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万科物业小区装修的管理规定集合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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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万科物业小区装修的管理规定集合3篇该规定强调了法律规定中用于决定的提前即行为发生前和法律效力。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万科物业小区装修的管理规定的文章3篇 ,欢迎品鉴!万科物业小区装修的管理规定为保证住宅的结构安全,保持住宅优美整洁,使居民安居乐业,现对住宅区装修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住宅装修必须办理相关手续。1、住户装修住宅,必须提前三天向物业管理部门申请,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如实填写装修项目、范围、标准、时间、和施工队伍名称,装修人员的姓名及身份证明复印件。经物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2、装修人员进出小区,必须办理小区出入证。3、户主和施工队负责人应同时在房屋

2、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上签字盖章。二、住宅装修不得对房屋结构和美观造成危害。1、禁止改动或损坏房屋的柱、梁、板、混凝土墙、燃气管道、屋面防水、隔热板等。2、如需拆除非承重墙,必须经有关工程建设部门论证并签字认可。另外,卫生间有防水层,严禁破坏。3、允许对住宅楼地面、内墙面、天棚面进行表面装修。但楼地面不得凿除原水泥面层。4、防盗网安装在窗户里侧。5、空调室外机应安装在不影响相邻业主正常生活的位置上。6、不得改变进房门门洞的设计,不得阻塞楼梯通道和妨碍消防。8、不得改变厨房、卫生间的结构和功能,禁止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三、装修施工管理1、为了您的财产、居住安全与舒适,装修时请务必派人盯岗。2

3、、住宅装修时间不能影响小区住户的正常休息。3、装修垃圾应堆放在不影响住户正常通行的地方。装修垃圾由户主自行及时清运,或者交由物业管理部门进行清运,清运费由户主承担。严禁从楼上抛弃垃圾或任何物品。严禁将装修垃圾倒入垃圾箱或转运到其他小区。4、装修施工用电、用水,住户不得私自在户外接用,违者按照规定给以处罚。因装修施工造成管道堵、塞、渗、漏、停电、损坏他人物品等,应由装修业主负责修复和赔偿。5、业主装修前应按1000元/户,装修公司按500/户交纳装修保证金。工程完工后,经物业管理部查验,无违规情况,退回装修保证金。、万科物业小区装修的管理规定为了使业主顺利进行室内设计与装修,避免在装修过程中出现

4、违规现象,损害户内自用设施、公共设施和他人利益。为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特制定本装修管理规定:一、装饰、装修程序物业公司将严格执行建设部第100号令,对无资质证书的装修企业禁止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禁止私自装修。装修申报购房有效证件。申请人身份证。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和法人委托书等有关复印证件。装饰装修方案。包括:施工图纸(平、立面图)。地面设计资料。厨房、卫生间、洗衣房给排水系统设计图。电器施工图。装修期限。增加楼面荷载,应向原设计单位提出并得到批准。详细填写装修申请表。签订装修管理

5、协议交纳装修保证金等费用:各项费用如下:装修公司交纳装修保证金:元/户(平层)、3000元/户(跃层)。装修公司缴纳装修监管费:2元/平方米。装修施工许可证工本费:5元/证。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工本费:5元/证。住户交垃圾清运费2元/m²。领取装修施工许可证、办理装修人员临时出入证:身份证原件(复印留底)。壹寸证件照每人壹张。业主服务中心房管部向业主办理房子交验手续。装修过程中物业管理公司房管员、保安员及工程人员随时可进入施工现场巡查,以确保按照装修规定或装修申报进行。退还装修保证金。装修过程中无违章行为发生,向物业公司交还核发的装修许可证及临时出入证,装修施工审核符合要求的,水电等改

6、动部分无异常问题,经业主签字认可后,六个月或供暖试压运行后可退还装修保证金。装饰装修的保修装修完毕,装修企业应向业主出具质量保证书。主要保修内容是:住宅室内保修期最低为两年,卫生间、厨房防渗漏保修为五年。二、装饰、装修规范:装饰、装修注意事项:1、任何时候不得改变房屋的柱、梁、板、承重墙和建筑结构,上下水管道、电路等,如确需改动,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物业公司业主服务中心房管部和物业保障中心工程部审定后批准方可施工。2、不得封闭阳台、安装防盗网、雨阳棚、晾衣架、太阳能、广告牌或其他伸出物。如需安装其他电子防盗设施,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有花园的业主不得改变围墙栏杆和花园用途。3、不准擅

7、自改变原有外门、窗的规格及外立面墙面装饰。4、禁止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不准凿除房屋地面,以防破坏防水层结构和地辐式供暖管网,屋顶打眼不得超过6公分。5、室内排水管、地辐式分水器,装修时不得封包死,如需包封,经书面申请允许登记后须包成活动的,以便今后检查维修。各类计量表阀门不得包封。6、天然气属专业公司管理,为防止天然气泄漏造成不安全隐患,装修时严禁封包死和改动天然气管道、阀表,如需改动必须报天然气公司书面同意。7、严禁改动地暖分水器、可视对讲、配电箱等。8、根据室内地面荷载,不得用砖、大理石等超重材料进行装修。装饰、装修时间装修时间为每天上午8:00至12:00,下午1

8、4:00至22:00。双休日、节假日为上午10:00至12:00,下午14:00至20:00不得延长施工时间,以免影响他人休息及安全。施工规则1、装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小区各项管理规定,执行消防条例,对小区内的消防设施,设备不允许擅自动用或变更。2、为确保小区安全,装修人员一律不准在小区留宿。3、装修人员携物出小区,需到安全保卫部办理放行条。4、施工时不得占用公共场地和损坏公共设施。材料搬运只能经消防通道,不得进入客运电梯。砂子、水泥和垃圾等必须装袋运输。防止碰伤和污染公共墙壁、楼梯及环境。如有污染及碰伤,装修公司必须负责清理或赔偿。5、装修时不得将乳胶漆、水泥残渣等建筑垃圾及杂物倒入厕所或下水

