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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管理中心管理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更有效地完善公司财务管理,满足公司整体目标的要求,维护国家、投资者及债权人的完整利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 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企业集团的各级财务管理部 门,包括企业集团总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第三条财务人员应在不违反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及本制度的情况下对所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核算和监督。第四条会计核算期间年度为公历元月1日至12月31日, 月度为1日至最后一日。各成员单位的会计结账日 期为当月最后一天,如有
2、特殊情况报请公司财务管 理中心备案。第五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单位,有关的凭证、账薄、报 表、报告、分析资料价值部分的记录都以人民币元 为单位;会计记录的文字使用中文。第六条会计报表应分期按月定期编报,公司的会计报表应 分期按月定期合并。户带来的交款通知单或客户档案(特殊 情况可根据合同)收取,并开具收据。交款通 知单或客户档案上必须标明有无量房服务 费,若遇合同甲方姓名与量房费收据姓名不一致 需说明。出纳员在收取款项后为客户建立档案。第六条 设计师填写交款通知单时,注意合同甲 方应与合同文本完全一致,否则造成设计师 奖金发放错误由责任自负,并给责任人过失处 罚。第七条 中期工程款:中期工程款
3、以中期预决算 单为依据,中期预决算单必须认真准确填 写,出纳员在收款时需复核,如发现错误应及时 与施工队长联系并查明原因,收取款项,开具准 确无误的收据,保存好中期预决算单备查。第八条 尾期工程款:依据施工队长填制的竣工决 算单,注意竣工决算单各项内容必须填写 完整,数据逻辑关系准确,客户(合同甲方)、 工长、现场负责人共同签字方有效。若由于竣 工决算单填写错误造成的误会和损失由填单人 负责。出纳员收到款项后开具准确的收据。第九条 各期款项应该是足额及时收取,若款项不足,财务将不予发放施工款。第十条 对于施工队的罚款,依公司所下发的通知进行收取并开具有关收据。第十一条对于职工损坏物品而收取的赔
4、偿金依据有关规 定进行。第十二条其他未列出的收款事项依据有关规定办理。第七节施工及代购款发放制度第一条 固定每周二为施工款项发放时间,其他时间 不予发放施工款。第二条 施工款项专款专用,各施工队在财务管理中 心收齐客户首期款项后方可开工。第三条 支票交款客户的设计师应注意转账支票划账 时间约为三个工作日,不要因此延误开工日期。第四条 各施工队长应持发包合同及开工通知 单,到财务中心领取款项。开工通知单上 应注明合同所属部门且“合同甲方”所填内容必 须与“合同”文本上完全一致,未持发包合 同及开工通知单的施工队不予发放施工款 项。第五条 施工款分三期领取,原则是按工程进度领取 施工款。第六条 工
5、程优惠必须经有关部门的书面批示方可。第七条 施工队必须于将上次所领款项的发票、工资单交回财务方可领取下次款项。第八条 如各施工队有未交清的其他款项,如罚款、 服装款等,财务不予发放施工款项。第九条 如发生退单,而施工队已领款项的,施工队 应于知悉退单后的第一个周二按有关部门核定的 工作量将施工款项退回财务管理中心。第十条 对于已领施工款项,各施工队应主动记录在 案,对于由于施工队记录不清而导致的调取原始 单据而财务记录无误者,施工队需支付调单费。第八节量房费、设计费查收制度第一条 规定每周三由各个部门经理或主管将上周所 收量房费、设计费交到财务管理中心出纳员处签 收,届时交款人应将收到的所有资
6、金及所用的收 据一同带来以备出纳员签章。第二条 签收时出纳员应认真检查已开收据所填项目 是否齐全,字迹是否清楚,对于项目不全、字迹 不清者有权拒绝签章。第三条 量房费、设计费应及时上缴,出纳人员按序 号进行收取、签章。第四条 出纳员填写量房费、设计费查收汇总表 由交款人签字确认后,上交总办。第五条对于未交款项应书面写明原因。第六条 各分公司、分部无论是否有收款项都应于周 二到财务管理中心填写量房费、设计费查收汇 总表。第七条量房费、设计费查收汇总表由财务管理中心出纳人员于周三交至总经理办公室。第八条 不按时交纳款项者除限时交纳外还应给予过 失处罚。第九节客户档案管理制度第一条 财务管理中心为公
7、司的每一名客户建立收付 款档案。第二条 收到首期款的同时,按客户交款通知单 建立客户档案,要求各项目填写完整、正确。有 问题要及时与有关人员联系,并在客户档案上注 明。第三条 客户档案按一定顺序分别放入档案夹中。第四条 收到中、尾期款的同时登记客户档案,要求 与收据上的金额、号码完全一致。第五条 收到的代购款登记代购档案,要求与收据上 的金额、号码完全一致。第六条 对于已完工并已交齐尾期款的客户,将其档案从在施档案中取出,按顺序放入完工档案中以 备结账之用。第七条 各种完工档案应定期进行整理、分类、装 订、保管、归档。第八条 退合同档案应单独存放。第十节施工队质保金管理制度第一条进入公司的各施
