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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销书编号:(供方):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需方):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前门西大街27号经营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法定代表人:张志铭第一节原则条款第一条本书经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嗟商,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配合发展的原则,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第二节适用范围第二条本的代表及其所属的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代表及/或的相关公司。(详见附表一)。因此,本中涉及的各项条款适用于附表一中所列的的总公司及上述各地分 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等机构以及附表一中所列的
2、及其相关公司。有权决定适用 本的相关公司的增加或减少,但应书面通知,通知到达后生效。第三条本约定的产品进入 全国 地区所有 门店进行销售(详见或附件一中所列相关公司 与或附件一中所列相关公司签订的提供商上(撤)店书)。有权决定增加或减少本约定 产品进入的门店,但应书面通知,通知到达后生效。第八十一条应按照规定向支付商业折扣及其他各项费用。第八十二条可根据市场情况变化随时调低供货价格,以保证价格更具有市场竞争力。第八十三条在进货后,在给予的供货价的基础上下调价格,应对尚未售出的该产品进行价格 补差,并且同时对15日内购进的产品进行价格补差。补差确认时间为提供库存数后二日内。 交纳补差价款的时间为
3、最近一次货款结算日,支付方式为现款或帐扣。第八十四条提给予的宣传资料应真实可靠,若存在虚假宣传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担一 切责任。第八十五条产品的配件(附件)是第三方的产品,保证已获得使用许可,该使用不侵犯第三方 的合法权益。否则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承担。第八十六条应经常性地在指定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促销演示活动。第八十七条应保证零售价在当地具有优势的情况下帐面毛利润率不低于0%;如当月(当 月一日到当月最后一日)各门店所获取的帐面毛利率未达到双方约定的比率,则应在销售产 品的次月20日内以现款方式予以补足,否则在下一次货款结算时对差额部分直接扣收。应收利润补偿款=当期实际销售产品的收入X
4、 (规定的帐面毛利率一实际帐面毛利率); 实际帐面毛利率=当期帐面实际毛利额/当期实际销售收入。第八十八条因产品的质量问题或本身缺陷,造成人身伤害或及第三方的其他经济损失的,应 承担一切责任。因上述原因给造成名誉损失的,应赔偿的名誉损失。第六节权利、义务第八十九条应按规定向支付货款。第九十条应保证在有效期内每个门店的代销额至少为8万元。如实际销售额低于保底销售 额,则有权以保底销售额与实际销售额的差额为基数计算应补偿的利润(含帐面保证毛利润 和商业折扣及按第五十三条2中约定的按率收取的卖场管理费用)。注:1、按月结算时,商业折扣率以月商业折扣率、单台商业折扣率的和计算;本所适用的商 品商业折扣
5、率、保证帐面利润率或卖场管理费用率不一致的,将使用从高原则计算应补偿的 利润。2、被末位淘汰的,提前计算年商业折扣率。3、非因违约而解除的以及被末位淘汰的,可按月均的保底销售额乘以在卖场经营的实际月数 计算保底金额。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4、实际销售额超过保底销售额的,不再加收应补偿的利涧。第九十一条有权调整产品在营业场所的位置和面积。第九十二条有权优先参加举办的各种促销活动,并优先享有各种促销活动支持的权利。第九十三条有支持在营业场所进行促销宣传活动的义务。第九十四条甲乙双方在停止合作或通知退换货后,的产品在存放的,每日按库存货物价格的 3%收取保管费用。第七节违约责任第九十五条甲乙双方
