利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3-术技能工作,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 1 年。二、助理工程师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水利工程专业技术岗位见习 1 年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
4、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 2 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 4 年。高技能人才应在水利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 2 年。三、工程师 具备博士学位;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或同级职业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 2 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或同级职业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 4 年。高技能人才应在水利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
5、作满 3年。四、高级工程师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同级职业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 2 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同级职业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 5年。-4-高技能人才应在水利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 4年。五、正高级工程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或同级职业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 5 年。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一、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
6、上处分,处分期未满的。三、已经离退休的。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能申报的其他情形。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技术员 一、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二、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第十二条 助理工程师 一、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二、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三、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第十三条 工程师 -5-一、专业理论知识(一)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二)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三)了解本专业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四)了解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专业知识,并
7、基本了解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五)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二、工作经历能力(一)具有独立工作能力,独立完成一般技术难度的工程技术项目,能独立解决本专业的技术问题。(二)能正确运用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三)具有一定的竞争意识和开拓能力,在所从事的技术工作中有一定程度的创新。(四)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判断、总结和组织协调能力,参加过项目的立项调研、方案论证和实验研究工作。(五)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三、工作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一)参加大型水利工程1项或中型2项或小型(大、中型专项)3项规划、勘察、设计、咨询、施工、质监、监理、建设管理和运行
8、管理等工作。(二)参加江河湖库防汛、抗旱、灌溉、排涝、水文水资源等专项工作 3 项。(三)参加完成市(地)厅(局)级以上科研课题 1 项或-6-独立完成2个阶段试验任务;提出科学建议1项,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一定创新性或实用性。(四)参加完成本专业新技术推广应用 2 项,经同行专家评议,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五)获得科学技术类奖项、工程类奖项、设计(勘察)类奖项、工程咨询类奖项等奖项其中 1 项(等级内额定人员)。(六)参加制定本专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标准设计图集、工法、造价定额等 1 项,并发布实施;获得授权的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1 项(等级内额定人员),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的内容应
9、与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七)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关键部件、实验装置系统、应用解决方案、操作指南规范等方面有创新性、标志性成果,能够代表本人的能力业绩水平,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鉴定,具有一定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八)获得市(地)级以上人才奖励、人才项目计划人员。基层一线人员可具备上述条件之一;同时,作为项目完成人之一,有 1 项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第十四条 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一)熟练掌握本专业的专业知识,并在某一方面有比较深入地研究。-7-(二)熟练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三)熟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四)基本熟悉
10、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专业知识,及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五)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二、工作经历能力(一)具有比较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作为主要人员完成过技术难度较高或较复杂的工程技术项目。(二)能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的理论知识、技术标准、规范和现有科研成果,进行新技术开发和解决关键技术难题。(三)具有较强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参与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技术经济指标处于行业较高水平。(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总结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担任过项目负责人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专业工作任务。(五)能承担制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工作。(六)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
11、。三、工作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三:(一)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咨询、施工、质监、监理、建设管理和运行管理等负责人或分项负责人或主要参加人(前 5 名)1项;中型水利工程项目负责人或分项负责人或主要参加人(前 3 名)2项;小型水利工程项目负责人-8-或分项负责人 3 项。通过主管部门验收或被主管部门采纳、批准。(二)江河湖库防汛、抗旱、灌溉、排涝、水文水资源等专项工作负责人2项或分项负责人3项,专项技术报告被主管部门采纳。(三)参加省(部)级重大(重点)及以上科研课题 1 项或省级科研课题1项(前5名)或市(地)、厅(局)级科研课题2项(前3名);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在自主