8、工队必须交纳一定的质量保证 金。第二条施工队所接的第一个工地由施工队垫资施工,完 工后,经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及客户验收合格后方 可一次性与财务管理中心结算施工款。第三条施工队的每一工地在结账时应扣除竣工造价的 5%作为质量保证金。第四条因故离开公司的施工队在领取施工队质保金时应 提前一个月提供工地明细单及工程管理部门总监 签批的满保修期的证明文件。第五条公司财务核算部门于接到明细单及保修期证明文 件后,对施工队各工地质保金进行全面核对。第六条施工队离开公司后而发生的由其他施工队对其所 施工地进行维修等的费用作为质保金减项处理。第七条公司财务核算部门在核实质保金余额正确后报请 总经理批准。第八条施
9、工队持已同意退还质保金的支出单到财务核算部领取质保金。第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由财务管理中心及有关部门作针 对性处理。第十一节会计报表第一条会计报表是在日常核算资料的基础上,总括反映 公司在一定时期内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的表式报 告文件。会计报表按编报时间分为月报、季报和 年报。第二条公司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 流量表、利润分配表等。第三条编制和报送的会计报表,在会计计量和呈报方法 上,应保持前后期一致,并符合会计准则的要 求;会计报表的编制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 整、编制及时;会计报表编制应以客观、真实的 账薄记录为依据,不得任意估计、篡改数字、弄 虚作假;按规定的会计报表种类编
10、制完整,报表 项目填写齐全,不得少编、少报、漏填、漏列; 编制的会计报表表内之间、各报表之间的勾稽关 系应准确无误;编制完成的会计报表必须经财会 负责人签章后,加盖法人代表章和单位公章,并 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报出。第四条各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报表应在规定之内报送或传真至财务管理中心。第五条财务管理中心对总公司及各独立核算的单位所报 的会计报表进行合并,合并的原则是将有实际控 制权的单位按权益法进行合并,合并会计报表一 式三份,其中二份报送公司总经理及董事长,另 一份财务管理中心留存。第六条财务报告每半年编制一次,应包括下列内容:公 司财务结构状况、资金管理情况、盈利能力分 析、收入成本费用分析、
11、例外分析、财务大事记 实、下期预测、附表等;财务报告说明书是财务 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有以下内容:财务预算 完成情况,各项费用控制情况以及其他要说明的 对财务成果有较大影响的情况等。第七条年度财务决算后按总公司决算的批复,及时调 账、调表。第八条各报表格式见附表。第十二节会计复核制度第一条会计复核制度是内部控制制度的一种,会计复核 是会计机构本身对于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的一种自 我检查,其目的在于防止会计日常核算中的疏 忽、差错和有关人员的舞弊。第二条会计复核工作重点是严格把关,无论是零星收入 还是大笔支出,均应严格认真地予以审核,从而 防患于未然。第三条复核人员应根据公司财务收支计划、财务会计
12、制 度和其他有关资金制度及费用开支政策,逐笔审 核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对计划外或不符合法 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收支,应及时指出并采取 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制止和纠正。第四条复核人员应逐一复核会计凭证及其他会计资料是 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数字是 否准确。对于记账凭证,复核其记账分录是否符 合规定,科目名称、辅助核算、借贷方向等有无 差错、附件单据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第五条会计主管对已复核的记账凭证进行定期与不定期 地抽查,抽查率不小于10%,根据抽查情况给予 相关人员提出改正意见。第六条每月财务报告正式编报前,由会计主管对账证、 账实、账表的一致性和完整性进行全面审核,确 认同
13、意后方可结账。第七条会计人员要对所审核签署的凭证、账表及其他会 计资料负责。第十三节会计监督制度第一条 为了使会计监督工作充分有效,维护公司经济 秩序,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会计人员与出纳人员,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的经办人员、审批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相互分 离,相互制约。第三条 公司领导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 行职责,不得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办理违法 会计事项。第四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依据法 律规定会计基础规范以及公司的预算、财务 计划、业务计划等,对公司的经济活动实施会计 监督。第五条 会计监督,一方面对公司发生的涉及财务收支 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根据国家有