6、任何一方未按本约定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本有约 定的按约定赔偿,无约定的按实际损失额进行赔偿或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第九十六条除本另有明确约定外,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能按照本明确约定的日期或者期限履 行而延迟履行义务,应当每日按照应当支付而未支付,应当交付而未交付款项或者货物价值的 万分之五承担延迟履行的违约责任。第九十七条擅自终止应向支付所有应付商业折扣(按本规定的最高商业折扣率计算)、降 价款、退残款、退货款及其它承诺支付的款项,并退还已支付给的多余的货款洞时赔偿的损 失。擅自终止应向退还商品并结清应付货款。第九十八条违反第七十五条规定,有权进行降价销售。应对降价进行
7、全程补差,补差幅度应保 证获取双方约定的最高综合利涧及各项优惠条件。同时,有权重新商议合作条件或终止。第九十九条违反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向提供的产品供价非当地市场最低供价的,应对其提高 部分向双倍赔偿。第百条无正当理由停止向供货的,或逾期5日未向供货的,有权单方终止。应赔偿由此给造成 的一切经济损失。第百一条时所有应付款项逾期未付的,可在结算时直接扣收,并享有每日收取0.1%滞纳金的 权利。未能就扣收部分提供增值税发票的(退残款、退货款、降价款除外),可加收17%的 代缴增值税款,第百二条无正当理由不按约定向支付货款的,有权追究的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对货款结算另 有约定的除外。第百三条应以/ (任
8、选一种)(1、自签字之日起5日内以现款;2、从第一次货款结算开 始扣收直到扣完为止)方式向交纳 万元的售后质量保证金,在双方合作期间内,售后质量 保证金发生扣除的,应于扣除之日起三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逾期应承担日千分之一的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如果停止合作,应另向交纳3万元的售后质量保证金。从产品清 场之日起至已经销售的所有产品保修期满止发生的一切退货、维修及赔偿责任等费用,由直 接用交纳的质量保证金抵补。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在产品清场后6个月后且提供的所有产品保 修期均已届满后10日内由退还给。如该质量保证金不足抵补上述费用则享有追偿权。第百四条本有效期内,因(包括工作人员及代提供服务的相
9、关人员)原因造成名誉损失的, 应当向承担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违约责任,具体数额由单独决定,应当在发出关于造成 名誉损失的有关通知后的W日内向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的可在发出通知后的最近一次结算 货款时予以扣收。上述通知内容应当包括因原因造成名誉损失的具体事实及相关材料,确定 的应当承担的违约金具体数额。第八节的变更、终止、解除、期满第百五条的变更需双方达成书面。第百六条产品进入营业场所销售,试销期为两个月。试销期内,如产品连续两个月在经营的同 品类中销售排名例数两名之内,有权终止本,而无须向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本自发出书面通知 之日起自动解除。有效期内(试销期和非试销期可累计计算)的产品连续
10、3个月在经营的 同品类商品中销售排名倒数第2名之内,有权终止本,将库存的全部货物退还给,而无须向承 担任何违约责任,本自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自动解除。第百七条除本另有明确约定的情形外,在下列情况享有解除的权利:1、无正当理由停止向供货的,或逾期5日未向供货的;2、本约定的应交纳的各种款项逾期一个月未交纳的;3、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丧失商业信誉或有丧失或者可能 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4、严重违反约定,经书面催告,7日后仍不改正的。第百八条双方因任何原因停止合作后,的保修义务和售后服务义务均不免除。第百九条双方另行约定事项:应以从第一次货款结算开始扣收直到扣完为
