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培训》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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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知识培训20170923内容一民间借贷二婚姻家庭三工伤事故四继承五相邻权纠纷六侵权纠纷七老年人权益八农村土地一:民间借贷一:民间借贷基本案情2012年,王某作为借款人向李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10万元,月利息为2.5%。当日,李某将该笔款额支付给王某,后王某每月给付李某利息4000元,共支付4万元。现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尚欠的利息。王某辩称,月息2.5%过高,应将已支付的利息部分冲抵本金。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约定的2.5%月息,即年利率为30%,超过了司法保护范畴,故对李某要求按照月息2.5%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另双方约定的利息并未超过36%,属自然之债,故对于王某主张对

2、超过24%年息部分冲抵本金的抗辩不予支持。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为民间借贷的利息划定了两条界限,设置了三个区间,年利率24%以内的利息属司法保护范畴,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利息,超出部分无效,对于年利率在24%到36%之间的部分则属于自然债务,即双方已经履行完毕的,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01.年利率超过24%民间借贷利息不受司法保护基本案情康某于2012年2月4日、2月6日、2月7日分三次共向孙某账户转款30万元;2012年2月9日又分两次转款17万元。现康某持五张转账凭证诉至法院,要求孙某偿还47万元借款,孙某承认已经收到该款,但否认存在借

3、款关系,并提供了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用以证明该转款为货款。法院认为,康某仅提供支付凭证,只能证明双方存在资金流转,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原则是借贷合意和借贷事实两个构成要件,借贷合意主要表现为借条、欠条或口头协议,借贷事实表现为转账凭证、收条等。应由原告对上述两部分内容承担举证责任。当然,这种举证要掌握动态分配原则。当被告抗辩转账凭证仅是偿还其他债务时,被告应对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举证完成,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要件继续承担举证责任。02.仅有支付凭证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一:民间借贷一:民间借贷03.在约定的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以实际交付的金

4、额作为本金数额基本案情2013年7月27日被告范某、张某向原告薛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30000元,于2013年9月29日偿还,每月支付利息7500元。范某、张某给原告出具借条后,薛某实际交付张某22500元。2013年9月26日,范某、张某偿还薛某32000元。原告薛某主张被告应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被告辩称已偿还3.2万元,不同意继续偿还。法院认为,薛某与范某、张某虽约定借款本金为30000元,但实际仅交付22500元,故应以22500元作为借款本金数额。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经常出现借条中约定的金额与实际给付的金额不一致,在给付款额时,债权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

5、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虽然双方在借条中已经明确载明借款数额,但应以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借款本金数额,并按照该实际出借数额计算利息。一:民间借贷04.“分手费”打借条不受法律保护基本案情2015年9月5日,张某持王某出具的借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偿还其50万元及相应利息。借条载明:今向张某借款50万元,借款人王某签字。王某辩称其没有向张某借款,双方原为情人关系,后当王某提出分手时,张某要求王某给其50万元作为补偿,因王某无力支付,便为张某出具借条一张。证人李某和杨某出庭证实张某与王某系情人关系,张某也未予否认。法院认为,张某主张与王某存在借款关系的证据仅是借条,未能提供

6、支付借款的相关凭证,且借条系在双方不正常两性关系存续期间形成,故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我们在审查双方是否存在借贷事实这一要件时,需要结合借贷金额、贷款人支付能力、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交易细节等进行综合判断。如果经审查不存在借贷事实,则不能认定双方的借贷关系,对于因分手而形成的借据属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认定其无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一:民间借贷05.写借条后否认 拒绝笔迹鉴定被判赔基本案情2011年11月20日,邓某为王某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今向王某借款10万元,借条上签有邓某名字。现王某依此借条要求邓某偿还借款。邓

7、某辩称自己从未给王某出具过借条,该借条的签字并非本人所写,并要求对借条上的笔迹进行鉴定。但在选择鉴定机构时,邓某却表示放弃鉴定。一审法院以王某无法证明该借条真实性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王某提起上诉,并在上诉期间提出笔迹鉴定申请,但邓某拒绝提供对比样本,致使鉴定无法进行。法院认为,应由债务人邓某对签字是否真实承担举证责任,现邓某拒绝鉴定,故依法判令邓某偿还借款10万元。民间借贷案件中,债务人仅以借条并非其本人签字为由进行抗辩并不能否认借条本身的真实性,债务人有义务继续举证证明,申请法院鉴定是债务人应承担的举证义务,而非债权人的义务。当债务人拒绝鉴定时,即意味着其举证责任并未完成,无法否认借条的真实