9、道,施工时预留管口应采取适应的遮蔽措施,以防堵塞排水管道。6、进入小区运送材料的车辆,应遵守小区车辆管理规定,即停、即运、即卸、即走,卸运水泥、砂石,必须铺垫彩条布等,不得直接倒在路上。7、装修公司对装修垃圾必须做到袋装化,不得堆放楼道内,应堆放在楼下指定的地点,由服务管理中心统一运出小区。8、装修人员、住户不得高空抛物,更不得抛垃圾。9、空调的安装,必须按物业的统一要求指定位置,不得随意安装。墙体打空调孔,经申请由物业公司统一安排施工,费用业主承担。10、装修时应认真做好卫生间及厨房的地面防水,以免对楼下造成损失。11、装修施工现场建议安装简易马桶,并不准使用电炉、煤气炉做饭。装修公司在装修

10、现场应备手提灭火器。如动用明火必须向管理公司申请。监理、验收1、装修期间物业公司有权对施工现场工作进度以及公共设施情况执行监督管理。2、装修施工许可证需贴示于装修物业的户门上,以便检查,一户一证。3、所有装修工程只限在装修施工许可证指定的住户室内进行,装修材料需放在装修户室内,不得占用走廊、通道或其它公共地方。4、物业公司管理人员有权检查、抽查装修人员的临时出入证及相关证件。如发现证件过期,立即没收,请其重新交款登记办理并按过期天数每天追交5元的违约金。5、物业公司有权停止违章施工的行为,凡多次违章者,物业公司有权采取限制供应措施,并按建设部的规定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直至取消企业在物管区域

11、内的装修资格,同时扣除装修保证金,造成的一切后果,违章者自负。6、装饰、装修完毕,施工企业和业主向物业管理公司申请验收时,应交回装修施工许可证和临时出入证,如有丢失在装修保证金中扣除50元/证。7、装修完毕,从装修企业保证金中视情况扣除150-200元,用于维修装修期间造成的公共部位的损坏。三、装饰装修责任1、因住宅装饰装修造成相邻住宅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损坏等,装修公司(业主)应负责修复和赔偿。2、装饰装修前发现上述问题,由物业公司或装修人聘请专业维修人员负责修复,费用由装修人承担。3、装修发生违章行为,业主、装修公司均为第一责任者,均应独立承担责任损失和接受处理。四、违章装修处

12、罚办法业主、装修企业未申报或虽申报而未经同意进行装修以及委托无资质的企业进行装修的,扣罚违约金500-1000元。违反装饰、装修注意事项第1、者处扣罚装修企业1000元违约金,并恢复原状;违反2、3、4、7、8中任何一条者扣罚装修企业50300元违约金。并责令改正、赔偿、恢复。违反装饰、装修注意事项第5条者,造成不利维修、抢修等后果,由业主承担责任。违反装饰、装修注意事项第6条,处装修企业扣罚违约金5001000元。违反施工规则第1、11条,处装修企业扣罚违约金5001000元。违反施工规则第2、9条者,扣罚违约金50-100元。违反施工规则第4、6条者,扣罚违约金50-200元。违反施工规则

13、第5、7条者,扣罚违约金100-200元。违反施工规则第8条者,扣罚违约金100-300元。违反监理、验收第2条者,给予停水、停电处理。违反监理、验收第3条者,被视为丢弃物给予清理。使用有毒、可燃及刺激性气雾材料,向公共走道排放,经指正不更改者,扣罚违约金100-500元。万科物业小区装修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

14、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已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

15、报建与许可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第七条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第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

16、定是否予以批准。(二)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批准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九条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第十条对于未办理报建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装饰装修工程,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第三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第十一条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并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包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无资质证书或不具备相应

17、资质条件的企业。第十二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工程共同发包时,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包。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或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承包。第十三条下列大中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发包:(一)政府投资的工程;(二)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三)国有企业投资的工程;(四)国有企业控股的企业投资的工程;前款规定范围内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军事设施工程、保密设施工程、特殊专业等工程,可以采取议标或直接发包。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方式,由建设单位或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人自行确定。第

18、十四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统一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第十五条发包方不得损害承包方的利益,强迫承包方购入合同约定之外的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第四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办事,严格执行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及验收规范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第十七条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承接装饰装修设计和施工任务。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图纸。第十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需要拆改结构时,装饰装修设计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的安全。整栋危险

19、房屋不得装饰装修。对严重损坏和有险情的房屋,应当先修缮加固,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第十九条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建筑装饰装修防火规范。完成装饰装修施工图纸设计后,建设单位必须持施工许可证和施工设计图纸,报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核准。第二十条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人们的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安全。第二十一条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进行质量和安全监督。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合格,否则不予验收。第二十二条实行初装饰的住

20、宅工程,要严格按照建设部颁发的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验收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因责令停止施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包方承担。(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建的;(二)该招标的工程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的;(三)未按照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四)发包给无资质证书的或承包任务与资质证书等级不符的企

21、业的;(五)使用未验收工程的。第二十五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施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建筑装饰装修资质证书而进行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的;(二)擅自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包工程的;(三)未按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四)拒绝接受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验收的;(五)将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用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六)破坏环境、危及人身安全的;(七)出卖、转让、出借、涂改、复制、伪造资质证书的。第二十六条对未按规定申请批准、未进行房屋安全性能鉴定、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对原有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修复或赔偿,并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七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工作人员不如实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性能出具结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八条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因装饰装修损坏毗连房屋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第二十九条因装饰装修原有房屋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条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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