14、关法 律、法规制度及公司整体经营目标实施财务监 督,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公司财务收支根据有关 会计规范实施再监督。第六条 公司会计监督实行按岗位实施,财务管理中心 对全公司所有涉及财务收支的经济行为进行监 督,各会计单位、会计实体对本部门涉及财务收 支的行为进行监督。第七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和合 法性进行审查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 凭证不予授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 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更正、补充。第八条审查监督会计账薄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对记载 实物和款项的账薄,要审查账实是否相符。第九条 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形成的真实性、合 法性进行会计监督。督促建立
15、并严格执行财产清 查制度。第十条 监督收入的合法性、及时性、准确性;对违法 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会计人员认为不合法的收 支,应予以制止和纠正,制止纠正无效的应书面 报告相关领导,要求处理。第十一条审查监督财务报告的合法性、准确性、规范 性、及时性。第十二条监督公司预算、计划执行情况。第十三条 配合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对公司经济活 动进行监督。第十四条 采用下列方法进行监督:会计人员在从事资 金开支、费用报销、制作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 薄等岗位工作中进行监督;财务管理中心凭证审 核岗位专司会计监督;资金日报制度、现金实盘 报告制度、预算月报、定期与不定期的财务工作 检查制度等。第十四节独立核算
16、会计单位业务指导及检查第七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以及其他内部分析表 等。第八条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 础,会计核算应按时进行,不得提前和延后。第九条会计核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 应当报请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批准,并将变更的累计 影响数及不能确定累计影响数据的理由在报表附注 中加以说明。第十条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应当设置不同的明细科目分 开核算以便分析。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应办理交接手续。第十二条企业集团各单位的财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 资格证书。第十三条财务人员及公司的其他人员对因工作关系知悉的 公司财务信息负有
17、保密义务。第十四条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出纳 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 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记录工作。第十五条有条件的成员单位可以使用经财政部许可的财务 软件进行账务处理,但各岗位人员应该有各岗位人 员的权限和进入口令。第一条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委派具有较强工作责任心和 丰富会计实践经验的会计师,负责对公司下属核 算单位的会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由公司财务管 理中心组织,每半年对下属核算单位会计工作进 行检查,并写出检查报告,提请指导会计师在以 后的指导工作中加强指导。第二条对下列内容进行指导和检查:引导会计人员树立 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不断提高工