8、性。一:民间借贷06.当欠条系基于合伙、买卖等其他法律关系形成时,应按照其他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基本案情王某诉称,丁某向其借款6万元,承诺三个月还清并出具欠条。借款到期后,丁某一直未还,请求法院判令丁某偿还借款6万元。丁某辩称,从未向王某借过钱,这笔款是因为和王某合伙开公司,双方各投入6万元,后公司效益不好,王某提出退伙,要求丁某为其出具欠条。一审法院认为欠款事实成立,判决王某给付借款6万元。丁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本案不是民间借贷纠纷,而是合伙纠纷,请求二审法院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内容予以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不属民间借贷纠纷,应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内容予以审理。故向王某进行释明,建议其变更诉讼请求,

9、王某坚持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诉讼,故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欠条不同于借条,法院不能仅凭欠条就认定当事人之间借贷关系存在。而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如果发现不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向当事人行使释明权,按双方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一:民间借贷07.结婚期间借钱 离婚了也要共同偿还基本案情2012年9月,孟某向范某借现金440000元,期限一年。每月利息10500元。借款发生于孟某、朱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到期后孟某未予偿还,范某诉至法院要求孟某、朱某立即偿还借款440000元,而此时孟某与朱某已经离婚,朱某

10、辩称其对孟某的借款行为并不知情,此款也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法院认为,本案借款系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孟某虽以个人名义负债,现朱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判令朱某与孟某共同偿还借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应由夫妻共同承担,但如果举债人的配偶能够证明存在如下事实,可以免除其偿还责任: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系个人债务;二是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所得财产为各自所有的事实;三是所借的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一:民间借贷08.房子作抵押却没办手续输官司基本案情王某以生意周转为由向李某借款60万元,并为李某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

11、今借李某人民币陆拾万整,借期一年。”同日,王某的朋友胡某为李某出具抵押担保书,约定将胡某所有的房产抵押给李某作为担保。该抵押合同签订后,胡某将房产证原件交给李某保管,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王某未能还款,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李某借款60万元,同时对胡某抵押的房产行使优先受偿权。被告胡某以抵押未办理登记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法院认为,因不动产抵押物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现双方约定的抵押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尚未设立,故对原告李某要求对涉案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出借人往往要求债务人提供抵押物作为担保。而抵押权的实现,并不是以占有抵押

12、人提供的房产证为条件,而应在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的规定,不动产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设立,出借人不能依据抵押合同享有优先受偿权。一:民间借贷09.行为人没有做出保证的意思表示时,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基本案情2011年5月,何某为完成工程项目向王某借款300000元并出具借据,双方约定,借期三个月,如到期不能还清,北方某公司可以从给付何某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给付王某,北方某公司的现场负责人刘某签字确认。借款到期后,何某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何某还款,北方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法院认为,刘某无权代表北方某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另从

13、借条的表述看,并没有保证的意思表示,因此,驳回了原告要求北方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仅仅写明“经手人”或“中间人”等字样而没有注明系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一:民间借贷10.名为房屋买卖合同,实为民间借贷,当事人要求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法院不予支持基本案情2012年11月15日,祖某与袁某约定:祖某给付袁某15万元用于购买袁某一户住宅,如袁某在三个月内将预付房款返还给祖某,则祖某不再购买该房产。当日,祖某交付袁某15万元。此后,袁某每月向祖某支

14、付6000元,共支付6个月。现祖某诉至法院要求袁某交付房屋并过户至其名下。袁某辩称,其向祖某借款15万元,祖某因担心袁某到期不能偿还,双方又签定买卖房屋合同,每月支付的6000元系给付袁某的利息。法院认为,根据袁某每月给祖某6000元汇款的事实及房屋买卖合同相关内容可以认定双方并非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故对祖某请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主张不予支持。债权人为避免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实质系对借贷关系的一种担保,即当债务人一旦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选择执行买卖合同,这种约定属于担保法中规定的流质条款,即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直接取得抵押财产所有权的条款,系无效