11、止的方式向的每个分公司缴纳10000元售 后质量保证金,在双方合作期间内,售后质量保证金发生扣除的,应于扣除之日起三日内补足 质量保证金,逾期应承担日千分之一的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如果停止合作,从产品 清场之日起至已经销售的所有产品保修期满止发生的一切退货、维修及赔偿责任等费用,由 直接用交纳的质量保证金抵补。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在产品清场后6个月后且提供的所有产品 保修期均已届满后10日内由退还给。如该质量保证金不足抵补上述费用则享有追偿权。第九节不可抗力条款第百十条“不可抗力事件”是指本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抗拒,也无法预见,即使预见也无 法避免的事件或者事由。第百十一条本任何一方遭受不
12、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造成本项下的义务不能履行,根据不可抗力 事件影响的程度,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义务的一方 应当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24小时内及时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15个 工作日内向另一方提供能够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的证明,否则遭受 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义务的一方不得就此免除责任;任何一方延迟履行义务后遭受不可抗 力事件的,不能免除责任。第百十二条本任何一方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造成本项下的义务不能履行时,其应采取一 切可以减少对方损失的措施进行挽救,否则其应就因其没有采取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当而 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第百十
13、三条本因任何一方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不能全部履行时,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 的一方仅就不可抗力事件涉及的本有关条款或者约定可以中止、暂停或者延迟履行,而对于 其他没有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条款或者约定仍应履行,任何一方不得因另一方遭受不可 抗力事件而停止本的履行。第百十四条当不可抗力事件已经结束,不再对本的任何条款或者约定的履行产生任何影响时, 本双方应尽一切可能恢复本的履行。第百十五条的任何一个相关公司或的任何一个相关公司发生不可抗力不影响其他公司继续 履行。第十节争议的解决第百十六条因履行本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磋商解决。磋商不成时应向签订地的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第十一节有效期第百十七条本
14、有效期1年。自2004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第百十八条期满如双方有意继续合作,在期满前一个月双方开始磋商签订新的。如本已到期, 但新的尚未签订,为确保双方合作的延续性,本有效期自然顺延至新签订之日,最长不得超过 三个月。在新的签署后有权选择在该顺延的期限内适用新或原。第十二节其他第百十九条本自双方签字盖章(以加盖专用章为准)生效。第百二十条本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补充及附件是本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百二十一条本于北京鹏润大厦(北京鹏润大厦/注册地)签订。第百二十二条本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代表人:代表人:年 月日年 月日第三节名词定义第四条
15、产品:是指由生产或经销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并不侵犯任何第三 方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的合格产品。第五条销售支持:指的是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因提供服务无条件给予的优惠条件和资金、物 质支援。第六条供货价格:指甲乙双方在给予销售所在地的所有经销商中最低真实价格的基础上进 行磋商,取得一致的价格。第七条残次品:指商品在售前、售中及售后本身固有的或发生的外观、性能、质量等任何 一项不符合中国国家质量标准、行业标准、厂家标准、约定标准等任一标准的产品。第八条滞销产品:指从购进的产品经过15天的时间,销量与进货量的比低于二分之一的产 品。第九条商业折扣:指销售产品后,以在的进货额(或回款额)为根据