18、作效率和质量;指导会计人员认真学习财经法 规;指导和检查核算单位是否按有关要求建立会 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 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指导和检查会计手续是 否齐全,包括:款项及有价证券的收付、财物的 收发增减和使用;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资本 的增减、收入、成本、费用的计算、财务成果的 计算与处理等。第三条指导核算单位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检查 核算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第四条指导和检查核算单位按会计制度及公司的有关规 定和要求编制会计报告。第五条指导和检查核算单位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第六条定期听取核算单位会计人员的述职报告,及时发现问题,解决
19、问题。第十五条人员交接制度第一条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为保证财务工作的顺利进 行,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和分清责任,特别制定 本制度。第二条会计人员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办理完毕未了会 计事项。对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 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尚未登记的账目,应登记 完毕,尚未审核的凭证应审核完毕,并在最后一 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或签字。第三条整理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证 明,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第四条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 账薄、会计报表、现金、有价证券、内部收据存 根、印章以及其它会计用品和会计资料。第五条主管级以上人员在移交工作时,还应将
20、全部财务 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 向接替人员进行介绍。第六条交接双方要照移交清册列明的内容进行逐项交 接,做到现金及有价证券根据会计账薄记录金额 进行点交;所有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 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 交人负责。第七条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各种财 物资产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与总账保持一致。第八条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及其它会计用品等, 也必须交接清楚。第九条在办理交接手续时,要有专人负责监交,以保证 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 续时由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独立核算会计人 员交接由财务管理中心派人进行监交;会计主
21、管 以上人员办理交接时由总经理监交。第十条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工作 的,也应办理交接手续;恢复工作时也应办理交 接,对于不能亲自办理交接的,经单位领导人批 准可以委托办理。第十一条工作交接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十二条移交人员对自己经办且经移交的会计资料的合 法性、真实性负责。第十六条会计电算化管理第一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已经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的独 立核算单位。第二条有权上机操作使用系统的人员有:系统管理人 员、数据录入人员、审核人员、分析人员及其他 经批准的人员。第三条非指定人员无权上机操作会计电算化系统。第四条与业务无关人员及脱离会计岗位的人员不能上机 操作运行系统。第
22、五条操作人员的分工应由公司电算化主管考虑岗位的 要求,规定上机操作人员的内容与权限。第六条由操作人员自己设定进入口令,并定期不定期的 加以更换。第七条会计电算化主管由会计核算部经理担任,全面负 责会计电算化工作。第八条系统管理人员由会计主管担任,负责电算化系统 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督并保证系统有效、安全、 正常运行,在系统发生问题时应及时到场,监督 与组织恢复系统的正常运行,协调系统各类人员 之间的工作关系。第九条制单员应核查原始资料与数据的审批手续是否完 备,对非法数据不接受也不录入;对录入中的数 据应自行检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修改;在录入 时发现要新增会计科目时要通知系统管理员,由 系统管理