15、条款。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要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审理。二:婚姻家庭二:婚姻家庭1:彩礼案例:彩礼案例原告:艾某,男,住广饶县李鹊镇。被告:孙某,女,住广饶县李鹊镇。案由:婚约财产纠纷。原告诉称,年经人介绍我(艾)与被告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农历月日经媒人之手,被告收取我(艾)见面礼等元。年农历月日订婚时,又经媒人之手,被告收取我礼金、衣物等共计元。但被告却对婚约及我们两人的交往极不负责任,给我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和沉重

16、的经济负担。目前我与被告已分手。我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彩礼元。被告辩称,原告与我(孙)分手的原因是其父亲看不惯我(孙),我(孙)并没有过错。我(孙)同意返还部分彩礼。二:婚姻家庭1:彩礼案例:彩礼案例【审判】广饶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以与原告谈恋爱为前提条件,收取了原告大量的财物,这种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尽管是原告退婚,被告也应当返还彩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返还原告彩礼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评析】本案属于比较典型的借婚姻索取财物纠纷案。处理这类案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彩礼的性质。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女方借婚姻成立

17、向男方索要财物作为结婚先决条件的行为。这种婚姻俗称“彩礼婚”,这种财物俗称“彩礼”。2、彩礼的范围。在实际生活中,特别是男女双方交往时间较长、次数较频繁的,彩礼的数量、名目很多。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时,要注意彩礼范围的界定。一般地,男女双方自愿互相赠送的礼物或送给对方父母、近亲属的礼物,属于赠与性质;父母、近亲属送给对方的礼物,也属于赠与性质;一方婚丧嫁娶、生病长灾,对方以及其父母所送的礼物,亦属于赠与性质。这些款物,均不在彩礼之列,当然不必返还。此外,男女双方结婚前,一方送给对方家庭的食物和进行的帮工,或双方父母、近亲属为订婚提供、操办的酒席、烟、茶、糖等,一律不得追索。对所诉纠纷的财物,是索

18、取的、不得不给的或是赠与的,因故无法查清的,可推定为赠与。二:婚姻家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由此可知,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彩礼的,不

19、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1:彩礼案例:彩礼案例二:婚姻家庭原告雷某某(女)和被告宋某某于2003年5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因琐事感情失和,于2013年上半年产生矛盾,并于2014年2月分居。雷某某曾于2014年3月起诉要求与宋某某离婚,经法院驳回后,双方感情未见好转。2015年1月,雷某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宋某某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雷某某称宋某某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内有共同存款37万元,并提交存取款凭单、转账凭单作为证据。宋某某称该37万元,来源于婚前房屋拆迁补偿款及养老金,

20、现尚剩余20万元左右(含养老金14322.48元),并提交账户记录、判决书、案款收据等证据。宋某某称雷某某名下有共同存款25万元,要求依法分割。雷某某对此不予认可,一审庭审中其提交在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账户自2014年1月26日起的交易明细,显示至2014年12月21日该账户余额为262.37元。二审审理期间,应宋某某的申请,法院调取了雷某某上述中国工商银行账号自2012年11月26日开户后的银行流水明细,显示雷某某于2013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该账户内的195000元转至案外人雷某齐名下。宋某某认为该存款是其婚前房屋出租所得,应归双方共同所有,雷某某在离婚之前即将夫

21、妻共同存款转移。雷某某提出该笔存款是其经营饭店所得收益,开始称该笔款已用于夫妻共同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其外甥女的借款,但雷某某对其主张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另,雷某某在庭审中曾同意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其另行支付宋某某10万元存款,后雷某某反悔,不同意支付。2:离婚财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二:婚姻家庭裁判结果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朝民初字第04854号民事判决:准予雷某某与宋某某离婚;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账户内的存款归雷某某所有,宋某某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尾号为7101、9389及1156账户内的存款归宋某某所有,并对其他财产和债务问题进