16、,依照双方约定的条款给 予的进货折扣。第十条特价机:指根据双方的经营需要从以特殊的供货价格进购的产品,条件双方另行约定。 第十一条铺底:是指给予的不需支付实际资金即可调拨一定金额货物,做为在有效期内样机 展示和库存周转之用的优惠条件。第十二条货到付款结算:指在货物到达库房验收后24小时内即向支付货款。第十三条回款额:指支付给的货款包括扣抵在处欠款的款额(降价款、退货款除外)。第十四条利润补偿款:指在销售的产品的零售价格降低,使销售产品的帐面毛利率未能达到 约定的水平时,由向支付的,用于补足利润损失部分的款项。第十五条包销机型:指性能、外观与其他型号有明显区别的,性能价格比有明显优势的,由独 家
17、经营的产品。第十六条年度:指有效期。第十七条帐期:指产品进入指定仓库到支付货款之间的期间。第十八条降价款:由于供价下调而产生应支付给的降价金额。第十九条给造成了名誉损失的情况包括给或相关公司造成名誉、商号、商标、商誉造成负 面影响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因产品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质量、假冒伪劣、虚假宣传、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问题,)或提供的售后服务问题被媒体(媒体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广播、 报纸、杂志、等)暴光的;2、因其他原因造成被媒体暴光的;3、因产品问题或提供的售后 服务问题被有关部门、机构、消协通告的;4、虽未被暴光,但因产品问题或售后服务问题造 成相当多人员认为或知悉的产品或服务存在问
18、题的;5、产品不合格、退货、返修率合计超 过3%,致使名誉或商誉受到负面影响的;6、其他给或相关公司造成名誉、商号、商标、 商誉造成负面影响的情况。第四节产品订购、运输、结算及其他一、产品订购第二十条代销生产(或经营)的饮水机、净水器品类沁园品牌的产品。第二十一条带货安装的产品为:/品类/品牌的产品。第二十二条从处进货时须提前向口头或传真或送交进货计划,在接到进货计划后2日内书 面答复(书面答复上应加盖的印章),并于要求的送货时间按进货计划送达指定地点。非经 书面认可,在书面答复中所进行的任何特别注明无效。第二十三条在要求的送货时间前3日有权撤消或变更进货计划,而无需承担任何的赔偿贲 任。二产
19、品运输第二十四条负责所有产品到指定地点的运输,一切费用由负担。第二十五条货物在交付并经验收前,一切风险及责任均由承担。三货款结算第二十六条当期货款的结算以实际销售产品的供货金额,扣除采用帐扣方式收取及逾期未付 的利润补偿款、商业折扣款以及其他承诺支付以及按照约定应当支付的款项后的余额为准。 第二十七条货款结算日期:货款结算周期为30日,结算日为结算周期届满 的5日后。第二十八条货款结算方式为1 (在以下几种方式中任选一种)1.支票或电/信汇2.个月无息银行承兑汇票3.个月无息商业承兑汇票。第二十九条货款结算采取“钱票两清”的原则,向支付货款,必须同时向提供合法的增值税 票。向支付商业折扣,增值
20、税票可按以下(一)办理:(一)向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差额付款,在增值税票上直接列明折扣率和折扣额,不再向开具 发票。(二)向全额开具增值税,票。向支付商业折扣,向开具零售发票或办理折让证明,然后向全额 支付货款。第三十条应按上述规定按时向提供增值税票,在增值税票未交讫之前可拒绝支付货款。第三十一条结算日由各公司具体指定,结算日外的时间不进行结算,甲乙双方可进行对帐,整 理提供票据。每月最后一日及法定节假日不进行结算,帐期未满或遇节假日,结算期顺延至下 一结算日。四残次、滞销产品的处理第三十二条在经营过程中发现的产品中的残次品,有权自行选择更换或退货,但应以书面形 式通知,应在接到残次通知后3日内