23、员进行增添;注意安全保密,操作过程 中若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系统管理员。日记账数据要当天打印,当天对账。第十条凭证审核人员应及时对录入和输出凭证的正确性 进行审核,包括各类编码的合法性,摘要的规范 性,数据的正确性。对不符合实际,不合法、不 完整、不规范的凭证要求有关人员更正、补齐, 然后再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应逐一进行,对于审 核不通过的凭证不予签字确认。第十一条系统管理员负责保管各类数据资料,包括系统 软盘、光盘、凭证、资料备份和存档保密工作。第十二条不允许任何人员直接打开数据库进行操作。第十三条各级操作人员离开岗位或暂停工作时,应退出 电算化管理系统。第十四条不允许使用来历不明的软盘进行非法
24、拷贝工 作。操作人员应注意保持终端机整洁、防火、防尘、 防磁,服务器系统由系统管理员进行管理。酒店管理人员管理制度1、管理范围及职能部门(1)酒店管理人员是指酒店管理员(主管)及其以上管理人员。分为店级管理人员、部门 级管理人员和管理级管理(主管)人员。A、店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经理)和总经理助理;B、部门级管理人员是指部门经理(主任)、部门副经理(副主任)、部门经理(主任)助 理。C、管理员级管理人员是指管理员、大堂副理及同级管理人员。(2)管理人员逐级由酒店实施管理。(3)酒店人力资源部是管理部门级管理人员和管理员级管理人员的职能部门。2、管理人员的任免程序(
25、1)店级管理人员按上级管理部门规定办理。(2)部门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经总经理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由总经理任免, 并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3)管理员级管理人员由部门负责人提名,经总经理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由部门负责 人任免,人力资源部备案。3、管理人员的考核(1)店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按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2)部门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由总经理负责,人力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3)考核分为任免考核、日常考核和年度工作考核。考核工作由人力资源部根据不同情 况,采取不同方式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考核结束,实事求是地写出考核材 料,作为管理人员晋升、留任、免职和奖惩
26、的依据。4、管理人员的调整(1)管理人员调整工作按照“统筹兼顾,调剂余缺,知人善任,用其所长”的原则,按 管理人员任免程序组织实施。(2)管理人员因晋升、调离、辞职、退休、死亡的,职位空缺时,由总经理在酒店内选 聘,或从人才市场招聘;调整或招聘手续由人力资源部办理。5、管理人员的外派管理(1)酒店外派的管理人员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2)外派人员完成外派任务,酒店人力资源部按照不低于外派前的职务或岗位进行安 排,部门经理级以上职务的外派人员,按任免程序由总经理聘任。(3)外派人员在外派期间,若有严重违纪行为的,酒店视情况将其调回并按规定进行处 理。6、管理人员的储备(1)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
27、,逐步建立、健全后备管理人员选拔机制,加强后备管理 人员队伍建设。(2)酒店领导班子,应积极将优秀部门正职管理人员,作为店级后备人员的储备。(3)对年纪轻、高学历、有知识、懂外语的优秀管理员级管理人员要积极培养,人力资 源部在考核的基础上,积极向酒店总经理推荐,作为后备部门级管理人员的储备。(4)通过“实际工作锻炼”,“参加学习培训”等多种途径和方法培养后备管理人员, 扩大后备管理人员队伍。7、管理人员的奖惩(1)建立管理人员的奖励制度,鼓励管理人员中的先进人物发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增强政治荣誉感和工作责任心,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2)对管理人员违纪的处罚按照酒店员工手册办理,并按管理
28、人员的管理权限具体 组织实施。制度名 称考勤、休假和劳动纪律 管理制度制度文件编本制度共11 页编写部门:制度审核人:签署:生效日期:发放部门:质量管理部管理制度目录1 .原辅材料管理制度.半成品内部转移管理制度2 .外销产品混大样管理制度.出厂产品管理制度3 .检测设备管理制度.金属平衡报表管理制度4 .质量信息反馈处理管理制度.检测时效管理制度5 .检测准确率管理制度.物资领用管理制度6 .质量记录管理制度.质量责任制管理制度第十九条原辅材料质量管理制度a) 原辅材料是确保产品质量的重要条件,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质量管理部的检化,严禁未经检化的原辅材料投入 使用。b) 原辅材料入库后,物资管