22、行了处理。宣判后,宋某某提出上诉,提出对夫妻共同财产雷某某名下存款分割等请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三中民终字第08205号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其他判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账户内的存款归雷某某所有,宋某某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尾号为7101账户、9389账户及1156账户内的存款归宋某某所有,雷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宋某某12万元。2:离婚财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二:婚姻家庭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婚姻关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宋某某、雷某某共同生活过程中因琐事产生矛盾,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仍未

23、好转,经法院调解不能和好,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本案二审期间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雷某某是否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双方名下的存款应如何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就是说,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

24、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侵害了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少分或不分财产。本案中,关于双方名下存款的分割,结合相关证据,宋某某婚前房屋拆迁款转化的存款,应归宋某某个人所有,宋某某婚后所得养老保险金,应属夫妻共同财产。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账户内的存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雷某某于2013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尾号为4179账户内的195000元转至案外人名下。雷某某始称该款用于家庭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外债,前后陈述明显矛盾,对其主张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对钱款的去向不

25、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认定雷某某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4179账户内的存款,雷某某可以少分。宋某某主张对雷某某名下存款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故判决宋某某婚后养老保险金14322.48元归宋某某所有,对于雷某某转移的19.5万元存款,由雷某某补偿宋某某12万元。二:婚姻家庭离婚时擅自处分共同财产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2:离婚财产分割:离婚财产

26、分割二:婚姻家庭夫妻共同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原有个人一方原有个人财产夫妻双方约定的共同财产+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未确定由特定一方继承或者受赠与所得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孳息和自然增值除外)+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购置的财产+取得的债权+军人复员费(部分)+军人自主择业费(部分)+其他夫妻双方约定的个人财产+法定的夫妻个人财产法定的夫妻个人财产有:一方婚前的财产+一方因身体受伤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军人的伤亡保险金+军人伤残补助金+军人医药生活补助+高原生活补助费+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

27、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乙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等;约定的一方财产:双方互相认可或者有协议。3:知识扩展:知识扩展二:婚姻家庭3:知识扩展:知识扩展二:婚姻家庭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下列情形除外:女方提出离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例如:矛盾尖锐到会危及一方或孩子人身安全的地步;再例如:女方怀孕、分娩、流产的孩子系与他人通奸所致。)。2军人的配偶未经军人同意,不得起诉离婚。但是,军人一方具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军人的重大过错主要包括:与他人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3判决不准离婚和

28、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不在此限。4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不在此限。不得离婚的情形不得离婚的情形3:知识扩展:知识扩展二:婚姻家庭婚姻法第32条以“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经调解(调解是前置程序)无效,具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9、。(六)被告被宣告失踪的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3:知识扩展:知识扩展二:婚姻家庭【1】小吴结婚的时候,由父母出资200万元一次性付款购置了一套100平方米的物业。后来因为双方感情不和,决定离婚。根据新的婚姻法,小吴的妻子能否取得部分产权呢?解读:婚前个人财产。【2】小吴结婚后,其父母全款为夫妻买了一套房子,产权登记在小吴的名下,现在如果离婚,这个房子怎么处理?解读: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3】结婚前,小吴贷款买了一套房,房产证登记在小吴的名下。结婚后

30、,夫妻共同还房贷,如果离婚,这个房子怎么处理?解读: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协议处理这个房子归谁。如果不能达成协议,法院可以判决这个房子归小吴,尚未归还的贷款属于小吴的个人债务。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偿还的那部分贷款及这个房子增值的部分,离婚时应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小吴对爱人进行补偿。【4】结婚后,小吴父母和他爱人父母各出资一半,买了一处房子,产权登记在小吴的名下,如果离婚,这个房子的怎么处理?解读: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平均分割。关于财产关于财产房子房子3:知识扩展

31、:知识扩展二:婚姻家庭【5】小琴和丈夫结婚前,他已经有了两套住房,结婚后,他答应将其中一处住房赠与小琴,并且写了字据,但是没有过户,现在他们要离婚,丈夫把房子要回去了,请问小琴能否依字据要回来?答:你丈夫将房产赠与你,但是没有过户,如果字据没有经过公证,你丈夫可以撤销对你的赠与,你无法要回上述房产。【6】结婚后,我丈夫的父亲单位房改,我们夫妻出资购买了参加房改的房屋,但是由于房改限制,产权登记在我丈夫父亲的名下,离婚时我能不能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答:不能,该房产不属于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买房时的出资款,只能作为借款向你丈夫的父亲要回。【7】我结婚前全款买了一处底商,结婚后出租