21、更换残次品或退残次品,否则承担延迟履行的违约责任后, 同时仍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第三十三条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如遇滞销产品时,有权自行选择更换或退货,但应以书面形式 通知,应在接到通知3日内为调换确认或指定的其他产品或进行退货,如逾期未予调换或者退 货,则可向收取产品供价总额每日3%的保管费。逾期30天后,有权处理该产品,从处理所得款 项中优先获得并自行扣除保管费、处理费等费用。第三十四条对于提供的产品及配件、附件、宣传材料等存在或涉嫌存在(如涉及诉讼或仲 裁等)损害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情况的,有权根据情况选择退货或换货,但 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应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更换或退货,否则承担
22、延迟履行的违约责任。因该 产品给造成经济和名誉损失的,应赔偿的损失。第三十五条对于提供的产品及配件、附件、宣传材料等为假冒产品的,或存在虚假宣传的, 有权根据情况选择退货或换货,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应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更换或退货,否则 承担延迟履行的违约责任。因该产品给造成经济和名誉损失的,应赔偿的损失。第三十六条对于第三十二至第三十五条所述的情况,更换或退货的全部往返运费由承担。五销售支持第三十七条应根据的要求免费为提供展示所供产品的展柜、展台、展架,委派促销员,促销员 的一切费用由承担,并应对所有的门店实行无差别待遇。如委托制作展柜、展台、展架,应于 接到付款通知10日内将制作款以现款方式
23、交付。逾期未付,可在下次结算货款中扣收。如按 净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权加扣17%的增值税款。在甲、乙双方停止合作时,无权向要求 展柜、展台、展架、促销员费用等相关费用的补偿。(一)促销员管理第三十八条负责派驻促销员到营业场所进行产品的销售工作。第三十九条应与促销员签订正式的劳动。促销员的一切费用由支付。如未与促销员签订劳 动或有其他违反劳动法规等行为的,一切责任由自行承担。第四十条促销员服从的日常行政管理,每月向出具促销员的出勤证明和绩效考评,作为对促 销员月度薪金发放的依据。第四十一条未经同意不得随意调动促销员的工作岗位。如促销员不服从管理,违反的管理规 定,有权要求更换促销员,应按的要
24、求更换促销员第四十二条在得到允许后,在节假日期间可加派临时促销员。临时促销员必须服从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负责定期对促销员进行商品知识培训,促销员同时接受销售流程、服务标准及行 为规范等培训。第四十四条派驻的促销员应积极配合营业场所的销售,不得诋毁经营的其它品牌的产品及商 誉,不得有损害、消费者及其它与合作的供货商的行为。第四十五条派驻的促销员不得虚假介绍产品,不得介绍顾客到或厂家或其它经营商处购买产 品。第四十六条对其派驻的促销员在营业场所内发生的一切损害利益的行为负有连带责任。 第四十七条在营业场所举办的促销活动给予积极配合。保证享受统一的促销赠品的配发,所 有促销赠品的发放由促销员负责登记
25、,发放完毕后将登记单提给予。(二)场外交易行为管理第四十八条场外交易行为指促销员违反对于销售场所的管理规定,引导顾客与或厂家或其它 经营商私下成交,从而导致或可能导致丧失与顾客成交的机会,以下简称的场外交易行为。其 他相关人员利用为工作或为顾客提供服务的便利,引导顾客与或厂家或其它经营商私下成交, 从而导致或可能导致丧失与顾客成交的机会,视同为的场外交易行为。“没有顾客需要的产 品”不能成为进行场外交易行为的理由,换言之,“没有顾客需要的产品”不能成为不组成场 外交易行为的抗辩理由。第四十九条的场外交易行为是严重违反及商业规范的行为,组成对违约,有权对的场外交易 行为追究违约贲任,具体如下:(
26、一)每次发生场外交易行为均视为对的违约,应于三日内向支付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 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违约金。(二)发现有场外交易行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并提供有关证明。该通知包括存在场外交易 行为的事实及经过、对发生场外交易行为的促销员及相关人员予以辞退的要求、要求承担的 违约金数额等内容;该证明包括书面证明材料、有关当事人叙述等可以证明存在场外交易行 为的证据。收到该通知和证明后应在三日内辞退促销员及相关人员并支付违约金。(三)如在三日内未按要求辞退促销员或相关人员,须按照该促销员或相关人员继续工作的 时间,向支付每日200元违约金;如在三日内未按要求支付违约金,除要求承担违约金外,