29、理部以原辅材料送检通知单的 形式(说明物料名称、数量、产地、存放地点等)及时 通知质量管理部(如有附样,分析结果单等应随通知单 一起交质量管理部)。c) 质量管理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检验员按原辅材料检验操作规程取样、加工,并送化。d) 化验员接到样品后,按照相应的操作规程进行检测,并 及时报出准确的分析结果。e) 检验员按质量标准进行判定,并及时将结果单传递给有关部门。物资管理部接到化验单后,应按标识和可追 溯性控制程序对原辅材料的检验、试验状态进行标 识。f) 检验为不合格的原辅材料,质量管理部应按不合格品 控制程序的规定对不合格的原辅材料作出评审结论, 必要时会同技术研发部进行评审。g
30、) 对有质量异议的原辅材料,即分析结果与供应商有差异 的,质量管理部应拿留样重化(再化两次,并以两次重 复的结果为准),如复查结果跟对方结果吻合,则不需 要重新取样;否则就要重新取样和化验。h) 如双方确定结果存在异议,则通过友好协商,将样品送 双方认可的仲裁机构仲裁,并以仲裁结果为准。第二十条半成品内部转移管理制度内部转移的半成品由各车间按照各自相应的操作文件对半成品进行标识;检验员按照相应的检验操作文件对半成品进行取 样、送化;a) 化验员按照相应的试验操作文件对样品进行检测、试验;b) 检验员对车间之间相互转移的半成品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质量判定;c) 检验合格的半成品由相关车间办理转移手
31、续,并按各自相应的产品搬运操作文件进行搬运;d) 对检验不合格的半成品,由车间按照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的规定进行标识,并按照不合格品控制程 序的规定进行处理;各检验、化验班组按照记录控制程序的有关规定作好检验或试验记录第二十一条外销产品混大样管理制度a) 检验员、化验员各自按照检验操作文件或试验操作文件对外销产品的小样进行检验、化验,结果报出 后,由检验员对照技术标准对小样结果进行判定,并按 第十六条 年度报表编制前,应对全年账务进行检查,包括 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并将清查、核实结果报董 事会;各成员单位应在年度中间根据具体情况,对 各项财产及结算款项进行重点清查或者定期清查。第十七条有关
32、财务人员在向企业集团成员以外对象提供财 务资料时,必须经其上级主管人员的批准,不得擅 自向外提供与财务有关的一切资料。第十八条违反本制度的条款将给予过失处罚直至追究刑事 责任。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属企业集团财务管理中心。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二节货币资金管理第一条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超过限额部分必须 及时送存银行。第二条现金开支包括以下内容:工资、奖金等个人的一 切支出;支付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加班费用 等;支付个人的劳动报酬如稿费、讲课费及其他 专门工作报酬;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各种差旅 费;支付结算起点1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第三条不准白条抵库、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
33、金;不准利 用银行账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和支取现金。第四条有库存现金的单位要定期对库存现金余额进行检记录控制程序的有关规定做好原始记录;b) 质量管理部根据生产调度通知单确定大样的批号、批量,根据产品的质量情况及合同要求确定组成大样的 小样批号,并及时以配大样通知单的形式下发到相 关的车间、部门;检验员依据配大样通知单,并按照相关的检验操作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混样或取样,做好标识,并及 时送化;化验员按照试验操作文件对样品进行检测,并及时 报出检测结果,并按记录控制程序的有关规定做好 原始记录;c) 检验员对照技术标准或合同要求对检测结果进行判定,并按记录控制程序的有关规定做好原始记录,判定后
34、的检测结果送相关部门和车间。第二十二条出厂产品管理制度i.对出厂产品,由检验员按照相关的检验操作文件对产品进行取样,做好标识,送化验班组进行检测;i.化验班组按照对应的试验操作文件对样品进行检测,及时报出检测结果,并按照记录控制程序的有 关规定做好原始记录;检验员依据技术标准或合同要求对检测结果进行质量判 定,做好记录,报相关部门或车间;iii. 对于合格的出厂产品,由质量管理部通知检验班组,对 该产品进行铅封;检验班组按质量管理部通知进行铅封,并复核批号是否正确;iv. 对出厂的产品,由质量管理部根据检测结果出具质量证明书;1. 市场营销部负责将质量证明书传给客户。第二十三条检测设备管理制度