32、,到现在已经升值了50万元,我爱人要和我离婚,请问她是否能主张底商以及租金、升值的5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分割?答:底商是你个人婚前全款购买,属于你个人财产;租金和升值部分分别属于孳息和自然增值,也不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你爱人不能主张以上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分割。3:知识扩展:知识扩展二:婚姻家庭不管婚前婚后,如果由父母出资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则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配;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房子的升值部分与配偶无关;男方父母出资,房产证只有儿媳,另一方也有权分割。一方婚前买了房,婚后其擅自将房子卖掉,如

33、果他的配偶想追回该房屋,法院不予支持;婚后夫妻以共同财产参与购买一方父母房改房时,离婚后该房子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参与财产分割。关于关于房子房子 3:知识扩展:知识扩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关于“赔偿赔偿”二:婚姻家庭3:知识扩展:知识扩展二:婚姻家庭关于“孩子”判给女方v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v孩子虽然两周岁以上了,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龄与女方年龄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v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如果离婚后改为随父亲生活对

34、其生活习惯改变较大且影响其成长的,孩子判归女方可能性较大。v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基本相同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比如,有证据证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v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汹酒等恶习等。v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v十周岁以上的孩子愿意随母亲生活的。3:知识扩展:知识扩展二:婚姻家庭v第一,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v第二,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v第三,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v第四,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

35、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v第五,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v第六,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判给男方判给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关于“孩子”3:知识扩展:知识扩展三:工伤事故三:工伤事故基本案情:郭某是蓝天浮法公司员工。2014年4月14日,郭某在家吃完午饭后,骑自行车上班途中与相向而来的另一自行车相撞,后郭某到单位上班,期间摔倒在地,被送至医院

36、。医院诊断为:创伤性特重型颅脑损伤;脑疝;创伤性硬膜外血肿;颅骨骨折;矢状窦破裂;脑挫裂伤;吸入性肺炎。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为该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事故责任无法认定。2014年12月3日,郭某家属向兰州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14年12月31日,兰州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为郭某事故伤害发生在上班途中,其事故责任公安交警部门无法认定,没有证据证明郭某系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不予认定郭某为工伤。郭某不服,向甘肃省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甘肃省人社厅于2015年5月15日维持兰州市人社局作出的决定。郭某不服,向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三:工伤事

37、故【一审判决】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郭某是否具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条文从责任划分角度排除了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受害人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并未排除在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情形下受伤害职工可以主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郭某不是工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38、部门并没有认定郭某在交通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兰州市人社局并未调查收集到不应认定郭某为工伤的有力证据。综上所述,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郭某为工伤的决定,以及人社厅作出维持工伤认定决定的复议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法院判决撤销了工伤认定决定及复议决定,要求人社局在60日内重新作出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三:工伤事故【人社局上诉】人社局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上诉理由要点如下:一、关于事实的认定1、该案的主要证据是交警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虽然该证明对于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但是证实了郭某发生自行车相撞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

39、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在认定“本人主要责任”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因此该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作为法定机构出具的证据,已具备足够的证明效力,不存在主要证据不足的情况。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定机关交警部门都无法判定责任,我局作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更加无权也无法查明事故责任,因申请人提供不了责任认定书或责任无法确认时,用人单位又不举证,只能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三:工伤事故二、关于举证责任。1、发生交通事故后,劳动者未及时报警导致无法查清事故责任,职工本人具有过错,用人单位非事故的亲历者不具有任何举证优势,因此其不利后果应当由

40、职工本人承担。2、职工在工伤认定程序中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职工应当对工伤认定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来说,申请人需提供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该举证责任不在用人单位,更不在人社部门。三、关于法律适用。一审判决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从责任划分的角度认定受伤害职工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郭某受伤的原因是交通事故,交通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并未排除郭某负主要责任,甚至全部责任的可能,无法认定责任不等于不负主要责任,所以对该条的理解不能做广义的解释。三:工伤事故【二审判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人社