12、创新中实现核心技术突破,经同行专家评议,对科技进步和行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并被采纳应用。(四)主持完成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革新或推广应用 1 项,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提供应用单位或第三方评价专业机构认定的应用证明;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本人应为技术负责人),经过省级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近 3年技术转让合同成交额累计在 300 万元以上。(五)获本专业国家级或省(部)级奖,或省级行业奖及市(地)、厅(局)级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等级内额定人员),含科学技术类奖项、工程类奖项、设计(勘察)类奖项、工程咨询类奖项等。(六)获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本专业(学科)发明专
13、利 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 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 1项且被转化应用。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须为前 5 名发明人,外观设计专利须为前 3 名发明人,并提供授权的专利证书原件及相关佐证材料。发明人排列顺序以专利证书记载的默认顺序为认定标-9-准。(七)完成省(部)级以上标准、规程、规范的编写,并发布实施(前 5 名);或完成经省级主管部门发布的技术指导文件的编写(前 3 名)。(八)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关键部件、实验装置系统、应用解决方案、操作指南规范等方面有创新性、标志性成果,能够代表本人的能力业绩水平,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鉴定,具有较高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九)获得
14、省(部)级以上人才奖励、人才项目计划人员。基层一线人员申报“基层”高级职称可具备上述条件之二;同时,作为项目第一完成人,有 1 项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第十五条 正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一)系统熟练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熟悉相关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二)熟练掌握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三)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应用于研究领域或解决关键性的重大技术难题。(四)熟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二、工作经历能力 -10-(一)具有丰富的研究开发经验,在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的研究开发中,解决了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起到专业带头
15、人的作用。(二)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业绩突出,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在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重大任务、重大应急任务中,具有发挥技术专长、提供重要决策支持的能力。(四)具有很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总结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担任过项目负责人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专业工作任务。(五)能承担并指导制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工作。(六)具有熟练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三、工作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四:(一)获本专业国家级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二)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 1 项(前 3 名),或省(部)级三等奖 2
16、项(前 3 名)。(三)获国家优质工程奖 1 项(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工程项目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项目负责人);或获本专业市(地)、厅(局)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2 项(前 2名)或二等奖 3 项(第 1名)。(四)获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本专业(学科)发明专利 2项,或实用新型专利 3项,或外观设计专利 2项且被转化应-11-用,或发明专利 1项及实用新型专利 2项,或实用新型专利 2项及外观设计专利 1 项且被转化应用。发明专利须为前 3 名发明人,实用新型专利须为前2名发明人,外观设计专利须为第1名发明人,并提供授权的专利证书原件及相关佐证材料。发明人排列顺序以专利证书记载的默认
17、顺序为认定标准。(五)全省水利发展规划负责人1项或分项负责人2项;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全省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灌涝区规划、水文水资源等省级水利专项规划负责人 2 项或分项负责人 3 项;大型水利工程规划、勘察、设计、咨询、施工、质监、监理、建设管理和运行管理等项目(技术)负责人1项或分项负责人3项,或中型项目(技术)负责人3项或分项负责人5项,或小型项目(技术)负责人5项。以上业绩其中之一,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或被主管部门采纳、批准。(六)江河湖库防汛、抗旱、灌溉、排涝、水文水资源等专项工作负责人 5 项,专项技术报告被主管部门采纳。(七)国家级课题1项(前5名);省(
18、部)级重大(或重点)课题 2项(前 3名);国家项目子课题 2项或省(部)级课题2项或副省级(市)科研课题3项主持人;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在自主创新中实现核心技术突破或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取得突出成绩。(八)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本人应为技术负责人),经过省级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近 3 年技术转让合同成交额累计在1000 万元以上。(九)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国家标准、规程、规范 1-12-项,或省(部)级标准、规程、规范 2 项,并发布实施。(十)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关键部件、实验装置系统、应用解决方案、操作指南规范等方面有创新性、标志性成果,或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
19、科技类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或出版论著(译著、教材),能够代表本人的能力业绩水平,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鉴定,具有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十一)获得省(部)级或国家级人才奖励、人才项目计划人员。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第十七条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评审条件等须同时具备。第十八条 本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本数)。第十九条 本标准中涉及的任职资格(职业资格)和业绩成果均指本专业的,且业绩成果须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第二十条 本标准中“基层一线”指在县(含县级市)级及以
20、下企事业单位以及地处县(含县级市)域的省、市(地)直属单位。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员取得与本标准中工作业绩成果层次或-13-水平相当的业绩成果,经本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市(地)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可比照相应评审条件参加评审。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基层”高级工程师资格后,申报晋升正高级工程师的,须先按正常评审条件取得通用的高级工程师资格,任职时间可以连续计算。第二十三条 优秀工程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申报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具体按照黑龙江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破格晋升高级职称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水利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黑龙江省水利厅)负责解释,自 2022 年度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