35、a) 公司购置的新计量器具、检验仪器及备件到货后,应统 一由质量管理部按照监视与测量装置控制程序的有 关规定办理质量验收手续,合格者方可报销入帐。验收 合格的计量器具、检验仪器及备件必须由负责分类管理 计量器具、检验仪器计量员或相关责任人按照监视与 测量装置控制程序建立帐、卡、并按记录控制程 序保存好原始验收记录,方可投入使用。b) 2.对本公司不能检验的新计量器具或检验仪器及备件, 须经质量管理部部长批准,可采取对比、免检或送上级 计量、鉴定部门检验。对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检验仪器 及备件应提交验收报告,通知相关部门拒付、退货、退 修或索赔。c) 3.检测设备的使用者必须熟悉设备的结构、性能、
36、操作、维护和安全规程,并严格按照设备的操作规程或使 用说明书进行操作,否则不得使用这些设备;4.使用者必须坚持日常的维护、保养,并爱护仪器设 备,妥善保管,经常保持设备、计量器具的整洁,注意 设备、计量器具的防尘、防锈;d) 5.设备、计量器具在使用中发生故障,应及时通知设备维修人员进行维修,修复的检测设备必须经检定合格且 重新挂合格证后,方可重新使用,并按照记录控制程 序的规定作好记录。e) 6.公司内所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必须以检定规程规 定的周期为最长使用期限,送检周期由计量员按照计 量标准及配套设备检定周期制订送检计划,并经部门 领导审批后,纳入上级计量部门强制检定计划,确保计 量标
37、准器的周检合格率达到100%,任何部门,单位不准 超期使用标准器;7.公司内所有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不准越期使用;f) 8.公司内所有在用标准器和工作计量器具,不准“带 病”使用或无有效合格证使用;9.公司所有计量器具由质量管理部根据在用计量器具 检定周期或在用检测设备校准周期制订计量器具 检定周期或检测设备校准周期,并以周期检定通知 书的形式通知使用部门。各使用部门必须按周期检 定通知书规定的时间进行送检,要求送检率达到 100%;g) 10.质量管理部应对公司生产、经营、工艺的关键部位、点设置的计量器具进行巡回检查,开展日常的检测和维 护。维修、检测校准计量器具时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执 行。确
38、保计量器具的正常使用、运行。h) 11.对各部门送修的计量器具应及时进行修理,检定合格后,做好记录方可交付使用。因各种原因,无法修复或 无修复价值或经多次维修仍未达到原技术指标的,由维 修、检定人员按照监视与测量装置控制程序的规定 提出报废申请,经质量管理部部长审批后,进行报废, 并通知使用部门。第二十四条金属平衡报表管理制度各个车间的金属平衡盘点工作是企业经营活动的重要环节,对考核生产车间成本,提高经济效益至关重要,各 有关人员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此项工作。a) 各检验班报表编制人员负责本服务车间的金属平衡盘点 及报表编制工作,盘点时间为每月的2426日,遇节假 日照常进行。b) 盘点时,
39、固体物料计量要求:异型、合金车间、碳化鸨 车间以公斤为单位,鸨氧车间以吨为单位,微钻车间以 支数为单位。液体物料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品位凭分 析结果。凡是在生产车间内的所有物料(包括原料、中 间产品、产品、废料、废品等)都要进行盘点。c) 盘点记录要清楚、详细。盘点后,数字不准随意改动, 以确保盘点数据的严肃性。d) 金属平衡报表的编制要做到有据可依,再产品结存量以盘点数据为准,投入、产出量分别以领料单和报产单为 准。千)金属平衡报表编制要求数字准确,字迹清楚并按时(最迟29日上班前)完成。g) 报表编制人员根据产品质量情况,编制相关质量报表。h) 质量管理部要认真审查各盘点人员编制的车间金属
40、平衡报表,发现问题要立即妥善处理。报表经审查合格后盖 上公章送有关领导和部门。第二十五条质量信息反馈处理管理制度第六条 质量管理部接到外部顾客质量信息反馈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单独或会同市场营销部、技术研发部、生 产安全部、生产车间(必要时请主管副总经理)分 析原因,按信息反馈表要求处理。第七条 顾客反馈质量信息属质量事故的,按质量责任制 管理制度处理。第八条 公司内部向质量管理部反馈的各种质量信息,质量 管理部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单独或会同技术研发部、 生产安全部、生产车间作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 见通报有关部门。第九条 质量信息的反馈和处理应按照记录控制程序的 规定作好记录。第二十六条时效的管理制
41、度第八条检斤、地磅称量应在接到通知后,半小时赶到现场;第九条计量器具的检定、维修一般应在收到器具后二天内完 成;第十条进厂原辅材料的取样、送样应在接到通知后半个工作日 完成;第十一条 正常生产的取样、送样应在上午10: 30前完成;第十二条 临时需检验出厂的产品要按规定时间内完成检 验;第十三条 鸨精矿在接到样品后,三天内报出检测结果;第十四条 其余样品无特殊情况应在一个工作日报出检测结 果;第十五条为降低检测费用,经相关车间、部门同意,在不影响生产、交货的情况下,可适当推迟报出检测结果。第二十七条准确率的管理制度第十一条严格按操作文件进行取样,检测,样品对产品的代表性要100%符合要求,检测