41、部门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情况下,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该条规定,对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三:工伤事故但是在现实道路交通事故中,也存在道路交通事故成

42、因确实无法查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形,对此,道路交通事故程序规定第五十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本案中,交警部门依据所调查的事故情况,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已经对交通事故作出了结论,该证明并没有认定郭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

43、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前述法律文书或者内容不明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三:工伤事故根据上述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工行认定程序中应当结合申请人和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该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认为郭某不属于工伤,其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提交给人社局的证据包括劳动

44、关系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上述证据并没有否定郭某与其存在的劳动关系,也未否定郭某以上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人社局根据各方提供的证据,未能调查核实出郭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前提下,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缺乏事实依据。本案中,上诉人以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郭某系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相当于推定了郭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其作出不利于受伤害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复议机关在未查清上述问题的情况下,作出维持被诉工伤认定决定的复议决定亦应予撤销。三:工伤事故1、认定工伤关键认定工伤关键1、一个关系 工伤前提必须存

45、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的四个关键点在实践中,工伤认定有扩大化倾向2、三工因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3、无过错原则劳动者是否有过错不影响工伤定性,但自杀或自残的不属于工伤4、举证责任性,用人单位举证证明不是工伤三:工伤事故2、认定工伤范围认定工伤范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须有因果关系)(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

46、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三:工伤事故3、视同工伤范围“三视同”(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初次诊断)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待遇,二同)(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待遇)三:工伤事故4、工伤排除“三不得”(一)因故意犯罪的;排除了过失犯罪及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而导致伤亡的情形(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四

47、:继承四:继承法基本案情:基本案情:原告李某诉称: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某住宅小区的306室房屋,是其与被继承人郭某顺的夫妻共同财产。郭某顺因病死亡后,其儿子郭某阳出生。郭某顺的遗产,应当由妻子李某、儿子郭某阳与郭某顺的父母即被告郭某和、童某某等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请求法院在析产继承时,考虑郭某和、童某某有自己房产和退休工资,而李某无固定收入还要抚养幼子的情况,对李某和郭某阳给予照顾。被告郭某和、童某某辩称:儿子郭某顺生前留下遗嘱,明确将306室赠予二被告,故对该房产不适用法定继承。李某所生的孩子与郭某顺不存在血缘关系,郭某顺在遗嘱中声明他不要这个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他在得知自己患癌症后,已向李某表

48、示过不要这个孩子,是李某自己坚持要生下孩子。因此,应该由李某对孩子负责,不能将孩子列为郭某顺的继承人。四:继承法法院经审理查明: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3月3日,原告李某与郭某顺登记结婚。2002年,郭某顺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涉案建筑面积为45.08平方米的306室房屋,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2004年1月30日,李某和郭某顺共同与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生殖遗传中心签订了人工授精协议书,对李某实施了人工授精,后李某怀孕。2004年4月,郭某顺因病住院,其在得知自己患了癌症后,向李某表示不要这个孩子,但李某不同意人工流产,坚持要生下孩子。5月20日,郭某顺在医院立下自书遗嘱,在遗嘱中声明他不要这个人

49、工授精生下的孩子,并将306室房屋赠与其父母郭某和、童某某。郭某顺于5月23日病故。李某于当年10月22日产下一子,取名郭某阳。原告李某无业,每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另有不固定的打工收入,并持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存款18705.4元。被告郭某和、童某某系郭某顺的父母,居住在同一个住宅小区的305室,均有退休工资。2001年3月,郭某顺为开店,曾向童某某借款8500元。南京大陆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受法院委托,于2006年3月对涉案306室房屋进行了评估,经评估房产价值为19.3万元。四:继承法裁判结果:裁判结果: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涉案的3

50、06室房屋归原告李某所有;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郭某阳33442.4元,该款由郭某阳的法定代理人李某保管;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被告郭某和334424元、给付被告童某某419424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四:继承法争议焦点:争议焦点:一是郭某阳是否为郭某顺和李某的婚生子女?二是在郭某顺留有遗嘱的情况下,对306室房屋应如何析产继承?关于争议焦点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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