27、每逾 期一日,还有权按违约金总额的1%要求承担迟延履行金。(四)发现的场外交易行为,并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时,违约金的数额由按照本条第一款 的约定自行决定,无须征得同意。第五十条为防止场外交易行为的发生,应对所属雇员加强管理和培训,对此予以监督和检查。(三)样机条款第五十一条为提供样机,具体约定为:2 o1、为免费提供样机,所有权属于;2、为免费提供样机,所有权属于;3、为免费提供样机机模或空壳样机;(四)保修条款第五十二条对于售出的产品,由按国家规定负责办理保修,并承担全部费用,给予必要的协助。(五)卖场管理费用第五十三条在(五)卖场管理费用中约定的费用按以下第2种方式交纳:1、按第五十四
28、条 到第五十八条的约定交纳;2、按率收取卖场管理费用,以月度商业折扣的计算基数为此卖场 管理费用的计算基数,按4.5 %交纳,发票开具方式、支付时间按月度商业折扣的约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产品进入营业场所进行销售,需向交纳营业场所支持费。该费用按有效期内或附 件一中所列相关公司与或附件一中所列相关公司签订的所有有效提供商上(撤)店书所 确定的门店数总和进行计算。每个门店每月收费 元,该费用每三个月为一期收取一次,提 供商上(撤)店书签订后十日内收取首期的营业场所支持费,此后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10 日收取当期的费用,有效期内如有新门店开业,应从进店并签订提供商上(撤)店书当月 开始计收营业场所支
29、持费,未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第五十五条在营业场所内设置展柜、展台、展架、灯箱等需向支付场地使用费。场地使用 费按有效期内或附件一中所列相关公司与或附件一中所列相关公司签订的所有有效提供商 上(撤)店书所确定的门店数总和进行计算。每个门店每月收费/元。提供商上(撤) 店书签订后十日内收取首期场地使用费,此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10日收取当期的费用,有 效期内如有新门店开业,应从进店并签订提供商上(撤)店书当月开始计收场地使用费, 未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第五十六条对的产品有进行市场推广的责任,应向支付市场推广费。市场推广费按举办的促 销活动性质不同收费标准不同,节庆日收费的项目有:1.元旦
30、/元/店、2.五一节/元/ 店、3.国庆节/元/店、4.春节/ 元/店、5.新公司开业彩排/元/店、6.新公司正式 开业 /元/店、7.现有地区公司新店开业 /元/店、8.现有门店重张开业/元/店、 9.店庆一门店的开业纪念庆典/ 元/店、10.司庆一地区公司的开业纪念庆典/元/店、 11.彩电节/元/店、12.制冷节/ 元/店、13.冰洗节/ 元/店、14.手机节/ 元/ 店、15.数码家电节/ 元/店、16.厨卫小家电节/ 元/店、17.音响节/ 元/店、18. 家电节 元/店。门店个数为举办活动时有效期内或附件一中所列相关公司与或附件一中 所列相关公司签订的所有有效提供商上(撤)店书所确
31、定的门店数总和进行计算。在节 庆日开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缴纳该费用。第五十七条对的产品有促销的责任,应向支付促销管理费。促销管理费按有效期内或附件一 中所列相关公司与或附件一中所列相关公司签订的所有有效提供商上(撤)店书所确定 的门店数总和进行计算。每个门店每月/元。该费用每三个月为一期收取一次。提供商 上(撤)店书签订后十日内收取首期的促销员管理费,此后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的1-10日 收取当期费用,有效期内如有新门店开业,应从进店并签订提供商上(撤)店书当月开始 计收促销员管理费,未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第五十八条上述费用应在规定的交费时间向以现款方式交纳,应在收款时提供正规的服务业 发票
32、。若逾期未交则可在下次支付货款时直接扣收,应向提提供结货款的全额增值税发票,否 则可加扣17%的代缴税款。对于撤店的情况,或附件一中所列相关公司应在办理撤店手续前 10天与或附件一中所列相关公司签订提供商上(撒)店书,否则视仍在门店经营,并按收 取标准收取各项收入。第五十九条以上各项费用(或各地分公司、办事处)应直接交到所属的各地区公司的财务 部门,不得交给他人代收,否则一切责任由自行承担。第六十条为促进商品的销售,经与磋商同意临时举办促销活动,应承担相应的促销费用。促销 费用全部用于商品的直接促销,应根据要求专款专用。具体数额由双方签订临时促销并在中 明确。甲乙双方在本有效期内举行不少8次大