42、结果的正确率100%;第十二条 样品归类清晰,编号清楚、准确,且准确率达到 100%;第十三条检测人员认真填写结果报告单,报告单填写的差错率为零;第十四条取样人员做好分析结果的登记、整理工作和分析样品的归类保管工作,收集所有质量信息,及时对分析 结果纠偏扶正;第十五条检测人员适时安排检查样的自查自纠,保证检测结果准确可靠;第十六条严格按检验标准进行检验,成品检验的漏检、误判率为零。第二十八条质量记录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各化验班组应根据试验操作文件在检测的同时应做好质量记录。第十四条 各检验、计量班组应建立相应的检验、计量质量记录台帐。当日发生的检验、计量等质量记录,必须于当日分别按照检验操作文件或
43、计量操作文件的 有关规定,做好台帐;第十五条 各种质量记录必须做到记录清晰、干净整洁,对 出现错误的数据,按照记录控制程序文件的有关规 定进行修改;第十六条 凡非本部门人员借阅资料,必须经部门领导同意 后,方能办理借阅手续;第十七条 各班的质量记录由专人负责按照记录控制程 序的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清理,并妥善保管,防止因受 潮而损坏;第十八条 各种质量记录的保存期为二年。第二十九条质量责任制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质量责任制实行公司、部门、班组三级管理制度;第十二条质量隐患参照质量事故进行管理;第十三条 质量事故按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分为一级、二级 和三级质量事故;第十四条 各生产车间内发生三级以下
44、的质量事故由生产车间负责 处理,处理结果应在处理完后二日内报质量管理部备案;第十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对本部门下发的各项指令负责; 第十六条 各生产车间、部门要层层制定相应的质量责任制并进行考核;第十七条正常程序出厂的产品质量由质量管理部负责;第十八条达不到合同标准要求需要出厂的产品,由技术研发部、 质量管理部和市场营销部共同分析决定,以让步接收的形式出 厂;第十九条生产车间有责任对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质量隐患在最短 的时间内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第二十条 各生产车间应严格按产品技术标准,生产工艺规程进行 生产,使用经质量管理部检定、校正的各种计量器具;第二十一条质量管理部要严格按有关操作文件规定取样
45、、化验,准 确报出检验结果;第二十二条市场营销部要根据质量管理部下发的混大样通知单喷暧 头,并按要求打托、交付。第二十三条各部门有责任对各种质量记录按规定予以保留,以利于 产品质量的可追溯和质量事故原因的分析;第二十四条各生产车间有责任配合质量管理部进行金属量盘点及完 成报表;第二十五条发生质量事故后,各部门应按先报告、再对事故性质进 行认定,对原因进行分析,并制定纠正预防措施,对责任人进 行处罚的程序进行,整个程序应在四个工作日完成;第二十六条市场营销部接到用户有关质量投诉后二日内应通知质量 管理部;第二十七条质量管理部在接到用户投诉的质量事故报告后,二日内应组织生产、技研、市场营销、生产车
46、间直至公司领导对质量 事故进行处理,四日内向公司领导汇报,并提供事故分析处理 报告;第二十八条质量管理部在质量事故处理完后,应当日通报市场营销 部,由市场营销部在二日内向用户反馈处理意见。查,财务管理部门除每周四定期检查一次现金库 存外应不定期地组织查库。第五条出纳人员必须及时登记或打印现金日记账,并做 到每日库存现金余额与现金日记账核对相符,保 证账实相符。第六条妥善保管票券和印章,每日下班前出纳人员应将 现金、支票和印章等放入保险柜,并打乱保险柜 号码。第七条建立科学的现金收付款凭证的编号方法,防止贪 污,避免工作差错、确保工作质量。第八条认真及时作好凭证的装订工作,保证现金、银行 原始凭
47、证的完整性。第九条对违反现金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过失或罚 款处罚。出纳人员违反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要 视其情节给予批评并扣发奖金;情节严重者,除 取消出纳员资格外,还应追究有关责任。因保管 不善或其他原因造成现金损失的,应追究各有关 责任人的责任。第十条有独立银行账号的单位,必须设专门出纳人员。第十一条公司常用的银行结算方式有支票、电汇和其他 常用的银行结算方式。对公司所在区及其所属市 区县的企业和有关单位进行结算时,应使用转账支票。第十二条现金支票视同现金,不能用于银行转账付款业 务,现金支票只用于符合现金开支范围的现金支 出。支付时应开具现金支票至开户行提现。第十三条电汇是我公司办理异地业务最常用的银行结算 方式,对外办理电汇业务时,应填制电汇汇款 单,收到银行汇款回执后,将回执传真至收款方 以便收款方查询,收款方收到款项后应开具收款 凭据,然后汇款方依据收款方开具的收款凭据及 汇款回执制作会计凭证。本规定同样适用总公司 与分公司、子公司之间的往来业务。第十四条对于采用其他结算方式进行结算的款项,应注 意核对其所涉及项目和金额的正确性,合理合法 性,对于不符合规定