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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晴隆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 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 )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 策支持,多主体投资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 等阶段性住房困难群体,限定租赁用途、租金标准的保障性 住房。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运营管理单位”,指保障性租赁住 房产权单位或由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指定的运营管理 单位。“运营管理单位”在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业务前, 需在注册地住建部
2、门办理住房租赁企业备案,取得备案证明 后方可开展租赁业务。第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街道办及乡镇部门开展保障性 租赁住房资格准入审核、租金管理、配租管理、退出管理及 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县发展改革局、县 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税务局、县住房公积金中 心、县工业和科学技术局、县纪委监委、县审计局等相关单 位按照职责职能,协同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过程中 的相关工作。第五条晴隆县县域内的所运营管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项目,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资格准入第六条申请条件(一)申请人应该具有本县户籍或在本县就业、居住;(二)申请人配偶及
3、未成年子女原则上应当作为共同申 请人;(三)申请人在申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县城范围内 无自有房屋(含住宅、非住宅);(四)未在本县范围内存在正在享受的其他住房保障政 策的情况。第七条应提交的申请资料(一)晴隆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入住申请表;(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三)非本县户籍人员提供在晴隆县的居住证、劳动合同、企事业单位聘用协议、社保缴纳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印证资料(选其一提供即可);(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婚姻状况印证资料(已 婚提供结婚证,离异提供离婚证或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 ,单身提供未婚承诺书);(五)符合申请产业园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按运 营管
4、理单位已通过县住建部门审核备案的规定执行;(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八条准入程序(一)申请:申请人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提交 申请表及相应申请材料。(二)受理审核:运营管理单位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后, 将申请信息录入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系统并同步上传 申请档案资料,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验、房产比对等 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 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三)受理备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 对运营管理单位上报的申请档案资料进行核查及备案。核查 过程中如发现承租对象存在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不予办理备 案并通知运营管理单位进行整改
5、。第三章租金管理第九条租金价格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初次定价由县物价主管部门按照 相关定价程序进行定价。租金价格调整按照晴隆县保障性 租赁住房租金价格定价调价工作机制(试行)文件执行。第十条租金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运营管理单位与承租人签订的 租赁合同约定的方式交纳,运营管理单位不得向承租人变相收取中介费、服务费等其它费用。运营管理单位可以向承租 人提供增值服务,由承租人自愿选择并支付相应费用。承租 人应按时缴纳房屋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物业管理 费、水、电、气、通讯、电视等费用。租赁家庭缴交的住房 公积金可优先提取用于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第四章配租管理第H一条配租管理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
6、的,运营管理单位按程序进行房屋分配,签订租赁合同。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保障住房困 难人群,并且原则上一户家庭或单身人员只能申请承租一套 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充足情况下,实行常态化配租,对符 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实行“先到先租,随到随租”配租期间, 项目房源满租的,应实行轮候配租,建立轮候名册,按照申 请先后顺序轮候配租。第十二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定期向社会公布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情况。第十三条合同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合同管理,住房租赁合同建议使用晴隆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第十四条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租赁合同到期后,经重新审核符合准入条件的可以续租第十五条
7、 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三 十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积极配合 运营管理单位完成登记备案工作。第十六条采取单位集体租赁方式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 的,由运营管理单位与申请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明确各自 责任权利。申请单位每季度向运营管理单位报送入住人员相 关情况。所有通过单位集体租赁方式入住人员应按本办法规 定进行资格审查,并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查及备案。纳 管项目应按本办法规定开展资格核查、备案等工作。第五章退出管理第十七条退出情形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租赁 合同,收回已承租的房屋,退出保障。(一)不在晴隆县工作、居住的;(二)在租赁保障性租
8、赁住房项目所在街道办及乡镇购 买、继承、赠与等获得其他房屋的;(三)破坏、改动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拒 不恢复原状的;(四)转租、转让、转借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保障性租 赁住房进行非法活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拒不配合相关部门和运营管理单位日常管理工作 的;(六)依据合同约定符合解除合同或者退租情形的;(七)提交个人虚假信息和资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八)经核查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九)其他应当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的情形。第十八条不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条件或因个人 原因主动申请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单位应与其 解除租赁合同,并给予最长不超过3
9、个月的腾退过渡期,过 渡期内租金按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进行缴纳。第六章其他管理第十九条 依托县人民政府“一网通办”门户网站,推 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供应房源统一上平台发布,市民提交申 请材料、运营管理单位审核资格和住房保障机构核查住房情 况统一上平台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统一上平台实施,为 市民提供“一站式”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加强保障性 租赁住房智能化管理,积极拓展“一网统管”应用场景在保 障性租赁住房落地。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加强对运营管理单位 的监督检查力度。巡查、检查中发现存在供应对象、准入条 件不符,租赁价格、租赁期限超出规定,违规经营或骗取优 惠政策等此类问
10、题的,由属地政府制定问题台账,督促相关 运营管理单位限时整改;情节严重的,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通知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暂停运营管理单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财税支持政策和民用水电气价格政策,按税收征 收管理法等予以处理并报县人民政府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罚。第二十一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定期对各街道办及 乡镇部门开展核查及备案的情况进行抽查。抽查中如发现承 租对象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责令运营管理 单位立即对承租对象予以清退并取消资格,并按本县社会信 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在监督过程中,发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房源存在手续不全、产权不明、债务纠纷及在保障性租赁住 房运营期内上市销售
11、或变相销售等情况,由县住建局督促相 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报县人 民政府批准后,取消其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资格,并按相关 规定对企业及责任人进行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晴隆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价格定价调价工作机制(试行)(征求意见稿)一、定调价方式晴隆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实行租金政府定价,由县 物价主管部门按照相关定价程序进行定价。二、定调价原则保障性租赁住房房屋租金标准,由县物价主管部门按 照相关定价程序进行定价。三、定调价流程(一)初次定价。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由县物价 主管部门按照相关定价程序进行定价,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公 租房租金标准且不高于同区域、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平均租 金的90%,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并向社会公布。(二)调整定价。原则上根据晴隆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居民收入状况、物价指数等因素按租赁户可负担、租赁企 业经营可持续原则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三)信息公开。保障性租赁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于 每年年初分区域、分类型公布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水平信 息。四、适用范围晴隆县统筹管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制定 和调整按此机制实施。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