33、型配合营销活动,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约定。举行所有促销活动,均有权参加, 并享受促销活动中的一切优惠政策。第六十一条如双方中途停止合作,不再退还已交款项。第六十二条对于推出的采用新技术、新外观的新产品,有权选择优先销售,优先销售的享有期 不低于7日,供量不低于500台。第六十三条为了维护双方的经营利益,应不间断地向提供包销机型。不得在包销该产品期间 向其他经销商提供类似外观效用组合的,性能价格比相近或优于的产品,同时,自己也不自行 销售该包销产品,以维护的包销权益。六商业折扣约定:第六十四条给予的商业折扣形式:常规商业折扣有月度商业折扣(含单台折扣和开箱费)、 年度商业折扣、特殊折扣等。第
34、六十五条给予商业折扣的计算基数为1 :(根据双方磋商选定一种方式)1、在进货后的回款额;2、在的实际进货额。其中:“在进货后的回款额”是指实际支付给的货款,加上采取帐扣方式收取的各种应收款 项(帐扣的降价款、退残款、退货款除外),具体计算以的结算单据为准。“在的实际进货额”是指从购进的商品的全部价款减去已扣收的降价款、退货款、退残款以 后的余额。具体计算以的入库单据为准。月度商业折扣的计算基数以当月一日到当月最后一日为期间进行计算;年度商业折扣的计算 基数以的有效期为期间进行计算。上述计算基数中包含向销售而在中国被课征的增值税。第六十六条商业折扣的支付方式为:帐扣(支票、电汇/信汇、帐扣任选一
35、种)。月度商 业折扣的结算周期为与货款结算周期相同。月度商业折扣的支付时间为该周期货款结算时。 在该周期货款结算时直接帐扣或交纳。第六十七条月度商业折扣为:19%;年度商业折扣比例及规定为:/。第六十八条凡是商业折扣率发生变化的机型,应由双方签署特价机、特供机或包 销另行规定,否则视同常规机型执行本规定的商业折扣率。第六十九条年度商业折扣每半年结算一次。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为年度商业折扣结 算日,按全年最高商业折扣率计算。在7月31日和次年1月31日之前将期间发生的年度商业 折扣支付给。到期后双方按实际销售规模计算全年度商业折扣,实际年度商业折扣金额减去 已支付给的年度商业折扣金额即为
36、应支付给的所余年度商业折扣金额。该笔商业折扣须在期 满后一个月内支付给。第七十条向支付商业折扣,必须将商业折扣款直接交到的财务部门(由的财务人员开具相应 的发票),不得交给他人代收,否则一切责任由自行承担。第七十一条在本期满后至新签订之前(以下称为“特殊履行期”),双方商业折扣按照本约 定的条款履行(以下称为“原折扣”)。在新签订后,如“特殊履行期间”的“原折扣”低 于新中约定的商业折扣(以下称为“新折扣”)的,应按“新折扣”向补足新旧折扣之间的 差额,补足时间为新签订后一个月内。如“特殊履行期间”的“原折扣”高于“新折扣”的, 双方仍按“原折扣”执行。新的签订必须在三个月内完成,否则可暂停对
37、的结算,直到新签订 为止。第七十二条经甲乙双方磋商销售的特价机产品,商业折扣支付方式详见附件一特价机书。第五节权利、义务第七十三条有权要求按照约定支付货款。第七十四条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其工作人员以公司或私人名义向工作人员私下直接或 间接赠送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或采取其他变相手段提供不当利益。应对由此给造成 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进行双倍赔偿洞时有权对要求每次最低50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同时, 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如果人员私下向或业务人员索取费用,有义务拒绝支付并向进行 投诉。第七十五条保证在卖场的零售价格比同行的本地市场最低成交价格低1%或低5元/台,如 不足,则有权自行调整,调价损失部分,由负责补偿,有权在下一次货款结算中直接扣收;若调价 后所获取的商业折扣金额未达到按照双方约定的商业折扣比例计算出的金额,则有权在下一 次货款结算中对差额部分直接扣收。第七十六条确保给的供价为在当地同期的最低供价。此最低供价至少低于给予其他经销商 或代销商供价的1 %或低5元/台。须诚信履行本条款,不得有虚假行为或变相提高供价, 否则视为违约。第七十七条有权对营业场所及其产品的销售方式提出改进建议。第七十八条有权对营业人员的服务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第七十九条应协助进行各种促销活动。第八十条应给予最低供货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